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7年第1期,第1-14页。 作者简介:刘清涛,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编辑。北京 100005 摘要: 文章追溯了“宗主权”一词中文翻译的出现过程,指出该词是伴随着日本国际法著述的引入,出现于清末,进而认为中国传统藩属体系与近代西方国际法宗主国—属国关系体制不同,后者代表了当时国际社会强势规则,清朝传统藩属体系在进入国际社会时,不得不受其挑战而进行调适。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清朝对“宗主权”认识迟钝、国力衰弱、列强侵占等因素,无法最终依据当时西方国际法规范对与越南、朝鲜等国的传统藩属关系进行重新确立,而传统藩属体系逐渐被解体。当“宗主权”、“宗主国”等词语进入中文成为固定的术语时,后世学人开始用这些词语重新书写历史,由此产生了“宗藩关系”等词语。 关键词:宗主权;宗主国;藩属体系;宗藩关系;近代外交;越南;朝鲜 今天的学界已经非常习惯用“宗藩关系”、“宗藩体制”来指称古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地区传统的关系和制度,以致于这些词在此意义上给人感觉是源自传统的词语。然而李大龙先生率先指出“宗藩”一词并非古代用来指称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的词语。通过检索,他发现古代汉语中“宗藩”一词仅仅是指皇家宗室受封诸王,从未用于周边国家和地区,并认为用该词描述传统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并不准确,不能反映该传统关系的特点,因而建议使用“藩属关系”,因“藩属”一词正是用于指称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传统词语。①这一工作很有意义,让我们知道“宗藩关系”一词貌似古老,但实际却并非源自传统。 然而,“宗藩关系”一词又是如何来的呢?什么时候出现的呢?这是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就目前所见,20世纪30年代邵循正先生《中法越南关系始末》②中已经使用“宗藩关系”指中国与越南的传统关系。该书“绪论”(下)标题即为“中国之宗藩关系问题”,该部分文中说“法国既觊觎北圻,乃谋先破坏中越之宗藩关系。法国之说者异口同声,摈斥中国在越南之宗主权”。综观该书,“宗藩关系”一词实际上是在西方“宗主国”、“宗主权”、“保护国”等词语与传统汉语中的藩属、属国等词语一并混合的语境中使用的,力图确认中国与周边国家传统“宗藩关系”并非有名无实。由此可以推想,“宗藩关系”大概是受到西方“宗主权”、“宗主国”词语及概念的影响后,与传统的“藩属”合成的一个词。因为在这些西方词语传入之前,清朝周边国家一般被称为藩属或属国、属邦,而清朝一方被称为“上国”,没有一个表述双边关系的词语,当然“关系”本身这样一种表述也是近代以后的事情。“宗藩关系”一词,显然值得从合成词的角度去探求。另外,是否存在人们逐渐忘记宗藩一词的传统本义,而将其径直用于指代越南、朝鲜等藩属国的问题?至少在邵循正先生《中法越南关系始末》一书中,除了在指称清朝与越南的双边关系中使用“宗藩关系”一词外,并没有出现单称越南为“宗藩”的情况。 笔者曾经检索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一些有关中外交涉的文献,未见“宗藩关系”这样的表述。一方面是传统词语里“宗藩”本身指获得分封的皇室藩王,深受传统文化浸染的19世纪的士人断不会用其指称与属国的关系;另一方面,“宗藩关系”如是一个合成词,要合成这样一个词,前提条件是“宗主国”、“宗主权”词语翻译的出现,然后才会与传统的藩属、属国等词合成为“宗藩关系”。此外,表达双边关系的语言习惯也要出现,这是现代汉语的习惯。因此,追溯“宗主权”、“宗主国”词语的出现,对理解“宗藩关系”一词的产生背景,以及近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外交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宗主权”、“宗主国”见于中文翻译的过程 在探讨“宗主国”、“宗主权”概念时,有些相关概念需要分辨。首先宗主权(suzerainty)、属国等概念并不是源于西方社会的传统词语。西方中世纪封建制度中,君主或领主所封授的对其有义务契约关系的封建主被称为vassal,但vassal并没有国家的意思,仅是指封建领主实体。③随着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体系形成及其在全世界的扩张,西方国家在建立自身殖民地体系并同时对一些传统帝国进行肢解时,才产生了宗主国、属国、保护国这些概念。一些国家尤其是帝国构成结构中作为下属的一些地方政权实体被称为vassal state。该词可以对应翻译为属国或藩属,取传统的vassal加国家政权。与此相对,拥有vassal state的这些国家便称为宗主国(suzerain state),其对属国之权被称为宗主权(suzerainty)。英语宗主权一词起源于法语,最早见于19世纪早期。④也有人指出该词最早是在指涉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对其下属国家的权利关系时被使用的。⑤此外,还有一些词语用来指国与国之间的这种类似关系,即保护国(protectorate)。保护国的概念在国际法上更明确,从词义就能体现双方的关系,即一国受到另一国保护。因此,在近代的国际法著述中,这些概念一般都会在阐述完全主权国家之外的半主权或部分主权国家时被提及,有时候宗主国与保护国相对,有时候与藩属国相对。另外,还有朝贡国(tributary)一词,因其体现的法律意义较少,在国际法话语中更少被提及。 1864年,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⑥刊印发行,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完整翻译的国际法著作。在《万国公法》有关国家自主之权不同情况的分类各节中,有涉及属国、藩属、保护等内容,但并未出现“宗主国”、“宗主权”、“保护国”的翻译。