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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全:试论清廷保护蒙民利益的制度建设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原文出处:《满族研究》2015年第 1期,第49—52页。
    作者简介:马德全,内蒙古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 内蒙古 通辽 028043
    基金项目: 内蒙古民族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金资助项目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研究” 课题 (BS310) 阶段性成果。
    摘要: 维护蒙民利益, 保持蒙旗稳定, 是清廷的既定国策。 前期蒙旗社会的主要利益冲突发生在属民和王公贵族之间。 随着汉族移民的大量涌入, 蒙汉两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开始出现, 并呈尖锐化趋势。 为了维护蒙民利益, 保持蒙旗稳定, 清廷从减轻属民负担、 加强赈济、 保护蒙民土地权益三个方面加强了制度建设。 本文对此进行了认真探讨。
    关键词:清廷; 蒙民利益; 制度
    维护蒙民利益, 保持蒙旗稳定, 充分发挥其屏障朔方的作用, 是清廷的既定国策。 前期蒙旗社会的主要利益冲突发生在属民和王公贵族之间。 随着汉族移民的大量涌入, 蒙汉两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开始出现, 并呈尖锐化趋势。 如何通过制度建设, 维护蒙民, 主要是底层蒙民的既得利益,是清廷制度建设的一个亮点。 本文在利用史料的基础上, 从减轻差户负担、 加强赈济、 保护土地所有权三个方面对清廷如何加强法制建设, 维护蒙民既得利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探讨。
    一、 减轻差户负担, 避免差户因负担过重而逃亡
    王公贵族和属民之间, 是清初蒙旗社会的两个对立阶级。 王公贵族的过度剥削, 常常导致属民破产逃亡, 严重影响了蒙旗社会的稳定。 清朝顺治初年就规定了蒙古王公每年向属民征收贡租的数量。 即 “有五牛以上, 及有羊二十者, 并收取一羊。 有羊四十者, 取二羊。 虽有余畜, 不得增取。有二羊者, 取米六锅。 有一羊者, 取米一锅。 其进贡、 会盟、 游牧、 嫁娶等事, 视所属至百户以上者, 于什长处取一牛一马之车。 有三乳牛以上者, 取乳油一腔。 有五乳牛以上者, 取乳酒一瓶。 有百羊以上者, 增取毯一条。 滥征者罪之。 ”[1]
    康熙三十年 (1691) 还议准了旗内、 旗际之间互济制度: “众蒙古王贝勒以下, 耆老什长以上,谨遵恩旨, 严行晓谕各旗, 嗣后均择水草佳处游收, 轻役减税, 务求永远营生之道。 今先查明贫乏之户, 由本旗札萨克及富户喇嘛等抚养, 不足则各旗公助牛羊。 每贫台吉, 给牛三头, 羊十五只,每贫人给牛二头, 羊十只, 令其孳育, 永作生理, 毋为盗贼, 亦不致流亡。 取具众旗承领养赡贫人数目印结, 一并送院注册存案, 倘日后有以贫穷告者, 照册将该管札萨克议处, 有告赈不实者, 仍治以罪。 ”[2]
    这两项规定后来都被载入 《蒙古律例》、 《理藩院则例》、 《理藩部则例》 中, 作为法律法规,得到持久、 强制的执行。 以后各代皇帝对上述两项制度始终严格执行, 并时常晓谕各旗王公减轻对属民的压榨。 如雍正继位当年, 就对蒙古各地王公贵族的横征暴敛现象提出告诫。 “……六十余年来, 尔等属下偶有饥馑灾伤, 莫不发帑与粮, 资给畜牧, 更派富户屯田代耕, 使饥者复安, 散者复聚。 皇考养育尔等蒙古恩泽重矣, 大矣! 曩者, 郭尔罗斯以岁饥闻, 朕仰体皇考圣意, 即遣大臣前往, 发仓赈救, 赏给牛羊。 今喀喇沁、 翁牛特八旗又以岁饥闻, 复遣大臣前往, 即速察明饥口, 动用正项钱粮, 买米散赈。 夫一时阻饥, 朕虽赈之, 常年贫乏之民, 在尔各君长, 于本旗内裒多益寡,互相赈恤, 以养育之, 庶几得所耳。 