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第88-95页。 作者简介:黑龙,大连民族大学东北少数民族研究院教授。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7—18世纪卫拉特蒙古三大汗国史研究”(项目编号:14AZD09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 清内阁满蒙文合璧文书,集中留存于清内阁蒙古堂档,包括蒙古地方的蒙古文来文及其满文译件、清朝皇帝颁给蒙古地方的满文敕谕及其蒙古文译件。其中,满蒙文合璧来文的形成流程是,蒙古使臣来京后先到理藩院递交信件,理藩院转送至内阁,由内阁译为满文,与原蒙古文一并进呈御览,奉出后抄录,存贮于内阁蒙古堂。内阁满蒙文敕谕的形成途径是,内阁先拟写颁给蒙古地方的满文、蒙古文敕谕并进呈御览,然后将其抄录,存贮于蒙古堂。蒙古文来文及其满文译件和清帝满文敕谕及其蒙古文译件,在书写格式上基本一致,依次为标题、抬头词、正文、礼单、文末用语、文书落款、文书处置记录,行文抬格较为普遍。满文文书因其文字和语法等方面的特征,对解读蒙古文文书构成了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清朝;内阁;满蒙文合璧文书;蒙古堂档 所谓清代中央政府满蒙文文书,主要是指清内阁全宗的满文、蒙古文合璧文书。这些满文、蒙古文文书集中留存于清内阁蒙古堂档(以下简称蒙古堂档),数量可观,价值颇高,已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有关部门也影印出版了上述文书档案,方便了治清史及边疆民族史者的使用。然而,这些珍贵文书在《钦定大清会典》、《钦定大清会典则例》、《钦定理藩院则例》等古籍文献中未见相关记载,今人著述亦对其形成过程和管理情况鲜有涉及。幸运的是,蒙古堂档在满文、蒙古文文书的文书处置部分详细记载了这些档案的形成流程、书写格式以及收藏管理等情况,为研究者提供了第一手史料。本文拟梳理利用相关记载,并结合清代文书制度,就清代内阁满文、蒙古文合璧文书做文献学方面的系统考察,希望对全面准确理解和利用这些档案资料有所帮助。 一、清内阁满蒙文合璧文书的形成流程 清代内阁是辅助皇帝办理政务的中枢机关之一。其发端是女真努尔哈赤时期的“书房”,当时主要职掌是文书档案的起草翻译。在满文创制前,努尔哈赤政权中移文往来所用文字为蒙古文,即“胡中只知蒙书,凡文簿皆以蒙字记之”。①不过迄今尚未发现这一时期的蒙古文档案文书。天聪三年(1629),皇太极设立“文馆”,命令儒臣翻译文书,记注政事,以昭信史。天聪十年,皇太极统一漠南蒙古诸部,改国号大清,建年号崇德,并相应调整了行政机构,将文馆扩充为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清朝定鼎北京后,于顺治二年(1645),又将内翰林官分理三院,各院皆冠以“内翰林”字样,分别称作内翰林国史院、内翰林秘书院、内翰林弘文院。顺治十五年,改内三院为内阁。顺治十八年,康熙皇帝玄烨即位后,部分恢复皇太极时期旧制,取消内阁和翰林院,恢复内三院。康熙九年(1670),又将内三院改为内阁,嗣后定制。至宣统三年(1911),责任内阁成立,原内阁被撤销。 康熙九年,在内阁下设立蒙古堂,亦称蒙古房,②其主要职掌是翻译缮写蒙古、西藏、回部和俄罗斯的往来文书。凡遇有藩部陈奏事件及表文,皆用满文译出具奏。凡事关藩部的诰敕、碑文、匾额以及奉旨特交文书,俱由蒙古堂译出缮写。蒙古堂还负责蒙古文实录的进呈及抖晾等事务。另外,凡外国文字,如俄罗斯照会,即召俄罗斯馆官员至蒙古房翻译,西方各国来照,即召西洋馆官员翻译。③由此足见此时内阁职能比过去的内秘书院、内翰林秘书院更加完备,分工更加细致。纵观清一代,虽然内阁名称屡有变化,但其从事典章制度、文书档案的缮写翻译等基本职掌终未改变。 清朝用一个多世纪,历经六位皇帝,统一蒙古各部。在此过程中,清朝政府与蒙古各部之间人员文书往来频繁,其文书通用蒙古文和满文,而文书的起草、翻译、收藏等环节几乎都由内阁掌管,由此内阁中产生了数量庞大的蒙古文档案和满文档案。清朝皇帝颁给蒙古诸部的书信,蒙古文和满文并用,而蒙古各部对清廷的行文自然使用蒙古文。