如: “释半主之义”节:以是观之,以阿尼自主之权,较之戈拉告相去远矣。盖戈拉告虽凭奥、普、俄三国之保护,犹依盟约,为自主、自立,得谨守局外之国,犹可谓全然自主也。而以阿尼诸岛,虽云合为一国,自主、自立,凭大英保护。然不但依盟约章程与护之之国相附,且其定法亦必请示于英,则其自主之权行于内外者,皆有所减。 “进贡藩属所存主权”节:进贡之国并藩邦,公法就其所存主权多寡而定其自主之分。 《万国公法》的翻译首创了很多法律概念,如主权等,然而书中虽然有“保护”等国际法内容的阐述,但并没有径直翻译出“保护国”一词;有关于属国的权利及其与上国之间关系的阐述,但没有“宗主国”、“宗主权”的专有名词翻译。笔者对照了惠顿的英文原著,⑦确有“宗主国”、“宗主权”的出现,只是译者可能因汉语中没有对应的词来翻译而选择了灵活的译法。如“释半主之义”节中: 【原文】The Principalities of Moldavia,Wallachia,and Servia,under the suzeraineé of the Ottoman Porte and the protectorate of Russia,as defined by the successive treaties between these two powers,confirmed by the treaty of Adrianople,1829. 【译文】即如摩尔达、袜拉几、塞尔维三邦,凭俄国保护,而听命于土耳其。此土、俄历历有约,而定为章程者也。 【原文】In consequence of the measures subsequently taken by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for the execution of this treaty,the hereditary Pachalick of Egypt was finally vested by the Porte in Mehemet Ali,and his lineal descendants,on the payment of an annual tribute to the Sultan,as his suzerain. 【译文】土国亦允其议,于是将埃及一邦,归之巴沙,并许其世代相传,惟令其每年进贡于土王,仍尊之为主。 从以上两段话英文原文和中文译文对比中可以看到,《万国公法》的译者并没有将“宗主权”(suzeraineté,原著这里借用了法语)、“宗主”(suzerain)这两个重要的名词翻译出来。这是有着相对较明确的国际法权利含义的名词,未能及早出现在中文中,应该说对近代中国人国际法观念的成长以及后面与列强关于朝鲜、越南等藩属问题的交涉来说,是一种损失。 到中法越南问题交涉时期,一些译自外国报纸的文献出现了“上邦之权”,这应当是英文或法文中“宗主权”(suzerainty)在当时的中文译法。光绪九年(1883)同文馆向总署呈送国外报纸有关法国动态的报道中有: (光绪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历八月二十三日泰木新报馆得其本馆报事人自巴黎来书,论中法商议东京之事,今摘录其言曰:……试问目前商议,本于何题乎?本于中国上邦之权而权其轻重欤?”⑧ “中历八月二十四日代巴新报云:……夫宝使之约既未让地于中国,亦未认中国上邦之权,不过建一瓯脱以界两国而已。”“余非欲证政府及新报之自相矛盾也,不过叹其当时未肯虚心,一闻中国争上邦之权,辄讥笑之,不知检阅典籍,以资考证。使其观我国地学名士莱格吕所撰万国图说,则知越南属华为不虚矣。”⑨ 清末,随着边疆危机的加深,清政府一些外交官员在与外国交涉中对当时西方国际法意义上的宗主国、属国等概念有了清晰明确的认识。如果说对于朝鲜、越南等传统属国,清政府还试图以对方为属国之名,争取“宗主国”之权,可是当涉及西藏等藩部地区时,清朝官员很清楚绝对不可接受“宗主国”之名,而是要坚决捍卫主权。英国在1904年第二次侵略西藏后,炮制了所谓“拉萨条约”,然清政府坚决主张只有中英两国才能立约。光绪三十一年(1905)外务部侍郎唐绍仪、参赞张荫棠等赴印度进行改订条约的谈判,当时英国欲以西藏之“宗主国”的名分加给清朝,遭到唐绍仪的坚决反对。清朝外务部官员何藻翔于次年受张荫棠邀请经印度赴西藏襄助查办开埠等事情,何后来在记录此行的书中补记了一年前唐绍仪与英国代表费利夏的谈判情形: (1905年二月)十七日会议。费只认中国为藏上国。查“上国”二字,英文系“苏索伦梯”,译言“所管为属国”,而属国自有治民之权。若自认为上国,则西藏等于韩、越、球、缅。“主国”二字,英文系“骚付伦梯”,译言“臣民推为极尊,归其管辖,而各事可定”者也。前数次会议,费愿认藏为华属,惟英文属国与属地本同一字。 嗣彼声出“上国”二字,不能不竭力剖辨。费言:“中国所施行于西藏,向不尽主国义务。倘中国能尽主国义务,则英不至称兵入藏。”辩论甚力,固执不移。“上国”二字,恐难更易。盖英若认我为主国,则藏约全无效力,不废自废。犹英与我各省督抚立约,我政府可以不认也。 五月初三日,以末次稿函寄费使:窃惟“上国”一款,初因费使不肯废拉萨约,另订新约,故必须声明西藏为我国属地,以伸主权。费提出“上国”二字,而不肯认为主国。彼既靳而不予,我亦万无可让之理,故元电有删去此款之议,意谓默许较朦于明认,免生他国波澜。且“拉萨约”第九款,业已更改。又声明每事由我督率藏番办理,则主权自不外移。故覆费使函第一条,拟改为英国允认中国在西藏原有及现时享受应得之权力,如此则主权不替,于我国亦毫无损失。⑩ 以上引文中“苏索伦梯”即suzerainty,也即“宗主权”;“骚付伦梯”即sovereignty,也即“主权”,这里作者变通译作“上国”和“主国”。从中英谈判过程中这段细节可以看到,到清朝末年,清朝外务部官员对“宗主权”与“主权”的概念已经分辨非常清楚,尽管“宗主权”、“宗主国”的译法还没有在这里见于使用,而清朝官员使用了中文中传统的“上国”一词与之对译。 然而,“宗主国”一词恰在清末出现。从《万国公法》1864年刊行后到清末,大量的国际法著作问世,有学者统计总数目达40多种。这些著作多为译作,前期主要是译自英、法、德等国西方法学家的著作,后期(进入20世纪后)主要译自日本法学家著作。(11)正是在后期也即清朝最后几年内中文国际法著述中出现了“宗主国”、“宗主权”的翻译。如:作为“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之一种,由日本法学家岩井尊闻口述,熊元翰、熊元襄编的《国际公法》中已见“宗主国”一词。该书首次出版当在1911年。