清朝定都北京,以内城安置“从龙入关”的旗人,民人全部移居外城,形成旗民分治的格局。数十万旗人居住内城,除当兵做官外无所事事,加之经济收入比较稳定,到寺观赶会进香,施银舍物,很快成为一种时尚。更有善男信女,将土地慷慨施舍。舍地的既有旗人也有民人,而以旗人尤为踊跃。揭示旗人舍地现象,对了解旗人宗教信仰、与寺观关系以及土地等方面问题均有意义。笔者试以碑刻拓片为基本资料,从旗人舍地的来源、旗人施主的身份、旗人舍地的对象、旗人舍地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初步考察。 一、舍地的来源 清代北京城内外的寺庙宫观,星罗棋布。寺观维持正常运转,主要通过两个途径:自身经营和施主(又称功德主、檀信、檀越)施舍,自身经营必须有寺观经济作为基础,不是许多寺观所能具备的,接受施舍就具有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施舍包括:不动产(房、地)、银钱(用于扩大基址、修葺殿宇、僧道日用、祭祀香火、传戒费用)、实物法器。其中,不动产可以提供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收取租银),尤为寺观所重。 对于施主善举,寺观通常刻立石碑。这种作法,首先是基于对施主的表彰,同时也寓有奖劝善信慷慨解囊的目的。另外,舍地碑无异于永久性契书,对于证明土地来源合法性、防止施主子孙或亲属的无理纠缠乃至土地日久迷失,也具有重要作用。 舍地碑行文格式不尽相同,有的称颂施主善举,有的照录舍契原文,但不管怎么说,通常包含以下要素:施主姓名、舍地来源、额数、坐落四至、立碑时间,有的还要说明施主籍贯(是旗籍还是民籍)、施舍目的、所舍土地价格与质地,舍契交付,写字人、说合人、中保人(中见人)姓名,以及“永为寺业,各无争竞”,“永不反悔”之类的担保。 舍地碑对土地来源的说明通常比较简略,如说“有地”、“有开荒民地”、“自置地”、“自典地”、“祖业地”。说明土地来源,主要是为了确保产权让渡的合法性,使用“有地”一类的措辞却未免过于简单。其中,明确说明自置地的有康熙四十九年(1710)岫云寺《五十三舍地碑》,这也是目前所见旗人舍地碑中为时最早的一通: 大清康熙四十九年岁次庚寅闰七月 信士五十三同男苏兴捐金买稻田一段计囗顷,永远供奉岫云常住,以为香火。兹于康熙四十六年七月吉日买稻田一段四十亩,囗至本寺地,南至本寺地,西至砖瓦窑,北至官道。又四十九年五月吉日买稻田一段六十亩,东至本寺地,南至鹌鹑户地,西至官道,北至本寺地。 施主市银五百两买稻田二段共一顷。其地囗囗囗址俱开分明。 钦命潭柘山岫云寺囗持道林囗 [1] 岫云寺位于京西门头沟宝珠峰下,始建于西晋,初名嘉福寺。清代,因康熙帝题有“敕建岫云禅寺”,改名岫云寺。又因寺后山上有青龙潭,寺前山坡上遍植柘树,习称“潭柘寺”。 满人命名常取数字,是一种古老传统,如某人出生时,其祖父七十岁,就给他取名叫“那丹珠”,即满语七十之意,但满语名字毕竟难懂,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径用汉语,这是汉族所没有的习惯,说明信士五十三为满人无疑。五十三同子苏兴于康熙四十六年七月、四十九年五月前后两次置买稻田二段共一顷,用银五百两,舍给岫云寺作为香火地。 自置地也就是置买得来的土地,因现地主拥有充分的土地所有权和处置权,施舍手续比较简便。相比之下,施舍自典地因涉及原主权益,产权关系比较复杂,转让地权的难度也比较大。乾隆十九年(1754)《福增格施地供众碑记》: 功德主、散秩大臣、副都统兼管右翼步军总尉事、佐领、和硕额驸福增格撰并书。 西峪云居寺,京西之巨制也。自滇师开山以来,不事庄严,清修苦行,因距先祖文端公先茔甚迩,是以余家三世护持焚修,将及六十年矣。今有增格典到正白旗汉军石勇佐领下伊凌阿地二十顷零五十亩、瓦房十五间、土房二十五间、场院、园子、井、树,坐落新城县栗各庄,用价银五千两,契写三十年后银到取赎。后因知僧格愿舍与龙天常住供众,石姓原典主亦乐劝善举,亲写“永不取赎”契约。是以余情愿尽写舍契施与常住,永为寺业,各无争竞,久远存验。 乾隆十九年闰四月十五日 [2] 云居寺又称西峪寺,位于今北京西南郊的房山区,隋唐时代由幽州智泉寺静琬法师创建,历代屡有修葺,成为规模宏伟、僧侣众多的巨刹,以藏有万千珍贵的石刻佛经板而闻名遐迩。 上引碑文无异于舍地契的翻版,由施主亲自撰写并书。立舍契人福增格,又译福增额,大学士伊桑阿之孙,尚郡主,诏封和硕额驸 [3]。伊桑阿系康熙朝名臣,死谥文端,入祀贤良祠,《清史列传》卷九有传。其家祖坟位于云居寺东南,今北京房山区岳各庄镇皇后台村 [4]。福增格祖孙三代、六十余年间对云居寺始终护持焚修,他将典到汉军旗人伊凌阿地二十顷零五十亩、瓦房十五间、土房二十五间及相关附产舍予该寺,正是这种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当初典买这些土地,福增额共用五千两银子。如此巨额的施舍,至少在笔者所见旗人舍地碑中,是为数最多的一例。 福增格所施土地为自典地。与自置地相比,施舍典地难度较大。原因在于:典地是一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不充分的买卖形式,在土地出典期间,现典主拥有使用权、处分权或转典他人权,原业主则保留出典限满后的回赎权(如上引碑文中所云:“约定三十年后银到取赎”)。