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42—49页 作者简介:马啸(1968-),男,甘肃西河人,历史学博士,陇东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西北区域史、边疆民族史。陇东学院,甘肃庆阳745000 摘要:明朝与清乾隆中期以前,西北边疆问题主要是蒙、藏民族问题。两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西北蒙藏民族的治理,但由于国力背景、所面临的周边环境及治边思维不同,明、清施行的具体治理之策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文章对西北地区在明清时期的战略地位、明清中央王朝治理蒙藏的措施及治理效果等进行了多角度的比照与考察,认为清朝前期对西北的治边政策比明朝更成熟、更有效。 关键词:明清时期;西北地区;中央政府 在我国古代,威胁中原王朝的强悍民族大多盛兴于西北地区,滋播不绝的边患也大多发源于斯,给中央王朝带来了难以摆脱的重负与困扰。西北在国防战略与治边策略中的地位历来十分重要,因此,历代中央王朝在西北的治边成效,往往反映出当时国家政权的强弱、统治策略的得失与政治控制能力的大小。另外,甘肃、青海一带又是古代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是连接中原王朝与西域的主要交通要道。该地区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中原王朝与西域诸政权的正常往来与丝绸之路的畅通。 一 明朝重视对西北地区的经营,除了上述几点原因外,还与明初该地区特殊的形势有关。明朝初建,北元蒙古势力还很强大,不时入犯明境,给明朝的北部边疆造成很大威胁。更令明朝统治者担忧的是,一旦北元势力与“西番”各部族联盟,势必形成“大患”,不仅整个西北地区难以安宁,甚至还会影响到明朝对中原地区的统治。因此,明朝统治者着意将“西番”与“北虏”隔绝开来,并从政治、经济、军事诸方面,对西北地区悉心经营。 清代前中期①,西北地区,东接蒙古,西临沙俄及中亚,南连西藏与四川,在全国政治格局中具有独特的重要性,成为中央王朝处理内外蒙古和西藏事务的关键地区和敏感地带。在国防上,新疆等地则是拱卫蒙古、遮蔽关中、保护京师的第一道屏障,因而战略上的重要性也更为突出。同时,西北地区又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区,如何处理好蒙、藏、回等少数民族与中央政权的关系、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少数民族与内地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不仅对西北地区的开发与稳定有着重大影响,而且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清初统治者特别重视对西北蒙藏民族的治理,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由于西北地区战略地位的重要性,清代前期的最高封建统治者对西北地区的事务大凡都要亲自过问和处置。同时,他们还从维护封建中央集权和国家主权的立场出发,针对当时复杂多变的形势,采取了一系列果断而积极的步骤,制定了一套较为明智和有远见的政策。”[1] 明清在治理西北边疆、处理与蒙藏民族的关系时,继承了古代中央政权恩威兼施、因俗而治、分而治之的策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具体而言,二者存有一定的差异。之所以如此,原因很多: (一)西北疆域的范围不同 明朝的西北疆域一般认为以嘉峪关为西界,最远达到今新疆东部哈密地区。明廷在河西西部及哈密一带设置了七个羁縻卫所,称为关西七卫。