(12)在该书“国家之变态”节中有“保护国”一款: 保护国因保护关系而生,保护关系云者,即一国对第三国之攻击而保护他国,其受保护之国以其一部主权让与为保护之国之国际法关系也,受保护之国,曰保护国,与以保护之国,曰宗主国。(13) 笔者查阅了几部清末翻译或编写的国际法著述,发现“宗主国”、“宗主权”这些词的出现时间也是偏后的,而且也不是每部著述中都出现。 1902年杨廷栋的《公法论纲》将国家分为主权国、保护国、半主权国(第二种保护国)、属国(第三种保护国):“一国之中有君主、有政府,而所有主权俱为他人所有或半为他人所有,是为半主权国,或谓附庸国,而谓干涉之曰母国,半主权国非特外交之权不足独立,内政亦有为人所干涉者。”(14)而该书中的“属国”被认为是昔为独立,被列强征服后委任原君主以行政权,概指西方国家的殖民地。该书没有出现“宗主国”,而是使用了“母国”一词。 1903年林棨编译的《国际法精义》(15)也没有使用“宗主国”一词。 1906年程树德编辑的《平时国际法》出现了“宗主国”一词:“对于被保护国而行使其主权者,谓之宗主国(suzerainty)。”(16) 1908年翻译千贺鹤太郎的《国际公法》中没有出现“宗主国”一词:“属国,即附庸国也,通常称曰半主权国或曰臣国Vasallenstaat。”“然则为附庸国者,就何事而受主国之支配耶?曰:此无一定之法规。”“附庸国之外交,虽受主国之支配,然其内政当掌握固有之主权。”(17)该书中使用的是“主国”,而非“宗主国”。 初版于清末、1912年再版的中村进午《平时国际法》译本中有“宗主国”一词:“因一国家主权之行使而与以承诺,或代之行使主权,此种之国家曰上主权国,或曰宗主权国。而为一部主权国,须有依条约行使其主权之宗主国之存在。”(18) 此外,1906年日本三省堂发行的《新译英和辞典》已经将suzerainty译为宗主权、保护权。(19) 综上推测,中文中“宗主权”、“宗主国”应当是引自日本的译法,但即便在20世纪最初的10年中,日语中“宗主权”、“宗主国”词语的翻译也是新出现,乃至还未被全部接受成为常用词。 然而,进入民国时期以后,“宗主国”、“宗主权”很快成为被普遍接受的中文词,并进入了政府文书之中。在辛亥革命后,沙俄策动外蒙古“独立”,北洋政府几经交涉于1915年签订了《中俄蒙协约》。该条约第二条规定:“外蒙古承认中国宗主权,中国、俄国承认外蒙古自治,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第三条规定:“自治外蒙无权与各外国订立政治及土地关系之国际条约,凡关于外蒙古政治及土地问题,中国政府担任按照民国二年十一月五日(俄历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中俄声明另件第二条办理。”(20)而1913年11月5日的中俄声明文件内容有:“一、俄国承认中国在外蒙古之宗主权。二、中国承认外蒙古之自治权。”(21)可见,在1913年的政府文书中已经正式使用“宗主权”一词了。 民国时期,大量的国际法著作问世,“宗主国”、“宗主权”作为被普遍接受的专有名词自然出现在其中。如在“朝阳法科讲义”系列中,出版于20世纪20年代的金保康《平时国际公法》中就行使主权方面将国家分为主权国、被保护国、隶属国三类,其中: 第三 隶属国(Vassal State):服从他国主权之国家曰隶属国,故非独立国。对于隶属国有最高主权之国,曰宗主国(Suzerain State)。隶属国为宗主国之一部,其对内对外之主权,惟宗主国得以享有行使,此原则也。隶属国与被保护国其形式颇相似,而其性质则有不同:(一)隶属国为宗主国之一部,非独立国;而被保护国则不失为独立国;(二)隶属国非得宗主国之许可承认,不得行使何等主权,被保护国则享有主权,且保护条约未设限制之事项,悉可自由行使。(22) 该书将“保护国”改成“被保护国”,将属国、藩属国改为“隶属国”,并对“被保护国”与“隶属国”做了区分,认为被保护国仍不失为独立国,而隶属国非得宗主国许可承认,则不可行使对内、对外之主权。 我国著名法学家周鲠生先生于1932年版《国际法大纲》“国家与主权”节中写道: 然亦有国家究未具有完全的主权,而于国政之一部分受外界支配,此等国家,可称为非主权国(non-sovereign states,Etats non-souverains)或半主权国(half-sovereign states),或部分主权国(part-sovereign states)。凡在他国宗主权(suzerainty)下之属国(vassal states)或在保护关系(protectorate)下之被保护国(protected states),均属此类的国家。(23) 周先生在该书“被保护国”和“属国”条目中进一步阐述称,一般被保护国不失为国际法主体,而属国在国际社会上不一定保有国际人格,要看具体情况,如对外关系全部为宗主国所有,则非国际人格者,而有些可视为国际人格者,如当时土耳其下之埃及和保加利亚。(24) 总之,清末随着日本国际法著述的引入,中文里终于出现了“宗主权”、“宗主国”的专有译名。进入民国时期,“宗主权”一词很快被接受,并出现在政府文件中。此后民国时期众多的国际法著作中都使用了这一专门词语,成为固定的专有名词。同时也可以看到,“宗主权”、“宗主国”词语代表了一种新的国际法或国际关系观念。 二、挑战与应对:“宗主权”与传统藩属体系的解体 虽然中文“宗主权”一词出现很晚,但这种国际法上的宗主权观念对中国传统藩属体系的挑战却早于这个词的出现。(25) 当时国际社会视野下的宗主权观念,其内涵是相对明确的,具有排他性,即在国际社会中,属国从属于其宗主国的主权之下,一般在允许属国对内事务自治的同时,宗主国拥有属国的外交权,或说属国在国际社会上不具有独立的国际人格,而由宗主国代表其行事。而中国传统的藩属体系,强调中国与属国的尊卑关系,以朝贡、册封等礼仪往来为内容,权利义务也仅限于双方之间。(26)如中国对属国有册封的权利和兴灭继绝的义务,但没有防止第三方与属国进行交涉的排他性法律意义上的约定,更没有在进入国际社会时,属国自主之权是否受中国限制的考量及相关内容。这也是东亚地区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因为以中国为中心的藩属体系基本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挑战。 中国与属国传统的藩属体系,与西方宗主国与属国关系(或保护国与被保护国)是两种不同的政治体系。邵循正先生曾概括传统藩属体系特征时称: 曩者中国雄踞亚洲,藩属环附,俨然自成一国际家庭,自有其法律习惯与基本精神。中国当时不知欧洲之国际法,若强以欧洲之国际法解释此国际家庭,则其必目之以国际怪象无疑也。