在此种场合,现典主无法实现真正法律意义的产权转移,只有原业主声明放弃回赎权,才另当别论。在这起施舍中,看到的正是这种情景:福增格在征得石姓原业主同意,并由后者亲笔书写“永不取赎”契约后,终于将土地施舍与云居寺。 问题是:如果原业主不愿放弃回赎权,是否还有权宜办法呢?不妨参考民间流行的做法。《诸公施舍永为药王庙碑记》:村民张自贵施舍典契地五亩,典价一百五十吊,日后价归香火。[5] “价归香火”的意思,就是一旦原业主按典契规定期限回赎土地,所付价银归寺庙收取。另外,还有明确规定将价银依旧置地的,《李永福捐助烧煤地亩记》写明:施主李永福将自典地两段,一段三亩典价五十吊,一段三亩典价十九两,舍于寺,倘原业主赎回,价照旧置地。又载:海玉堂交寺银二十两,当年置典契地五亩,如原业回赎,仍然置地。[6] 在这种场合,碑文无一例外,都要注明典地价,以便日后办理回赎并用所付价银重新置地。诸如此类的做法,应该也适用于旗人。 二、施主的身份 在清代社会里,旗人有别于民人而自成一社会群体。在其内部,上起皇族贵胄,阀阅世家,下至普通旗人,以至奴仆家丁,又存在不同的阶层。贵族显宦,广占庄田,家资富赡,施舍土地,尤为慷慨。前举福增格一次施地二十顷余,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他们的大力表率下,民间满汉旗民向各寺观捐献田产、钱财也很踊跃。云居寺所存乾隆二十年《吴王氏施地碑》、二十八年《功德碑记》、《刘王氏舍地碑》、四十五年《施财置地斋僧功德碑》、嘉庆七年《施宝幡碑》、同治三年《施舍功德碑记》、光绪二年《施财功德碑》等,都是这种活动的实证。 岫云寺内观音殿、文殊殿、祖堂、龙王殿、大悲殿、孔雀殿、地藏殿等许多建筑,都是陆续由旗民人等出资捐造的。在捐造殿宇的同时,还有人施舍土地,上引《五十三舍地碑》,就是旗人将自置地施舍该寺的一个例子。据《潭柘山岫云寺志》:捐造大悲殿者为“信官五十三”,[7] 与上面提到的施主可能是同一人。如果此推断不错的话,五十三身为八旗官员,既独力捐造大悲殿,又购田施地,足以想见他信仰的虔诚和家资的富赡了。乾隆六年,怡亲王府总管李天福、王配为资助岫云寺举办龙华法会,各捐俸二百两,加上其他善信所捐二百五十两,合置昌平州稻地三顷十亩。[8] 李、王二总管是王府中地位最高的包衣旗人。当时,进香岫云寺者“自王公贵人下逮佣囗氓隶”,慷慨捐施的实繁有徒。 戒台寺是与岫云寺、云居寺齐名的巨刹,位于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马鞍山麓。戒台寺在唐代额曰“慧聚”,明正统年间赐名“万寿”。寺内有规模居全国之首的戒台,素有“天下第一坛”之称,因常在此台开坛传戒,俗称戒坛寺或戒台寺。乾隆五十年(1785)《旗人常福保等舍地碑》,集中记载了旗人向戒台寺施舍土地的一些情况: 立舍地人厢白旗宗室永锡佐领下宗室常福保,有地三段九十[亩],坐落通州南囗囗庄。庄南一段廿亩,庄西一段五十亩,庄西南[一段] 囗囗亩,同庄头周永佩、吴兴、倪秉仁舍与戒台寺,永作佛前香火,永不返回,刻碑流芳。 乾隆四十二年正月立舍地人宗室常福保 立舍地人厢白旗宗室永锡佐领下宗室荣喜,有开荒民地十一段一顷六十五亩,坐落通州南共吉店村南,同庄头周永佩、管家囗昌、中见人吴兴、倪秉仁舍给戒台寺,永作佛前香火,永不返悔,刻碑流芳。 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立舍地人宗室荣喜 立舍地人厢白旗永锡佐领下宗室宁泰,有地一顷零二亩,坐落[通]州南共吉店西;又苏家庄,房地相连,四顷有余一段,同庄头杨蓉与本庄大和尚,舍给戒台寺,永作佛前香火,永不返悔,刻碑流芳。 乾隆四十四年八月廿八日立舍地人宗室宁泰 固安县西蛮子营村关帝庙是戒台寺下院,立舍地人正黄旗汉军邵源浩佐领下吏部小京官杨,有地三段四十亩,坐落蛮子营村西二段,一段八亩,又一段五亩,村南一段廿七亩,同管家周德福、中人梁谟舍给戒台寺,永作佛前香火。 乾隆四十四年十月廿六日立舍地人杨晙 立舍地人厢蓝旗包衣富森牛录马甲伊立布,有自置地一顷廿亩,坐落固安西苏家桥村北,南北地二段,每段六十亩,同婶母廖门李氏舍给戒台寺,永作佛前香火,刻碑流芳。中见人姚廷必、官保。 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卅日舍 立舍地人徐廷佑,本身开荒民地十一段共一顷四十亩,坐落通州南宫(中缺数字),同中人情愿[舍给]戒台寺,永作佛前香火,刻碑流芳。自舍之后,如有亲族争竞囗有囗囗,中保人一面承管。 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初三日立舍地人徐廷佑 (以下尚有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五十年十月旗、民人等将“本身地”舍给戒台寺的契书,涣漫不清)[9] 上引碑由戒台寺刻立,载有乾隆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七、四十八等年旗民人等舍地情况,似乎是照录舍地契原文,可惜部分文字已泐,难以辨识。 