今新疆大部、帕米尔高原和巴尔喀什湖、塔什干以东地区为别失八里(亦力把里)国所有。今内蒙古和蒙古国为北元蒙古所据,不久其内部分裂成鞑靼、瓦剌两部,瓦剌西迁。明筑长城,作为与蒙古对抗的北部边界。所以,明代的西北边疆地区,仅局限于今甘、青、宁诸省区。 清代前期的西北疆域远比明代广袤,今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的伊犁地区、乌鲁木齐地区、喀什噶尔等地区及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所辖唐努乌梁海和科布多等地,均在其统辖之下。 (二)战略定位不同 西北疆域的范围不同,决定了西北在明清时期的战略地位与防卫要点不同。明朝建立后,鉴于西北是蒙古历次南下的西路,又是“肃清沙漠”的重要场所,为防止蒙藏结盟,明太祖乃效法汉武帝创建河西四郡、隔绝羌胡而断匈奴右臂之策,建重镇———甘肃镇于河西走廊,“以北拒蒙古,南捍诸番,俾不得相合。”[2]即将西北地区作为隔断蒙藏联系、孤立和抗御蒙古的战略要地。使西北地区在明朝北方边务中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弘治六年(1493),明孝宗对经略甘肃镇的守臣说:“盖以本朝边境惟甘肃为最远,亦惟甘肃为最重。祖宗于此屯兵建阃,非但制驭境外之生夷,亦以抚绥境内之熟羌也”。[3]由此可见,在明代,西北不光肩负着隔绝蒙藏、抗御蒙古之重责,同时也负有镇服西番各族及西域诸国的重任。不过,从明朝治理西北边地的历程来看,其防卫重心却以消极固守为主。其策略也明显呈现出保守性特点和羁縻而治的特色。 在清朝前期的整体治边战略中,西北地区则始终处于解决蒙古问题与西藏问题彼此相关的枢纽地位。其中,蒙古问题占据了核心。这是因为:其一,从边防角度来讲,蒙古控制之地最广,漠北、漠南、天山北路、青海、甘肃的部分地区及东北的西部,都处于蒙古的控制之下,蒙古安定,清朝的东北、北部、西北便无大忧;其二,在清顺治、康熙年间,西藏、青海两地为和硕特蒙古统治。在清朝看来,青藏地区能否安全,一方面取决于清朝的民族与宗教政策是否正确,同时也决定于顾实汗一系对清朝的态度;其三,在满清入关直至乾隆二十年(1755)以前,天山南路一直处于准噶尔蒙古的统治之下,维吾尔族统治者的废立,取决于准噶尔系汗王的意志,维吾尔各城区统治者的安全,操之于准噶尔汗王之手。因此,解决蒙古问题,尤其是漠西准噶尔蒙古问题,是清代前期解决西北边疆统一和行政管辖的战略重点。不过,与明代相比清朝前期在解决西北边疆民族问题时,推行的却是积极、主动的深度解决和直接管辖的策略。 (三)经营方式不同 明朝在西北地区的统治,主要面临着两大威胁:一是外部势力,包括北元和西域诸政权,其中北元是防御的主要对象。二是甘青一带“西番”各部族。因此,明朝将西北经略分甘青藏区和西域两个方向,并采取了不同的策略:西域方向采取守势,即所谓“太祖定陕西、甘肃诸镇,嘉峪关以西置不问”,[4]只设立安定、阿端等七个羁縻卫所。卫所中各级官职,如都督、指挥、千百户等,仍用原各部首领,赐予敕书、印信,且允许世袭,尤其是哈密卫,首领封王、世袭,为七卫领袖。在西域问题上,明朝之所以采取羁縻方式,通过七卫中介,和平发展与西域各族的关系,是因为明朝统治者清楚地认识到,甘青藏区地理位置重要,战略地位特殊,若放松了对其控制,将使蒙藏势力再度得隙相合,这就会切断河西走廊,隔绝明朝与西域的联系,同时危及甘、凉、湟、洮等地,进而危及中原。明太祖认为:“洮河,西番之门户。”[5]洮州西控番戎,东蔽河陇,自汉唐以来为备边要地。[6]加之西番“种族最多”,且历史上“其散处河、湟、洮、岷间者,为中国患尤剧。”[7]鉴此,明王朝在甘青交界地区设置西番诸卫,一方面巩固了对当地部族的统治,另一方面强化了对藏地的统摄,同时还加强了对河西一线的防卫,又改变了河西走廊防卫蒙古“一线孤悬”的局面,为加强甘肃镇防卫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因此,明朝将经营重点放在甘青藏区。 