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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萍:清朝治理新疆地区宗教政策探析(1755—1884)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原文出处:《兰台世界》2016年第17 期,第104—108页。
    作者简介:李丽萍,中共新疆区委党校民族宗教理论教研部讲师,主要从事民族关系与民族问题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历代政权治理新疆时期宗教政策研究”(11XZJ019)。
    摘要: 清朝新疆建省前(1755-1884),清政府治理新疆的宗教政策主要侧重于伊斯兰教,以“恩威并用”作为管理新疆维吾尔族信仰的伊斯兰教的总方针和政策,这一宗教方针主要体现在:改造原有伯克制度,实行政教分离;尊重宗教传统;处理和卓后裔问题;对伊斯兰教不同教派采取不同的政策。
    关键词:清 新疆 宗教政策
    清统一新疆前,为维护清朝的统治,巩固与蒙古诸部的结盟,清政府对待藏传佛教采取的是怀柔政策,即“以黄教柔顺蒙古”,统一新疆后,对天山北路的蒙古部众仍沿用这一政策。而对于新疆维吾尔族信仰的伊斯兰教,清政府始终秉承“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政策。一百多年里,清政府治理新疆的宗教政策也主要侧重于伊斯兰教。
    一、改造原有伯克制度,实行政教分离
    清乾隆年间,在清军即将取得平定大小和卓叛乱的最终胜利之时,对于南疆应当采用何种行政体制已成为清政府的当务之急,鉴于当地民族聚集居住和宗教信仰的情况,乾隆帝最终采纳了参赞大臣舒赫德的建议:在改造调整的前提下,沿用当地原有的伯克制度。
    1.改造伯克制度,避免宗教势力干预政治。首先,由清政府任命阿奇木伯克来“总理一城大小事务”,即管理当地民政事务,并对各城驻扎大臣负责;将阿克苏、叶尔羌、喀什噶尔等大城的阿奇木伯克定为三品官员,各阿奇木下属的伊什罕的各级中小伯克分别定为四至七品不等,取消了伯克世袭制,“缺出则拣选补授,各城一律办理”[1]卷 592。这一更改就使得以往伯克受制于阿訇等宗教势力的局面发生了彻底的转变,阿訇不再对伯克的任命有重大的影响和选择权力。与此同时,在政教分离政策的指导下,清政府也要求阿訇等宗教势力不得担任伯克地方官职。对阿訇干政、参政等做了严格的限制,“在教内担任职务的阿訇、伊玛目、喀孜、穆夫提等,不准许在政府机构中担任职务,同样政府官员一般也不能再兼任教职。”[2]245这一规定一直延续,没有改变。其次,对原有伯克制度有所保留。阿奇木伯克虽“总理一城大小事务”,但其之下还有分管不同事务的若干种伯克,其中还有几种伯克是由宗教职业者担任的,如管理司法的哈孜伯克,管理宗教事务的茂特色布伯克,专司教习经馆事务的匝布梯默克塔布伯克。管理司法的哈孜伯克,其下属还有分管头目诉讼的斯帕哈孜伯克、分理细民诉讼的拉雅哈孜伯克及分管“缉奸捕盗,兼管狱务”的帕提沙布伯克等。清政府考虑到当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在改造伯克制度的过程中,保留了管理司法和宗教事务的伯克,但他们的权力都较以往有下降,他们在清朝驻扎大臣的监督之下,仅对一般的民事或刑名案件有依照伊斯兰教法的权力,在《回疆则例》中,也逐一罗列了具有司法职能的伯克的职责。可以看出,清朝政府对伯克制度的沿用和改革,体现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和因俗而治的理念。
    2.注重阿訇的选拔,实行荐举责任制。清改造伯克制度后,伯克受制于阿訇的局面不复存在,相反,伯克的社会地位明显提高,居于阿訇之上。但在社会生活中,阿訇还是极有影响的。他们在不同的领域都有着一定的势力,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二者相互勾结,营私舞弊的现象。乾隆时期,就已经出现伯克等上层人物榨取下层百姓民脂民膏的现象,虽然清政府也采取各种措施制度禁止盘剥百姓,但却屡禁不止,伯克在阿訇的选拔和任命上也徇私舞弊“,以致阿浑任意剥削,无所不知。”