这种状况在漠南蒙古地区持续到崇德元年,喀尔喀蒙古地区持续到康熙三十年多伦诺尔会盟,阿拉善蒙古地区持续到康熙三十六年设旗编佐,青海蒙古地区持续到雍正三年(1725)编设旗佐,西北蒙古地区持续到乾隆二十三年(1758)阿睦尔撒纳败亡。清朝政府与蒙古诸部之间书信往来的终止时间,恰恰也是蒙古诸部先后被清朝统一的时间,从一个侧面显示出鲜明的历史发展脉络。 蒙古堂档绝大多数档案兼具蒙古文和满文,或者是蒙古文满文合璧。蒙古堂档的形成始于康熙十年,直到康熙十九年文书均为蒙古文,但从康熙二十年开始,每份文书同时具备蒙古文和满文二式,通常分开入簿存放,蒙古文的在前,满文的在后。从康熙二十八年开始,改为每份文书将满文和蒙古文的写在一处,遂形成满蒙文合璧文本,似乎成为定制。这些满文和蒙古文文书,虽然内容基本一致,但在概念的表述、文辞的表达及翻译方法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差别。因此,有必要考察清代蒙古文、满文档案的诸多特征,总结其中的一些规律,以便更准确地理解和利用这些档案。需要指出的是,只从蒙古文文书的角度讲,其满文文书对于准确识读和理解这些档案也具有非同小可的作用。 关于这些蒙古文、满文文书的形成流程,康熙十一年之后大多数蒙古堂档档案文书所保留的文书处置部分均有详细记录。 首先,就来文档的形成过程展开考察。康熙十二年一份蒙古文档案中记载: 康熙十二年仲冬初一日,大学士图海、索额图,学士郭四海、额库礼、沙赖、伊桑阿、纪振疆等,翻译噶尔丹台吉、噶尔玛戴青和硕齐来书,与原帖子一并奏入。奉旨:“知道了。钦此。”是日,大臣曰:“此书与原帖子一并交给理藩院。”已由侍读学士喇巴克,面交主事章顾。嗣后,理藩院送来之凡外国蒙古字奏书,先行呈览,后翻译。康熙十二年孟冬二十九日。④ 该档案的原文书是蒙古堂档所收厄鲁特蒙古首领的最早来文,上引文字即该文书所附文书处置内容。从文中可以看出,来文为蒙古文书写,由内阁大学士、学士翻译为满文后,与原蒙古文文书一并进呈御览,而奉出的满文翻译件与蒙古文原件,又由侍读学士等内阁书吏转给理藩院收存,而且原文书的送交与理藩院有关。另外,文中虽然规定“嗣后,理藩院送来之凡外国蒙古字奏书,先行呈览,后翻译”,但是从后来的情况来看,此项规定并未得到实施,⑤执行的依旧是先翻译后呈览的做法。按照规定,这些蒙古文、满文文书,在交给理藩院收存之前,必须抄录一份或若干份留存于内阁蒙古堂,⑥这就是今天所能见到的蒙古文、满文来文副本。收存在理藩院的原件迄今未见,估计已经散佚。⑦ 那么,理藩院在这一流程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呢?对此,满文档案有更为明确的记载: 康熙二十三年孟春二十六日,理藩院员外郎巴雅斯呼朗,将厄鲁特噶尔丹博硕克图汗奏书二通,送至大臣等前,交侍读学士拜里、主事孟额图等翻译。是月二十八日,译出,交大臣阅看。二十九日,大学士觉罗勒德洪、明珠,学士喇巴克、麻尔图、图纳、希特纳、王守才、金汝祥奏入,奉旨:“交该部。钦此。”即日,与原蒙古文书,已由主事孟额图一并面交理藩院员外郎诺木齐岱。⑧ 由此看来,蒙古使臣来京后,首先是到理藩院送交信件,理藩院出专人将信件送至内阁大臣,然后交由侍读学士、主事等译为满文,再交回内阁大臣、理藩院侍郎等阅看或批改翻译件,最后由大学士、学士奏入,奉出后的满文、蒙古文文书交给理藩院收存。来文档的形成流程基本如此。 随着清朝行政建制的变化,档案文书制度也有所改变和完善。主要表现为,理藩院在同一时段接受多封来文时,一起送至内阁办理翻译奏入等流程。⑨从康熙二十六年开始,理藩院蒙古文来文书先送至内阁票签处,由票签处负责安排翻译。⑩此外,蒙古各部来文及其满文翻译件,一般是由内阁大学士、学士奏入御览,但是有时候也由奏事官传奏皇帝御览。 其次,就清朝皇帝颁给蒙古首领的敕谕之满文、蒙古文文书的形成路径展开考察。康熙十七年一份蒙古文档案明确记载: 康熙十七年戊午年仲春二十二日,颁喀尔喀土谢图汗等敕谕一通,兼写满洲、蒙古字,由大学士觉罗勒德洪、明珠、学士孔郭岱、屯泰等奏入。奉旨:“照此缮写遣发。钦此。”即月二十四日,兼写满洲、蒙古字于大龙笺纸上,由学士屯泰,侍读学士喇巴克、王福正等,钤“敕命之宝”二。