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疆域”所涉问题之国际法解释 从前述可知“, 共同疆域”所涉及的问题尽管很多,但主要的可归纳为跨界民族的国籍身份的确认和民族“共同疆域”的归属这两个问题。 1、关于跨界民族国籍身份的国际法解释 在全世界范围内,不仅跨界民族数量众多,而且跨界民族所带来的社会或政治问题正成为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为此,能够建置一种超越于狭隘民族利益并为国际社会共同接受的统一解释标准至为重要。 按照国际惯例,当某一民族世代居住的共有之地被多国分割后,该民族成员只能根据自己居住地的归属而成为不同国家的国民。这使得原来属于同一民族的人们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国家,成为跨界民族。在这种条件下国籍身份是明确的。即使是那些从甲国移民到乙国去的民族,经过世代的生活变迁,早已融入所在国中了,与母国脱离了关系。就像中国的朝鲜族,虽然在民族认同上与现在的朝、韩两国的主体民族为同族,但国籍身份上属于中国人却是明确的。还是以中国的朝鲜族的形成为例“, 按照国际习惯法,任何国家不能主张它的国民有进入外国领土或在外国领土内居住的权利。接受外国人是一个国家的自由决定的事项,每个国家由于它的属地最高权,有权拒绝外国人于它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之外。但是,各国可以依据条约(尤其是商务和友好条约) 给予彼此的国民以进入其领土的权利,这种条约常常对有关的外国国民不仅给予进入该国的权利,而且给予在该国立业的权利。”〔2〕( P317) 由于当时朝鲜为清帝国的藩属,所以对朝鲜移民进入中国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然而,由于清王朝在东北长时间实行封禁政策,边民数量较少,而朝鲜移民大规模地移入,他们在边界中国一方的某些地域渐成为主导民族。不过“逃离自己国土的人,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他们既不受母国保护,也不受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保护。其本身不具备国际法主体”〔6〕( P211) 。同时,作为一个国家中的一个构成民族,其本身也不具备国际法资格“, 民族从根本上来说还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直到今天,国际法研究中关于民族自决权还存在争议。⋯⋯即使这样,也没有必要认为民族就应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6〕( P219) 现代的中国朝鲜族早已是中国的一个民族,他的国籍身份的归属性是不言自明的,即是中国人。他可以认同于自己的民族,但却不能否定自己国籍的归属,故民族认同不等于国家认同。而且在国际法上更没有以所谓“民族自决”的借口使自己居住的土地独立出去的任何依据。韩、朝某些学者以民族同一性和所谓的“民族自决权”为借口对中国的延边地区提出领土要求,显然无论在国际法、国际惯例上,还是在历史事实上均是站不住脚的。 马克思作为世界级的伟人,他对于跨界民族的国籍归属问题就曾有比较明确的态度。在谈到波兰籍德国人的归属问题时,就明确指出,这些人是波兰人而不是德国人。马克思说:“在全波兰,德国人和犹太人是从事工商业市民的主要核心;他们是那些主要由于宗教迫害而背井离乡的移民的后裔。他们在波兰的土地上建立了城市,并且在数百年间和波兰国家同命运共呼吸。这些德国人和犹太人(居民中的极小部分) 却企图利用这个国家目前的状况来争夺统治权。他们借口自己是德国人,然而他们和美洲的德国人一样,很少像德国人。把他们并入德国,也就等于抑制波兹南占半数以上的波兰居民的语言和民族性。”〔7〕( P2) 他还说:“德国人的这种移民,特别是向斯拉夫各国的移民,从12 世纪和13 世纪以来几乎一直没有间断过。此外,自从宗教改革以来,由于对宗教教派的迫害,时常有大批德国人被迫逃亡波兰,他们在那里受到热烈欢迎。⋯⋯正是在波兰这种情况特别明显。几百年前就在这里定居下来的德国小市民,在政治上早已很少倾向于德国,正像在美国的德国人一样,或者像柏林的‘法国移民’或蒙特维地亚的15 000个法国人在政治上很少倾向于法国一样。这在17 世纪和18 世纪的地方分权时代是可能的,他们成了波兰人,成了操德语的波兰人,而且早已和祖国毫无联系。”〔7〕( P5 - 6) 由此看来,马克思经典作家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明确指出,德国当局企图利用当时的跨界民族———德国移民,来达到分割、支解波兰的理论是错误的,因为移民的德国人经过几百年的时光早已融入到波兰的国民生活中去了,虽然他们还讲着德语,但他们却是波兰人了。这与朝鲜族早已融入中国民族大家庭之中,成为中国人之一分子是一样的。 马克思经典作家在这里所主张的跨界民族归属的观点主要是依据属地原则。即当某一特定的领土的归属明确的时候,那么外来的民族只能从属于这一属地的归属。也就是说,当德国移民来到波兰的领土上生活之时,只要这块土地是波兰的国土,那么不管聚集了多少德国移民也不能改变这块土地的归属权。