    自道光朝张格尔之乱起,境外和卓后裔与境内信徒勾结,不断侵入南疆,其中即有宗教人士做内应,如清政府平定张格尔之乱时,清军在阿克苏之战遇到的数千叛匪,其头目是来自喀什噶尔的两名“大阿浑”,清军在叶尔羌、和闐搜获的叛乱骨干分子,多数是从喀城过去的“白帽回子”,尤以“白帽大阿訇”为主[3]138。鉴于此,朝廷认识到阿訇对于当地统治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开始重视阿訇的选拔,那彦成任钦差大臣,在南疆处理张格尔之乱善后事宜时,就曾奏报:“(阿訇)必需慎选得人,常以正言教导,回子自皆群趋于正,不敢相习为非。但近年以来,均系阿奇木徇情举充……尤为隐患,应严行示禁。嗣后责令阿奇木,遇有阿浑缺出,由各庄伯克、回子,查明通达经典,诚实公正之人,公保出结,听候阿奇木禀明各大臣点充。伯克人等不准徇私滥保,阿奇木不准任意挑剔。仍于每月朔望,阿奇木带领阿浑至大人衙门叩见,日久熟认,内有何人不可靠、不知经典、化导无方、刻剥回户者,即行惩革,原举之阿奇木伯克等一并参办。”[4]37-38清政府采纳这一建议,坚持阿訇的选拔必须秉持“通达经典、诚实公正”的标准,实行荐举责任制,即伯克对所荐举的阿訇负责,将阿訇的任免权控制在政府手中。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徇私舞弊、勾结渔利的现象,也有助于维护南疆地区的统治秩序。此外,对支持清朝政权、在平叛中有功或者主动归顺的阿訇,清政府也给予表彰,赏给品级和翎顶。清政府对阿訇选拔的控制,是政教分离策略的又一表现,目的是避免宗教干涉世俗政务,确保政治统治秩序的稳定。
    二、尊重宗教传统
    清统一天山南北后,非常重视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在北疆蒙古族、哈萨克族和东疆哈密、吐鲁番的维吾尔族实行政教合一的札萨克制,在南疆(回疆)实行伯克制,采取政教分离的宗教政策,对待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的尊重策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和管理和卓麻扎。清乾隆帝平息大小和卓叛乱后,谕令“:逆贼霍集占等,虽负恩肆恶,自取诛戮,至其先世,君长一方,尚无罪戾,今回部全定,喀什噶尔所有从前旧和卓等坟墓,可派人看守,禁止樵采污秽,其应行修葺分例,并著官为经理,以昭国家矜恤之仁,而外藩等亦共知所激劝。”[1]卷 609清政府派地方官员维修麻扎,并专门给予钱粮派人守护麻扎,这种尊重和保护当地人信仰和宗教活动的做法产生了积极效果,当地喀什噶尔参赞大臣阿里衮奏报称:“派任看守回部旧和卓之墓,经向回人宣示,无不顶礼感激……回部喀什噶尔旧和卓坟墓,原有三十帕特玛地亩钱粮,看守回人十二户,仍照旧管理,以供祭祀修葺,余为伊等养赡。”[1]卷 614这一奏报充分展现了清朝政府宽容的宗教政策。
    2.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习俗和宗教活动。清政府“在对待宗教持宽容态度问题上,表现得十分仁慈”,不干涉当地居民的宗教习俗和宗教活动,认为“缠头环耳各随宜,何必衣冠尽改之”[1]卷 551。譬如服饰上,男性大都着阿拉伯式长跑,妇女带盖头或头巾,男性冠白帽与头缠。节庆上,当地仍保持伊斯兰教传统节庆仪式和氛围,“开斋之夜,经夜鼓吹,其阿奇木伯克鲜衣华服,金丝黄阿浑帽,驼马皆蒙以锦鞍,各五七对旗帜,海达尔歌舞纷纷前导,伯克、阿浑皆白帽围随左右……一同入礼拜寺诵经,通城男女,皆新衣喧闹巷寺……礼拜毕,均随入阿奇木家拜年,阿奇木劳以牛羊之肉,葡萄之酒。”[5]15