即日,令理藩院郎中伊道跪接于大学士觉罗勒德洪、明珠、学士孔郭岱、屯泰等前,由侍读学士喇巴克,典籍刘关、荐力,在大臣议事堂交给之。(11) 这里基本勾勒出了敕谕之满文、蒙古文文书的形成过程,即先拟写颁给蒙古的满文、蒙古文敕谕,由大学士、学士进呈御览,然后将敕谕兼写满洲、蒙古字于龙笺纸上,由学士、侍读学士等负责钤宝,并当大学士、学士面,由侍读学士、典籍等交给理藩院官员寄发。 至于由何人具体拟写敕谕,蒙古文档案也有记载: 大学士勒德洪、明珠,学士麻尔图、牛钮、禅布、吴兴祖、王起元、敦多礼、赛弼汉,理藩院尚书阿喇尼,侍郎喇巴克、穆成格,共同拟写此敕谕,于康熙二十五年季春二十七日奏入,奉旨:“照此遣发。钦此。”兼写满洲、蒙古字于龙笺纸上,钤“敕命之宝”二,交给郎中安布禄。(12) 由此可知,敕谕由内阁大学士、学士、理藩院尚书、侍郎共同拟写。而将敕谕兼写满洲、蒙古字于龙笺纸上的人,是那些侍读学士、主事以及教习唐古特字少卿等书吏。(13) 拟写敕谕和翻译的程序,一般是先拟写满文敕谕进呈御览,奉出后令供职于内阁蒙古房的侍读学士、主事及教习唐古特字少卿等翻译为蒙古文。满文档案中可见相关记载: 康熙二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奉旨:“赐厄鲁特噶尔丹博硕克图汗敕谕,其拟写之。钦此。”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学士朱都纳、星安、博际、王国昌等,拟写奏入。奉旨:“好,照此缮写。钦此。”令侍读学士南达海,主事拉穆章等急译。即刻,由教习唐古特字少卿巴图赖一同译出,兼写满洲字、蒙古字于龙笺纸。即日,奉旨:“钤‘敕命之宝’二,交给理藩院员外郎阿尔必特祜、达赖。钦此。”(14) 有时,皇帝御制颁赐蒙古首领的敕谕由议政大臣拟写。(15)后来,蒙古房中书和启本处主事等也可以拟写敕谕。(16)臣工拟写的敕谕草稿,通常称为敕谕折子,皇帝批改定稿后,称为朱批谕折,亦称敕谕底稿,将敕谕底稿恭写于龙笺纸上的才是正式发出的敕谕。按照规定,敕谕底稿及其蒙古文翻译底稿,都移交理藩院收存入档。(17)因拟写颁赐蒙古首领敕谕之需要,有时还从理藩院调取过去相关来文原件及颁赐敕谕底稿作为参考,用完即返送理藩院收存。(18)颁赐蒙古的敕谕形成后,裹以黄绫子、纺丝油单、布油单,装入签筒,交给理藩院寄发。(19)与来文一样,敕谕满文底稿及其蒙古文翻译件,也必须抄录一份或若干份,留存于内阁蒙古堂档。 在蒙古来文原件和皇帝颁赐蒙古的敕谕底稿均已散失的情况下,其抄件即副本能够比较完整地保存下来,(20)实属幸事。虽然这些抄件在字迹、纸张、印鉴、版面、外包等方面无法与原件相提并论,文献价值与文物价值明显低于原件,但在原件散佚情况下,其所具史料价值还是弥足珍贵的。 二、清内阁满蒙文合璧文书的书写格式 蒙古堂档所收前十年即康熙十年至康熙十九年的档案,俱为蒙古文,延续着内秘书院、内翰林秘书院蒙古文档案的做法,有所区别的是大部分文书都有蒙古文的文书处置记录。从康熙二十年开始,蒙古堂档的文书兼备满文、蒙古文,分开抄写,分开入册,蒙古文的在前,满文的在后,一般同一份档案的满文文书和蒙古文文书收入同一个档册,有时也有分册入档的,后一种情况可能是因馆藏整理时疏忽产生的差错。从康熙二十八年开始,同一份文书的满文和蒙古文写在一处,满文在前,蒙古文在后,遂形成满文和蒙古文合璧文本。蒙古堂档中保留了系统的满文、蒙古文合璧文书档案。其中,无论是来文、敕谕还是奏章,大部分都附有文书处置部分,记录着来文的接收时间、具折入奏及皇帝批复的情况;敕谕的拟写、具折入奏及皇帝批复的情况以及遣发日期等信息。文书处置部分的书写形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以蒙古文书写附于蒙古文文书之后,二是以满文书写附于蒙古文文书之后,三是以满文书写附于满文文书之后。有的文书未附处置记录,可以理解为文书底稿,(21)或是未经奏入的文书。(22) 来文都是蒙古文,其满文文书应是蒙古文来文的翻译件。敕谕多数情况下先用满文拟写,后译为蒙古文。无论孰先孰后,蒙古文和满文文书的书写格式基本一致,由以下要件构成:(1)标题。所有文书均有标题,但标题内容十分笼统简略,例如“哲布尊丹巴奏书”、“喀尔喀墨尔根济农奏书”、“赐喀尔喀土谢图汗敕谕”、“赐厄鲁特噶尔丹博硕克图汗敕谕”等。