在此制度下,中国之地位若君若父若兄,藩属之地位若臣若子若弟。(27) 近代随着西方势力的到来,两种体系不可避免地发生接触,传统藩属体系面临宗主国—属国体系的挑战。列强欲蚕食中国周边属国时,除了以实力为依靠外,也不得不面对中国的传统藩属体系,其往往是先找借口来否认清朝对属国的“宗主权”,如邵循正先生所言: 中越之宗藩关系,其历史根据至为充足,不生疑问。故即此辈亦不敢以强词抹杀。至于严格之法律问题,以时代精神之不同,中西观念之异趣,当然与近日欧西之国际法不能不有冲突。若以此遂谓中越之宗藩关系为有名无实者,实不公之甚也。按列强欲取中国藩属,其第一步,常先设法否认其与中国之历史上法律关系,如出一辙,竟成定例。日本将夷琉球,先谋阻贡,继议两属,终谋合并。朝鲜问题发生之始,日使森有礼即利用总署答词之语病,强指中国在朝鲜之宗主权为空名。英于缅甸,法于越南,皆袭用此手段。(28) 邵循正先生声辩中国对传统属国的“宗主权”是实有的。然而,笔者想说的是,在传统藩属体系内,中国对属国的权利绝非空名,而是实实在在的,影响力体现在各个方面。然而面对列强,清朝要在国际社会中争得对传统属国的“宗主权”之名,或按照当时历史语境说,让列强承认传统藩属为属国——当时国际法上的属国,必须经历一个转变,如明确对属国的主权,特别是属国在国际社会上不能自主,其外交要受清朝制约,因为这些本是传统藩属体系中没有的内容。列强凭着武力为后盾,强以当时的西方国际法相关规范为依据来拆解中国的藩属体系,从而达到对中国传统属国进行侵占的目的。(29)同时反过来,当列强逐步蚕食属国时,清朝也试图利用西方国际法观念来捍卫自己的利益,但只是从传统藩属体系到西方国际法上的宗主国—属国关系的转变,没有强大的国力做后盾,再加之传统观念的束缚,是难以实现的。 试举中法越南问题交涉为例。 1874年法国与越南签订了《西贡条约》,该条约虽然没有把“保护国”明言写入条约,但实际上欲逐步确立“保护”之实;承认越南主权及对其他国之独立,但其外交关系须与法国保持一致。次年法国欲将条约内容照会清朝总理衙门,但不欲法国驻华公使罗淑亚过于清晰阐述该部分内容的实质情况。罗淑亚照会时主要要求中国处理在越南边境的军队和不再让军队进入越南以及开埠通商等,对条约规定法越关系性质的部分却“含糊了之”。(30)对清朝答复中“安南即越南国,自昔为中国藩属,中国边境之人民,与接境属国之人民常有商务关系,其性质随地而异”一语,法国公使馆却将“越南自昔为(法文应作‘elle est depuis longtemps’)中国藩属一语,译为‘昔之外藩’(‘elle a été tributaire de la Chine’)”。(31)此后,清朝政府没有进一步过问,此事看起来像是不了了之。 从法国方面来看,其顾虑于中国的“宗主权”问题,所以想含混过关,除了将“自昔”翻译为“昔之”,还刻意将清朝所言藩属翻译为进贡国(tributaire),而不是属国(vassalite)一词。很明显,后面一词有着更强烈和明确的国际法上的从属关系,也即如使用了 vassalite,就等于承认了清朝的宗主权,未经宗主国同意,就擅自与其属国签订条约,显然不合国际法惯例。 对于清政府而言,此时其对西方国际法上的宗主国对属国权利的内涵还没有明确的认识,其对传统属国与第三国之间关系的发生,似乎并不知道如何采取介入行动,或说没有采取行动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其对属国放弃权利,所以照会中指出越南是中国的属国,概声明自己的传统权利。在法国公使罗淑亚照会总理衙门之后,英国公使特意询问,如有外国愿意与越南签订合约,是越南可以自主呢,还是因为越南作为中国属国,需要先将事宜呈商中国核准才能议定呢?对此,总理衙门并没有给出正面的回答: 光绪元年六月二十日接据贵大臣照会内开:外国如有愿与安南国定议和约条款之举,是否彼国尚克自主,抑或因属中国藩服,意在仍应先将条款章程事宜呈商中国核明方为定议之处,究竟如何,希查明示知等语。查安南为中国属国,其与中国交际向有定例,至一切政教禁令,该国如何措置,历有年所,亦中外所共知。兹准前因,相应照复贵大(臣)查照可也。(32) 清政府只是强调安南为中国属国,其与中国的交际有传统定例,至于一切政教禁令,多年来该国如何处置,也是中外共知的。这是一种闪避、含糊的回答,从中也可以看出中西两种不同的“属国”概念是有很大差异的。如果说一下子让清政府把越南等属国的外交权收为己有,也不太现实,因为本来传统藩属体系里面没有这个概念和习惯。(33) 然而,中法越南问题并没有就此结束。1880年,曾纪泽出任驻英、法、俄公使期间,得到法国将用兵于越南北圻的消息,遂向法国外交部照会,要求法国外交部确认是否有此事,并声称越南为中国属国,越南有事,中国不会不过问。法国外交部的复文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只是强调法国是按照法越间“1874年条约”办理而已。此后,曾纪泽则声称于“1874年条约”不能予以承认,因为1875年总署复罗淑亚照会中已经声明越南自昔为中国属国。曾纪泽实际是认识到西方国际法宗主国与属国关系的观念(尽管当时中文中还没有“宗主权/宗主国”的翻译),以越南为属国之名在国际法法理上否定法越之间的条约。此后曾纪泽多次坚持就此与法国交涉。(34)而法方显然对曾的说法给予不理或以上述歪曲原意的法文译文声辩。可见,与几年前照会相比,清朝官员对当时国际法有关“宗主国—属国”关系的规范有了新认识,并以此来捍卫自身利益。 随着西方国家强势东来,中国传统藩属体系面临着如何融入以西方国际法为规范的国际社会的问题。在进入国际社会时,该如何对待这些传统体制内的属国,其实从清朝官员的思想和行动来看,并没有否认这些传统属国进入国际社会的权利,这也是传统藩属关系所没有规定的内容。清朝当然不能眼见属国被他国占领亡国而不管,但也不会为防止列强觊觎而将属国兼并为己有。即便按照当时的国际法重新明确与属国的关系,也是一个观念上渐进的过程。尽管曾纪泽有以越南为中国属国之名来否认“1874年法越条约”之举,但他当时并没有一套明确和彻底转变观念的认识,将越南对外主权置于中国之下以及按照当时国际法重新规范与越南之间的关系。(35)这些属国在国际社会上与其他列强有何条约关系,只要于属国自身“无害”,或说更主要的是对中国与属国的传统藩属关系无损,清朝并不愿意干涉。这可以从曾纪泽解释为何清政府对法越条约未明确否认中看出: 商云:外部复文内既言条约业已行知中国,如中国有佛意之处,想已询明该国矣。 曾侯云:该国王并未报明中国,中国未便过问。然贵国认越南为自主一事,如果该国报明中国,中国岂能答应?