    3. 尊重当地的经堂教育和佛教寺院教育。清朝时期,南疆伊斯兰教的经堂教育一直占有明显的优势,可以说在教育领域一直是由伊斯兰教机构主持的,即使新疆建省后,经堂教育也仍占重要地位。19 世纪前期,天山南部学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迈克泰甫)和高等教育(迈得力斯),绝大多数的初等教育是在清真寺内完成,一般农村清真寺都设儿童启蒙学堂,由各寺阿訇担任教师,主要是背诵《古兰经》。而高等教育主要在经文学校内完成,这些经文学校一般附设在各城的会礼大寺或著名的麻扎,学生在系统掌握伊斯兰教神学知识外,还要能够熟练地掌握阿拉伯语和波斯语。喀什噶尔城的“艾提卡迈得力斯”、叶尔羌城的“阿勒同迈得力斯”、阿克苏、库车、和田的“加曼迈得力斯”等都是那一时期比较著名的经文学校,曾培养了一批基层军政官和神职人员。
    北疆信仰伊斯兰教游牧民族的经堂教育,也依附于伊斯兰教清真寺,经堂教育的费用由清真寺提供。但由于牧民居住不定,清真寺和经文学堂也没有固定的。北疆最早的经文学校是由乌孜别克族学者沙黑·满素尔于1820 年在阿勒泰地区创办。此后,草原上也出现了由沙比提串毡房招收哈萨克族学生这种教育模式。清晚期,北疆哈萨克族聚居地区的经文学堂不断增多,经堂教育成为游牧民族主要的教育方式,即使民国时期,经堂教育仍在少数民族中延续下来。他们经堂教育学习内容为宗教仪式、祈祷文、阿拉伯文、古兰经、宗教诗等,多数人学习二至三年。
    在蒙古人中,寺院教育一直是蒙古人学习知识的主要途径,当时新疆较大的寺院都有教授普通知识的职责,其学习内容涉及医学、天文、法术、历算、刻经、学经等,蒙古族儿童在六七岁能够识字后就开始学习梵文,诵读经文。蒙古族传统寺庙教育要求“人生六、七岁,即令识梵文,诵喇嘛经”[6]卷 38。每位喇嘛都必须读完规定的课程,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逐级升级,学完所有课程后升为格林,再升格其勒,初学佛经外,还学习哲学、翻译、蒙医、手工艺、历法等知识。
    清朝时期,伊斯兰教的经堂教育和藏传佛教的寺院教育能够存在和发展,关键在于清实行的修其教不易其俗的政策,尊重当地的宗教习惯,对天山南北一直存在的经堂教育和寺院教育体制未加以干涉。
    三、对和卓后裔问题的处理
    对和卓后裔的策略,因时局变化而大致分为招抚防范、剿抚并用、剿灭三个阶段。下面分别叙述:
    1.招抚防范阶段。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一方面安抚优待和卓家族中未参与叛乱的成员,如对反对大小和卓叛乱的喀喇玛特和卓一系之人给予优待措施,安排在京师生活,并赐予一定的爵位,生活上享受优厚待遇。另一方面,在南疆搜寻大和卓布拉尼敦诸子,以防止其危害政府的统治秩序。布拉尼敦诸子中有三人由巴达克山酋长交出并送往京师,但另有一子萨木萨克,始终未查找到,1761 年阿克苏办事大臣奏报查出萨木萨克,乾隆帝谕以“萨木萨克尚属幼稚,不应缘坐,送来京师,唯加恩养育可耳。”[1]卷 632乾隆的谕旨体现了清政府对和卓家族未参与叛乱之人的宽大态度,试图以招抚和卓后裔的策略实现南疆地区的稳定。至此,清政府认为和卓后裔均已找到,便停止寻找。但时隔二十多年后,才发现此乃假萨木萨克,真人早已流往境外。这一事件为清朝中晚期西部边陲长期动荡不宁埋下祸根。1784 年,已成年的萨木萨克派人从境外潜入喀什噶尔,联络信徒,此事被当地官员发现,奏报朝廷。起初,乾隆帝通盘考虑后,指示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鄂斯满“:可密遣人将萨木萨克诱来,送至京师安置,赏给职衔”,意图以此善举招抚和卓后裔萨木萨克。这一时期,政府对和卓后裔问题的处理,一直采取招抚策略,甚至在乾隆帝晚年,仍没有放弃最后的招抚,乾隆帝在接到长麟关于萨木萨克欲派其子“先行进京瞻觐”的奏报后,认为这是回疆宁谧的好机会,要求长麟等“即派妥员,迎出卡伦,分起照管,将萨木萨克父子俱行送京安插”[7]卷 31。但萨木萨克又改变了主意,拒绝进京。在查获萨木萨克与信徒的书信中,也可看出其“言语悖谬,甚属可恨,即解至京中,亦不能承受朕恩”[1]卷 1203。鉴于此,清政府开始积极防御,严密防范萨木萨克与境内信徒的勾结,一旦查出萨木萨克与境内党羽暗中勾结,则严惩不贷。