清入关之初,将主要精力放在平定“三藩之乱”、收复台湾、巩固中原的统治等方面,精力还尚未顾及到西北,故对西北诸政权实体暂且施行“羁縻”之策。如对青海和硕特蒙古控制西藏的现实暂时予以承认,并通过顾实汗对西藏实施间接统治与治理。这也是当时漠北和漠西蒙古势力强大且尚未彻底归服清朝所决定的。1688年,西蒙古准噶尔部首领噶尔丹率部攻击漠北喀尔喀各部,喀尔喀诸部南迁寻求清朝保护,噶尔丹遂东侵与清朝为敌。为此,清朝倾其全力,联合并调动内外蒙古力量展开了围剿噶尔丹的战争。这场战争持续了近10年,康熙帝曾三次率大军亲征,最终以清朝的全胜和噶尔丹势穷力蹙自杀而告结束。战争的结果直接导致了清朝实力向西北的倾斜:清朝先出兵西藏,赢得“驱准保藏”战争的胜利,确立了对西藏的直接统治,尔后又平定了罗卜藏丹津叛乱,对青海实施了直接管理;不久,又将战略打击重点直指漠西准噶尔部,历经康熙、雍正、乾隆三朝长达七十多年的努力,最终完成了对西北的统一。所以,清朝经营西北的方略是先青藏,后新疆,而其最终目标是要建立对整个西北直接有效的管辖。 二 明清在西北治边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具体表现在: (一)边疆政策的内容与演进过程方面 有明一代,西北边疆政策的发展演变与北方国防安全,特别是西北残元势力的侵扰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纵观明代西北边疆政策,主要有:抗御蒙古的威德兼施、固守疆圉的军事政策;有针对蒙藏关系设立重镇、分而治之的分割政策;有保卫边界的广置卫所、修筑边墙的守御政策;有绥服西番诸部的政治招谕、多封众建的宣抚政策;有强化政治归服的茶马互市、薄来厚往的经济怀柔政策;有针对藏传佛教的因其俗尚”、“导化为善”[8]的宗教政策;有创设七卫、管理西域的羁縻政策,等等。且其政策体系大致呈现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即洪武、永乐时,明朝在继承蒙元政策的同时,在西北地区创制了比较完备的边疆政策;洪熙至正德时期,明政府对西北边疆政策虽然进行过适当的调整,但总体而言慎固封守、无所作为,致使西北边疆政策和民族关系在僵化中趋向危机。明代后期,西北蒙、藏势力借明廷在西北退缩之机,乘势突破明朝在西北固有的割裂蒙藏政策的阻隔,再度以宗教上的特殊照应与联系,遂导致二者在政治上的紧密结合与双向互动,并以较快的扩张速度和威力影响中国北部、西北的民族关系与政治局势。因此,蒙藏在宗教和政治上的这种紧密结合,可以说是“明中叶以来中国边疆政治格局的一个重要变化”。[9]明代后期在西北的防卫政策总体是退缩的,导致明朝逐步失去控辖西北边疆的主导权。 清朝在巩固了对中原的统治之后,挥戈西指,以彻底解决明代没有解决好的蒙、藏问题和西域问题。清朝前期西北疆域的面积很大,因而西北治边政策的内容也比较丰富,就军事、政治方面而言,主要有:积极开拓疆土的军事政策;对边疆民族地区实行自主管理的“因俗而治”政策;对边疆民族上层人士进行笼络的怀柔政策;与西北蒙古各部的王公贵族实行联姻的和亲政策;在边疆民族地区实行不同民族立法的法制政策;对西北蒙古族、藏族各部实行“分而治之”的政治分隔政策;在西北大力推崇藏传佛教的民族宗教政策;在西北要地实施旗兵驻防与边境推行卡伦制的边防政策,等等。其西北边疆政策体系大致呈现了这样的演化阶段:关外后金时期为西北边疆政策的孕育期;入关后的康雍之前为探索期;乾隆时期为西北治边政策的确立期。清朝前期从对青海蒙古和硕特部实现直接治理到彻底征服漠西蒙古准噶尔部,再到招徕远在异域的土尔扈特蒙古重返故土,从而实现了对西北地区的统一。 (二)地方建置方面 明朝在控制甘青藏区之后,一改传统设治办法,不设州县而采用军事卫所制度,专置西番诸卫以资控驭。即如后来年羹尧所说:“甘肃之河西各厅,自古皆为郡县,至明代始改为卫所。”[10]先是洪武四年(1371),明朝在元朝治理甘青藏区之重镇河州设卫,将洮、岷以千户所建制属其下。其后,于洪武十一、十二年,又将洮、岷升格为卫。洪武六年(1373)“改西宁州为卫”。