且中国接准贵国公文之时,虽欲申辩,而姑未言者,其故有三:一因中国与贵国交情最厚,势无危急之状,未肯因保护属国之事遽然争执,恐伤睦谊;二因越南国王与贵国订约之事,该国并未报明中国,概越南是主,贵国是宾,必俟主人出言,然后中国可得干预;三为贵国订约系为保护其国,非为伐灭其国,中国亦不必过于坚执也。乃近来本爵屡闻贵国与越南不甚和睦,且闻有发兵情势,深不放心,概越南与中国连界之处甚广,无论越南系中国属邦,即以邻邦视之,中国亦当关切也。 曾侯曰:贵国如欲保护越南,原无不可,倘欲占据,中国岂能无言?(36) 从以上这段对话中可以看出,清朝传统藩属体系在进入国际社会时不断调适过程中的“扭捏”状态。一方面表现出囿于传统观念的迟钝,如藩属不主动报知就不过问;另一方面在关于属国是否自主时,又开始萌生对属国自主之权进行掌控的观念。而实际所行的是,清朝不反对属国参与国际社会,与列强建立关系,但是不能接受列强将属国侵占,这也符合传统藩属体系内保护属国不绝祀的义务。当然,这里也反映出清朝官员即便如曾纪泽这样一些对国际法概念有所了解的人,对国际法还是缺少深入透彻的认识或说存在一种受制于自身文化观念的可以容受的不以为意的认识,如法国对越南的“保护”并非仅是“保护”,而是将越南纳入法国控制之下,这与清朝自身对属国的权利是相冲突的,但曾却给予了认可。 有着国际法宗主权思维的法国一方,对中越传统藩属体制的从属关系有着矛盾的认识。一方面法国也如同其他列强一样,当想把势力扩张到中国的传统属国时,看到中国对属国之权是实实在在的,当其试图将越南变为保护国时,面对中国显然感到心虚,所以尝试用蒙混、试探的方式过关。一些外国人干脆就承认中国对属国的宗主权,如前文所引法国国内报刊中有些法国人就认为越南是中国属国,也即承认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另一方面,从中方对法越关系开展及一系列条约的反应看,法国似乎觉得中国的宗主权是礼仪、形式、荣誉的。也有法国人认识到中国人之所以没有明确否认法越间条约,是因为不知道保护国为何物。邵循正先生在其书中注释称:“按此种解释甚当,中国之不谙西人所谓保护国,犹西人不谙中国所云藩属也。”(37)因此,自“1874年条约”签订后,法国一直处在这种焦虑中。从清政府虽未否认但也并未正面承认“1874年条约”,而且声明越南为属国,且要保有这种关系,加之越南国王继续向清朝朝贡,清朝派兵进入越南境内追讨盗匪(此为越南同意甚至邀请)等两国传统藩属体制运行的情况看,法国日益焦虑于这是中国宗主权的体现。因此按照其国际法思维,为坐实其对越南的“保护”关系,定要将中国对越南的任何权利体现都排除在外。而当法国出兵北圻时,中国则视为其对属国的完全占据,是“伐灭其国”,为保藩属、防边患,而不得不承担起责任。 作为越南一方,在其与法国长时间接触并签订一系列条约的时候,并未知会中国,但当其感觉到被法国进一步控制乃至占据的时候,一些越南官员也认识到国际法规则的可利用之处,利用作为清朝属国的身份来避免法国的进一步占据。例如,清朝得知法国将用兵于北圻的消息后,派招商局道员到越南顺化,将消息秘密告知越方。在越期间,清朝官员与越南官员进行了多次笔谈。其中一段如下: 该尚书云:现在下国自度以力拒法,总难深恃,唯欲仰求天朝,明认下国为藩属,代向法人理论。曾大人现为各西国所敬服,前年天朝与俄人换约之事,闻皆系曾大人用言折服之。今法人于情理不顺,若得曾大人代下国理论,当令法人忌惮而止。 职道等答云:贵国原属天朝,亦西洋各国所共知。曾大人前此一闻此信,即为贵国辩论。奈法人以贵国前既立约与彼邻邦,云天朝何必过问为辞。私约一层,是贵国先授法人以柄,故今天朝虽有邻(怜)助之心,亦多未便。(38) 越南官员要清朝“明认下国为藩属”,实际是利用当时国际法上宗主国对属国的排他性权利规则,让清朝阻止法国进一步侵占越南的行动。但问题是,真若把中越传统藩属关系转变为越南对内自主、对外之权归给清朝的西方国际法上宗主国与属国关系,想其也未必进一步深思,其能想到的大概还是这种传统藩属关系。 中法两国经历战争后,最终于1885年6月9日签订了《越南条款》。该条款第二条规定“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订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至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39)实际确认了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而清朝基本放弃了对越南事务的干涉权,只是保有了传统的朝贡关系。试对比前文所引《万国公法》中塞尔维亚三邦“凭俄国保护,而听命于土耳其”,原文即“在土耳其宫廷宗主权之下(under the suzeraineté of the Ottoman Porte)”,中国竟然连“宗主权”之名都未得到,当然那时“宗主权”一词还未出现在中文里。 其实清朝在对朝鲜问题上的交涉与处理更能反映这一传统藩属体系受到挑战和清朝尝试按照当时国际法宗主国—属国关系规范确立朝鲜“属邦之实”的努力过程。 江华岛事件后,日本欲染指朝鲜,派森有礼来试探清朝的态度。从光绪元年(1875)十二月十四日到二年正月二十日,总理衙门与日使森有礼间反复照会五次之多,实际围绕的就是朝鲜作为清朝属国是否仅为空名的问题。清朝从一开始受到挑战就意识到不能落人口实,明言“既云属国,自不得不隶中国”,并以朝鲜为属邦之名,将朝鲜包含在《中日修好条约》中“所属邦土不相侵越”一条之内。(40)然而,日使最终单方面认定属国只是空名,所以开启了与朝鲜间的直接交涉。这可以看作是日本利用当时国际法宗主国—属国关系规范对清朝传统藩属体系发起的挑战。 日本迫使朝鲜签订《江华岛条约》后,清朝为防止日本独霸朝鲜,便鼓励朝鲜与各列强都签订通商条约。李鸿章等官员已很清楚当时国际法的有关规范并试图照此将朝鲜属国之名坐实。在美国与朝鲜签订通商条约时,清朝主张第一款先声明朝鲜为中国属国,但遭到美方官员的坚决反对,认为这样“于两国平行体统有碍”。最后交涉的结果是去掉这一条款,朝鲜另照会美国,声明朝鲜为中国属国,于中国分内一切应行之事,与美国无关。之后朝鲜继续与英、德等国以同样的方式签订了类似条约。李鸿章最后不得不认为: 盖西洋属邦有所谓半主之国:通商税则可自订立,朝鲜自与英、德、美等商订税则、设捕,随时变通,按之西例半主属邦,尚无不合。若必令将中华属国载在约内第一款,朝鲜即可遵行,美为合众联邦,尚不肯允,英德庞然自大,更无允行之理。彼与中国、朝鲜皆系立约平行。若朝约内明载中属,自觉有碍体面,我亦未便强令更正。但有照会另行声明载在盟府,日后各国设相侵凌,或朝鲜有背衅之处,中国尽可执义责言,不至竟成法越覆辙。是否有当,仍候卓裁。