    从平定南疆至乾隆帝执政晚期,在对待和卓后裔的问题上,清政府一直是积极防御和招抚的态度,这与乾隆本人对边疆问题的重视有极大的关系,也说明清政府非常重视伊斯兰教。由此,清政府开始了长达数年的对境外和卓后裔的防范,直至光绪初年清廷平定阿古柏叛乱时,和卓后裔问题才随着和卓后裔被当地人遗忘而彻底不存在。
    2.剿抚阶段。嘉庆时期,由于嘉庆本人对和卓后裔问题的不重视和地方官员的迎合,对于和卓后裔问题的处理,采取了消极防御,被动防守的态度,甚至否认实有其人,称:“萨木萨克,久在边外逃窜之犯,本可置之不问,内投与否于边务何关?朕意中并无此事,亦无萨木萨克其人,盖恐边臣邀功喜事,或启衅端,犬羊之遗种不值我斧钺也。”[7]卷 44为此也惩办了积极查找萨木萨克后裔的地方官员,如“玉努斯”事件,这严重打击了当地官员查找后裔的积极性,唯恐避之不及。一定程度上为后期出现的和卓后裔侵入南疆,制造叛乱的局面埋下祸根。
    道光六年,南疆地区出现张格尔之乱,时隔三年,道光十年,又发生玉素普之乱,道光二十七年又出现七和卓之乱,频繁的和卓后裔叛乱事件,使得清政府也逐渐认识到境外的和卓后裔对南疆白山派信徒依然具有极大的鼓惑力,他们内外勾结、制造祸端,严重影响边疆的稳定。这也改变了清政府对和卓后裔放任不理的态度,清政府积极修正之前对和卓后裔及其内外勾结的政策上的失误,剿抚兼施,恩威并用,同时派钦差大臣赴南疆积极调查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争取民心,以实现边疆地区的稳定。
    清政府虽然在平定张格尔叛乱和玉素普叛乱的过程中,已镇压和驱逐大批和卓追随者的骨干分子,但十七年之后发生的七和卓之乱和倭里罕之乱也再次说明,境内和卓追随者不断地生成,只要境外和卓后裔一挥臂,他们就群起响应,再次在南疆制造暴乱活动。清朝的剿抚政策并不能彻底地解决和卓后裔叛乱。归根到底,关键在于当地白山派信徒对和卓后裔的迷信,这种思想上的狂热是南疆和卓后裔叛乱得以不断出现的最根本原因,不消除当地信徒对和卓后裔的迷信和狂热,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和卓后裔叛乱问题。
    3.剿灭阶段。同治年间,境外和卓后裔蠢蠢欲动,在浩罕军官阿古柏的“陪同”下入侵南疆,史称“阿古柏入侵”。此时的和卓后裔只不过是阿古柏的傀儡,和卓后裔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也不比以往,白山派信徒对和卓后裔的狂热也随着和卓后裔在历次入侵中的倒行逆施而逐渐淡化,和卓后裔也因为自己的残暴逐渐失去了信徒的崇信。阿古柏为夺取权力,拉拢当地宗教势力的支持后,铲除了和卓后裔,倭里罕等人暴毙,布鲁素克被赶出了新疆,死在境外。阿古柏这一做法加速了和卓家族的灭亡。
    左宗棠大军以摧枯拉朽之势消灭了阿古柏伪政权,新疆从此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这一方面归功于清军平定阿古柏入侵,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和卓家族因为自身的残暴而最终失去了世袭信徒的支持,不再有追随和卓后裔的叛乱事件。即使逃出境外的阿古柏伪政权残余匪帮拉拢和卓家族最后的一两名和卓后裔,效仿当年和卓叛乱,企图重演历史,进犯南疆,但几次骚扰都被清军消灭在边境一带。境内的白山派信徒也未再群起响应,和卓家族已被他们的世袭信徒忘记,和卓家族退出了历史舞台。
    四、对伊斯兰教不同教派的政策
    清政府对待伊斯兰教不同教派的政策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维吾尔族当中白山派和黑山派区别对待的政策,二是扶持回族“旧教”、打压“新教”的政策。