而且,外来移民一旦加入了移民国的国籍,那么不管他本身是否还是德意志民族,也不管是否仍讲着德语,他都不是德国人了,而是波兰人了。通过某一国家的国民“和平”移民等方式进入另一民族的领地民族群体,经过长期生存生活,已融入到当地的生活社会中去了。那么,这一“杂居”的或“混居”的土地归属于原有国家。可能对这个移民国家而言,因此形成了新的“跨界民族”,即移民他国去的民族与原宗主国民族是一个民族,但这不必然地就说明移民的宗主国就因此领有另一个移民国家的相关领土。因为,移民到移民目的国的民族虽然与宗主国的民族是同一个民族,但却是新移民地的国民和新民族。虽然由于移民人数众多形成了新的民族聚集地,但这并不改变这一土地原有的领有权。 2、关于历史上“共同疆域”归属的国际惯例 在这里,以中国的延边地区为例。延边地区作为民族“共同疆域”的一种类型,它是中国国内民族之间的“共同疆域”,而不是中国与朝韩的“共同疆域”。 延边地区作为中国的固有领土,不仅符合国际法之“先占原则”,更符合国际法中的对某一特定区域的不间断行使管理权的“时效管理原则”。国际法中很明确地认定,在国家主权无间断地在某一特定领土上行使管理权的地区,是不存在着领土主权的争议的。“自古占有”并且是公开、持续的,就不存在着领土主权的争议〔8〕( P157 - 159) 。国际法还规定“, 在国家实践中,假如无法明确某个地区的领土主权,则采用有效原则,即确认哪个国家对该地区施行有效统治。”〔9〕( P258) 按照上述国际法的原则,中国对于延边(间岛) 不仅是“先占”,而且是无间断地在这块土地上行使管辖权。中国学者已有大量的论据证明延边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如,1908年1 月,吉林省地方自治会向清外务部呈献了“国界历史志”,这是一部十分珍贵的资料性著作,可为间岛交涉助力并“引为铁证”。他们提出:通过其可以“足证间岛之地确为中国疆土, 毫无可疑”〔9〕( P20) ;同时,中国学术界也搜罗证据、引经据典,一大批以阐述延边归属为中心内容的边务著作和有关延边地区的史地著作相继问世。当时的学者明确指出:“国初(清初) 之时,延吉厅原归宁古塔属,光绪初元,亦曾分归敦化县属。以今证古今形势固相符也。”“今高丽建国于辽金时,初仅据有朝鲜半岛之南岸,而鸭绿江南之平安道,图门江南之咸镜道,则皆辽金之领土也。”〔10〕( P6)“延吉厅疆域自唐虞以至国朝历四千余载。如肃慎如靺鞨如勃海如辽如金,则皆建国满洲而据有些土则也。如汉如元如明如国朝(清) 则皆统一中国而领有此土者也。史乘尚在,版图俱可稽焉。”〔10〕( P10)“高丽建国在辽宋时代,仅据有朝鲜半岛南岸,元代以后始获有鸭绿江图门江二江以南之地。明及国朝(清) 皆为属国,奉命惟谨。高丽兵力从未越图门江一步而乃妄指延吉厅为间岛(考数千年来之历史地舆,此地从未有间岛之名) ,称为属清属韩未经确定之疆土,吾诚不知其何所据而云然也。”〔10〕( P11) 尽管此地在清代由于朝鲜移民的大举进入,改变了当地民族的构成成分,但它却丝毫没有改变此地的归属性质。因为此地为中国领土在先,而朝鲜移民进入在后。 延边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依据大量的文献和考古资料,延边地区早在远古时期就是中华民族的祖先生存和繁衍之地域。秦汉时期,延边地区居住着中国东北地区的土著民族肃慎、挹娄和沃沮。魏晋南北朝时期,属于肃慎后裔的勿吉民族活动在延边地区。隋唐的延边为靺鞨、渤海民族分布区。辽金元时期,延边地区为女真、渤海民族居住区。明代的延边地区是建州女真及野人女真的居住区。清代,延边地区则成为满、汉、朝鲜、蒙古、回族等民族共同居住区。这是因为:第一,朝鲜在移民前,东北的领土归属是明确的,为清政府所有、所管辖,不存在领土归属的争议问题。第二,虽然朝鲜族在移民东北的某一地域后,成为了当地居民的大多数,占据了主要的地位,但由于朝鲜移民本身是被清政府允许的,进入中国后,明确地加入了中国国籍,他们已经成为中国居民,就是中国人,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新的民族。无论是朝鲜移民本身,还是他们所占据的土地,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所以,不存在疆域归属争议问题。类似于中国延边的这种情况在近代的捷克、波兰等国都存在,可用同理解释。第三,以移民为例,如果他们身后的宗主国强大,且移民是通过武装方式控制所在国领土的情况下,宗主国强迫被移民国家重新分割被移民之地,并通过条约确定下来。这种形成了历史事实的情况在世界上也多有存在,但从国际法的角度和人类正义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从一开始就是侵略性质的,它的正义性和合法性都是受到质疑的。 应用上述理论并遵从历史延续性原则或历史惯例原则来论证历史上高句丽、渤海国的疆域的历史归属,同样是有效的。 高句丽、渤海国本是中国历史上的少数民族政权。其本质与历史上的辽、金等少数民族政权相同。高句丽族的族源是我国上古时期古老民族秽貊人东迁后的夫余、高夷、沃沮、小水貊、东秽等,后又融合了卫氏朝鲜遗民的后裔、汉人、鲜卑人等。这些来自于不同民族的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渐融合一体,史书和学界一般以高句丽族称之。 高句丽政权的民族构成虽然来源众多,但这些民族都是西汉时期活动在东北边疆地区的民族,为中国历史民族。