(41) 可以看出,实际是列强采取了实用主义的态度,对中朝之间的藩属关系并不干涉,但在国际社会层面,却将朝鲜作为自主之国对待,阻扰了清朝确立朝鲜“属国之实”的努力。 清朝1881年受邀出兵朝鲜后,便有了机会强化对朝鲜内政、外交的控制,以求按照当时西方国际法规范确立当时还没有见于中文的“宗主权”,或按照当时的话说,将朝鲜的属国之名坐实。就朝鲜方面来说,其愿意作为清朝的传统藩属,以清朝为依托来摆脱列强势力的进入,但当清朝欲掌控其内政、外交自主之权,将其变为西方国际法上的属国时,朝鲜未必乐意。如除了前述不愿在与列强通商条约中写明为中国属国外,还有与俄国签订“朝俄密约”、1887年自行任命驻外大使等事件,都反映了朝鲜自身的离心倾向。(42)尽管如此,清朝还是对朝鲜内政、外交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掌控。然而这一切努力最终因清朝甲午战争的失败而葬送。 由此可见,随着西方列强的到来,当中国传统藩属体系进入国际社会时,受到了西方国际法宗主权观念的挑战。列强以西方国际法宗主权观念来挑战传统藩属体系,背后固然是以武力为后盾。由于西方国际法规则的强势,清朝实际上也在试图适应这些规则来重新解释或将传统藩属关系重新塑造,以切合当时的国际法规则。但这一转变实际很难突破,主要原因有:一是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国际法宗主国—属国关系的内涵认识不够,观念与行动转变跟不上。二是当清朝想将传统藩属关系转变为明确的当时国际法上的宗主国—属国关系时,也会碍于国力衰弱和列强的干涉而做不到。三是还要涉及传统藩属自身的意志,传统藩属不配合,或说产生离心,也是重要因素。总之,在列强国际法“宗主权”观念的挑战下,清朝与属国的传统藩属体系未能成功转型,最终被一一瓦解。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当时西方国际法上的宗主权观念,也是一个被西方列强用作肢解传统帝国的工具。不管是清朝还是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在西方没有介入之前,帝国与一些属国、属地的关系都不是后来西方国际法上那种所谓宗主国—属国关系。而西方通过将其明确为国际法上的“宗主国”与“属国”,实际是逐渐将一些属国、属地从帝国中剥离出来。西方没有介入之前,清朝与越南、朝鲜等属国更是结成一个独特的藩属体系。可惜的是列强甚至连宗主国的名分都没给予清朝,就靠强力将这些属国一个个占据,有时只是容许保留了对清朝的朝贡活动,从而将清朝藩属体系瓦解。但这些属国并不是“宗主权”利剑所指向的唯一部分,如前文提到的,西方列强甚至用此利剑试图将西藏、蒙古等藩部切离,把“宗主国”的名分加到清朝头上,这是清朝所绝对不接受的,西方也未能得逞的。而民国初年,迫于沙俄背后支撑的外蒙古“独立”形势,民国政府一度妥协接受了对外蒙古的“宗主权”名分。 三、结语 19世纪,清朝传统藩属体系受到当时国际法上宗主国—属国关系规范或说宗主权观念的挑战,凭着国力为后盾,列强在国际法意义上否认中国传统藩属体系中对属国的宗主权,因而谋求将中国藩属蚕食占去。经历了越南问题、朝鲜问题交涉,清朝由于国力不够,未能将传统中越、中朝藩属关系重新转变为当时国际社会承认的所谓宗主国—属国关系,也即清朝实际上未能取得对越南、朝鲜的宗主权和宗主国之名,当然那时这两个词都还没有出现在中文里。这样一个专有名词的翻译缺位,实际也反映了对相关观念认识的不够明确。 “宗主权”、“宗主国”作为专有翻译名词出现是在清末最后几年,此时越南、朝鲜等传统藩属已经尽失。随着清朝的灭亡,传统的藩属体系也就不存在了,而“宗主权”、“宗主国”等概念却进入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中文术语中,成了主导后人相关认知的基本概念。后人实际是开始用这些概念重新认识或书写历史。在历史的书写中,后世学者们不仅在描述清朝与越南、朝鲜等传统属国的关系时,把“宗主权”、“宗主国”的名称直接赋予清朝,学界(包括日本学界在内)甚至将这些词语延伸至中国古代史上与周边政权藩属关系的描述中去,(43)而忽略了所谓宗主权、宗主国的观念只是19世纪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时代的产物,之前并没有这些观念和规范,20世纪后也逐渐消退于国际社会中。至于清朝与属国这种传统藩属体系内,清朝能否被认为是“宗主国”,对属国拥有“宗主权”?宗主权一词见用于19世纪初奥斯曼土耳其与属国的关系以后,当后来涉及清朝时,西方列强并非自始就否认或所有西方人都否认清朝对属国的“宗主权”,至今甚至有百科全书也将朝鲜曾作为清朝属国、埃及作为土耳其属国,来做解释“宗主权”时的例证。(44)可见“宗主权”、“宗主国”这些词含义和使用本身也确实有模糊性。但从宗主权、宗主国这些概念产生及内涵的时代性上看,其与中国传统藩属体系里与属国的关系显然是不同概念。就当时“宗主权”的一般含义——允许属国内部自治的同时拥有其国际社会上的外交权,和列强对越南、朝鲜作为清朝属国之实极力否认以及争夺抢占的过程来看,清朝也没有争得对传统属国的所谓“宗主权”,与此同时,其传统藩属体系却一步步被解体。 最后,笔者推想,正是在这样一种以“宗主国”、“属国”等概念重新认识并书写历史的语境中,“宗藩关系”一词才得以产生。20世纪30年代(就目前所见)中国的学者们不仅已经开始使用“宗藩关系”一词,还使用“宗藩观念”。如蒋廷黻先生20世纪30年代编著的《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中卷“朝鲜问题”引论中的一段话称: 本章第一节述森有礼与总理衙门及李鸿章的交涉。李与总署的态度大体是一致的: (一)朝鲜的内政外交,中国不干涉,也不负责;(二)朝鲜久为中国的藩属;(三)根据《中日条约》之所属邦土不相侵犯一条,日本不得侵犯朝鲜。森有礼谓中国既不负责,就无宗主权;有之,亦是礼貌的,有名无实的;所以日韩的关系,中国不得干涉。实在这个冲突就是中国传统的宗藩观念与近代的国际公法之宗藩观念的冲突。(45) 这段话中不仅出现了当时根本没有的“宗主权”一词,还出现了“宗藩观念”,说明至少在20世纪30年代,“宗藩关系”、“宗藩观念”这些词已经进入学术界。人们很容易用现代产生的词语重新认识过去,用“宗藩关系”一词描述传统藩属体系中的双边关系亦无可厚非,但不应当把有了近代国际社会体系时才产生的“宗主权”、“宗主国”词语用于描述古代历史。 