    1.对待白山派和黑山派的政策。清朝统一天山南北后,坚持“无分于种类”,不以宗教派别来区别对待维吾尔族穆斯林中的白山派和黑山派,而是以是否忠诚归顺,功勋是否卓著,即政治上是否忠诚来选拔任命伯克。清朝任命的伯克中,如额贝都拉,额敏和卓,鄂对(黑山派)等都因在平定大小和卓叛乱中有功而被重用。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清政府并没有注意到在当地伊斯兰教中有白黑两派的存在。
    直至张格尔叛乱前后,清政府才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清对待黑白两派的态度发生变化,主要原因是白山派和卓家族的世袭信徒们对和卓的狂热崇信,只要和卓后裔由境外进入南疆作乱,他们必然群起响应,如张格尔叛乱时,长龄将军给道光皇帝的奏折中就曾指出:“此次张逆作乱,陷及四城……实由回子迷信宗教,崇信和卓,以致不畏官兵,不恤身命……所获活贼皆自认从逆,情甘就戮,并有至死而犹念经,口呼和卓者。”[8]24自张格尔叛乱至阿古柏入侵期间,和卓后裔多次入境来到喀什葛尔一带,凭借其祖上阿帕克和卓遗留下来的世袭性影响力,就有成千上万人附和响应,出现“白帽回子闻风响应”,“不止数万蜂起造逆”[8]28的现象。
    而黑山派与白山派之间的教派纷争,客观上使黑山派民众们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白山派后裔从事的叛乱活动。自清政府平定大小和卓叛乱时起,黑山派一直是站在清朝一边,维护国家统一,积极协助清朝平定叛乱,在史料中,也多见“黑帽回子多不从逆”(清宣宗实录)卷 177“黑帽回子竟多有死义之人”[4]43的奏报。张格尔入境,占据喀什噶尔后,大肆杀害黑帽回子,导致两派的矛盾再次激化,黑山派信徒“志切同仇,迎迓官兵,随同打仗,颇著忠诚。”[8]9在之后的和卓后裔叛乱中,黑山派为维护边疆稳定,坚守城池,与清兵共同抵抗和卓后裔的入侵,有的黑山派伯克甚至在平叛中献出了生命。
    虽然清政府表明对两大宗教派别“并无分别偏好”,在平叛过程中坚持剿抚策略,对待白山派信徒也没有滥杀无辜,如平张格尔之乱时,道光帝曾朱谕将军长龄:“如实未助逆之回庄,不但不可妄行杀戮,仍要严束兵丁,勿得骚扰……唯有先声夺人,进兵时调度完全……倾心孝顺这,又须施以德惠,俾令知感。”[9]卷 102但张格尔之乱平定不久,时隔三年,又发生玉素普之乱,各地办事大臣奏报称,此次事件仍属白山派和卓后裔及其世袭信徒叛乱,据乌什办事大臣奏报:“探得喀什葛尔、英吉沙尔二城白帽回子从逆者甚多……闻喀什葛尔黑帽回子有一千多人在城内随同防守,其余逃避远庄,并未助逆;白帽回子及惰兰回众附和安集延从逆,布鲁特等到处抢劫,搜取财物。”[9]卷 173可见此次叛乱中,白山派信徒仍是纷纷附和,而黑山派民众则站在清政府一边,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国家统一,边疆稳定的作用。此时清政府对待两派的态度已发生变化,如清政府明谕“其有被贼胁从者,亦不可妄戮无辜。黑帽回子,犹当妥福得宜。”[9]卷 181道光皇帝一再指示将军长龄“:其惰兰回子、白帽回子等安心从逆,甚属可恶,该将军等先行传知哈嚷阿、杨芳、胡超等,一律剿洗净尽……务须永绝根株,以除后患。”[9]卷 179此后随着和卓后裔扰乱的加深,清政府为平叛而逐渐倾向于对参与叛乱的白山派信徒实行“剿洗”策略,给予维护边疆稳定,国家统一的黑山派官员奖赏和鼓励。毛拉穆萨·塞拉米在《伊米德史》中对两派当时的心态,曾这样描绘:“在那个时代,如果从安集延来一位和卓,白山派犹如重见天日……若从北京以绿茶赐赏下来,黑山派就认为是最高的荣誉。”