舍地旗人中有厢白旗宗室常福保、荣喜、宁泰,正黄旗汉军吏部小京官杨某,厢蓝旗包衣牛录下马甲伊立布,他们的社会身份不尽相同,既有满洲也有汉军,既有皇室贵族(宗室),也有包衣牛录下人。只有徐廷佑的身份可能是民人。 六位施主共舍地十顷五十七亩,其中五顷余的一位,一顷余的三位,九十亩和四十亩的各一位。说明旗人舍地多在顷亩以上。 碑文还反映了舍地必须履行的程序,由施主写立舍地契,并与庄头、管家、中见人等共同担保。碑文中提到的“庄头”,均隶属宗室,即宗室常福保的庄头周永佩、吴兴、倪秉仁,宗室荣喜的庄头周永佩,宗室宁泰的庄头杨蓉。清初圈占畿辅大片土地,将其中一部分分给皇帝和王公贵族,建立官庄和王庄。庄头是管理农庄的头目,有条件设庄的宗室贵族,都占有大地产。以后,一些贵族又通过兼并扩大对土地的占有。宗室荣喜所施土地为“开荒民地”,应是得自民间的土地。 清初圈占畿辅大片土地,除将其中一部分分给皇帝和王公贵族设庄,大部分分给八旗官兵作为份地。因为份地是按“计丁授田”原则分配的,每丁五垧(一垧五亩),故占有大量奴仆壮丁的贵族、官员获益最多,“富厚有力之家,得田每至数百垧”[10]。从而拥有设立管家管理生产的条件。印证上引碑文,旗人舍地一般都在顷亩以上,慷慨的施舍,说明他们的社会身份虽不尽相同,均属旗人中的富裕阶层。旗人舍地,主要以家庭成员为单位。多数为男性家长(例甚多,从略),另外还有:父与子(《五十三舍地碑》),兄弟(《起刚等施舍房产碑记》),母与子(《圣文寺香火地碑记》),孀妇(《吴王氏施地碑》、《重修关帝庙题名碑》),侄子同婶母(《旗人常福保等舍地碑》),都是些与所施土地有产权关系的当事人。 另外,旗人舍地,有时还以香会名义。在这种场合,施舍的是会众集体的财产而非一家一户的私产。 香会,是民间祭神修善的自发性组织,在旗人与民人中非常流行 [11]。成立于雍正十三年(1735)的岫云寺楞严胜会,例年会费除佛供僧斋外,十三年间节余五百六十两银,置地二顷,岁入租银二百零十两,献给岫云寺永作香火之需。[12] 乾隆十六年(1751)《广善米会置香火地碑》称:“京都西直门广善米会众发诚心愿买水园地供奉常住,以作永远功德。”该会用银一百五十两,置地三段四十四亩,每年取租银十六两。永作戒台寺香火费。乾隆五十八年(1793)《广善米会捐资题名碑》记载:该会由德胜门外索家坟药王庙一带旗民百余人组成,每年例往戒台万寿寺献供斋僧敬礼施食。会众捐资钱一百七十二吊,置地三十亩,“得租永作佛前香供”。[13] 这两个广善米会,会址不同,一个在西直门,一个在德胜门,可能并非同一香会。还有由宣武门内西单牌楼旗民组织的如意会,每年四月间往戒台寺“礼佛献供斋僧施食济孤”。在会首蒋廷臣、亢希表率下共施银三百两置地二顷,每年得租钱一百千,“永作佛前香火”。[14] 这些香会施舍的虽是地租,其实也是施地,因土地所有权已归属寺庙,并立有碑石作为凭证。 三、舍地的对象 旗人舍地,以京郊名刹为主要对象(说见前文),也包括居处附近的中小寺观。雍正十二年(1734)四月《重修关帝庙题名碑》记载北京西北郊大榆河等村旗民向当地关帝庙施舍土地的事实: 大榆河关帝庙施舍并自置香火地亩四至清开于左: 山主一等阿达哈哈番舒数舍地一段四亩,坐落庙南,东至旗地,西至庄窠,南至香火,北至旗地;又地一段四十亩,坐落村北,东至旗地,西至道,南至香火,北至旗地。内阁学士和素施庙身地一段。牛录章京兼员外郎事石头施庙身地一段。牛录章京囗囗科泰施地十八亩,坐落村东,东至旗地,西至民地,南至旗地,北至沙垌。宁秀布施地六亩,杜文路施地三亩,孔印凴施地三亩,共合十二亩,东至道西,西至旗地,南至香火,北至庄窠。安尚仁施地三十六亩,坐落关家坟西,东至坟,西至沟,南至道,北至旗地;又施地一段十四亩,东至道,西至龙母宫香火,南至沟,北至道。姚门常氏施地八亩,庄门沈氏施地八亩,共合十六亩,坐落村南,东至沟,西至道,南至坟,北至坟。自置香火地二十四亩,坐落村东南,东西至旗地,南至坟,北至道。又置地四十五亩,坐落村东,东西至旗地,南至坟,北至坟。又置地五十亩,坐落村东,东西至旗地,南北至道。又置地十四亩,坐落村东,东西至旗地,南至道,北至旗地。又置地三十六亩,坐落村东,四至俱在旗地。又置地十五亩,坐落村东,东西至旗地,南至道,北至旗地。又置地四十五亩,坐落村东,东至沟,西至道,南至旗地,北至道。 厢黄旗包衣下那六哥、全德、全福、全安、全宁施香火地一段四十亩,坐落玉河村东洼,东至民地,南至旗地,西至其[旗]地,北至其[旗]地。又置买地一段十亩,坐落村东翟家坟前,东至旗地,南至道,西至旗地,北至道(按此两段地亩系补刻)。 十方檀信芳名开列于后: 大榆河合村众善人等,皂甲屯合村众善人等,新庄合村众善人等(以下八十四人名从略)。[15] 榆河,又称玉河(今南沙河),在皂甲屯东南方流过。榆河(玉河)村、皂甲屯(皂荚屯)、新庄一带,清属昌平州(今属海淀区上庄乡),是康熙朝权臣、大学士明珠家族的赐庄、宅院和祖茔所在地。康熙四十七年(1708),明珠故后,明府总管安尚仁将当地东岳庙(在皂荚屯东)、真武庙(即关帝庙,又称高庙,在皂荚屯村南三里)、龙母宫(全称“龙王圣母庙”,在皂荚屯东北)重修,各延高僧住持在内,朝夕焚修,供祀明珠牌位。新庄,原名新立庄,在皂荚屯西南,据说是由明珠家坟丁和其他人户迁入而形成(即今之上庄村)。