若仍然厚敛重徭, 纳之于阽危之域, 使之至于散亡, 孰为尔等纳赋, 孰为尔等供徭? 爱民惠下, 是第一要务, 不可不知也。 连岁灾旱频仍, 今年又遭饥馑, 尔等各子其民者, 如何减赋, 如何轻徭, 如何裕其农功, 如何孳其畜牧, 尔等王、 贝勒、 大臣等议定,务使各得生理, 以仰副我皇考圣心, 以慰朕心。 定议之后, 傥有显背公议, 仍然重赋苛役者, 国法俱在, 非朕所得而私也。 我皇考目睹尔等长成, 爱如子孙, 事事包容, 处处轸恤。 尔等视皇考如祖父, 恃皇考之慈爱, 每事懈逸。 朕新即位, 务须各尽尔职。 谨慎小心, 管辖属下, 训练兵丁, 严禁盗贼, 奉公守法, 循分安生, 仰报我皇考轸爱之恩, 俾朕得以仰法。 皇考慈惠尔等至意, 始终保全,永永勿替, 朕之愿也。 今日特于皇考梓宫前, 谕尔等知之。 ”[3]
    对于各项法规的执行, 仅靠说教, 是很难落实的, 清廷对此非常清楚。 于是对于一些无视法规,肆意搜刮属民, 民愤极大的蒙旗扎萨克, 则给予免职处分, 以求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如喀左旗第十八任扎萨克巴达玛敖斯尔尚未正式袭职, 就作威作福, 乱放官缺, 勒派佃户及铺户银两。 清廷派热河都统寿荫前往调查, 因其 “……辄放属官并奖给奴才顶戴, 实属不知检束, 巴达玛敖斯尔著即行革职。 至折内所指各项陋规名目, 著该都统饬令概行裁革, 嗣后承袭之员, 如再有收受陋规情弊,并著随时严参。 ”[4]
    由于政治环境整体的逐步恶化, 法律法规、 劝诫、 惩罚不可能从根本上减轻属民的负担, 但是,常常绷紧一下各旗扎萨克大脑中的爱民之弦, 至少在一定时期、 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抑制属民负担的加重, 对缓和阶级对立, 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转还是十分有利的。
    二、 加强对差户的赈济, 使之不因自然灾害而破产
    有清一代, 对蒙旗灾荒的赈济, 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 清廷对赈灾工作高度重视
    “康熙二十八年 (1689) 八月丁丑, 谕内大臣、 大学士等, 朕自春至今, 缘兹旱灾, 无日不殷忧轸念。 近出口阅视, 更不堪寓目。 当此仲秋之时, 即以山核桃作粥而食。 若时届冬春, 何以存活,且闻诸蒙古所在亦然。 如此情形, 躬亲目击, 忧悯不能自止。 前于口上积粮, 特为众蒙古计, 今蒙古牲畜, 目前尚可支持, 若不予给米粮, 则牲畜羸瘦, 至极穷困之时, 虽再议给赈, 无论彼不能承领, 此间亦无术可以运致矣。 今择贤能官, 分遣诸处, 察其实不能存活, 极困穷者。 一面令带人夫车辆骆驼而来, 何旗于何口相近, 即以就近口上所收粮食量给之。 则所需之粮, 不至万斛, 而众蒙古之困苦可救矣。 粮食足而牲畜存, 渐与丰年, 庶可得济。 其集议以闻, 寻议差理藩院官前往, 会同各扎萨克等, 令于喜峰口、 古北口、 杀虎口、 张家口、 独石口相近之处领赈。 再行文户部, 于五口上预备米粮。 确查蒙古贫人, 每口给米, 以五斗为率。 上曰, 尔等议人给米五斗, 误矣。 应遣蒙古侍卫及通蒙古语、 满语侍卫前往, 会同该王、 协理、 旗下事务台吉等, 明白清查穷人数目若干、应给米若干可以度日处, 细加详算, 交与王台吉等赡养, 则速而且易。 王台吉等皆朕所信任之人,有何不可信。 散米时, 令王台吉等亲身来领, 以巴林、 翁牛特、 二喀喇沁为一起, 二土默特、 敖汉、奈曼为一起, 苏尼特、 察哈尔八旗为一起, 扎鲁特、 阿禄科尔沁为一起, 详查实数散给。 ”[5]
    从该条实录可以看到, 对蒙旗赈济筹划之长远、 赈济部署之严密、 赈济粮食数量之大、 赈济工作速度之快, 无一不说明清廷的高度重视。
    (二) 国家赈济时间跨度大, 基本是与清廷的命运相始终
    本文仅以喀喇沁为例, 选取三条清朝初、 中、 晚期的史料说明赈济历史之长久, 其中实录三说明, 即使在清末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 清廷仍然予以蒙旗适当赈济的史实。
    1. “是日 (天聪六年正月初七), 图鲁什、 鄂莫克图、 乌达海、 苏尔秀、 席林、 布延伊勒木、 巴颜巴图鲁等八大臣查看喀喇沁难以滋生之穷黎。 四人往铁岭一带, 四人往耀州一带。 ”[6]