[11]不仅如此,西宁卫下辖西宁、碾伯、镇海、北川、南川、乐都六个千户所,有破明制。正如《重修西宁兵备宪司记》所述:“甘肃一镇十五卫所,西宁卫六所。惟祖宗之意,盖以西宁控制近番申中等十三族,远番罕东等四卫,故多设一所,以震压之,视他卫不同也。”[12]至此,明朝在河、湟、洮、岷、河西地区已建立起严密的卫所制,形成以河、湟、洮、岷等军事卫所屏护陇右,以安定、阿端、曲先、罕东“塞外四卫”和必里、陇卜,必力术江诸卫从西北至西南拱卫河湟、河西的严密体系。可以说,明朝将西北地区纳入国家北疆军事防御的总体系之中,以直接的军事统辖高筑起阻隔蒙藏合流之壁障。 同时,明朝在嘉峪关以西置关西七卫。关西七卫中,安定、阿端、曲先、罕东四卫在今青海境内;哈密卫在今新疆境内;沙州卫和赤斤蒙古卫在今甘肃境内。辖地东临嘉峪关,西北到今新疆巴尔思阔山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西到罗布泊,西南到柴达木盆地。关西七卫既不同于河西地区的军事性卫所,也不完全是与明王朝保持贡赐关系的地方性民族政权,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所谓“羁縻”卫所,即其长官由当地民族首领担任并与明朝保持较直接的隶属关系。这些卫所的地理位置及特殊性质,反映了明朝经营西域的政策由近及远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清代前期对甘青蒙藏区域的设置,则是随其完成统一中原大任之后,在注意力西移并战胜噶尔丹的情况下逐步得以强化和实现的。雍正三年(1725),清廷将西宁卫升为西宁府,隶甘肃省管辖,下设两县(西宁县、碾伯县)一卫(大通卫);另据《清史稿》卷七十九《地理志·青海》记载:“雍正三年,编其部落(按,青海蒙古族部落)为四,旗二十九,后又增置土司四十。设西宁办事大臣以统辖之。”[13]即按众建分治的原则,在青海蒙古诸部中推行盟旗,在藏族聚居区设立千百户。 清朝对甘肃之设置,盖沿袭于明制而略有改动。清初曾设甘肃巡抚驻宁夏,顺治五年徙甘肃巡抚驻兰州。康熙三年(1664),设陕西左右布政使司,以右布政使司驻巩昌,领巩昌、临洮、平凉、庆阳4府。六年改名为巩昌布政使司。七年徙治兰州,始名甘肃布政使司,下辖庆阳、平凉、巩昌、兰州等九府,泾、阶、秦、肃、安西、迪化等六个直隶州,相当于今甘肃省和宁夏、青海、新疆东部的部分地区。陕、甘两省正式分治。乾隆二十年(1755),准噶尔尚未平定之前,甘肃一直是平定准噶尔以及统一新疆的前沿阵地,同时也是经营青海民族地区的基地。且在清末未建新疆省之前,甘肃一直是支援伊犁将军府对新疆进行统治的基地,故乾隆三十八年置镇西府于巴里坤、迪化直隶州于乌鲁木齐,皆隶属于甘肃,直到清末建立新疆省,始将镇西府、迪化州划归新疆。可见,明清两代在甘青新地区所设建置大不相同。 (三)管理机构方面 明政府在“洪武二年四月置陕西等处行中书省”,到洪武九年六月“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14]当时陕西承宣布政使司领有西安、延安、巩昌、临洮等八府,华州、商州、兰州等二十一州,咸阳等九十五个县。范围东至华阴(与河南、山西界),南至紫阳(与湖广、四川界),北至河套,西至肃州(外为边地)。明朝对于西北少数民族采取羁縻政策,承认历朝授予各族首领的官职,承认其辖区并保留土兵。在西部少数民族居地设立土府、土州、土县和卫所,建立土司制度。土司的职责是“各统其官军及其部落,以听征调、守卫、朝贡、保塞之令”。[15]明朝在西北农业区实行土流参治制度,而在游牧区实行单纯的土官制度。如从事农业的西番诸卫就是“遣西宁等四卫土官与汉官参治,令之世守”。[16]对于从事牧业的关西诸卫则实行土官自治,官吏都是土著人。明朝在西北地区的军事机构为陕西都指挥使司(简称陕西都司)和陕西行都指挥使司(简称陕西行都司),各下辖若干卫所。②陕西都司主要负责今陕西、宁夏及甘肃东部地区军务;陕西行都司掌管今青海及甘肃中西部地区的军务。由于北元势力屡有进犯,威胁颇大,陕西都司的防务以宁夏、延安、绥德一线为重。