[16] 据碑阳《重修关帝庙碑记》,关帝庙始建于康熙四十四年(1705),至雍正八年(1730),前后两次增修,庙观辉煌,巍然涣然。不想方过一年,突发地震,使二十年之经营毁于一旦。僧人通理痛心之余,乃“蓄地亩之力,集檀信之资”,再次重修,雍正十二年竣工,通理因撰此碑,将寺观兴筑始末并受施、自置地亩情况记载其上。 关帝庙修筑仅二十年,通过善信“施舍”和“自置”已拥有四顷多土地,均位于榆河村附近。其中,庙身地二段,施舍地十一段一百八十亩,自置地八段二百三十九亩。施主为周邻各村居民,既有一等阿达哈哈番(即一等轻车都尉,为三品八旗世职)舒数、内阁学士和素、牛录章京兼员外郎石头这样的朝廷命官,也有屯居旗人和皂甲、大榆河、新庄等村村民。 安尚仁(又称安尚义、安三、金义、钱仁),正黄旗包衣人,其先高丽人,清初入旗。安尚仁以替明珠贩盐而至富,与其子安歧贩盐于天津、扬州等处,拥资数百万。[17] 作为明府管家,安尚仁不仅主持了三寺观的修缮工程,还一次性向关帝庙施地五十亩。碑记上的其他一些施主,可能也是明珠家族的包衣(家人)或者家庭成员。 从上引碑文还可得知,当地旗地与民地(包括关帝庙香火地)是插花交错在一起的。清初以来,满汉旗民的界限原本分明,尤其在京师,旗人居内城,民人居外城,不允许混杂。但在京畿地区,因旗地与民地往往交错在一起,且旗地基本由民人耕种,就从地域关系上为旗人与民人的杂居创造了前提。作为同一地区甚至同一村落的居民,旗人与民人的交往方式多种多样,向庙宇施舍土地,就是一项基于共同信仰而热心参与的社会活动。 有世家大族和周围村民提供资助并拥有数顷土地的大榆河关帝庙,应属于中等规模的寺观。等而下之,还有许多规模较小的寺观,作为本地居民的信仰中心,同样也是受施对象。昌平州沙河关帝庙,既是当地乡民的供奉对象,也是开会聚议的场所,因此被“奉为香火寺”。该寺原有地二段,后来,正黄旗蒙古人赵仝氏同子伊兴阿又施舍一段十亩地 [18]。就个体而言,这类寺观所受土地有限,几亩、十几亩,多不过几十亩,但由于为数甚多,星罗棋布于城郊村镇,受施土地的总量还是很可观的。 旗人踊跃捐施,究竟基于哪些原因? 首先是信仰:“永作佛前香火”(《旗人常福保等舍地碑》)。 其次是祈福,即所谓“植之福果,生生自是不断”(《吴王氏施地碑》),“作功德”(《资福寺施地题名碑》)。佛教认为布施可以修福。《上品大戒经》说:“施佛塔庙,得千百倍报。布施沙门(僧人),得百倍报。”施主修福免灾,死后登西方极乐净土,永享天福,福泽绵延不绝,惠及子孙。关福里置买二顷六亩地施与极乐庵,在碑记中写到:“凡我在族子孙,日后不得以常住地亩为己物,隳我培善之源,不能流传于后世也”。[19] 施舍行为必须得到后世子孙充分尊重,功德才能圆满,否则,前功尽弃,这正是许多施主所担心的。 再次是维持长期的特殊关系。福增格舍地给云居寺,自述是因为该寺距祖茔甚迩,是以三世护持焚修,将及六十年(《福增格施地供众碑记》);旗员奎某为香山玉皇顶静福寺置地修树,修整店宇,也是因为寺后西山顶上有其亡妻李佳氏、王佳氏之墓。[20] 该处是奎某家祖坟阴宅,平日由静福寺悉心照料,给予一定回报也是合乎情理的。 与某个寺观保持一种特殊的亲密关系,在旗人贵族世家中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有清一代,皇帝潜邸或王公府邸舍为寺庙的就有雍正潜邸、怡亲王府、醇亲王府。另外,有些寺庙本身就是世家大户的家庙,如宗室额勒登保之妻张佳氏呈称:“窃氏有祖遗老圈地在沧州许官屯地方,共计十八顷有余,系多罗平郡王祖遗之产,有老册载明亩数段落可凭,亦有原建家庙华严寺在彼。” [21] 内务府旗人曹雪芹所著《红楼梦》第十五回写到:铁槛寺原是宁、荣二公当日修造,现今还有香火田亩布施。是八旗达官贵人生活的真实写照。《红楼梦》里的贾府,本是以江宁织造曹家为生活素材的。曹家极盛时,修造寺庙,资助佛事,都有史籍可考。康熙四十三年,曹寅在扬州重修理安寺松巅阁,后又重修江宁二郎神庙、鸡鸣寺塔。玄烨南巡驻跸江宁织造府时,曾到香林寺亲题匾额。曹寅追随玄烨,也向香林寺慷慨解囊,大事捐施。《香林寺庙产碑》碑文称:“前织造部堂曹大人买施秣陵关田二百七十余亩,和州田地一百五十余亩”。说明旗人舍地现象,并不限于京师一区。 四、舍地的影响 旗人施舍大量土地,无论对寺观,还是对旗人社会本身来说,都产生了相当深刻的影响。 1、促进了寺观大土地的发展 2、清代北京地区寺观田产多寡不一,多者在百顷以上,少者只有十数亩、数亩乃至没有土地。地产的悬殊表现在:一方面,极少数名寺古观拥有大地产,普通中小寺观较少土地甚至没有土地;另一方面,城郊寺观通常占有较多土地,城区寺观只有少量土地或者没有土地。 旗人舍地,促进了寺观大土地的形成。兹以岫云寺、云居寺、白云观、红螺寺为例,略加说明: 清前期,岫云寺在几代住持的苦心经营下走向繁兴,地产随之扩大。前引五十三施地碑的立碑者为岫云寺住持道林。道林少依龙坡寺乾宗为僧,后入广济寺,康熙四十一年(1702)钦命为岫云寺住持,“住持二十余年,兴造最多”,六十一年(1722)圆寂。 乾隆初,恒实接任住持,岫云寺进入蓬勃发展时期。乾隆九年(1744)春,弘历驾幸,赐供银、金匾额、楹联等。翌年,恒实建无量寿会,数年后于下院翊教寺建龙华大会,扩大了岫云寺的影响。他还倡建楞严胜会,以八旗官员五三泰、铎尔跻色楞为首,组织会众按年捐献佛供僧斋银两。该香会将积累余银五百六十两,置地二顷,施与岫云寺,作为香火之需 [22]。 