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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岳武:道、咸、同时期清廷属国政策之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摘 要:两次鸦片战争期间和其后,当西方各国以武力方式迫使清廷屈服后,近代条约体系就成为处理清廷与西方各国关系的新准则。但至同治十一年前,朝鲜、越南、琉球等国仍以清朝属国身份,维系于它那残存的宗藩体制。不仅如此,为维护自身权威和统治,清廷于此时期内仍对它那残存的宗藩关系进行着必要的维护,但实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它的属国政策,多属消极被动应变。
    关键词:属国政策;清廷;道咸同时期
    道光、咸丰、同治统治期间,当条约体系因英法等国以优势的军事力量而被强制适用于晚清中国与西方的交往关系,并成为处理清朝与西方各国交往关系的新准则后,清廷是如何在有限的范围内去维护自身传统宗藩体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索的课题。因为自两次鸦片战争后,“天朝”与西方的交往虽不再适用于传统的宗藩体制,但是对于清朝仍存的属国如朝鲜等国而言,却仍然是适合的。但是,经两次鸦片战争打击后,清朝已不得不从现实的立场出发,去思考、处理自己与属国之间的关系。此后清廷无论是较为积极地介入朝鲜等属国与西方国家的交涉事务,还是较为消极地看待自身与琉球等国之间的实际关系,都搅入了从自身安全、利益出发进行考虑的深层因素。正是这样,此时清廷对传统宗藩体制之维护多采取被动应变的姿态。
    一 条约体制下清廷对属国的“保护”
    通过两次鸦片战争及其后的条约体系力求保全朝鲜等属国免遭西方殖民势力以及明治维新后日本的染指,这是道咸同时期,清廷在传统宗藩体制上被动应变的重要体现。因该条约体系(即两次鸦片战争之中、其后其与西方、日本所订各条约)是在西方、日本等各国的强制“要求”下签订的,反映的是胜利者的意志,所以清方在通过条约条文来“保护”朝鲜等属国的行为多被打上被动应变的烙印。尽管如此,清朝为了维护传统宗藩体制,并使属国在清朝实力削弱后真正地起到屏藩作用,仍乐此不疲地借助条约体制去保护属国。
    (一)通过制定条约条文,对属国进行“保护”[1]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廷同西方各国所订条约就暗含有清廷对朝鲜等属国的防护用心。虽然这一时期清廷自身以及参与订约的大臣言论中均无明确的体现,但是在具体的条约条文中,以及此后中外的具体交涉中,均能体现出清廷的这一动机。
    首先,这种防护用心鲜明地体现在条约条文中几处关键性词语的灵活使用上。如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方同英法所订立的条约中对“中国”“中华”“大清国”“所属华英人”等的不同使用方式,看上去似乎显示清廷在词语使用上混乱不清,但实际上包含了清廷对朝鲜等属国进行防护的用心。就第一次鸦片战争所订立的条约而言,其条文中使用“中国”时,则多表示中国本土而不包括属国的意思,而使用“中华”“大清国”时,则多将属国包括进去。清廷意图通过这种词语上的细微区别来规范条约条文的具体适用范围而达到维护朝鲜、越南等属国之目的。此后,中外在属国交涉上的事实也证明了清朝的这一思路。
    如道光二十二年( 1842)中英江宁条约第一条就称:“嗣后大清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安全。”[ 1 ] ( P30)其中的“皇帝”与“君主”永存平和,就暗示着清方期望英国不要将对清朝本土的要求扩大到朝鲜等属国方面的用心。且所属“华英人”,其中的“华”又是一个朦胧的范围,在清朝自身看来则实有清朝之属国人之指代。而1843年中英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中的第六条又称:“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1 ] ( P35)此中的“中华地方官”也是一个含义不明的概念,“中华地方”是否含有朝鲜等属国之意,则在于清方的理解。