陕西行都司则以防范“西番”各族及隔绝西番”与“北虏”的联系为主要职责。 清朝在西北地方的统治机构,随各个聚居区的民族分布情况而不同:汉族聚居区实行郡县制;维吾尔族聚居区实行伯克制;游牧的哈萨克、布鲁特、蒙古诸部及哈密、吐鲁番维吾尔人实行札萨克—盟旗制等。18世纪中叶,清朝在新疆正式实行军府制度,任命了第一任伊犁将军,议定伊犁将军职掌。伊犁将军为清朝在新疆地区的最高军事、行政长官,代表清廷中央总揽全疆各项军政事务。伊犁将军下设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大臣等官,分别管辖伊犁、乌鲁木齐、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等地区。另外,设置甘肃巡抚、陕甘总督等地方大员管理甘肃省军民政务,在这两个职位中,陕甘总督从名称到辖地,在清前期屡经变更与调整。对驻牧青海的蒙古族和藏族,则设立“总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管理青海蒙古五部二十九旗,只是青海蒙古虽设盟,但不设盟长,而由西宁办事大臣总理并主持会盟。 三 勿庸讳言,明清在西北治边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具体而言,二者亦有一定的差异。 (一)民族宗教管理成效不同 明朝充分利用藏传佛教在甘青地区的深远影响,“因俗以治”。据载,明太祖朱元璋“崇奉释教,……至极隆重”,[17]明成祖朱棣也是“兼崇其教”。[18]究其目的,无非是要借助藏传佛教“阴诩王度”,[19]以“化愚俗,弥边患”,[20]实现其“化导为善”、“因俗而治”的政治控制目标。为此,明王朝采取了一系列吸引、优待和尊崇西藏高僧的政治、经济措施,以达到“因其俗尚,用僧徒导化为善”,[21]以致“共尊中国”[22]的格局。这实际上是对古代“因俗而治”思想的灵活继承与具体运用。明朝推行扶持藏传佛教的政策,对其在蒙古地区的传播,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明朝苦于明蒙之间长期的战争,欲以藏传佛教之“好生戒杀”、“慈悲宽恕”等教义软化蒙古封建主,束缚其思想和行为,故对“出塞传经颇效勤劳”之喇嘛,大加封赏。对于蒙古封建主迎送达赖喇嘛,进藏熬茶等,给予各种方便和支持,允许他们借道明朝辖地,并在边境开设临时市场供应所需物品。在北京印制金字藏经,制造各种法器,送往蒙古地区。在蒙古领主们修建寺庙时,不仅支援工匠,还提供建材,格鲁派在蒙古的传播为明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据载,“俺酋(指俺达汗)之雄心,半耗于奉佛,以后虏中得西僧,辄奉为活佛,中国因而縻之,尽得其力,佛教之有益于国家如此。”[23]格鲁派在漠南蒙古传播后,明人兴高采烈:“盖自庚午辛未迄今,佛法更盛行于沙漠,因之边陲晏然,其默佑圣朝不浅矣。”[24]魏源赞道:“蒙古敬信黄教,实始于俺答……而中国大臣高拱、张居正、王崇古张弛驾驭,因势推移”,遂使“明塞息五十年之烽燧。”[25]明朝的这些做法,无疑给清朝统治者以启迪。 16世纪70年代至17世纪初,藏传佛教格鲁派传入蒙古地区,被蒙古各部众广泛崇信。清朝尚未入关,蒙古地区即已呈现“惟喇嘛之言是听”,[26]“敬奉释教,并无二法”[27]的现象。也即是说,在清朝征服蒙古族之前,格鲁派已成为蒙古族的主体宗教。据说万历十三年(1585)时,蒙古平民出家当喇嘛的已多达千人。[28]欲以蒙古为盟友的后金统治者,则不能不投其所好、敬其所尊、趋其所尚。为此,尊崇蒙古族的宗教信仰,“因俗以治”成为清朝统治蒙古地区最基本、最有效的作法。清朝“兴黄教以安蒙古”的理念虽然出于康熙朝,但以尊崇藏传佛教作为笼络蒙古的一项重要国策,却始于入关之前。康熙声称:“本朝不设边防,以蒙古部落为之屏藩”,[29]说明了清廷对北疆安定与蒙古族关系的深刻认识。