雍正、乾隆年间,岫云寺地产急剧增长,主要得力于监院来琳的苦心经营。乾隆三十三年(1768),正黄旗汉军都统、总管内务府大臣兼管国子监事务德保撰《潭柘岫云寺募置香火田碑记》称: (前略)宛平西山有寺曰岫云……灵祀既多,人天宗仰,四方之打包持盂至者充溢,选场粥版,每虞不继。寺僧来琳受戒时,苦持宏愿,思所以振之。自雍正八年至乾隆三十年置民田及民自舍田、旗人自舍田共一百五十顷,而旗田不得与民授受。每四十二亩为一绳,六亩为一晌。其间间有隐占,丈量点对文令日严,所舍田又散处各州县,畸零窵远,科勘不易,琳得请于户部,以例免予丈量,下宛平县核按田数,永作寺产,有私相售者罪之。爰伐石树碑,而乞余记其颠末。[23] 德保在碑记中还说:自己初次扈陛来寺时年令尚少,而来琳久以苦行闻,数十年来不改初衷,寺中僧众莫不藉助他的努力得以养赡,他本人却依旧冷齑破衲。来琳的做法,固然是基于信仰的笃诚,但力出于己而不自私,实在难能可贵。 来琳,顺天宛平县人氏,幼依龙母宫祝发,及长诣岫云寺为僧,其时该寺屡遭岁歉,间或以秫粥度日。来琳先后任知客(负责接待外来宾客)、监院(总管一寺事务)诸职,为解决僧众生计,立下心愿扩充香火地。按碑文记载,在雍正八年(1730)至乾隆三十年(1765)短短三十五年中,经他购置的土地就有一百五十顷,数量惊人。如按《潭柘山志》卷二来琳本传,则他在管理寺院四十余年间,共增置香火地二百余顷。大约相当岫云寺地产的一半。[24] 云居寺的巨额地产,也是通过置买或受施集聚起来的,确切数字已无从查考。乾隆十九年旗人福增格一次施地二十顷五十亩;乾隆四十二年至四十七年间常福保等六人施地九顷五十五亩余。据此,受施地产已超过三十顷,是十足的大地产。 乾隆八年四月刻《云居寺地产碑》,碑阳刻多罗宁郡王弘皎撰写碑文,阴刻地亩四至。记载云居寺土地四至的文字已涣漫不清,所幸有关该寺下院及土地亩数文字仍隐约可见:“京都阜城门外囗明寺香火旱地园地七十亩,涿州西北乡社村东南香火水稻地一顷二十二亩,涿州城东为坊村兴隆寺香火地五顷,新城县龙堂村通会寺香火地七顷,新城县栗各庄万寿庵香火地二十二顷,京都东城大佛寺(下缺)”。据此作不完全统计,云居寺下院地产至少有三十五顷之多。 位于京城西南的白云观是著名道教丛林。光绪十二年《白云观碑》碑阴刻本观地亩坐落契据清册:土地一百六十三顷五十七亩二分。其中房山县(丰台?)地二十二顷八十九亩,良乡县地三十三顷四十六亩九分余,武清县地四十三顷四十九亩五分余,顺义县地五顷九十四亩,昌平州地十六顷余,以及怀柔等州县。来源包括施舍地、典契地、自置地。施主有民人也有旗人。[25] 白云观各下院的土地也很可观,左安门内玉清观,有田产四十四顷七十八亩三分,除少部分在毗邻各处,多散布于朝阳门外大黄庄、京南赵庄、昌平州奤夿屯、通州小松垡村、朱家垡村、东安县夏家营、顺义县杜各庄等远近地方。这些土地 “统系本观自置,亦有善信所施者”。玉清观监院由白云观派遣,土地则由本观承管,以所收租项,作为香供、岁修养众之费。契据文约,俱存白云观。[26] 《玉清观自置受施房地一览表》
玉清观四十四顷余土地主要通过自置和受施两个途径获得,耐人寻味的是:十二次土地交易总共购得二十三顷十三亩三分地(平均每次一顷九十二亩余),而两次受施就得到二十一顷六十五亩地。这一现象或者有助于印证前面的推断,即施主主要是拥有大地产的豪门大户,而土地的出卖者则以中小土地经营者为多。 白云观下院不限于京师,远在山东济宁州的常清观也是它的下院。成为下院的条件:“彼中住持,永遵白云规约”。[27] 在经济上也受上院控制。 一般情况下,寺观地产愈大,来源愈多,空间上的分布就愈广。岫云寺土地东到卢沟桥,南到良乡,西南到涿县,北到延庆,方圆几百里。云居寺地产,坐落在阜成门外,京郊新城县栗各庄、龙堂村,通州南共吉店村,固安县西蛮子营村、苏家桥村,涿州乡社村、为坊村等处。白云观地产散布于房山县(丰台?),西便门外南圈,广安门外董家口村,京西冉家村,以及良乡、武清、顺义、昌平、怀柔等州县。相形之下,中小寺观的土地主要集中在本地。不过,地产无论大小,基本都是由畸零小块组成的。地权的不断转移,破坏了土地关系稳定性,是导致这种现象的基本原因。 怀柔县北红螺寺(资福寺),是佛教净土宗的重要道场,始建于盛唐,也是京郊名寺。《资福寺施地题名碑》载有嘉庆八年(1803)至道光九年(1829)间各施主的题名: 因远近施地功德注明芳名于左以垂不朽云: 京都厢黄旗汉军卢德芳佐领下卢静轩,嘉庆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施水旱地共十二段,记[计]一顷六十五亩,坐落四至在原施契可凭。 京都正蓝旗满洲三甲喇恒庆佐领下尚福,嘉庆八年十一月初七日施地一项水旱地二十段,计地九十四亩,坐落在原施契可凭。 京都正蓝旗满洲三甲喇恒庆佐领下药圣保,嘉庆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施地一段四亩半,坐落四至在原施契可凭。 京都厢黄旗蒙古人张守信,嘉庆十年正月二十七日施地三段,共计地一顷一十亩,坐落四至在原施契可凭。 囗囗囗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作功德,施自置地十三段,共计地一顷九十三亩,坐落四至在原施契可凭。 