有的档案存在蒙古文文书与满文文书标题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康熙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的一份来文,其蒙古文文书的标题为“令车臣汗之子嗣立为车臣汗事”,(23)而满文文书的标题却为“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奏书”,(24)实际上是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为车臣汗嗣立事奏皇帝书。类似情况还有一些,(25)不一一列出。(2)抬头词,亦称冒头句。来文抬头词多为蒙古首领对清朝皇帝的各种尊称,诸如“文殊菩萨安抚众生大皇帝陛下”、“至圣康熙皇帝陛下”、“谨奏仁爱一切大可汗陛下”、“谨奏康熙皇帝陛下”等。敕谕的抬头词只有一种格式,如“皇帝敕谕喀尔喀土谢图汗”、“皇帝敕谕厄鲁特噶尔丹博硕克图汗”、“皇帝敕谕厄鲁特策妄阿喇布坦”等,是一种高度一致的清朝官方文书格式。(3)正文。为文书的主体部分,抬格现象较为普遍,凡遇“皇帝”、“圣”、“上”、“敕”、“谕”等字词,必抬格且另起一行。正式文书抬格一个字,但抄件只抬格半个字,不仅与汉文抬格两个字不符,而且与满洲、蒙古文抬格一个字(26)亦有不同,显得有些随意,缺乏恭敬。来文的原有格式,因原件已佚而无法确知,但根据十七世纪初期蒙古首领致满洲皇帝书信的格式判断,估计抬格和不抬格两种形式都有。敕文抄件的抬格,本应与正式文书一致,但是却与来文抄件一样都是只抬格半个字。(4)礼单。说明赠送之礼物,绝大多数来文和敕谕都在书信后面列出具体礼物及其数额,蒙古方面称“随信礼物”,主要是哈达、马匹、貂皮等方物,清朝则称“赏赐、赏物”,主要是绸缎、银两等。(5)文末用语。敕谕是用“特谕”字样,强调颁赐的用意。蒙古方面的来文则无固定词语,一般都是用一些祝福、祈祷和乞请之类的文辞。(6)文书落款。交代文书发出的时间和地点等。值得注意的是,蒙古来文日期,一般采用回鹘历、藏历和蒙古历等表述,有时只笼统地标写“吉日”。有部分蒙古来文,虽然总体上采用蒙古历,但月日用藏文数字表述,其满文文书一律翻译为满文。(27)清朝方面的文书采用的是清朝纪年。另外,根据文书处置记录中的记载,清朝敕谕原件钤盖的一律是“敕命之宝”,(28)蒙古方面钤盖何种印章,因缺乏实物证据和相关记载而不得而知。(7)文书处置记录。所有的文书抄录件除了底稿和未经奏入的文书,都附有文书处置记录。作为文书档案的组成部分,这些记录不仅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该文书的价值,而且为人们深刻理解文书的拟写、御批、发收等清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提供了极为可信的第一手资料。例如,康熙三十三年闰五月十六日《康熙帝为谕亲来会阅事赐厄鲁特噶尔丹博硕克图汗敕谕》的文书处置记录就较具代表性:“康熙三十三年闰五月十日,赐噶尔丹博硕克图敕谕,由教习唐古特字少卿巴图赖,侍读学士伊道、喇锡,主事拉穆章、孟德顺等翻译。由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学士德珠、戴通、温保、嵩祝、沈图,教习唐古特字少卿兼郎中巴图赖等奏入。即日,奉旨:‘此事关系重大,恐有文辞先后不合体之处。噶尔丹誓书印文、噶尔丹立誓前后奏书以及赐噶尔丹敕谕之簿册,俱分门别类,由巴图赖携来呈上。钦此。’即刻分类,由巴图赖携来理藩院藏噶尔丹奏书共九通及内阁藏赐噶尔丹各满文、蒙古文合璧敕谕共十一通,本月十二日,奏入。奉旨:‘此赐噶尔丹敕谕缮写尚好,交内阁,照此誊写,钤敕命之宝发出。钦此。’交侍读学士伊道、喇锡,主事拉穆章、孟德顺等翻译,教习唐古特字少卿兼郎中巴图赖一同译出,兼写满洲字、蒙古字于龙笺纸上。康熙三十三年闰五月十六日,钤‘敕命之宝’二,召来理藩院侍郎西拉跪于大臣等前,由侍读学士伊道,主事拉穆章、孟德顺面交之。”(29)这一珍贵的记载,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清代满文、蒙古文文书档案的形成过程及书写格式。 