清廷较明朝可贵的是,他们没有将认识停留在笼络蒙古以安定北方疆域上,而是希望蒙古族成为捍卫北疆的战士,即“以蒙古为长城”。这样,清朝就需要蒙古族的“诚心归附”、“倾心归向”;同时,还要借藏传佛教弱化蒙古族尚武的习俗,以强化北疆的安宁静谧。正如魏源所总结:“以黄教柔驯蒙古,中国之上计也。即为蒙古计,与其为匈奴、突厥之冯凌飘忽,九边枕锋镝,原野厌膏血,何如水草寝讹,休养生息。是则以慈悲销杀伐,以因果导犷狠。宗喀巴之功,中外华夷实利赖之。”[30]蒙古贵族也以藏传佛教为维系其统治的重要手段,极力护持藏传佛教的地位;当藏传佛教成为蒙古民众的普遍信仰时,对其的扶持政策会使所有信众视崇教政策的制定者为保护者,由感恩戴德进而惟命是从。清廷的宗教政策果然使“满洲皇帝在人民大众的眼中成了佛的化身,好象是佛教的领袖。佛教僧侣封建主、为数众多的寺庙和喇嘛,自然地把满洲皇帝当作了他们信仰的光辉和他们增进福祉的泉源而倾心归附于他了。”[31]由此可见,尊崇、利用藏传佛教,是清朝藉此笼络蒙古以巩固北疆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其实施的最为成功的策略。 总之,清代前期从稳定西北边疆民族社会的政策目标出发,对有益于自身统治的宗教加以扶植,对没有威胁其政治稳定的宗教则采取不予干涉的相对宽容的政策,对不利于维护其统治或不利于边疆民族安定的宗教或教派则予以严厉打击。正是认识到了崇奉藏传佛教不仅可以绥服西藏,而且还可以加强清王朝对蒙古各部的吸引力、向心力、凝聚力,因而采取大力扶植格鲁派的政策,在西北蒙藏民族地区取得了长治久安的社会控制效果。 (二)经济开发效果不同 明朝对西北的经济开发,主要是实行屯垦和发展民族贸易,明朝在西北的屯垦主要是军屯。洪武四年(1371),明太祖下令陕西、临洮、岷州、宁夏、洮州、西宁、甘州、庄浪、河州、甘肃、山丹、永昌、凉州等卫军屯田。[32]洪武三年(1370),宁正任河州卫指挥使后,以屯垦为务,四方百姓纷纷来投,于是宁正组织百姓,在河州引水灌田,开屯田数万顷,兵食饶足。几年之间,“河州遂为乐土”。[33]由于民屯的兴办,到洪武末年,大量荒地垦辟,粟麦有获,以致“米价日减,每石至五百文”,[34]“累岁丰熟”,[35]出现了百姓安居乐业,丰衣足食的繁荣景象。不过,明朝政府在西北大规模地开展军屯和民屯,在明初成效较为显著,但到了明朝中期后,由于各种原因,屯田衰落,军队的主要供给就得依靠中央调配。这样,西北军事的维持需要耗费巨额的钱财,加上明朝后期东北又多了女真的威胁,军事活动消弭着明朝大量的财政收入,这对明朝经济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明朝在西北发展民族贸易,设立茶市来换取西番的马和其它物资,同时以封赐和朝贡方式与西域进行经济来往。西域各政权向明朝进贡,并非表示政治上的绝对向化,而更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因为每次进贡都会得到相当丰厚的经济回报。明朝十分优待各政权的使者和商人,并以经济手段加强政治向化与归属关系。很显然,明王朝的朝贡、封赐和茶马互市制度促进了民族间的交流尤其是经济交流,对于沟通内地与边疆的经济文化交流,促进边疆地区的社会进步起到一定的作用。不过,茶马互市制度的官方性质也阻碍了民间贸易。尤其到明朝后期,由于国力衰败,无力对边疆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官吏腐败,走私活动猖獗,从根本上动摇了国家对茶马贸易的垄断权。明朝厚赏来使的封赐和朝贡政策,因花费太多,逐渐变成了政府的一大财政负担。因此,明代开发西北经济的成效是有限的。 清朝对西北的开发主要是土地开发,如在西北地区实行的兵屯、旗屯、遣屯、回屯、民屯,等等。其意乃在“屯垦开发,以边养边”。对于其益处,乾隆帝分析指出:“前因西陲平定,新疆广辟,所有移驻大臣官兵,岁需养廉经费,比前或致增多,是以特命在外办事大臣等,详查奏闻。