以上是笔者围绕“宗主权”一词中文翻译的出现过程及其背后体现的当时西方国际法规范对中国近代属国外交的影响所做的粗略探讨,疏漏、不当之处,望各位专家、学者指正。 注释: ①参见刘志扬、李大龙:《“藩属”与“宗藩”辨析——中国古代疆域形成理论研究之四》,《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3期。藩属一词涵盖较广,对清朝来说,既包括藩部,也包括属国,本文所讨论的传统藩属体系,主要指清朝与属国的关系。 ②参见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该著作是基于邵先生1933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的硕士学位论文。 ③参见“suzerainty”词条,The Encyclopedia Americana(International Edition),Scholastic LibraryPublishing,Inc,2006。 ④参见“suzerainty”,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Third Edit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另外,Merriam-Webster在线词典指出suzerainty(宗主权)一词源自法语suzeraineté,第一次见用于1823年,参见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suzerainty,访问日期:2016年12月21日。 ⑤参见https://en.wikipedia.org/wiki/Suzerainty,访问日期:2016年8月11日。 ⑥[美]惠顿著、[美]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⑦参见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by Henry Wheaton,the literal reproduction of the edition of 1866 by Richard Henry Dana,Jr.,edited with notes by George Grafton Wilson,Oxford:Clarendon Press,London,1936。 ⑧张振鹍主编:《中法战争》第一册,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664页。 ⑨张振鹍主编:《中法战争》第一册,第666页。 ⑩何藻翔著,季垣垣、黄维忠点校:《藏语》,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30-32页。 (11)[美]慧顿著、[美]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万国公法》,《点校者前言》,第38-41页。 (12)参见沈伟:《〈京师法律学堂笔记〉的诞生及历史地位》,《中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13)[日]岩井尊闻口述,熊元翰、熊元襄编:《国际公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5页。 (14)杨廷栋述:《公法论纲》,出洋学生编修所光绪二十八年(1902)。作者序言落款中称作于东京寓所,应是留日期间编写的,日期为壬寅三月,公元1902年。 (15)参见林棨编译:《国际法精义》,东京闽学会光绪二十九年(1903)。该书将半主权国分为“被保护国”与“永世中立国”。 (16)程树德编辑:《平时国际法》,上海普及书局光绪三十二年(1906)版,第54页。该书将国家分为完全独立国与不完全独立国,后者又包括“被保护国”和“从国”,以“被保护国”与“宗主国”对称,以“从国”与“主国”相对。程树德曾留学日本,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法律科。 (17)[日]千贺鹤太郎讲述,黄炳言、卢弼翻译:《国际公法》,光绪三十四年(1908)版。 (18)[日]中村进午著、陈时夏译:《平时国际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12年再版,第145页。 (19)参见《新译英和辞典》,三省堂书店1906年版。 (20)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117页。 (2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947页。 (22)金保康述、沈康疏、王婧点校:《平时国际法》,《朝阳法科讲义》第8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36页。 (23)周鲠生著、周莉勘校:《国际法大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24)参见周鲠生著、周莉勘校:《国际法大纲》,第29-30页。 (25)有学者使用“一个外交、两种体制”对清朝在与列强实现平等外交后与传统属国之间继续维持藩属关系的历史情况进行概括,参见权赫秀:《晚清对外关系中的“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现象刍议》,《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4期。更多的论著研究了这段时期中国与传统属国外交往来的历史过程,学者们都认识到西方国际法对传统藩属体制的影响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如[日]冈本隆司著、黄荣光译:《属国与自主之间:近代中朝关系与东亚的命运》,三联书店2012年版;李云泉:《中法战争前的中法越南问题交涉与中越关系的变化》,《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5期;尤淑君:《从〈中朝商民水陆通商章程〉论晚清宗藩体制之争议》,《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6年第4期,等等。亦有学者专门探讨了“宗藩关系”的历史法学内涵和演变,如张世明:《清代宗藩关系的历史法学多维透视》,《清史研究》2004年第1期。