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朝和朝鲜的外交关系始于清初,这种关系是清朝武力征服朝鲜后,迫使朝鲜与清朝结成的不平等的宗藩关系。自19 世纪中叶以后,这种宗藩关系因清政府处于内政外交的困境、帝国主义列强日益加剧对清朝和朝鲜的侵略而发生了动摇。1899 年在俄、日的威迫下,清政府与朝鲜签订《中韩通商条约》,彻底解除了清与朝鲜的不平等的宗藩关系,确立了两国平等外交关系。 关键词:清朝;朝鲜;宗藩关系;列强干涉;条约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帝国主义在争霸世界的狂潮中加剧对中国侵略的同时,也向朝鲜虐施淫暴,尤以日本和俄国为甚。朝鲜西毗欧亚大陆,南临太平洋,地接中俄,隔海邻日,堪称东北亚要冲,地理位置至关重要,所以中、日、俄三国对朝鲜皆高度重视。光绪二十五年(1899 年) 九月十一日《中韩通商条约》的签订,是清与朝鲜关系史上极其重要的转折点,该条约的签订是清朝与朝鲜国内形势乃至世界形势巨变的产物。 条约签订前清与朝鲜的关系 中国是人类文明最早的发祥地之一,其悠久的历史与文化曾使古代中国人一直享有文化上的优越感。在传统的华夏大一统观念中“, 皇天眷命,奄有四海,为天下君”[1]的思想延续了数千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这是中国古代国家对外关系准则的一个本质内涵。清代作为与汉唐并驾齐驱的盛世,同样完全继承了这一文化遗产。实际上,中国与其周围国家和地区的关系是依各王朝统治力量的强弱而有所区别的。对军政力量所不及,只有潜在影响力的,或力量及而不能长久控制的为属国;对毫无影响力的国家地区,名义上虽然亦称之为属国,实为平等独立。前者如清代的琉球及越南、朝鲜;后者如日本等[2]。 然而,清朝与朝鲜的这种宗藩关系,并不是建立在优越的经济、文化基础之上的,而是靠强硬的军事征服建立起来的。天聪元年(1627 年) 皇太极为摆脱后金政治上孤立、经济上受窘、军事上受围的不利局面,兵指朝鲜,结果朝鲜战败,双方结成兄弟之盟。以武力征服朝鲜后,迫使朝鲜每年进贡大量岁币,并禁止朝鲜练兵马。对此,朝鲜却未诚服。朝鲜与明王朝维系了200 余年的宗藩关系,当时的朝鲜除军事力量外,其经济、文化的发展都高于新兴的后金政权,又深受宋明理学思想影响,因而与明朝一样,鄙视新兴的满族,称他们为“野人”、“虏”、“贼”等,称努尔哈赤为“奴贼”、“奴酋”等。特别是后金要求朝鲜待后金使臣如待明朝使臣一样,更使朝鲜无法接受。在越境采参、逃人以及贸易等问题上,双方摩擦不断,因而在议和后的10 年间,双方冲突迭起,有时甚至形成剑拔弩张之势。朝鲜的亲明政策,最终导致崇德元年(1626 年) 后金发动了第二次侵朝战争,迫使朝鲜接受投降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是依据皇太极召降朝鲜谕旨所列的条件签订的。谕旨中所开列的条款主要可分为十二条: 1、“将明朝所与之诰命册印献纳,绝其交好,去其年号,一应文移,奉我正朔”; 2、“尔以长子及再一子为质,诸大臣有子者以子,无子者以弟为质。万一尔有不虞,朕立质子嗣位”; 3、“朕若征明朝,降昭遣使,调尔步骑舟师,或数万,或刻期会处,不得有误”; 4、“其圣节、正朝、冬至、中官千秋、太子千秋及有庆吊等事,俱须献礼,命大臣及内官奉表以来”; 5、“其所进表笺程式,及朕降诏敕,或有事遣使传谕,尔与使臣相见,或尔陪臣谒见,及迎送馈使之礼,毋违明朝旧例”; 6、“军中俘系,自过鸭绿江后,若有逃回,执送本主,若欲赎还,听从本主之便。盖我兵死战俘获之人,尔后毋得以不忍缚送为辞也”; 7、“与内外诸臣缔结婚媾,以固和好”; 8、“新旧城垣,不许缮筑”; 9、“尔国所有兀良哈人俱当刷还”; 10、“日本贸易,听尔如旧,但岁导其使者赴朝,朕亦将遣使至彼也”; 11、“其东边兀良哈避于彼者,不得复与贸易,若见之便当执送”; 12、“岁币以黄金一百两、白银一千两、水牛角弓面二百副、豹皮一百张、鹿皮一百张、茶千包、水皮四百张、青黍皮三百张、胡椒十斗、好腰刀二十六把、苏木二百斤、好大纸一千卷、顺刀十把、好小纸一千五百卷、五爪龙席四领、各样花席四十领、白苎布二百匹、各色绵绣二千匹、各色细麻布四百匹、各色细布一万匹、布一千四百匹、米一万包为定式”。