不过对于清方而言,当朝鲜等与英国有事时,它肯定会将“中华地方”理解为包括朝鲜等属国。同样光绪二十四年(1844)中法“五口贸易章程”第一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其目的则在于对朝鲜等属国的“保护”。其后道光二十七年( 1847)清方与瑞典、挪威等国的“五口通商章程”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从“大清国”“中华地方”,还不能较清楚地看出清方利用条约体制防护属国的这一用心;那么清廷在条约中,当涉及到西方各国针对清朝所要索取的特权时,广泛地使用“中国”而非“大清国”或“中华”字样则可以看出清廷将西方所要索取的这些特权仅限于中国本土而非朝鲜等属国的用心。此等做法固然为西方各国否认朝鲜等只是清朝的朝贡国而非属国提供了口实,并从客观上加速了清朝宗藩体制之瓦解;但从这些条文中却可以看出清廷为“保护”属国免遭西方殖民侵略的努力,以及主观上清廷想通过此举来维护传统宗藩体制之用心。这一主客观之间的背离,也表明了清廷这一时期在维护宗藩体制上是完全处于被动应变的处境。
    如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在规定领事裁判权时,条约条文强调它的适用范围是“中国”而非“中华”。第十六条规定:“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 [ 1 ] ( P98 )而中法《天津条约》第三十八款也规定:“凡有大法国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别器殴伤致毙者,系中国人由中国官严拿审明,照中国例治罪。”[ 1 ] ( P111)此中两处条约条文在规定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时,只用“中国”字样,而既不用“中华”字样,也不用“大清”字样,不能不说清廷在这方面有意将朝鲜等属国排除在外、进行防护的用心。同样,在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时,中方所使用的术语也为“中国”而非如上面所强调双方和好时或强调清方权利不可侵犯时所使用的“中华地方”或“大清国”的术语。[ 1 ] ( P106)
    与上述条约内容相比,同治十年(1871)中日签定“修好条规”则是清方较为明确地利用条约条文来维护其宗藩体制的行为。该条规第一条规定:“嗣后大清国,大日本国信敦和谊与天壤无穷,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 1 ] ( P317)李鸿章在与日本所订条约中,第一次提出了“两国所属邦土”问题,其虽未指明包括朝鲜、琉球等藩属,但与此前条约通过含糊性规定来防护属国而言,此条约的规定更显得明确。按照清方以及李鸿章等人的理解标准,“所属邦土”肯定包括朝鲜、琉球等属国范围。因此,当日本于同治十二年( 1873)发动侵台、吞琉,同治十五年( 1876)征韩时,李鸿章等均认为日本违背了中日1871年所订修好条规,为违背公法行为。
    以上行为表明,在面对西方强加给清廷的不平等条约,清廷还是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去保护朝鲜等属国免遭西方殖民伤害。虽然这些努力最终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好各属国,相反还为西方各国进一步破坏清廷同朝鲜等之间的宗藩关系提供了口实,但从中仍可看出清廷为维护传统宗藩体制的用心。限于近代外交经验的缺乏,以及受传统体制之影响,清廷于当时只能想出在今天看来如此被动的作法。
    (二)运用条约条文,对属国进行“保护”
    不仅如此,清廷通过条约体制对自身属国体制进行防护,还体现在这一时期的中外交涉案件中。如道光二十五年(1845)九月,当朝鲜向清方奏报“英国船只屡次移泊该国境内,量山测水,情形叵测”后,清方谕旨称:“英国自定约以来,一切章程,均应遵守,何得复至天朝属国,别生事端。”清方更让耆英“详询英国使臣”,要求英方“嗣后总当各遵成约,彼此相安,不得复任兵船游弋该湾,致兹惊扰,以明天朝绥字藩封之意。”[2]另外,同治五年(1866)法国派舰队到朝鲜实行“开国”时,法方的口实为:已经与清朝订立和约,朝鲜为清朝的属国,理应与法国进行交往。就此事,朝鲜方面专门“别咨”,向清廷询问中法所订条约是否有包括朝鲜等属国方面的内容,清方回答称没有。同时,总理衙门上奏清廷奏折则称:“至此项条约,系于咸丰十年定议,所有法国条约全款及他国所立条约各款,亦只言中土,而未及外藩,并无丝毫牵涉朝鲜之处。”[3]从总理衙门的此段奏言可以看出:在涉及外国在华特权方面,清廷在条约体系上还是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规避了朝鲜等属国。
