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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兰:有关清代东北地区封禁的几个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摘要:本文就清代东北封禁的标志、措施、特点及结果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指出东北封禁是清代边疆治理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当时中国“闭关锁国”的一个重要表现,它违背了历史的潮流。至近代,在内忧外患局势下,清政府不得不开禁东北、开放东北。
    关键词:清代;东北;封禁
    康熙中叶以后关内汉族民人人口大量涌向东北,造成民人的土地急剧增加。威胁着旗人的利益,于是清朝政府在乾隆年间开始封禁东北,禁止关内人口出关。关于清朝封禁东北的论著很多,本文将试从以下几点再作深入地探讨和论述。
    一、有关清代东北封禁开始的标志问题
    关于清代东北封禁开始的时间,学术界有两种说法:一是始于康熙七年(1668年)罢辽东招民授官例;一是始于乾隆五年(1740年)舒赫德上奏封禁东北。笔者更倾向于后者。
    康熙七年(1668年)清政府曾下令罢辽东招民授官例。对此《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52记载如下:“凡招民垦荒议叙,康熙七年题准:辽东招民授官例,永著停止”。这说明只是罢“授官”,而非罢“招民”。有的论者误解为开始封禁东北。实际上恰恰相反,清政府取消招民授官例,是因为招民大量出关,这种优惠已经变得没有必要。当初是怕关内人安土重迁,加之东北边塞冰天雪地而不愿前来,鼓励招民而授官,如今民人自来,就没必要招民授官了。据记载:顺治十八年(1661年)奉天府尹所辖人丁数为5557人,而康熙七年(1668年)为16643人。短短7年间,仅人丁数字就增加了两倍之多。
    事实上,辽东招垦是清政府在全国实施人口垦荒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招民授官政策不独辽东。但后来由于各省官员常借垦荒考成作弊,全国除四川、陕西两省外,均停止了招民授官之例。但鼓励招民垦荒的人口政策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如康熙十九年(1680年) ,安珠瑚还“疏请裁金州巡检改为金州营, 设守备、千总等官, 以招徕民户五百余丁。”[ 1 ] (29)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 ,仅山东汉人通过海关或者古北口、喜峰口进入辽沈地区,或“泛海自天津、登州来者”就“多至十余万”[ 2 ] (1) 。乾隆四年(1739年)十月,还“请嗣后民人出关不必令该县给票,亦照旗人例令该都司于所属员弁日派一员在关门内设立档房,询明登记照例放行,不许借端 勒等语。”[ 3 ] (102乾隆四年十月) 如果康熙六年( 1667 年) 罢辽东招民授官例之始就意味着实行“东北封禁”的话,那么在其后的康熙十九年(1680年)和乾隆四年(1739年)怎能“招徕民户”和“照例放行”? 又有人认为当时为限制出关的汉族民众,实行“事先起票,过关记档”的手续。其依据时人杨宾《柳边纪略》(卷1)所记:“凡出关者,旗人须本旗固山额真送牌子至兵部,起满文票;汉人则呈请兵部,或随便印宫衙门起汉文票。至关,旗人赴和敦大北衙记档验放;汉人赴通判南衙记档验放”。事实上早在清初就有所谓的“关禁”放票之定:“顺治十一年( 1654年)题准:出口印票,令霸昌道查验分给,每季将人数造册报部。十三年题准:盛京贸易民人,府州县给发印票;出山海关之外藩蒙古人员,理藩院咨部取票给发。十五年题准:旗人出关,该都统咨部给票;采木人,工部咨部给票。十八年题准:宗室差人往候外藩公主及结婚等事,由礼部题明咨部给票。康熙元年题准:各关口出入人等,须按名验票。查对年貎籍贯,注册放行。将出口人数花名造册,按季送部察覈。”[ 4 ] (627)从内容和时间上看,这又怎能看出是明令禁止民人出关,东北封禁呢?