厄鲁特蒙古来文中有大量的托忒蒙古文书信,迄今发现的最早的托忒文档案为康熙十八年噶尔丹致康熙皇帝的书信,(30)此后一直到康熙四十七年,西北厄鲁特致清朝的书信几乎都是托忒文的。(31)清内阁蒙古房有专人翻译托忒文来文,并照抄托忒文来件,但文书处置记录用满文或蒙古文书写。这些托忒文来文书及其满文翻译件的书写格式与蒙古文来文书及其满文翻译件相同。(32)康熙朝颁给厄鲁特蒙古的敕谕、檄文等,一概用传统蒙古文和满文同时书写。乾隆年间设立咸安宫托忒学,培养托忒文翻译人才,为内阁等部门输送专业人员,蒙古堂的托忒文翻译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常替军机处承办颁给哈萨克、布鲁特及外藩部落敕书的托忒文翻译缮写工作。(33) 三、清内阁满蒙文合璧文书的语文特征 满文原是从蒙古文改造而来,字母与蒙古文基本一样,甚至不少满文单词借用了蒙古语。满文初创之时,与蒙古文同样存在同形异音等局限。经过“酌加圈点”等字形、读音以及语法等方面的改革,改变了满文同形异音的不对应状况,调整为一形一音的状态。然而,蒙古文至今未能摆脱这种同形异音异义的缺陷。清代蒙古文文书档案中有很多名词术语,因其字形、发音等自身局限,释读起来难度确实不小,以致影响到对档案内容的整体理解。然而蒙古堂档的情况有所不同,正是因为同时有满文文书的存在,使人们可以借助其更准确地解读蒙古文档案。例如,康熙二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蒙古喀尔喀扎萨克额尔克阿海敖卜等为乞请救助事致康熙皇帝奏书》中记有1835人的名字,(34)其中既有蒙古语名字,也有藏语和满语名字,而仅据蒙古文的写型不少名字可以有两个以上的读法,处理起来比较麻烦,不过借助其满文翻译件可以相对轻松地确定正确的读音。如Seren(色仁)一名,即借满文读音得以确认,否定了Saran的读音;又如Dusγar(杜斯噶尔)一名,同样依据满文读音排除了Tusγar的读音。 满文语法相当规范,在文字表述中口语化现象也较少见,因此解读时不容易产生歧义,这对准确理解语法相对复杂、口语现象频出的蒙古文文书提供了很好的参照。例如,康熙二十五年六月初二日蒙古来文《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为归还喀尔喀扎萨克图汗失散人众奏书》(35)中有一段文字就比较难懂,原文如下: 这段话的语法结构不是十分清楚,表述显得比较混乱,语义不明。但是其满文的语义就比较清楚,可据以通畅地译为“我调和之法,惟自古至今,国稳则太平,法立则安宁,况达赖喇嘛屡谕,据蒙古古法议事,我亦以为然”。 满语少有方言之别,蒙古语则方言颇多。在各地蒙古来文中有些难解词语即属方言词汇,满文文书均进行了翻译,为后人留下了难得的参考资料。例如,根据满文译件可以确认喀尔喀蒙古方言的即(认同、认可),qalqu即qaldaqu(侵犯、入侵),qaritu qataγu即aq-a degüü(兄弟),bülüg cülüg即qoin-a emün-e(前后、先后)等;厄鲁特方言的kümü即kümün(人),orquntu即olan-iyar(大家、众人),xodcoγau即maγulaqu(谗言、恶言),betü即metü(如同、犹如),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对蒙古文档案中那些华丽深奥的文学与宗教语言,满文档案往往采用简化和意译的方式进行处理,因而使人看不到原文的全貌。特别是对蒙古文押头韵诗词中的一些词汇,亦有忽略不译的情况。(36)当然,有些情况应是翻译当中的遗漏,很难说是有意为之。 满文档案中纪年的写法和译法,与蒙古文的有一定区别。蒙古来文包含多种纪年法,有蒙古纪年法、回鹘纪年法、藏历纪年法、清朝纪年法。蒙古纪年法与中国传统天干地支纪年法并不完全一样,具体年份用颜色词标明,这与满洲纪年完全一致。