囗炳囗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初五日作功德,施自置地二段,共计地八十四亩,坐落四至在原施契可凭。 陈自新、陈维新嘉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作功德,施地四段,共计一顷二十二亩,坐落四至在原契可凭。 范树智嘉庆十六年十月初六日作功德,施自置地一段,计地七十亩,坐落四至在原施契可凭。 京都厢黄旗满洲五甲喇文孚佐领下春保,嘉庆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作功德,施地一项[段],计地一顷四十九亩,坐落在原施契可凭。 京都厢黄旗满洲五甲喇文福佐领下达保,嘉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自置地七段,计地一顷二十亩,坐落在原施契可凭。 京都厢蓝旗绵翔,嘉庆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功德,施地二十一段,计地九顷二十三亩,坐落四至在原施契可凭。 京都厢黄旗满洲常庆佐领下德兴额,嘉庆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施地九段,计地一顷五十亩,坐落四至在原施契可凭。 京都厢黄旗汉军范正容佐领下范正囗,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施地一段,计地四十亩,坐落四至在原施契可凭。 厢黄旗汉军范正耀佐领下范一振,道光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地十一段,计地一顷三十一亩,坐落四至在原施契可凭。 陈门吕氏同侄群儿,道光八年十二月初十日作功德,施本身地二段,计地十亩,坐落四至在原施契可凭。 厢黄旗满洲囗囗佐领下户部笔帖式沙时敏,道光八年十二月二十囗日施地五段,计地一顷六十四亩半,坐落原施契可凭。 陈门吕氏同侄群儿,道光九年十二月初三日作功德,施本身地一段,计地四十三亩,坐落四至在原施契可凭。[28] 据上引碑文,在嘉庆八年(1803)至道光九年(1829)的二十六年中,红螺寺共受施地一百一十六段二十五顷七十三亩。在十七起舍地活动中,注明旗籍者十一起,未注明者(应是民人)六起;前者舍地二十顷五十一亩,后者舍地五顷二十二亩。前者舍地额数约为后者四倍。旗人施主中,舍地九顷余的一位,一顷至二顷间的七位,一顷以下的三位。旗人舍地数额多在顷亩以上,且总体规模超过民人,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 2、旗人舍地导致旗地流失 寺观地产主要有三个来源:置买民田、民人自舍地、旗人自舍地。前两项属民间不动产交易,为当时的法律所允许,问题出在最后一项——旗人自舍地上。旗人自舍地中既有置买得来的民人土地,也包括祖传下来的旗地,而将旗地所有权转让给民人(包括寺观僧道),是为法律所严格禁止的。然而,在旗人舍地现象背后,掩盖的恰恰是旗地非法流入民间的事实。在这个问题上,许多旗人显然明知故犯。 按照文献记载,早在康熙年间,京畿民人典买旗地现象已暂露头角,且随时间推移呈愈演愈烈趋势,据说到乾隆前期,已有大约十之六七的畿辅旗地落入民人之手。[29] 此说或不免有些夸大,但旗地大量流失,以致严重影响到旗人生计,应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旗地流失严重瓦解八旗制度的根基,满族统治者不能无动于衷,从雍正年间起,开始大规模旗地清查活动,谕令将流入民间的旗地全部动帑回赎,重新至于旗人控制下。前引《潭柘岫云寺募置香火田碑记》所云“间有隐占”,即指旗地被民人典买占用现象,而“丈量点对文令日严”,则指大规模清查旗地活动。 民人舍地,在契书中往往言明是“民地”、“自置民地”“自置老粮民地”“册粮地”,有的还附加随带“粮银”(钱银)额数的说明。[30] 旗地无赋银而民地有赋银,现地主在取得民地所有权同时,必须承担起向国家交纳赋银的责任。旗人舍契中,大量使用“有地”一类含糊其词的说明,又未见有随带“粮银”之类的文字,也说明施舍的多为旗地。 大量旗地在施舍名义下流入寺观,壮大了寺观的经济实力,也凸显了它们的政治和经济特权。 岫云寺来琳置买或受施的二百余顷香火地中,相当一部分是旗地,令人惊异的是来琳的活动能量如此巨大,竟能以“所舍田又散处各州县,畸零窵远,科勘不易”为由,说服户部免于丈量,行文宛平县衙,永远作为寺产。在雍、乾两朝旷日持久的清查旗地活动中,类似网开一面的事情寥若晨星。来琳之所以能打通户部关节,内中缘故颇值得探究。 来琳自乾隆初年升监院,掌寺内一切事务,“相信益深、尽心益力,不数年殿堂寮舍百废俱兴,岫云名胜遂甲于畿内矣”[31]。 乾隆九年(1744)、二十九年(1764)弘历两度驾幸潭柘寺,来琳均出面接待,颇得青睐。他还多次为皇太后、皇帝举办祝寿道场,平日结交王公贵族、满汉大臣如和硕庄亲王允禄、直隶总督方观承、内务府大臣德保辈,无一不是权势熏灼的显贵人物,进而在朝廷中获得可靠依托。他还通过接济狱囚、赡养游僧、印制经文、施舍棺木等善举,扩大在民间的美誉。来琳先后辅弼五任住持,历时四十余年,在寺内举足轻重,在寺外更是神通广大。