    二 宗藩关系中清廷对自身“责任”和“利益”的权衡
    条约体制下清廷对属国的“保护”固然体现出清朝维护宗藩体制的用心,而与此相对应,宗藩关系中清廷对自身“责任”和“利益”的权衡却似乎体现出清朝放弃宗藩体制的倾向。但就本质而言,两者仍是相通的,两者都体现出清廷在维护残存宗藩体制时的被动应变。
    (一)清廷对属国“不问”或“问”之实质
    道咸同时期,清廷在宗藩政策运作上,对于朝鲜、琉球等属国与西方各国之间的交涉问题,常常徘徊于“不问”与“问”之间。之所以如此,则与清廷为维护自我利益和排除可能由于过问而给清廷带来的“责任”问题有关。而当朝鲜等属国与西方各国交涉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即对清朝认可的“重大利益”[4]产生直接的破坏时,清廷又回过头来要求对这一交涉进行过问。因此,就道咸同时期而言,清廷对朝鲜等属国的交涉事务的“问”与“不问”,包含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用意:其一,最大限度地维持朝鲜等属国与清廷之间的传统宗藩关系,使这一仅存的、体现“天朝”威望、保存“天朝”体面的传统体制在西方的冲击破坏后得以最大限度地保留下来: 其二,最大限度地排除因介入朝鲜等属国与西方各国之间的交涉而可能给清方带来的“责任”。因为,如果清廷以宗主国的身份积极地介入朝鲜等与西方的交涉,那么西方国家在与朝鲜等属国直接交涉而不能取得圆满结果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向清廷施加压力,以通过清廷这一中介从朝鲜等属国身上榨取类似于两次鸦片战争时期从清方身上所榨取的利益。清廷在不能有效抵制西方殖民势力,且连自身利益都无法加以保全的情况下,对于朝鲜等属国的安全与利益问题此时更无能力直接加以保全。在这样的情况下,清廷对朝鲜等属国与西方各国之交涉事务,多持“传统”的做法,即“属国内政外交”向不过问,唯这一“不问”与传统上的“不问”还是有区别的;其三,最大限度地保全清廷的利益。一方面,清廷对于朝鲜等属国事件的“不问”与“问”都是要通过这一行为来最大限度地保存传统的宗藩体制,以尽可能地巩固宗主国的“合法性”、保全清廷的颜面。另一方面,对朝鲜等属国的过问,则包含有对晚清清廷统治安全、国家安全的考虑。如果说晚清的宫廷注重于从传统的体制方面来维护清朝的最大利益,那么晚清清廷的部分开明官员则开始从晚清清廷统治安全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考虑是否有必要介入这一“问”与“不问”。其中,晚清时期,清廷对琉球、越南、朝鲜等属国事务从“不问”到“问”的转变就包含着这一因素的考虑,因此从“不问”到“问”的转变也包含着当时开明官员们对清廷统治利益认识的加深。
    《清史稿》在对清廷传统的属国政策进行评价时,作了如下的概括:“国家素守羁縻属国之策,不干内政,兴衰治乱袖手漠视。”[ 2 ] (卷526,属国传)应该说,这只是清廷近代以前的属国政策;而对于近代以来,当西方对朝鲜等属国产生威胁时,清廷的行为则有了变化。此时清廷对于朝鲜等属国的政策是从以上三大目标出发的,同时又是衡量三大目标之间的利弊而采取行动的。因此对于与中国无直接利害关系且不能马上产生直接危害的属国(如琉球)与对清廷能够产生直接利害关系的属国(如朝鲜) ,清廷在“问”与“不问”之间的徘徊则更多是倾向于对“责任”与“利益”的权衡。其中清廷对琉球与朝鲜政策上的差异性运作就可以很好地说明此点。
    (二)清廷对琉球的“不问”政策
    早在道光二十七年(1847)之前,英法等国就对琉球进行渗透,派传教士等强行入住琉球。对于西方的这些不速之客,琉球方面非常担忧,多次向清廷上书,请求清廷让英法等国人撤离琉球。清方最初出于维护传统宗藩体制之目的而向英法等国提出交涉,当遭到英法等国拒绝后,清方更多地基于琉球存亡对清朝影响不大之考虑, 而倾向于“不问”姿态。道光二十七年(1847) , 耆英就认为清方过问琉球为“鞭长莫及”; [ 3 ] ( P307)咸丰元年(1851) ,当琉球方面再次上书清廷请求撤走在琉球“传教、骚扰”的英国人伯德令时,清方大臣徐广缙又认为琉球不停地“呼吁中国”为“不晓事体”。[ 4 ]