顷据舒赫德复奏,军机大臣通行校核,则叶尔羌、喀什噶尔等城驻防应需各项,合之陕甘节省诸费,视未用兵以前,不但绝无所增,实可减用三分之二,其屯垦自给之粮,既可不糜运费,且将来种地日开,所人倍当充裕,又不在此时约计之内,此皆一一指数可按者。”也就是说,屯垦边疆的初期,在相当程度上需要依靠国家调拨内地的财力、物力支援,但是屯垦一经初见成效,形成稳定的生产能力,必将产生出数倍于投入的经济效益。清代北部、西北部屯田始于康熙五十四年(1715),持续实行近二百年。 清朝西北屯田,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供给平准大军的用粮,节省长途转输的浩繁劳费。统一新疆后,清朝着手西北开发,设置各种类型的屯垦区,迁移人口,兴修水利,形成大片农业区,发展商业、矿冶、手工业,兴建城镇,开辟驿路,使西北边疆地区社会经济得以大幅度提高。清代史料对伊犁地区经济开发情况记载道:“自抵伊犁以来,察看该处耕种百谷,屡岁丰收,牲畜滋生蕃息,其谷价较之内地颇减。所有人口,除伊犁驻防满洲、绿营、锡伯、索伦、察哈尔、厄鲁特、回子万余户外,贸易之民亦渐增至数万。在此置产者既多,而于城市开铺、乡村耕种者亦复不少,较之从前,富裕数倍,实与内地无异。”[37]由此可见,与明王朝相比,清朝的边疆开发政策在西北颇有成效。 (三)边疆统一和稳定程度不同 由于明代国力衰微,无力积极开拓北部边疆,在西北边防政策上采取“断蒙古右臂”的策略,设甘肃镇以统摄西北各族,对嘉峪关以西的广大地区弃而不治,只设关西七卫,对当地民族部族实行羁縻政策。关西七卫作为明朝统辖下的边陲卫所,远离明朝统治中心,且治下多为少数民族,明王朝对其管理有明显的失误。在保守政策指导下,明政府不管理七卫内部事务,七卫中的各级官吏,一般委任本地少数民族部落头领担任,且允许世袭。明政府没有派汉族官吏帮助其施治,只对其进行督察和管理(哈密卫曾一度派汉官佐政,但很快废除)。明政府的一系列行政法规,也未在七卫具体贯彻落实,七卫内部人员犯罪,明政府不予过问,由各卫自己按番俗处理,在七卫这样的军事重地(尤其是哈密卫),竟不驻一兵一卒。七卫拥有自己的武装,明政府对各卫间的互相攻伐,采取“番人相攻,于我何预”[38]的不管不问态度。七卫的内讧严重地削弱了自己的力量,无力抵抗土鲁番、蒙古亦不剌的侵扰。因此,明朝“自仁宗不勤远略,宣宗承之”,[39]“英宗幼冲,大臣务休息,不欲疲中国以事外蕃。”[40]使明朝对七卫的统治愈加动摇。到嘉靖八年(1529)土鲁番与明朝争夺哈密时,明政府只能最终放弃哈密,继而放弃诸卫,让其内迁,使七卫彻底失去了拱卫西北的作用。 就甘青藏区的治理来说,明朝试图以军事行动和武力防卫的强力手段在这一地区阻断蒙藏联系,俾不得相合。明朝这种建立在武力恐吓基础上的分隔政策,显得既武断又粗暴,缺乏对蒙藏关系要綮的细致体察与灵活掌控,其结果是随着明朝国力的衰退与西北防卫政策的退缩,这种阻断和分割的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正德以后,一些蒙古部落相继举族逃亡或徙入,冲破了明军的防堵;而俺答势力进入青海湖地区,明廷无力遏止之,这也导致蒙古部落进入青海的目的发生变化,并使蒙藏之间再次因特殊的宗教文化联系而生成了更高和更深层次的互动联系。这一联系,使北方有影响的几大民族得以通过藏传佛教这一特殊的纽带绾结在一起,互通声教,结成同盟,从而对明朝形成战略包围之势。因此,明朝对西域各族羁縻而治的政策与刻意割裂蒙藏的策略是失败的,带来的直接影响是造成西北边疆统一与稳定程度不高。 继起的清朝摒明之所为,将蒙藏视为一体。清朝虽然也将蒙藏分而治之,但没有偏恃武力,而是更注意政治策略与军事手段的灵活使用,尤其重视蒙藏之间特有的宗教和政治联系,确立以藏传佛教绥服蒙古的以藏制蒙之策和以蒙古和硕特部统辖西藏的以蒙制藏之策,并努力使二者相互为用、彼此牵制,自己则从中灵活掌控,再择机适时将蒙藏分而治之,这实际是抓住了解决西北问题的关键。对此之妙用,导致了清代前期既解决了蒙古问题,实现了对蒙古的有效管辖,“从根本上结束了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南北对峙的局面,确立了中央政权与西北民族地方之间的牢固的统辖关系。”