    应注意的是,康熙七年( 1668年) ,清政府取消了“招民授官例”,如果是东北封禁的话,盛京地区的人口怎能还在一度增长? 据《盛京通志》所记:“康熙七年,承德等六州县新增人丁2643丁,锦、宁、广新增人丁3917丁。康熙八年,承、铁、海、盖、开五县新增人丁860丁,锦、宁、广新增人丁330丁。康熙九年,承、铁、开、盖四县新增人丁1792丁,锦县、广宁新增人丁776丁。康熙十年,承、辽、铁、盖、开五州县新增人丁2397 丁,锦、宁、广新增人丁561丁。康熙十一年,承、铁、开、盖四县新增人丁170丁,锦县、宁远新增人丁321丁。康熙十二年,承德等六州县新增人丁594丁,锦、宁、广新增人丁1310丁。是年编审,原额新增通共25723丁”。从当时的自然与历史条件看,显然不是人口的自然增长,也不是封禁下的流民所能达到的数字。所以我们不能认为康熙七年(1668年)罢辽东“招民授官例”就是封禁东北的开始。
    乾隆五年(1740年) ,清廷颁布了封禁东北的法令。据《清高宗实录》记,乾隆五年四月甲午, (兵部侍郎)舒赫德面奉谕旨:“盛京为满洲根本之地,所关甚重,今彼处聚集民人甚多,悉将地亩占种。盛京地方粮米充足,并非专恃民人耕种而食也,与其徒令伊等占种,孰若令旗人耕种乎! 即旗人不行耕种,将地亩空闲,以备操兵围猎,亦无不可。尔至彼处,与额尔图详议具奏。”寻奏:“奉天地方为满洲根本,所关实属紧要,理合肃清,不容群黎杂处,使地方利益悉归旗人。但此等聚集之民,居此年久,已立有产业,未便悉行驱逐,须缓为办理,宜严者严之,宜禁者禁之,数年之后,集聚之人渐少,满洲各得本业,始能复归旧习。”
    舒赫德等大臣列举了封禁人口出关东北的具体措施。主要内容:
    1.“山海关出入之人,必宜严禁”; 2.“严禁商船携载多人”; 3.“稽查保甲宜严”; 4.“奉天空闲地亩,宜专令旗人垦种”; 5.“严禁凿山以余地利”; 6.“重治偷挖人参以清积弊”; 7. 宗室觉罗, 风俗宜整;8. 出关旗人,给予凭记,以便查察。
    针对政府封禁人口出关的政策,东北地区开始逐步采取了具体措施:
    乾隆五年(1740年)九月:奉天府尹吴应枚条陈八事,开始回应东北封禁令,“关外各边关,请严查出入。查奉天各边隘,俱关紧要。应令该将军详悉妥办,严行稽查。”[ 5 ] (127乾隆五年九月)
    乾隆六年(1741年)九月,吉林正式封禁。宁古塔将军奏称:“吉林、伯都讷、宁古塔等处,为满洲根本,毋许游民杂处,除将现在居民,逐一查明,其已入永吉州籍贯,立有产业之人,按亩编为保甲,设甲长、保正,书十家名牌,不时严查外,其余未入籍之单丁等,严行禁止”。[ 6 ] (150乾隆六年九月)
    乾隆七年( 1742 年) 三月, 黑龙江正式封禁。“黑龙江城内贸易民人,应分隶八旗查辖,初至询明居址,令五人互结注册,贸易毕促回。病故、回籍,除名,该管官月报。如犯法,将该管官查议。其久住有室及非贸易者,分别注册,回者给票,不能则量给限期。嗣后凡贸易人娶旗女、家人女,典买旗屋,私垦,租种旗地及散处城外村庄者,并禁。再凡由奉天、船厂(吉林市)等处及出喜峰口、古北口前往黑龙江贸易者,俱呈地方官给票,至边口、关口查騐,方准前往。”[ 7 ] (162乾隆七年三月)
    东三盟蒙古地区封禁较晚。乾隆十三年(1748年) ;清政府要求蒙古地方官员,“蒙古地方民人寄居者日益繁多,贤愚难辨。应责成该处驻扎司员及该同知通判,各将所属民人逐一稽考数目,择其善良者立为乡长、总甲、牌头等,专司稽查”,“其託名佣工之外来民人一概逐回”[ 8 ] (978)
    二、有关清代东北封禁的措施问题
    有关清代东北封禁的措施, 论者多谈及“关禁”,“边禁”等,或语焉不详,或互为割裂。事实上,东北地区封禁是一个全面的、综合的封禁,只不过在实施上有所便宜行事而已。
    清代东北封禁主要实行关禁、海禁、边禁、围禁四种办法。
    其一,关禁:主要是禁止汉人通过长城进入东北,封住了省际要道。据《清高宗实录》卷261 载,乾隆十一年(1746年)三月,军机大臣等议复,严禁民人出关,山海关以外喜峰口“照山海关之例,令守口官弁,会同各该地方官,逐项查询,给票放行”。“各省海船出洋,亦有随带民人至奉天者,自应一例稽查,应如所议。行令山东、闽广、江浙各督抚。”乾隆十五年(1750年)再次下令:“奉天沿海地方多拨官兵稽查,不许内地流民登岸并行山东、江、浙、闽、广五省督抚,严禁商船夹带闲人入山海关、喜峰口及九处边门,皆令守边旗员和沿边州县严行禁阻”。这样出现了“长城内外隔绝,出入有禁。”[ 9 ] ( P24)的局面。