    同治朝,清廷对琉球的处理态度更能看出清方在“责任”与“利益”上的权衡。同治十年(1871)所发生的琉球漂流人被杀事件为日本吞并琉球提供了借口,日方随之向清廷提出“责任问题”。清方对于日方这一要求不仅“未提出相反的宗主权要求”, [ 5 ]而且,当日本发动侵略台湾战争时,闽督的“答书”在驳斥日本侵略行为时也只强调了“台湾尺寸之地,莫非中国疆土”,而对琉球的宗主权问题同样不怎么强调。清方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出于巩固它所圈定的统治安全范围。[ 6 ]
    晚清中国的力量已经严重衰落,属国琉球即将被日本兼并,清方却没实力去与日本相抗衡。清廷连台湾都保不住,更无实力去与日本争夺琉球的宗主权。因此对于日本兼并琉球,争夺其宗主权,清廷只能消极处之。不仅如此,随着日本吞并琉球的加紧,清方同样采取不愿过多涉及的姿态。因此当光绪五年(1879) ,何如璋等建议清廷对日本兼并琉球行为采取强硬政策时,总理衙门认为不应该为此而冒险。[ 7 ] (卷5, P13)在此等情况下,清廷的琉球属国政策与其说是只讲传统的礼仪而不讲近代的国家利益, [ 8 ]不如说是在历史发展大趋势下清廷只讲求自身统治安危,而无能顾及传统的体制、角色、身份。因此,就近代中日琉球问题而言,清方之所以“不问”,并不是没有意识到日本将吞并琉球, [ 9 ]而是不愿意为琉球之存亡而拿清朝的“国运”去做赌注。
    因此,就道光、咸丰、同治以及此后清方的琉球属国政策而言,清方是在“风险”与“利弊”之间进行着长期的权衡之后,而采取政策的。此时期,“天朝”虽仍坚守中琉之间的传统宗藩关系,但对这一关系的坚守只能是消极对待。
    (三)清廷对朝鲜的“不问”向“问”转变政策
    与琉球问题清方更多倾向于“不问”相比,涉及到朝鲜问题,清方虽在19世纪80年代之前的时间段内有时也持“不问”的姿态,但两者之间是有一定差别的。
    就道咸同时期而言,清廷即使对朝鲜与西方外交也曾采取过“任其自为计”的做法,但这种不问方式与其传统的对属国内政外交不加干涉方式是有区别的。“不问”的背后暗藏着被动的“过问”,以及对西方各国、日本等对朝鲜事务干涉的抵制,以此来维护其传统的宗藩体制。[ 10 ]虽然何谓“利益”、何谓“弊端”,时人的认识还存在诸多不足,但就同治中兴这段时间而言,总理衙门对朝鲜政策已不再是单纯地追寻传统礼仪上宗主国与属国的尊卑上下,而是具体权衡清方利益与弊端后所做出的必要因应。因为就道咸同时期而言,清廷在无法抗衡西方各国,且无法直接拒绝它们所提出的“权利”要求的情况下,清廷对朝鲜事务间或采取“不问”的方式可能比一直采取“问”的方式会在近期内起到更为有效的效果。清廷在道咸同时期,对外国与朝鲜之间的交涉事务采取“不问”方式,一方面可以逃避宗主国所谓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可以拖延西方要求同朝鲜“交通”的请求。
    清方对待朝鲜事务的这一“不问”替“问”的运作方式,早于道光二十七年( 1847 ) 就有所体现,法国公使谢西耳在即将换任回国之前,在得知朝鲜向清方请示查禁国内天主教一事后,特向两广总督耆英写信,请求清方让朝鲜准许西方传教士在其国内传教,并请求清方传谕朝鲜,“求一体弛禁”。耆英答复称:“朝鲜等国准传习天主教与否,中国未便过问,朝鲜国有无咨部请示,粤中亦无所闻”, [ 3 ] ( P3112 ) 拒绝了法国方面的请求。而实际上耆英早就知道朝鲜的“原咨”内容,对朝鲜禁传天主教一事也早已耳闻。其所以谎称不知,则在于借口“不问”朝鲜事务,避免麻烦。同样同治五年( 1866 ) ,当法国传教士在朝鲜被杀时,清方所采取的“不问”姿态依然。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清方认识到“不问”代替“问”的方式并不能较好地处理朝鲜问题。即“不问”方式一方面虽可以推卸清方在朝鲜事务上可能承担的责任,但另一方面对于如何保护同清方有着利害关系的朝鲜安危,并进而维系岌岌可危的宗藩体制等方面却存在问题。因为清方对朝鲜等属国事务的“不问”姿态,恰恰给西方各国以及日本找到了最好的借口,他们借清廷“不问”朝鲜等属国事务机会,乘机宣布朝鲜等国与清方并非真正的宗藩关系而是朝贡关系,并以清方“不问”为契机迫使朝鲜等与它们签订近代意义上的“平等国家”之间的条约,以此来破坏清廷与它们的宗属关系,并瓦解清朝的宗藩体制。