[3] 以上内容虽不能总括后金与朝鲜封贡的全部,却可从中窥见后金与朝鲜宗藩关系的大体内容。 后金与朝鲜的这一城下之盟,确立了后金的宗主国地位。但朝鲜对清并非心悦诚服,在朝鲜人眼里,落后民族取代明朝汉族政权,无异于“僭窃伪号”,因而不肯“事服胡虏”[4],更何况此时明朝犹在,朝鲜仍对明廷心存一丝希望。但到平定三藩之乱以后,清廷在中国地位已稳。且武功文治业绩斐然,朝鲜才开始恭敬事大。据朝鲜史料记载,乾隆年间朝鲜著名史学家朴齐家、朴趾源等人到中国后,发现中国人除衣冠头发都已“胡化”外,其余皆如明朝所习,经济发展、技术先进,远非朝鲜所能及,因而发出了向中国学习的呼吁。[5]清朝经济、文化的发展,使朝鲜改变了以往的态度,双方的宗属关系开始步入和平发展时期,直至光绪二十年(1894 年) 中日甲午战争。 考察清与朝鲜的这种宗属关系,是一种不平等外交关系。清与朝鲜是君臣关系,朝鲜君主只能称国王,不能称帝;其妻只能称王妃,不能称皇后;国王的命令只能曰教,不能称旨。双方的宗藩关系更重要的表现在册封和朝贡等关系上。朝鲜国王、王妃、王世子等人的地位,必须在清朝皇帝册封之后才能确立。自康乾以后,清对朝鲜虽然宽怀待之,很少干预,但上述程序是必行的。每年的朝贡,也是维系这种宗藩关系的一条重要纽带。清初,朝鲜每年朝贡4 次,顺治帝迁都北京后,清廷特命由每年4 次改为1 次,在每年的正旦元日进行,这称为“三节年贡使”,也称“节使”、“冬至使”。除此以外,以进贺、陈慰、谢恩、进香、奏请、告讣等名义的来使,仍很频繁,次数居各国之首[6]。在朝贡的同时,除上纳岁以外,还要上贡诸多礼物,对此,清廷也给予大量回赐。毫无疑问,这种封贡宗藩关系,是一种以小事大的关系,属于不平等关系。但是,这同近代西方殖民主义者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关系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事实上,顺康以后,清廷对朝鲜内政一般不大干涉,也不在朝鲜派驻军队,朝鲜一般都保持着独立的地位。朝鲜虽然定期向清廷纳贡,但清廷回赐更多。实际上,清朝的着眼点只是维护其“万邦来朝”的天朝尊严,因而这种官方经济往来是一种政治行为。 条约签订的前前后后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世界局势发生巨变,帝国主义国家掀起瓜分世界狂潮,中国、朝鲜等落后的封建国家成为他们争夺的目标。在东北亚,日本、俄国对朝鲜的争夺尤为激烈。众所周知,日本自明治维新后,摆脱了封建桎梏,但国内封建残余势力尚强,国内市场有限,政府缺乏扶植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资本等因素,严重地束缚了资本主义发展。加之明治政府为发展资本主义推行的诸多政策,使本已濒于破产的下级武士陷于绝境,遂对政府产生强烈的不满。为解决国内上述矛盾,明治政府制定“武国”方针,极力推行侵略扩张政策。首选目标即隔海相望的朝鲜。同治八年(1869 年) ,日本政府内实权在握的木户孝先首倡“征韩论”,积极主张首先以兵力开拓朝鲜之釜山浦港,进而征服朝鲜。认为“皇国之兴起” ,“在东洋大放光辉,当以此为始”[7]。翌年,日本外务大丞柳前光也声言:“朝鲜国北连满洲,西接鞑清之地。绥服此地,实为保全皇国之基础,为今后经略万国之基石。倘被他人占先,国事休矣”[8]。毋庸置疑,日本征韩论者的策略是占领朝鲜,为侵略中国扫清障碍,打开通途,以保证大陆政策实施。光绪元年(1875 年) 九月,日舰云扬号擅闯朝鲜江华海峡,引发武装冲突,史称“江华岛事件”。江华岛事件发生后,日本一面武力蛮加朝鲜,另一面又向朝鲜的宗主国———中国作出试探外交。派特命全权公使森有礼赴华了解清政府对江华岛事件的反应。清政府此时心有余力不足,只好表示:“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国从不与闻。今日本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9]。日本于是更加有恃无恐,迫使朝鲜与其签订《江华条约》。 面对日本瓜分掠夺朝鲜之心日盛,清政府忧虑日甚。如李鸿章所说:“日本觊觎朝鲜,历有年所。朝鲜为东土屏蔽……倭侵高丽,则为辽京根本之忧”[10]。清政府在无力自保的历史条件下,既不能给朝鲜以有力的保护,又不甘心于朝鲜被日本独霸。