例如,康熙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九日接收的《厄鲁特噶尔丹博硕克图汗诘责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书》的落款日期,蒙古文作ulaγan bars jil-ün arban nigen sar-a-yin -e yisün,满文译为fulgiyan tasha aniya umshun biya-i iche uyun(红虎年十一月初九日)。(37)然而,把满文和蒙古文纪年翻译为汉文时,颜色词未作直译。例如,蒙古文原文的 mo γai jil,满文译为niohon meihe aniya,均为“浅蓝蛇年”,但汉文则意译为“乙巳年”(38)。蒙古历中也有与汉地农历孟、仲、季相应的纪月法,即初、中、末,满洲历无此类纪月法,满文文书一律翻译为具体的那个月份。例如,康熙二十五年六月初二日蒙古来文《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为归还喀尔喀扎萨克图汗失散人众奏康熙帝书》的落款日期为jun-u dumda sar-a-yin -e-yin γurban(中夏初三日),满文文书只译为sunzha biyai iche ilan(五月初三日)。(39)有不少蒙古方面的来文署回鹘历纪年,但是满文翻译时忽略了“回鹘历”字样。例如,康熙二十六年正月初五日收到的蒙古来文《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为报库伦伯勒齐尔盟誓奏书》的落款日期是ailadqal-un -un arbaduγar sara-yin jügüin γudaγar bayasqulang-tu -e-dü(40)(奏书于回鹘历十月十五吉日),其满文为wasimbure bithe-be zhuan biyai tofohon-de(41)(奏书于十月十五吉日)。蒙古文文书中的藏历纪年,在满文文书中一律被译为满洲纪年。例如,蒙古文原文的usun noqai jil(水狗年),满文译为sahaliyan indahun aniya(黑狗年)。另外,阿拉善蒙古首领的来文有时署清朝纪年,满文照译为清朝纪年。(42) 清代文人对蒙古堂档满文、蒙古文文书的抄录和翻译工作,十分认真,错误极少。(43)无论是蒙古文文书还是满文文书,绝大多数翻译准确,字迹清晰,也不乏难得的蒙古文和满文书法精品,具有很高的文字学和艺术学价值。到了清代,蒙古语经过长达五个多世纪的发展,使用地区广泛而方言特征明显,文学、哲学、宗教学词汇已相当丰富,文字的写法也变得丰富多彩。例如,康熙三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厄鲁特噶尔丹博硕克图汗为索喀尔喀事奏康熙帝书》(44),即可视为托忒蒙古文的书法精品。满文也是在经过几次改革后,字形、发音有了很大的改进,字体也逐渐丰富,除正楷、草书之外,还创造了篆体。据《东华录》记载,满文篆体达十六种之多。(45)乾隆皇帝甚至创造了三十二体满文篆书,用于刊刻御製盛京赋。(46)蒙古堂档所收康熙三十二年五月初二日《康熙帝以戕害员外郎马迪事诘问厄鲁特噶尔丹博硕克图汗敕谕》,(47)不失为珍贵的满文正楷书法作品。蒙古堂档满文、蒙古文文书的抄录和翻译工作,丰富和发展了清代蒙古文、满文书法,其书法特点也是蒙古堂档满文、蒙古文文书语文特点之一。 ①[朝鲜]李民寏:《建州闻见录》,辽宁大学历史系编:《清初史料丛刊》第八、九种,辽宁大学历史系1978年刊印,第44页。 ②康熙九年八月,内三院改为内阁之后,设有汉本堂、满本堂、蒙古房,各司其职。其中蒙古房侍读学士蒙古二人,侍读蒙古二人,掌翻译外藩各部文字。内扎萨克及喀尔喀四部落、阿拉善、额济纳、青海蒙古用蒙古字;科布多、伊犁之杜尔伯特、土尔扈特、和硕特用托忒字;回部用回子字;西藏用唐古特字……中书蒙古十有六人,贴写中书蒙古六人,掌习竹笔字以供译写。蒙古字以朱笔书之,其托忒字、回子字、唐古特字,各传该馆人至蒙古房译写。参见《清会典》卷2,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8页。 ③参见李保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蒙古文档案的收藏和整理与刊布情况》,《西部蒙古论坛》2011年第2期。 