    因此,随着朝鲜危机的加强,清方不得不开始转变这一“不问”政策,而试图站在国际舞台上去公开“过问”朝鲜问题。
    所以, 19世纪70年代后,当再涉及朝鲜等属国问题时,清方渐渐改变自身做法,即由过去的“不问”向“过问”转变。如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清方官员之所以在朝鲜、越南问题上发生了变化,不只是简单受琉球事件诱发,而是他们对不同的属国利害关系之不同做出了新的思考。李鸿章等与日本结约可以看成是清方开始“过问”朝鲜等属国事务的开端。他曾称:“庚申辛酉后,苏渐糜烂,西人胁迫,日本不于此时乘机内寇, ⋯⋯无论是否真心,立言亦似得体。”他对日本政策的用心即在于“笼络之或为我用, 拒绝之则必为我仇”。正是基于此种目的,所以李鸿章对于日本力图“设法联络牵制之”, [ 11 ]其牵制日本的目的就在于防范日本对朝鲜等属国染指。
    同样,同治十二年( 1873) ,当日本有向朝鲜用兵倾向时,李鸿章同日本大使副岛的交谈也体现出他的这一“问”之倾向。他告诉副岛,“朝鲜乃圣贤之裔,礼义之邦,天之所兴,不可废也。”[5]此话虽只能空言吓唬日本而无实用,但却表达了他的“问”之动作。而同治十三年( 1874)日本侵台事件后,清廷对朝鲜要求“过问”的倾向更进一步明确。同治十三年(1874年)六月清廷将日本出兵台湾一事告诉朝鲜,并且表达了对朝鲜事务的担心与“过问”意图。清廷将洋员日意格信息告之朝鲜称:“日本尚有五千兵长崎,台湾退兵后,将从事高丽。法、美与高丽前隙未解,必以兵船助之。高丽不足以敌三国。若中国能令高丽与法、美立约通商,则日本势孤,不敢动兵,高丽之民得保全。”[6]此处,清廷第一次间接向朝鲜提出了与法美通商以制约日本的建议,可谓是中方开始过问朝鲜事务的前奏。
    (四)清廷在属国政策上的无奈与最终决策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此阶段清方对于朝鲜等属国政策的总趋势虽是向“过问”方向发展,但还时常徘徊于“问”或“不问”、不知如何选择的无奈之中。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清方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方式去“过问”朝鲜等属国事务,另一方面,清廷限于传统思路以及传统体制的影响,在短期内也无法彻底地走向“过问”。
    因此,当光绪元年(1875)日本“炮制”江华事件后,中方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很鲜明地体现出它在这种“问”与“不问”之间徘徊的痛苦。总理衙门在与日本进行交涉时,对清方属国政策做了如下的解释。总理衙门称:“修其贡献,奉我正朔,朝鲜之于中国应尽之分也;收其钱粮,齐其政令,朝鲜之自为也,此属邦之实也。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此待属邦之实也。不肯强以所难,不忍漠视其急,不独今日中国如是,伊古以来所以待属国皆如是也。”[ 7 ](卷5, P3)其中值得注意的有三点:其一,“朝鲜之所自为”“之实也”;其二“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之实也”;其三“不肯”“强制”、“不忍”“漠视”“之古今一贯做法”。第一要点“自为”强调的是清方对朝鲜的“不问”;第二要点“自任”强调的是“要问”;第三要点“不肯”、“不忍”强调的是“不问”与“问”之间的痛苦徘徊。
    不过,经过江华事件与江华条约后,清方渐渐从初期的“不问”,到70年代中前期的“问”与“不问”之间的徘徊,最终毅然过渡到对朝鲜等属国事务采取“问”的政策: 当清方发现了它的错误,并意识到自己曾经自愿地允许外国人胡乱地“干预”朝鲜事件所带来的坏处后,它就通过鼓励各国同朝鲜签订基于“独立”意义上的条约去努力弥补它的过错,并希望用各国之间的彼此猜忌保持清方在朝鲜的优势地位。
    三 结 语