[41]也较好地解决了西藏问题,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治藏政策体系。其成效表现在:“乾隆中期以后的百余年中,蒙、藏地区一直未发生大的动乱,蒙、藏僧俗上层始终充当着清朝皇帝的忠实臣仆。新疆南部虽因和卓后裔的侵扰而发生过几次动乱,但直到19世纪60年代清朝在新疆保持着较为稳定的统治。”[42]因此,不能不说清代前期掌控与处理蒙藏问题的政策是极其明智、极为成功的。清政府对西北边疆地区的有效管辖和各民族上层的倾心内附,有力地促进了多民族国家族际关系的和谐、巩固和发展,使其边疆统一和稳定的程度达到了较高的层次。 四、结语 由上可见,明清两代在西北边疆治理方面均取得了各自的成就。之所以如此,明清两代统治者从稳定边疆社会尤其是西北边疆安全的角度出发,吸取历代治边经验,从俗从宜,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西北边疆的政策,如在西北边疆地区实行卫所制度、军府制度、土流参治制度、朝觐贡市制度、八旗驻防制度、卡伦制度等。很显然,这些制度的实施对巩固西北边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清在西北的治边施政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必需面对蒙古问题与西藏问题,且两者又以蒙藏特殊民族关系为载体而绾结在一起。明清治理西北边疆,都需利用好这两个问题。可以说,能否较好解决蒙古族与藏族的问题,是有效治理西北边疆的一大要綮,因而也是明清整个治边施政的重心。与明代相比,清朝在西北处理蒙藏关系、利用藏传佛教因素与蒙古因素的政策与策略更成熟、更有效,因而管理西北疆域、处理民族与宗教问题的措施也更有力、更成功。 从清代前期治边政策的基本特点可以看出,清朝统治者既善于吸收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又能充分根据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加以丰富、完善和创新,从而形成一整套的西北边疆政策体系,使国家主权管辖所包含的基本内容,即规整的行政区划和有效的管理体制得以完备与实施,同时又因地制宜、因俗而治地创立多元化的行政管理模式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例,以保证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关系的和谐与边疆区域的稳定。因此,清朝前期成为史界公认的历史上治边最有成效的时代。 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①由于清代前中期[约乾隆二十四年(1759)前后]与此后西北边疆的内外环境不同、治边施政的重点不同(此前以解决准噶尔蒙古部为主,此后以解决回疆问题为主),治边方略与政策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便于集中论题,本文只以清代前中期的西北边疆作为与明朝对比的主要阶段,并以对西北藏族、蒙古族的治理为中心内容。 ②卫所一般分为三类:一为极边卫所,如甘州、肃州、宁夏等诸卫,倚塞而建,与北元势力相邻相望,有警首当其冲;二为次边卫所,如洮州、岷州等诸卫,临近边塞,既为极边卫所声援,也是腹里的又一屏障;三为腹里卫所,如西安等卫,从地理位置上说,已离边地较远。这些卫所错落有致地分布在西北地区,使西北边防形成了严密的层次性。 参考文献: [1]林永匡,王熹.清代西北民族贸易史[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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