    其二,海禁:主要是禁止汉人通过海港进出东北。辽东半岛与胶东半岛一海之隔, 雍正五年(1727年)议准:“山东边海除外来商船各照该省执照查验外,其登莱二府民人前往奉天贸易及奉天等处民人有赴山东贸易者,入口、出口该州县均给执照。将各商船户姓名、货物、往贩地方一一填註,守口官弁挂号验照放行。若并不稽查或有勒索扰累者照例议处。”[ 10 ] (卷167) 嘉庆八年(1803年)再度重申:“盛京复州、海城、盖平、宁海等县舆山东登莱青等府隔海对,若民人携眷乘船径渡,甚属便捷。今山海关既经禁止携眷出关,所有山东沿海地方亦应饬令一体加意严查”[ 10 ] ( P3945) ,咸丰三年(1853年)三月二十九日又谕:“责成旗民地方官,严行稽查,不准船只偷越, 以重边禁。将此谕令知之, 钦此遵。”[ 11 ] ( P135) 。总之,正如龚维航在其《清代汉人拓殖东北述略》中评价东北封禁:“陆路有严密把守之山海关,水路复有禁止偷越海港而取缔商船之令。”
    其三,边禁:主要以柳边隔绝汉人出关北上。柳条边本身具有“界线”、“戒线”的双重作用,“插柳结绳,以界蒙古”[ 12 ] (卷下P107) ,为戒备蒙古和朝鲜的军事防线;“结柳为边,以界内外”[ 13 ] (卷16) ,划分关内外的自然界线;“山海关外迤东一带共设七边门,边门外系各蒙古部落。七边之东南直接凤凰城为六边(门) ,乃奉天、宁古塔分界”[ 14 ] (卷243) 是划分东北部分行政区的依据。而到了乾隆时期又成了隔绝移民北上的屏障:“满清入关之初,流徙罪犯,多编管于吉黑两省。⋯⋯及乾隆时,谓忌汉人放逐既多,满州淳朴风俗将渐染而丧失。于是下诏禁止。并严禁汉人出柳边之令。”[ 15 ] (卷16)
    其四,围禁:从后金到清,满洲皇室圈占山林荒原,先后在东北地区划设了六大围场。围场既是为“满洲官兵操演技艺”提供场所,又是皇室“贡鲜”和“御围”的地方。为此从其圈设之日即实行了封禁政策,严禁民人潜入砍伐树植、坎坷围荒私猎牲兽,可谓东北边外的“禁中之禁”。为了标示围场的范围,区别官荒和围荒的界限,各围场都“挖浚壕沟,培筑封堆”,同时在各要隘设置“卡伦”以“杜飞扬人参,并查偷打牲畜私占禁山流民”。实行巡卡“木筹制”。据《大清会典事例》(卷489 ) 载, 嘉庆八年(1803年)规定,凡私入围场偷采蘑菇蔬菜、割草砍树枝者,初犯枷号三月杖一百徒三年,再犯发遣乌鲁木齐种地,三犯以上发遣乌鲁木齐等处给兵丁为奴,面刺“盗围场”三字,如系旗人则另销除旗档。各守围官员犯例者,先插箭游示,枷号二月,分别按徒遣办理。“失察”和巡卡“查孥不力”官员,一律罪办一年。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制定《沿边围场防盗章程》,强化了围禁制度。黑龙江《海伦县志》(民国二年本)就有记载“海伦,在前清时为皇家围场地,禁民樵游猎。”
    这些封禁大中有小,由外至里,大概包括三层,关禁—海禁;边禁;围禁。先后从地区、省际再到域内层层封锁,严格地控制了人口的流迁。同时,封禁范围极广泛,包括:蒙地封禁、旗地封禁、山林封禁、江河湖泊封禁、矿业封禁等。“移民之居住有禁,田地之垦辟有禁,森林矿产之采伐有禁,人参东珠之掘捕有禁。”[ 16 ] (卷2)封禁制度制约了东北的经济发展,但从现代意义角度上讲,客观上保护了生态平衡。
    三、有关清代东北封禁的特点
    封禁东北,是清代边疆治理的一个重要方略,但基于现实的需要,禁中有放,其政策相应的有着独有的特点:
    其一,封禁动机本身具有一定的全面性、全局性。关于东北封禁的原因,国内外学者观点很多,无论是“东三省山场荒地,系旗丁游牧围猎之区”,民人开垦“有碍旗人生计”而封禁东北[ 17 ] ( P27) ,还是“东三省乃满洲根本地方,诸宜恪守满洲淳朴旧俗,并力挽渐染汉人习气,近见吉林风气亦似盛京,日趋于下,而流民日见加增,致失满洲旧俗”而封禁东北[ 18 ] (卷1035乾隆四十二年六月) ,总之,东北的封禁不是简单意义的封“土”禁“人”,所涉及到的是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社会生活等各个层面的“隔离”、“封禁”。其最终目的是维护满族的清朝政权。如,旗地封禁,主要有: (一)不准汉人入旗地垦荒; (二)不准旗人招民代耕租佃; (三)不许满汉通婚,禁止旗人抱养汉人及户下人为嗣; (四)不准旗人学习汉人习俗;(五)限制满族子弟学习汉语文; (六)禁止旗人公文禀牍呈词等擅用汉文,不准旗人改用汉姓。蒙地封禁,主要有: (一)禁止汉人出边开垦蒙旗地亩; (二)禁止蒙古各盟旗私募开垦地亩、牧场; (三)禁止民人典当蒙古地亩; (四)不许蒙汉杂居; (五)禁止民人聘娶蒙古妇女; (六)禁止蒙古行用汉文,即不准延用内地书吏教读汉文,公文案牍呈词等不准擅用汉文,蒙古人等不准用汉字命名。清廷用这些禁令限制蒙古,违者要受到严厉惩处。