总之,学界对清朝后期与传统藩属之间的关系以及“宗藩体制”等进行了大量研究,在此不再一一列举。而本文以下则在前文探讨“宗主权”一词翻译出现的基础上,主要在宗主国—属国体制与传统藩属体制之间理念与实践的差异对比中,对传统藩属体系是如何受到“宗主权”观念挑战并逐渐尝试冲破传统观念束缚进行调试以及最终未能成功的过程做简要分析。 (26)有关传统藩属体系研究,参见李大龙:《汉唐藩属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李云泉:《万邦来朝:朝贡制度史论》,新华出版社2014年版;[美]费正清编、杜继东译:《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孙宏年:《清代中越关系研究(1644-1885)》,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陈尚胜:《朝贡制度与东亚地区传统国际秩序——以16-19世纪的明清王朝为中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5年第2期。 (27)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 (28)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第48-49页。 (29)就近代日本对清朝藩属体系的拆解,参见韩东育:《日本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与虚实进路——对〈中日修好条规〉的再认识》,《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6期。 (30)参见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第64-66页。 (31)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第64-66页。 (32)《总署重申越南为中国属国复威妥玛照会》,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张振鹍主编:《中法战争》第一册,第3页。 (33)实际上,列强早就基于朝鲜为清朝属国,在要求朝鲜允许传教、通商等事情时,请求作为上国的清朝出面解决,但是清朝并没有直面并“拾起”这些权利,而采取了对属国事务“不问”的态度(参见柳岳武:《清代藩属体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84页)。可见,列强并不是一开始就完全否定清朝对其传统属国的宗主权,清朝受制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列强与属国的交涉,常采取“不问”的态度,这也对其藩属体系的解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4)参见《照译法国外部照会》,光绪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张振鹍主编:《中法战争》第一册,第98页;《照录致法外部照会》,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张振鸥主编:《中法战争》第一册,第101-102页。 (35)在这一时期,很多清朝官员特别是处理过对外事务的官员初步有了国际法观念,以求利用当时国际法规则来捍卫中国对属国的权利,如使美大臣郑藻如向总署报告在美谈法越事时称:“查外洋官绅,凡有谈及法越事者,藻皆将越南为中国数百年藩属,封贡历来开异,即上年法越所立和约中国亦未肯认缘由,举以告之”(《使美大臣郑藻如向总署报在美谈法越事函》,光绪九年十月,张振鹍主编:《中法战争》第一册,第658页)。然而,一如曾纪泽,他们并没有按照国际法规则重新明确与越南等属国关系的进一步认识,如明确与属国在其对内、对外事务主权问题上的处置,并在国际社会的背景中争得承认,或许反映这些官员对国际法相关规范即便有所认识,也难一下子转变观念。 (36)《曾纪泽向总署抄送与商犀会谈节略》,光绪七年二月十九日,张振鸥主编:《中法战争》第一册,第58-59页。 (37)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第72页注释3。 (38)《照录唐道禀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后与越南大臣笔谈各节清折》,张振鹍主编:《中法战争》第一册,第112页。 (39)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1982年印,第467页。 (40)蒋廷黻编著:《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中卷,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322-328页。 (41)《李鸿章致总署书》,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蒋廷黻编著:《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中卷,第339-340页。 (42)参见石源华等著:《近代中国周边外交史论》,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04-209页。 (43)参见[日]田中健夫、石井正敏编:《对外关系史词典》,“宗主国”条,吉川弘文馆2009年版。 (44)参见“suzerainty”词条,The Encyclopedia Americana(International Edition),Scholastic LibraryPublishing,Inc,2006。 (45)蒋廷黻编著:《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中卷,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321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