而且,高句丽的领土本在中国传统的历史疆域之内。渤海国更是如此,它是中国历史民族靺鞨人所建立的地方民族政权,其地亦在中国的历史版图之内,更不存在争议。上述这两个地方政权,依国际惯例看,他们所建立的疆域亦为中国历史上各民族的“共同疆域”。他们对于当时的中国中央政权唐王朝,正如齐国、晋国、鲁国、楚国对于周王朝一样。其政权或疆域的归属都是清楚的并且是不存在争议的。 3、关于“共同疆域”的问题的几点认识 在远古时代,在特定的某一地域内,由各部落、各民族共同生息繁衍的情况是存在的。以现在国家的标准来看,是存在着民族共有疆域问题的。它为现代国家留下了很多问题。因此,需从国际法以及历史惯例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学术阐释,以为现代国家之间存在着的领土的以及民族的纠纷找到一些共同认同的解决办法。 在漫长的历史时代,由于部落之间的征战,有些民族被打败了,被征服的民族被征服者所同化,形成了新的民族,这就是共有民族,从而形成了国家的“共同疆域”。原来的民族作为“臣服者”仍然生活在原有的土地之上;而“征服者”或居住在原有的土地上或移居到征服的土地上,他们都作为一个新国家的成员“共有”这块土地。这块土地可能归属于这个民族;那块土地可能归属于那个民族,但是他们作为同一个国家行政治下的不同民族,其土地却同时归属于同一个国家。后来,其中的民族又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或者原来一国人民分裂为数个国家,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但从历史惯例来看,这些国家的疆域都是互相归属的,并不改变这些领土的原有归属性。即分裂前的领土是分裂后各国历史时代的带有“过去时”的“共有疆域”。 跨界民族的形成相当复杂,应遵从国家主权不可侵犯原则来讨论这一复杂问题。我们主张要以近代和前近代为界,来进行讨论。我们说的近代是近代国际法产生后,被各国普遍认可的基本准则。我们以此为原则来进行讨论。 自从近代国际法被大多数国家接受以来,国家的疆域、权力、主权的观念也被各国所运用,因此,只有站在近代国际法的角度去认定并讨论这些问题,才有共同的话语标准。无论跨界民族是否有自己的宗主国,当它的宗主国从自己的民族疆域角度向另一个国家提出领土要求时,它就违背了领土主权的原则。民族疆域是历史上形成的、可变的,它随着民族活动的范围发生着变化。而国家领土则不同,它是国家行政权力所实际控制、管辖的范围,是以国家主权和条约的形式,受国际法保护、并为国际间关系所尊重的。国家主权实际控制的领土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通过国际法中的“失效原则”使历史上的民族疆域失去意义。也就是说,不管历史疆域是如何被分割的,随着特定国家主权实际管辖范围的无限延长,原有民族疆域的归属便会发生改变。 四、结语 “共同疆域”是人类社会活动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与历史上民族的形成与演进、现时的国家与民族疆域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涉及到民族认同、国家主权、国际关系、民族平等、国家平等、人权等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问题。问题复杂且重要。历史上由于“共同疆域”问题所引发之各种利益冲突已不在少数,在当代世界更是造成民族与国家冲突、招致局部地区动荡的一个重要原因。仅就当代世界范围显现的与“共同疆域”相关的民族分离运动,在传统西方国家中就有西班牙的巴克斯和北泰罗尼亚地区,比利时的荷语区,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英国的苏格兰和北爱地区,北塞浦路斯,其他国家有俄罗斯的车臣,格鲁吉亚的阿布哈兹、南奥塞梯,苏丹的达富尔,中国的台湾、西藏等,以及印度尼西亚的亚齐、马鲁古及西伊里安等省的分离运动,菲律宾南部的穆斯林分离主义、土尔其库尔德人的分离势力,斯里兰卡的泰米尔分离主义、巴基斯坦西北边境省份的普什图人分离主义,等等。这些分离运动其本质是脱离现有国家政权,独立建国或并入到另一个国家中去。 2008 年2 月17 日科索沃[1]单方面宣布脱离原南斯拉夫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而独立,并且立即得到了以美、英、法、德、意、日、澳等国的承认,在战后国际政治发展史上,又开创了一个先例:在一个没有外来殖民统治的主权国家中,一个历史上从未有独立经历的地区,也可单方面宣布独立,并被大多数西方国家所承认。它大大颠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和国内管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总之,国家主权原则的弱化将从根本上动摇联合国的合法性与权威性,这必将大大地刺激各国的分离运动。“科索沃现象”将诱发基于民族、语言和宗教派别的地区和内部摩擦与争端,进而使世界更加动荡。因为现在世界上多数主权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如果各个民族纷纷效仿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寻求独立,世界将会分裂成几千个民族独立国家。