    事实上,在禁止汉人出关同时,积极实行“京旗屯垦”政策,自乾隆九年(1744年)起,把大量京旗闲散送到东北安家落户,以求生计。据当代学者石方在其《清朝中期的“京旗移垦”、汉族移民东北及其社会意义》一文中初步统计,从乾隆初到道光时即1740—1840年间,移住东北各地(主要为中部的阿城、五常、双城地区)垦殖的旗人计5185户。这一禁一送,更体现了清政府“首崇满洲”,极力维护旗人利益,封禁东北,使东北地区成为清朝统治的稳固根基。
    清统治者出于防范反抗力量和海外势力在南部封禁海疆,其后为了防范汉族势力浸染满族、蒙族,维护自身少数民族利益而封禁东北边疆,充分体现了清朝政府维护自身统治而实行了全面“封闭”政策。从这个角度来看,封禁东北是清朝政府“闭关锁国”的一个重要表现。
    其二,封禁人口的对象有一定的针对性。封禁人口主要针对汉人,但“其商贾、工匠及单身佣工三项之人, 为旗民所资籍, 势难禁阻, 原系准其居住。”[ 19 ] (卷129)除了这三种人外其他人口都在封禁之列。但后期由于关内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不得不放行一些携眷之人, 以谋生计。正如嘉庆八年(1803年)记载:“向来各关口只身贸易佣工民人俱有口票查验出入,其携眷民人,定例原不准出关。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 ,因直省被旱,贫民出口觅食者多,始准放行。嗣后年岁丰收, 直至嘉庆五年(1800年) ,并无贫民携眷出口之事。六年七月后,直省雨水较大,灾黎又复纷纷出口。自去年以来,并无灾祲,何以仍有此等出关之民,此皆由该管官相沿五十七年之例,遇有出关民人,即概准放行,并不分别查验,办理总未画一。”[ 20 ]其后流人携眷出关,虽再禁止,但仍有出关。
    其三,封禁政策具有很强的流变性和灵活性。禁中有放,放中有禁。乾隆五年(1740年)谕令:“情愿入籍之民,准令取保入籍,其不情愿入籍者,定限十年, 令其陆续回籍。”[ 21 ] (卷158)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又议准:“奉天流寓民人,于乾隆五年奉旨:定限十年,无产业者,令其回籍。有产业者,令编入奉天民籍。乾隆十五年(1750年)又经奉旨:展限十年现在流寓小民,应入籍者,均皆欢悦入籍。应回籍者,俱经各回原籍。所有商贾工匠及单身佣工三项,为旗民所资藉者,准其居住。”到了以后更是有令难禁,主要是灾害的侵袭。“设关内地方偶值荒歉,被灾贫民急图谋食者,亦应由该督抚察看灾分轻重,人数多寡,酌量情形,据实声明具奏,俟奉旨允行,方准出关。并令守口员弃及附近州县将人数记档,仍于本年成熟之后,由盛京等处将军出示晓谕,饬令回籍安业,不得任听久住,以杜私垦等弊。”[ 20 ]可见清廷中央政府对东北人口封禁政策上的流变性。
    从宏观角度来看,清代东北封禁政策是当时中国“闭关锁国”的一个重要表现,是违背历史潮流的,最终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内忧外患下,清政府不得不开禁东北,开放东北,移民实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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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赵英兰(1951— ) ,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刊《理论学刊》2008年3月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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