他能够将旗产合法地转为寺产,即为明证。 岫云寺的权势和声威既远近闻名,寺中僧人难免恣意妄为。在档案中有这样的记载:内务府属宛平县栗元庄(又写为梨园庄、栗园庄)庄头边国森,乾隆初年将庄地一顷三十亩出典于奉佛寺(奉福寺)僧人。在以后七十余年里,该地亩始终被寺僧典种。嘉庆五年(1800),新任庄头边训发现后,向奉福寺追讨官地。这一顷三十亩官地,每年租钱一百三十吊,七十余年中,寺僧收取地租已不止万吊,却仍不满足,声称必须先还典价,方能交出官地。及宛平县衙传讯各佃,奉福寺僧竟五次不到案,继续霸占官地。奉福寺僧胆大妄为,是因为该寺是岫云寺下院,且事情败露后,又有岫云寺僧盈科出面,呈请追还典价,企图霸地不还。宛平县官府慑于岫云寺声威,“并不实力严追,任其该寺僧人依仗潭柘声势,藐法多端”[32]。这一案例说明,岫云寺因与皇室、贵族、高官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形成巨大权势,地方官投鼠忌器,不能不让他几分。来琳有通天本事,打通关节,将购置和受施的旗地永远据为己有,的确不是偶然的。 寺观在购置和受施的同时,还通过放债(往往是高利贷)手段侵蚀旗地。为了掩人耳目,这类非法交易有时也采取“施舍”的形式。嘉庆十三年(1808)《玉保舍地碑》: 勒碑刻石以传不朽,恐悔将来,今作证明: 兹因厢蓝旗觉罗讳玉保有祖遗老圈地两顷,坐落在固安县外河村。因玉公往返取租,与本地万佛寺住持朗然相好,朋友有通财之道,相善岂无周旋之理?故玉公手乏,长租朗然之钱使至九百贯之数,因循日久,无力清还,玉公不肯侵染三宝之财,囗怕堕无间之地狱,自己发囗上之心,情愿补眼前之债,[因]将祖遗老圈地两顷布施与万佛寺朗然名下,长为香火之地,永无反悔之情。明则布施佛寺地,实系补还朗师财源。由此之后,地无回赎之理,钱无再讨之情。两家情愿,各无返悔,更有中人说合,同作证明。为此镌碑刻石,千古不朽,百代流芳,用垂不朽,刻立碑记(以下说合人、立字人、中保人等从略)。[33] “祖遗老圈地”,指清初圈占并经祖先遗留下来的旗地,法律严禁转交民间。旗人玉保因借万佛寺住持朗然九百吊钱,年深日久,无力偿还,不得已将两顷老圈旗地交给朗然。明明是还债,却偏要以“布施”为名,即碑文所载:“明则布施佛寺地,实则补还朗然财源”。朗然为了防止玉保反悔,要求他写立“舍契”,邀集说合人、中保人共同作证,勒碑刻石,特别申明:“由此之后,地无回赎之理,钱无再讨之情”。 民人侵蚀旗产(主要是房地),向有“指地(房)借银”之名。即债主长期借银给旗人,并以对方房地作为抵押物。待若干年后,本利累积,债务人无力偿还,顺势将抵押物占为己有。玉保因借银而失地,与“指地借银”的过程和结局如出一辙。 旗地不断流入寺观,不能不引起清廷的高度警惕并制订出相关法令。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喇嘛不得借旗出名,税契置买旗地,如敢巧立影射,仍照民典旗地例办理 [34]。又嘉庆二年(1797)十月十二日《内务府会计司呈稿》:关于北斗庙道士刘仁相契买旗人李宁等人旗地案,官府文书中有“寺庙住持借香火名色置买旗地者,自应仍照民典旗地例办理”句 [35]。所谓“借香火名色”,指寺观假借置办“香火地”的名义购买旗地。清廷的态度非常明确,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按民人典买旗地例办理,动帑回赎,仍归旗人管理。尽管如此,仍不断有旗人和寺观僧道知法犯法,寺观侵蚀旗地现象始终没有禁绝。同时,还存在内务府旗人非法盗取官地,然后“施舍”给寺观的现象 [36]。构成旗地流失的又一途径。旗地的大量流失,对清王朝赖以为统治根基的八旗制度所产生的瓦解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概括全文,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旗人所施土地,主要为自置地和自典地。后者的产权关系比较复杂,为了实现所有权转让,流行一些通融的方式。 施舍土地,必须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施主邀集中证,书写舍契,并交出有关红白地契。尽管如此,仍不能禁绝施主子孙或亲族的纠缠。寺观刻立舍地碑,不失为预作防范的一种措施。 旗人施主,以富裕的中上层为主。他们经济实力雄厚,收入稳定,施舍土地多,质量好。施舍对象首先是名刹古观,此类寺观为数少,影响大,所受土地多,分布范围广;其次是众多中小寺观,它们的影响主要及于本地,受施土地少也基本集中在本地。 旗人舍地,导致两方面后果:促进了寺观大土地的形成与发展,又造成旗地的流失。有清一代,统治者禁止旗民交产,特别是严禁民人典买旗地,旗人却在“施舍”名义下将土地无偿让渡给寺观。旗地的流失,成为清廷屡禁不止的难题。 附:与本研究有关的碑刻拓片目录