当代世界的分离运动是实实在在的现实威胁。因此,必须从学术的角度加强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既要从当代世界相关地区动荡的相关政治经济关系中,又要从其相关历史文化的演进中去总结其带有规律性的冲突及动荡根源。 其实,科索沃问题是“共同疆域”衍生出的相关问题的最好的事例之一。科索沃地区作为历史上阿族人和塞族人的“共同疆域”,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共有”之地。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阿族向这里的大量移民以及该民族的高出生率,使得科索沃地区的民族构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即阿族人口占到了绝对多数。但是,按照国际惯例及国际法的相关理论,不应以该局部地区某一民族在人口中的比例来决定该地区的民族或国家的归属。因为某一地区由于移民或某些民族的高出生率所导致的在原有地人口结构中的优势,不应成为该地区归属的理由,正如科索沃地区阿族的高出生率导致的该地区人口结构的变化,不能成为由该族主导的独立的理由;由科索沃地区绝对多数阿尔巴尼亚族人所进行的公决不能代表塞尔维亚全体国民的意志,因他体现的是多民族国家的其中一个族群的意志而不是所有族群的意志;一个国家内部的某一地区或某一个省单方面地宣布脱离相关国家而独立,这是无效的、非法的,正像科索沃议会宣布自己脱离塞尔维亚独立是无效的和非法的一样。总之,不管科索沃独立的最终结果会是怎样,它在学术研究上都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确切地说,是民族“共同疆域”所衍生出的问题,值得深入地剖析。 科索沃独立事件留给我们很多启示:第一,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准则只有在国家实力强大,国与国之间势力均衡时,才能得以维护。因此,维护国家主权,主要应依据国家实力和国内法;第二,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里,要切实实行民族平等政策,既不能歧视少数民族,但也没有必要对少数民族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更不能弱化主体民族。特别是在人口政策上对主体民族实行限制生育政策,而对少数民族实行鼓励生育政策,长此以往就会造成国家内部原有民族构成比例的失衡,由此将会引发新的民族问题。同理,在少数民族自治区,主体民族也应与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应加强国家认同感教育,排斥并打击民族分离势力;第四,鼓励并提倡民族通婚,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总之,对于“共同疆域”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大大扩展历史学研究的范围,丰富相关的边疆史学理论,同时还可以提高史学研究的“咨政”功能,为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服务。 注释: [1]科索沃是原南斯拉夫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一个自治省,南部与阿尔巴尼亚和马其顿毗邻,面积约1109 万平方公里,人口约200万,其中阿尔巴尼亚族人占90 % ,其余多为塞尔维亚族人。 参考文献: 〔1〕[英]詹宁斯瓦茨修订. 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赵建文. 国际法新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徐世昌. 东三省政略(二)〔M〕. 中国边疆丛书第一辑, 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 〔4〕刘 稚. 跨界民族的类型、属性及其发展趋势〔J〕. 云南 社会科学,2004 , (4) . 〔5〕丁延松. “跨界民族”概念辨析〔J 〕.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学报,2005 , (4) . 〔6〕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 国际法〔M〕. 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2. 〔7〕吕一燃. 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领土与边界〔M〕. 哈尔 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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