    2.扶持回族“旧教”、打压“新教”的政策。清统一新疆之后,为巩固边防,解决军队的粮饷问题,在新疆实行屯垦政策,清政府也鼓励内地农民来新疆垦荒,于是,大量的回族陆续由内地迁入新疆各地,也把内地回族的“门宦”制度带进了新疆。乾隆时期,陕甘地区回族内部新、旧教之间发生冲突,清政府采取了扶持“旧教”,打压“新教”的政策,并将“新教”视为“邪教”,严密防范,禁止传播。苏四十三起义失败后,大量回民西逃新疆,清政府严行禁止“新教”信徒在新疆活动,如乾隆四十九年十月,清朝查获库车回民马起蛟等四人私带经卷出口,虽经核实后,马起蛟等人并非“新教”信徒,但还是被“发往烟瘴”,为此,乾隆帝特别指出:“新疆地方贸易回民,有如马明心之兴起邪教,念经惑众者,自应搜查。似此经卷,皆回民俗习之经,若一经搜获,即将回部伯克头目尽兴查办,不特使回部心生疑惧,亦殊非朕柔徕回部至意。嗣后惟当留心访查马明心亲眷及伊门徒,马姓回民外,再不得于回民内如此纷纷查办……如再有马明心近族,须留心防范,毋使偷越边隘。”[1]卷 1217乾隆帝五十七年,叶尔羌回子迈玛第敏因私教内地前往贸易回民李子重等十八名“摇头默念,大干例禁”,被“改发烟瘴”,李子重等人“转解刑部审明治罪,定以重辟”;乾隆帝再次重申:“老教回子念诵经典,向不摇头,高声朗诵,唯新教有此念法。从前苏四十三、田五等,俱因学习新教,滋生事端。经官兵平定后,叠加饬禁,始知斂戢,今迈玛第敏又于叶尔羌地方创新新教,李子重等私相传习,已有十八人之多,看来竟因为时稍久,回民等查禁渐懈,以致故智复萌,敛钱惑众,不可不杜其渐……务宜留心查察,如回民等有私习新教情事,即严禁办理,以断根株,不得日久疎懈。”[1]卷 1410这一禁令列入《回疆则例》当中,对“新教”活动严厉禁止的政策也一直持续到新疆建省之后。此外,清政府还禁止内地回族至回疆充当阿訇[10]523,以防范内地穆斯林与回疆穆斯林相连结,反抗清政府的统治。
    通过对清治理新疆时期宗教政策的梳理,这一时期宗教政策具有以下特点:以实现国家的大一统为宗教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分而治之的宗教政策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因俗而治的宗教政策延缓了大清律的推进。在宗教上,清政府坚持政教分离,尤其是对伊斯兰教实行更为严格的政教分离,但这是在“因俗而治”基础上的分离,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政教分离,伯克制度仍还保留一定的宗教性,它影响了或者说延缓了大清律的推进。上文中提到,清政府严禁阿訇等宗教人士干预政治,阿訇的权力大大缩小。然而,由于清政府默认民间宗教法庭的存在,也就间接地默认了阿訇等宗教人士仍具有在基层调解裁判民事纠纷的司法职能,阿訇等宗教人士仍然在群众中具有较大的影响,伊斯兰教法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影响,并影响着政府的司法审判。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局面:清政府注重在公法领域内实现制度与实践的一体化,即保证大清律在新疆的实践,以期维持和稳固清的统治,但却遗漏或忽视了塑造当地民众对大清律法在私法领域内的认同。正如左宗棠所说:“北路得之准部,南路得之回部,皆因俗施治未能与内地一道同风,久已概为边地。”[11]193长期以来,这种忽视使得宗教神学观念在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当中仍占据统治地位。
    客观上看,这种因俗而治和民族隔离政策在清统一新疆初期,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维护了清的统治和国家的统一。但长此以往,体制政策僵化,未能与时代发展同步,新疆,尤其是南疆,它实际上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宗教氛围浓厚的封建社会,当地的社会发展没有完全跟上整个国家的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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