为使朝鲜不至沦为列强的殖民地,清朝只好采取“以夷制夷”策略。于是,李鸿章致信朝鲜重臣李裕元说:“为今之计,近宜用以毒攻毒,以敌制敌之策,乘机次第亦与泰西各国立约,借以牵涉日本”[11],“若贵国先与英、德、法、美交通,不但牵制日本,亦可杜俄人之窥伺,而俄亦必随即讲和通好矣”[12]。但朝鲜政府内意见不一致。李裕元复函说:“牵于众议,不敢主持,朝鲜贫瘠,不能多容商船”[13]。后经清政府的反复劝导,特别是日趋危机的形势发展,使朝鲜感到联美国至少有利于“备俄抗日”[14]。遂同意清政府的意见,光绪八年(1882 年) 五月,订立《美韩条约》,欧洲列强随后涌入,“以夷制夷”之策略得以在朝鲜施行。 同年七月,朝鲜发生“壬午兵变”。清廷将这次兵变视为抵制日本在朝鲜扩张的契机,越俎代庖,控制并干涉朝鲜的内政外交。八月,清廷派北洋水师赴朝,平定兵变。清政府此举引起朝鲜的守旧派和谋求独立的开化派强烈不满。中朝关系恶化,朝鲜摆脱清朝的情绪日甚一日。开化派首领金玉认为清朝兵临朝鲜,并坚决“击灭事大党”[15]。开化派其他首领,甚至上书日本政府,请求日本“派送军舰于仁川近海,徐观时变,以救全敝国主上与东宫,以处安地”[16]。而日本则以“壬午兵变”日本教官被杀、日本使馆被袭击为口实,先后强迫朝鲜与日本签订《济物浦条约》等不平等条约,强取日本在朝鲜驻兵,享受最惠国待遇等特权[17]。 清政府“以夷制夷”的策略,实质上是拒虎纳狼得不偿失的策略,对朝鲜的政局产生了恶劣影响。1876 年至1884 年间,日、英、美、德、法、俄争先恐后逼迫朝鲜签订不平等条约,遂使日益陷入殖民地的深渊。 如上所述,围绕朝鲜问题,出现了多种势力交织对抗的局面。处于对朝鲜政治、经济权利再分配的复杂国际旋涡之中的中国,为了维护“天朝大国”的尊严,为了防止日本垄断朝鲜,为了防止俄国南下侵朝,遂将与朝鲜签约通商提到议事日程。清廷于1881 年给朝鲜请求通商的复文称:“朝鲜向无海运贸易之例,现既与外国通商,则华商前往贸易亦所不禁”[18]。1882 年李鸿章奏定《朝鲜通商章程》八条[19]。同年八月,清朝与朝鲜签订《商民水陆贸易章程》。该约文称:“朝鲜久列藩封,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议。惟现在各国既由水路通商,自宜亟开海禁,令两国商民一体互相贸易,共沾利益。其边界互市之利,亦因时量为变通。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与各国一体均沾之例”[20]。该条约的签订扩大了两国的贸易范围和规模,1883 年清与朝鲜于中江又签订《奉天与朝鲜边民交易章程》。其第一条称:“边界陆路交易原系天朝优待属国,专为便民而设,与各海口岸通商情事不同。所准随时往来,仅指奉省之与朝鲜边界商民而言,其他各国不在此列”[21]。同年九月,中朝官员签定《吉林朝鲜商民贸易地方章程》。该约序文称:“朝鲜久列藩封,勤修职贡,令两国边界改互市旧例为随时交易,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拟立吉林朝鲜贸易章程与各国通商章程两不相涉”[22]。研读上述条约,显而易见,清廷欲通过所订条款重申清与朝鲜的宗藩关系,进一步加强对朝鲜政治、军事、外交的操纵。 日本对清廷上述举动大为恼火,乃寻机报复。1884 年中法战争爆发,日本抓住时机,一面秘密勾结法国,预图夹击清朝,一面拉拢朝鲜开化派背清。1884 年,受日本支持的开化派发动政变。驻朝商务大臣袁世凯率军入宫,击退日军,救出朝鲜国王,平定政变,史称“甲申政变”。但日本并不甘心,不久,日本利用中俄伊犁之争及中法战争中国边疆危机之时,胁迫清政府与之签订中日《天津条约》。日本通过该条约取得了与清朝向朝鲜派兵的同等权力。 甲申政变后,根据中日《天津条约》,清军撤出朝鲜。当权的朝鲜闵妃集团倾向俄国,当时朝鲜局势风云突变,急转直下。俄国插足,英国强入,日本欲图独霸,清朝强化控制,朝鲜半岛危在旦夕。此时,日本一面建议清政府干预朝鲜内政,以防闵妃集团倾俄,且借机挑拨闵妃集团与清之关系;一面乘机力行改革,强化国力,迅速完成对清朝动用武力的准备。 1894 年日本发动甲午战争,战后签订了《马关条约》。该条约不仅大大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在对朝鲜问题上,清朝的宗主国地位亦在日本的威逼下被解除。