    2. “雍正元年 (1723) 八月己巳, 管理藩院侍郎事都统拉锡奏言, 喀喇沁等处, 岁欠乏食, 请于查覆到日赈济。 得旨, 据奏俟查覆到日, 加恩拯救。 现今乏食人等, 必至失所。 着户部作速派官两员, 领银五万两前往。 再着侍郎本锡、 副都统阿林保作速驰驿赴喀喇沁处, 俟钱粮一到, 即行散赈。 扎萨克八处, 俱一面清查, 一面给发, 毋得稽迟。 ”[7]
    3. “理藩院代奏: ‘喀喇沁札莎克镇国公乌凌阿, 呈称该旗连年遭灾, 未能收获, 蒙古益形艰窘, 请将每年塔子沟关税项下赏给二成五分银两, 借支二三十年, 以备赈济。’ 得旨: ‘该旗蒙古连年遭灾, 以致饥寒, 实堪悯惻。 加恩准将每年应给乌凌阿塔子沟二成五分税银, 借支十年, 以资赈济。 即著恩福由热河道库支给。 此项借款, 於每年应给乌凌阿塔子沟税银内, 按年扣还, 以归原款。 ’”[8]
    (三) 确立完善了蒙旗仓储制度
    面对蒙古地区频繁的灾害, 在坚持国家赈济的同时, 清朝政府逐步确立完善了仓储制度。 作为《理藩院则例》、 《理藩部则例》 的法规组成部分, 对解决灾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清初, 蒙古地方无存粮, 遇到灾害, 要动用它地仓米, 路途遥远, 运输不便, 耗资巨大。 康熙时期, 就有了在漠南发展农业, 储备仓谷的设想。 这也是他派遣内地农民赴喀喇沁等地区传授农耕技术的原因之一。 到了康熙末年, 漠南各旗农业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在各旗设仓贮米, 以备水旱灾荒赈济之事提上日程。 由于当时只有长城附近的喀喇沁、 土默特等旗农业达到了一定规模, 具备了设仓贮米的条件, 因此清廷鼓励各旗自行办理。 经过几十年的开垦, 喀喇沁、 土默特地区农业有了迅速发展, 已经成为主导产业。 乾隆时期, 漠南农业得到普遍发展, 设仓贮米, 以备水旱灾荒赈济的条件成熟, 各项措施也得到不断完善。 “乾隆三十七年 (1772), 令各扎萨克每旗各设一仓。 每年秋收后, 各佐领下壮丁每丁纳粮一斗, 作为歉岁赈济的储备粮。 ”[9]至此, 在漠南蒙古各旗仓储正式成为一项国家制度。
    三、 通过立法来保护蒙民的既得土地利益
    随着汉族移民的大量涌入, 蒙汉两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矛盾主体。 为此, 乾隆年间, 在《蒙古律例》 的基础上, 经过细化, 形成 《理藩院则例》, 清末经过充实、 又更名为 《理藩部则例》,成为清廷处理蒙古地方事务的主要法律、 法规依据。 在 《理藩院则例》、 《理藩部则例》 中, 对喀喇沁、 土默特四旗汉民之间土地私自典当、 汉人欠蒙人租子、 蒙人欠汉人债务如何处理问题有着明确规定。 该有关规定对于保护蒙民土地所有权益, 解决蒙汉群体之间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冲突, 保证蒙民生产生活, 维持蒙旗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 由于汉人私自转当蒙人土地房屋和高利贷盘剥, 致使许多蒙民失去土地, 被迫迁徙他旗。 为保护蒙民的土地利益, 清廷对汉人租种地亩作出了明确规定: “嗣后凡租种蒙古人地亩者, 情愿租种则租种, 不愿租种则照旧归还原主。 若返回原籍或前往他处或无力耕种者, 严禁互相私下转当, 以永远杜绝。 所欠租子, 以原收之押契银两折算, 将其所种地亩, 所住房屋归还原主为资。 若无拖欠租子, 则将其原用押契银两, 从蒙古人处照数催出, 归还民人。 地亩房屋仍归还原主。” “若蒙古人有欠民人债务者, 仍照民人欠蒙古人租子之例带还。 嗣后, 若有将蒙古人地亩及其地租私行典当或民人私行将蒙古人地亩及其地租典当者, 即违原奏议定之法, 要严禁杜绝。 若写立契约, 永远写入或按年典当者, 则将蒙古、 民人作证甘结者一同治罪, 赏给属下贫乏蒙古。 所典银两从蒙古人名下照数催出充公”[10]。
    此后, 理藩院对于如何维护蒙民土地权益, 不断完善各项法规, 《理藩院则例》、 《理藩部则例》 中有关地亩条款规定不断细化, 表明清廷对蒙民既得土地权益保护的加强。 如清末 《理藩部则例》 有关喀喇沁土默特旗禁止民人折算典当蒙古地亩条款, 内容已经非常详细。 具体如下[11]:
    1. 喀喇沁、 土默特旗种地民人, 不准以所种蒙古地亩, 折算蒙古赊欠借货银钱。 违者, 各照违制例治罪。 其定例以前已经折算之地, 统限三年, 以所得三年地租清还。 利息清结后停利。 再分限五年, 以所得五年地租清还本银。 倘地租不敷折算, 准其按年递展, 以本利清给为断, 地归蒙古。归地后该民人情愿接种, 仍令按年按亩纳租。 不愿耕种, 听该蒙古自便, 永远禁止折算。
    2. 喀喇沁、 土默特旗蒙古地亩, 不得典给种地民人。 违者, 各照违制例治罪。 其定例以前已经出典之地, 如蒙古备价回赎, 该民人立即交出。 倘有勒掯情事, 将民人递籍。 赎地原价, 交旗充公,地归蒙古。 如蒙古一时无力回赎, 该民人典种已过三年者, 准其再种四年。 已过五年者, 准其再种三年。 已过十年者, 准其再种二年。 抵销地价。 地归蒙古。 归地后该民人情愿承种, 仍令按年按亩纳租。 不愿承种, 听该蒙古自便, 永远禁止出典。
    3. 喀喇沁、 土默特旗种地民人, 不得重价转典民人旧典蒙古地亩。 违者, 追出地价, 交旗充公,地归蒙古, 民人递回原籍。 其定例以前已经转典之地, 不计种过年分, 准其再种五年, 抵销地价,地归蒙古, 免其私典旗地之罪。 归地后该民人情愿承种, 仍令按年纳租。 不愿承种, 听该蒙古自便,永远禁止重价转典。
    4. 喀喇沁、 土默特旗, 除界内种地民人交纳租息之房屋地基外, 不得添盖房间, 再招游民。 违者均照私募开垦例治罪。
    5. 喀喇沁、 土默特旗种地民人应交租粮, 均限年清年款。 其偶遇拖欠一年者, 准分作二年带还。积欠二、 三年者, 准按分作二年之限, 递缓年分带还。 如欠至三年以外, 逾期不完, 将地撤出, 归还蒙古。 其租息严比著追清结后, 将该民人递籍。 倘有抗霸等情, 加枷号两个月, 满日递籍。
    如此详细的规定说明, 在维护蒙民的土地权益上, 清廷的法制建设已经相当完备。
    清廷对于如何保护蒙民利益, 在长期实践积累、 探索的基础上, 从减轻差户负担、 加强赈济、保护土地所有权三个方面加强了制度建设, 并且得到有效的落实。 这对于维护蒙旗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 其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我们今天各项社会制度建设, 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释:
    [1] 乾隆朝内府抄本 《理藩院则例》, 第 41 页。
    [2]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 《清代理藩院资料辑录》,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 1988 年。乾隆朝内府抄本 《理藩院则例》 第 84 页 “赈恤”。
    [3] 《清世宗实录》 卷十, 雍正元年八月丙子。
    [4] 《清德宗实录》 卷 403, 光绪二十三年三月下, 中华书局, 1987 年。
    [5] 《清圣祖实录》 卷一百四十一, 康熙二十八年八月丁丑。
    [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著 《满文老档》, 第 1192 页, 中华书局, 1990 年。
    [7] 《清世宗实录》 卷十, 雍正元年八月己巳, 中华书局, 1987 年。
    [8] 《清德宗实录》 卷一六四, 光绪九年六月己未, 中华书局, 1987 年。
    [9] 袁森坡《康雍乾经营与开发北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 487 页。
    [10] 内蒙古档案馆喀左旗档案 503 一 l 一 395 《理藩院为四旗民人事制定法律来文》 (乾隆六十年)。
    [11] 《理藩部则例》 卷十 “地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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