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内蒙古大学蒙古学学院编:《清内阁蒙古堂档》(蒙古文)卷1,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125页。本文以下简称《清内阁蒙古堂档》;所引蒙古堂档汉译文,均为笔者所译。 ⑤档案显示,康熙十四年蒙古喀尔喀部来文,还是先行翻译,后呈览。详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第153页、217页。 ⑥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7,第63-66页;《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9,第484-489页。 ⑦参见秦国经:《明清档案学》,学苑出版社2005年版,第733页。 ⑧《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105-106页。 ⑨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422-423页。 ⑩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82页。 (11)《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第514-516页。 (12)《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356-357页。 (13)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222-223页。 (14)《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222-223页。 (15)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9,第248-249页;《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257-258页。 (16)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4,第12-14页。 (17)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20,第77-79页。 (18)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2,第284-287页。 (19)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2,第105-107页。 (20)参见秦国经:《明清档案学》,第25页。 (21)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63页。 (22)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54-56页,满文文书,该卷第250-254页。 (23)《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104页。 (24)《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339页。 (25)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129-134页,满文文书,该卷第320-324页;《清内阁蒙古堂档》卷8,第376-381页,满文文书,该卷第372-376页。 (26)参见李保文编辑:《十七世纪蒙古文文书档案(1600-1650)》,内蒙古少年儿童出版社1997年版。 (27)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2-3页,满文文书,该卷第103-106页。 (28)参见《钦定大清会典》,《四库全书》第61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0页。 (29)《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2,第284-287页。 (30)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2,第143-147页。 (31)据笔者查证,《清内阁蒙古堂档》自康熙四十八年起,未见托忒文文书档案。 (32)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415页,满文文书,该卷第522-523页;《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3,第9-14页,满文文书,该卷第3-9页,等等。 (33)参见M·乌兰:《托忒文历史文献对清朝官方史籍编纂的影响》,《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 (34)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9,第107-127页,满文文书,第86-107页。 (35)《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370-377页,满文文书,该卷第495-504页。 (36)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52-56页,满文文书,该卷第162-167页;《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18-28页,满文文书,该卷第182-199页。 (37)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102-103页,满文文书,该卷第335-337页。 (38)《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第503-505页。 (39)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370-377页,满文文书,该卷第495-504页。 (40)《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14-18页。 (41)《清内阁蒙古堂档》卷6,第174-181页。 (42)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3,第443-447页,满文文书,该卷第566-573页;《清内阁蒙古堂档》卷4,第43-49页,满文文书,该卷第152-162页。 (43)参见《清蒙古事宜折奏文书》,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10年影印,第194页:“蒙古堂所司翻译缮写事项与满汉文不同,其满汉文则系翻译与缮写各有专司,而蒙古堂所有关于翻译缮写事项,非兼习满蒙汉文及撰拟缮写者不足以资办公而备任使,况蒙古堂应行翻译事项,复有蒙古文、回子文、唐古忒文、廓尔喀文之分,其应行缮写事项,复有乌术克字、唐古忒字、廓尔喀字、托忒字、竹笔清字之别,是蒙古堂当差人员虽精于翻译缮写,尤须于各项文义字体博览旁通者方期于办公有益”。 (44)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2,第255-261页,满文文书,该卷第247-255页。 (45)参见陈捷先整理:《旧满洲档》,台北“故宫博物院”1969刊印,第29页。 (46)参见辽宁省图书馆编:《满汉篆书三十二体御制盛京赋稿本书影》,西泠印社2012年版,第2-3页。 (47)参见《清内阁蒙古堂档》卷10,第142-153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