该条约第一款明文规定:“中国认明朝鲜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典礼,嗣后全行废绝”[23]。 《马关条约》签订后,远东国际形势发生巨大变化。清政府的国际地位日衰一日,而日本却成为东方军事强国。朝鲜名义上脱离了宗主国清朝的控制,然而又被野心勃勃的日本钳控,仍难称“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亦属被日、俄争而食之的半殖民地国家。在日本的要挟与唆使下,朝鲜要不遗余力地消除中国属国的历史残迹,致力于修改或废除历史上有损“独立自主”的成约。上文所述中朝间在1882 年至1883 年订立的三个贸易章程,皆明文写有中朝的宗藩关系及清朝的“优待属邦”之意,当然被置于废除之列。 1896 年,为俄国所控制的朝鲜亲俄派政府委派朴台荣会见清委办朝鲜商务委员唐绍仪,表示欲与中国通使订约。清政府表示:“拟准商订通商章程,准设领事。不立条约,不遣使臣,不递国书,中国派总领事一员,驻扎韩城,代办使事,以存属国之体”[24]。不难看出,清统治者仍迷恋于宗主国之地位,仍视朝鲜为属国,设法“存属国之体”。但此举甚为朝鲜反感,亦为俄日所不容,1887 年10 月,朝鲜国王高宗称帝,改国号为大韩。 条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如上所述,鉴于清政府对朝鲜采取的“三不”政策,朝鲜为达到与清通使订约的目的,遂求助于日、俄两国。而在使朝鲜彻底摆脱清朝属国地位这一问题上,日、俄两国心气相通,共同向清施加压力。在日俄的压力下,在英、俄、德、法、美、意、澳诸国均承认朝鲜自主,并派使臣或领事驻扎汉城的国际大气候下,清廷被迫放弃“不立条约,不遣使臣,不递国书”的三不政策,于1898 年8 月13 日派安徽巡抚徐寿朋为四等公使,赴朝鲜订约。1899 年1 月17 日,徐抵韩京汉城,2 月1 日,徐向朝鲜国王高宗呈递国书,2 月20 日徐寿朋与朝外务大臣朴齐纯开始就签订中韩通商条约举行会议,9 月11 日,《中韩通商条约》在汉城签订。《中韩通商条约》共12 款,主要内容如下: 1、嗣后两国“永远和好,两国商民人等彼此侨居,皆全获保护,优待利益,若他国遇有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均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2、此次订立通商和好之约后“, 两国可交派秉权大臣驻扎彼此都城,并于通商口岸设立领事等官,均可听便”。 3、 韩国商民及商船前往中国通商口岸贸易,凡应完进出口货税、船钞并一切各费,悉照中国海关章程与征收相待最优之国商民税钞相同;中国商民并其商船前往韩国通商口岸贸易,应完进出口货税、船钞并一切各费,亦悉照韩国海关章程与征收相待最优之国商民税、钞相同。 4、韩国商民前往中国通商口岸,在所定租界内赁房居住,或租地起盖栈房,任其自便。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之货,均许售卖。中国商民前往韩国通商口岸,在所定租界赁房居住,或租地起盖栈房,任其自便。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之货,均许售卖。 5、中国民人在韩国者,如有犯法之事,中国领事官按照中国律例审办。韩国民人在中国者,如有犯法之事,韩国领事官按照韩国律例审办。韩国民人性命、财产在中国者,被中国民人损伤,中国官按照中国律例审办。中国民人性命、财产在韩国者,被韩国民人损伤,韩国官按照韩国律例审办。两国民人如有涉讼,该案应由被告所属之国官员,按照本国律例审断。原告所属之国可以派员听审,承审官当以礼相待。听审官如欲传询征见,亦听其便。如以承审官所断为不公,亦许详细驳辩。 6、中国向不准将米谷运出外洋,韩国虽无此禁,如或因事恐致境内缺食,暂禁米粮出口,经地方官照知后,自应由中国转饬在各口贸易商民,一体遵办。 7、倘有两国商民欺罔 卖贷借不偿等事,两国官吏严拿该逋商民,令追办债欠,但两国政府不能代偿。 8、中国民人,准领护照前往韩国内地游历、通商,但不准坐肆卖买。违者将所有货物入官,接原价加倍施罚。韩国民人,亦准请领执照前往中国内地游历、通商,照相待最优之国民人游历章程,一律办理。 