    总之,道咸同时期,与西方各国以及日本对“天朝”传统的宗藩体制的破坏、瓦解行为相对应,清方对自身的宗藩体制也进行着自我维护。但是两次鸦片战争后历史发展趋势表明:时至晚清,它对宗藩体制的竭力维护是逆历史潮流而消极被动之行为。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70年代后期,清方对朝鲜事务最终由“不问”到“问”的转变则又表明在清代宗藩体制崩溃之前,清方在维护宗藩体制上有了一些新的认识与变化。在外力的压迫下、在朝鲜等属国危机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清方开始采取近代的措施去维护它与朝鲜等属国的传统宗藩关系,想以此来有效地保存其宗藩体制。在这一动机的诱导下,光绪朝的属国政策就开始发生变化。
    注释:
    [1]本人仔细翻阅了《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朝鲜高宗实录》等资料,均未发现当时清廷或参于订约的大臣明确声明使用“中国”“中华”等不同术语去保护朝鲜等属国。但是,这并不否认他们在订约时,通过条约条文术语的某些规定去保护属国的用心。当时未出现如此言论是非常正常的,即使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清廷还自认为朝鲜等属国是清廷治下的“所属邦土”,所以时人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所订条约中的不利条款(如最惠国待遇、治外法权、开放通商口岸)肯定不包含朝鲜、琉球、越南等属国;而其所谓确保“各国邦土不受侵害”的有利条款则肯定包含朝鲜、琉球等属国。而且,条约体制确立后,清廷在同外国的具体交涉事件中又多次使用过条约条文去保护朝鲜、越南、琉球甚至缅甸等属国,此皆为例证。
    [2] 参见《清宣宗实录》,北京:中华书局, 1986年,卷421,二十五年九月丁亥条。
    [3]参见《总署奏底汇订》,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3年,第107~109页。
    [4]此时期,清廷认可的重大利益除了清朝统治之安全,还有体现天朝尊严、维护天朝体制等方面的内容。
    [5]参阅《李鸿章全集》,海口:海南出版社, 1997年,译署函稿,卷1,同治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论日本与台湾朝鲜秘密交涉”。
    [6][韩]《高宗实录》,朝鲜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编,科学出版社出版, 1959年影印,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条,第5229页。
    参考文献:
    [ 1 ]王铁崖. 中外旧约章汇编[ Z]. 北京:三联书店, 1957 -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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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沈予. 日本大陆政策史(1860 - 1945) [M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67.
    [ 10 ] [美]芮玛丽. 同治中兴———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抵抗( 1862- 1874) [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 296.
    [ 11 ]宝鋆, 等. 筹办夷务始末: 同治朝[ Z ]. 台北: 文海出版社, 1966.
    作者简介:柳岳武(1976 - ) ,男,安徽安庆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史学博士,河南大学近代中国研究所副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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