注释: [1] 碑在北京门头沟区上岸栗园庄。载《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下简称《汇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66册,第148页。文中所引碑文均用简体字。 [2] 碑在北京房山区云居寺。碑阴为乾隆二十年四月八日《吴王氏施地碑》。载《汇编》第71册,第36页。 [3]《八旗满洲氏族通谱》第14卷,辽沈书社1989年影印本,第2页上;《清世宗实录》第43卷第4页上。 [4] 参见冯其利《京郊清墓探寻——大学士墓》,载《北京档案史料》2002年第2期,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300页。[5] 光绪八年十月刻。碑在北京顺义县北向阳村。载《汇编》第85册,第101—102页。 [6] 光绪十年三月刻。碑在北京昌平县阳坊镇西贯市清真寺。载《汇编》第85册,第140页。 [7] 神穆德《潭柘山岫云寺志》第1卷,光绪九年刻本,第18页上。 [8]《潭柘寺置地修道碑》,《汇编》第69册,第96页。 [9] 载《汇编》第75册,第43页。 [10]《清世祖实录》第127卷,大清历朝实录影印本,第15页上。 [11] 详拙文《清代北京旗人与香会》,《燕京学报》新12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 [12]《潭柘山岫云寺楞严胜会碑记》,乾隆十三年秋。载《汇编》第70册,第34页。 [13]《广善米会置香火地碑》,乾隆十六年九月。载《汇编》第70册,第161页;《广善米会捐资题名碑》,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八日。载《汇编》第76册,第60页。 [14]《如意老会置香火地碑》,乾隆四十一年四月,载《汇编》第73册,第177页。 [15] 碑在北京海淀区上庄东北玉河村。载《汇编》第68册,第143—144页。 [16] 黄兆桐《关于纳兰性德在上庄地区史迹的调查报告》,打印稿本,2001年9月15日。 [17] 邓之诚《安歧》,载《骨董琐记全编》,北京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房兆楹《安歧》,载[美]A·W·恒慕义主编《清代名人传略》(上),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译本,第804页。 [18]《圣文寺香火地碑记》乾隆五十六年六月,碑在北京昌平县沙河文庙。载《汇编》第75册,第179页。 [19]《关福里施香火地碑》,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碑在北京东城区羊管胡同极乐庵,载《汇编》第74册,48页。 [20]《玉皇顶静福寺碑记》,光绪二十九年八月,碑在北京海淀区香山。载《汇编》第88册,第186页。 [21]《宗人府说堂稿》新整档,道光二十四年。转引自赖惠敏《天潢贵胄——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1997年版,第132页。 [22] 满洲旗员僧格勒撰《潭柘山岫云寺楞严胜会碑记》,乾隆十三年。碑在北京门头沟区潭柘寺。载《汇编》第70册,第34页。 [23] 碑在北京门头沟区潭柘寺。 [24] 近代以来,岫云寺土地有四万三千多亩。东到卢沟桥,南到良乡,西南到涿县,北到延庆,方圆几百里,都有它的庄房。每年租银有一两万两。见《北京风物散记》第一集,科学普及出版社1981年版,第140页。 [25] 光绪十二年夏刻。碑在北京西城区白云观。载《汇编》第86册,第12页。 [26]《玉清观田产碑记》,光绪十二年秋。碑在北京西城区白云观。载[日]小柳司气太《白云观志》,开明堂东京支店昭和九年本,第164—166页;参见《汇编》第86册,第11页。 [27] 蔡永清《白云观捐产碑记》,载[日]小柳司气太《白云观志》,第145—146页。 [28] 碑在红螺寺大雄宝殿前,拓片载《汇编》第79册,第161—162页。 [29] 赫泰《复原产筹新垦疏》,载《皇朝经世文编》第35卷。光绪二十八年上海九敬斋书店石印本。 [30] 载《汇编》第78册,第73页。参见《显圣宫香会勒名》,载《汇编》第65册,第82页;《重修隆阳宫大殿建立禅堂成砌群墙置买并舍地亩等事序》,载《汇编》第72册,第145页;《云居寺地产碑》,载《汇编》第69册,第119页。 [31]《潭柘山岫云寺志》第2卷,第11页下12页上。 [32] 嘉庆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掌仪司呈稿》,《清代的旗地》下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500—1503页。 [33] 嘉庆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刻。载《汇编》第78册,第34页。 [34] 清佚名《钱谷指南》,载《明清公牍秘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4页。 [35]《清代的旗地》下册,第1260页。 [36]《清代的旗地》上册,第237—240页。 (资料来源:《清史研究》2003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