9、凡两国官员商民,在彼此通商地方居住,均可雇请各色人等,襄执分内工艺。 10、两国陆路交界处所,边民向来互市。此次应于定约后,重订陆路通商章程税则。边民已经越垦者,听其安业,俾保性命、财产。以后如有潜越边界者,彼此均应禁止,以免滋生占端。至开市应在何处,俟议章时,会同商定。 11、两国师船,无论是否通商口岸,彼此均许驶往,船上不准私带货物,惟有时买取船上食用各物,均准免税。其船上水手人等,准听随时登岸,但非请领护照,不准前往内地。如有因事将船上所用杂物转售,则由买客将应完税项补交。 12、此次所立条约,俟两国御笔批准,至迟以一年为期,在韩国都城互换。然后将此约各款彼此通谕本国官商,俾得咸知遵守[25]。 《中韩通商条约》经两国皇帝批准后于同年12 月15 日,在汉城互换后,立即生效。此后,根据此条约,中朝两国互派使节驻扎对方首都。1899 年12 月11 日,清政府任徐寿朋为驻朝钦差大臣。徐寿朋抵达汉城,即呈递光绪帝写给朝鲜国君的国书。国书中称:“我两国同在亚州,唇齿相依,宜敦和好⋯⋯朕矜知徐寿朋才识兼优,和平通达,堪以派充驻扎贵国出使大臣,务望大皇帝推诚相待,俾尽厥职。从此两国永敦亲睦”[26]。清驻朝鲜总领事馆设在汉城,于仁川、釜山、镇南浦设领事馆。朝鲜首任驻清使节为沈相薰,他于1900年2 月赴北京就任。 《中韩通商条约》的签订对中朝两国关系产生深远影响。首先,此条约的鉴定,标志着中朝两国平等外交关系的建立,彻底结束了清初以来朝鲜对清政府“以小事大”的宗藩关系;其次,在平等的外交关系下,两国结成平等互助关系,有助于两国和平与发展;第三,两国商民可在对方通商口岸、内地经商,促进了两国贸易的发展;第四,两国边民已越垦者,保其安全,双方此后严禁越境,从而减少两国边界纠纷的发生,边境地界得以平静与安宁。 总之,《中韩通商条约》的签订,彻底结束了中朝间的宗藩关系,标志中朝两国平等外交关系正式建立,对中朝关系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1]《尚书·大禹谟》。 [2] 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页1 。 [3] 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页3593~3594 。 [4]《李朝仁祖实录》卷32 ,页9 。 [5] 朴齐家:《北学议》(韩国史编纂委员会影印) 。 [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02 。 [7]〔日〕木户孝先:《对华回忆录》(中文译本) ,页10 。 [8]《日本外交文书》,卷2 ,页7 。 [9]《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 ,页1 。 [10]《李文忠公全书》,译署涵稿,卷1 。 [11] 郭廷以:《近代中国史事日志》(上) ,页656 。 [12]《清季外交史料》卷16 。 [13]《清季外交史料》卷16 。 [14] 朴日根:《美国的开国政策与韩美外交关系》,页156 。 [15] 古筠纪念会编纂:《金元筠传》(上) ,页147 。 [16] 彭泽周:《明初期日韩清关系之研究》,页229~230 。 [17] 日本国际学会:《日本外交史研究》,页81~82 。 [18]《清季中日朝外交史料》,页484~485 。 [19]《清史稿》卷526 ,列传332 ,属国一,朝鲜。 [20]《光绪条约》,卷59 ,页18 。 [21]《清季外交史料》,卷34 页13 。 [22]《清季外交史料》,卷38 ,页50 。 [23]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卷2 ,页294 。 [24]《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页4856 。 [25]《清季外交史料》,卷139 。 [26]《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页5285 。 (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7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