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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松:《修建颐和园挪用“海防经费”史料解读》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原刊《历史研究》2013年第2期
    光绪十二年(1886),北洋“海防经费”①主要来源——海防专款改归海军衙门统筹收支。之后,一方面,清政府借海军衙门大修颐和园;另一方面,北洋海军未能再购战舰以致实力逐渐被日本海军超越,终致甲午战败。在这两种现象的反差对比中,人们自然联想到:北洋海军之所以未能及时扩充,与大量海防经费挪用于颐和园有很大关系。由此,清政府挪用海防经费(海军经费)修建颐和园,成为中国近代史研究的重要问题。甲午战后,康有为、梁启超、池仲佑等对此有所论述。②较早开展学术研究的有罗尔纲、吴相湘、包遵彭、萧一山等学者,他们主要依据《李文忠公全书》、《李文忠公尺牍》、《曾忠襄公遗集》、《清德宗实录》等资料,但相关信息比较零碎、有限,研究尚不充分。③20世纪80年代以后,较多档案资料的刊布,加之海军史研究日益受到重视,邹兆琦等学者对清政府挪用“海防经费”数额作了深入研究,相关结论是,挪用数额在百万两至一千余万两之间。④他们在史料解读中,将海军衙门经费混同于海防经费,忽略海防专款挪用数额的辨析,并有较多误读,其相关结论值得商榷。
    在此,需先明晰几个概念:(一)海防经费。狭义而言,特指作为财政名目出现的海防专款;广义而言,指实际用于海防建设的费用,既包括海防专款,也包括因海防专款不敷而从其他财源另拨的购船经费、海军要塞修建经费等。(二)海防专款。即近代财政史或海军史著作提到的“海防经费”,划拨于光绪元年,是南北洋海防建设的专用款项,光绪十一年底改归海军衙门统筹收支,并由此涉及海防经费挪用问题。(三)海军衙门经费。海军衙门因承担南北洋海防建设、东北练兵、铁路修建、三海及颐和园工程等而收用的款项。包括开办经费、海防专款、雷正绾军饷、洋药税厘“常年经费”、洋药税厘“新增经费”、铁路经费、海防捐、海防新捐、“海军巨款”⑤本息银、土药税厘等,其源非海防专款一项,其用非海防建设一途,与海防经费不存在对等关系。(四)海军经费。与“海军”相关的各种经费,或指“海军衙门经费”,⑥或指光绪十四年北洋海军成立以后的北洋海防建设费用。⑦
    邹兆琦等学者所谓的“海防经费”或“海军经费”,根据所述内容,实指各种海军衙门经费。其中,只有海防专款是完全意义上的海防经费。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充分挖掘档案文献,对颐和园工程相关史料重新解读,梳理清政府挪用海军衙门经费修建颐和园的情况,⑧明晰海防专款挪用数额,以期深入对晚清海防史、财政史的研究。
    学界关于清政府修建颐和园过程中挪用海军衙门经费的具体数额有不同意见,对挪用经费的具体来源鲜有提及。这些史料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挪用海军衙门闲存款的史料
    光绪十四年,因户部暂缓从洋药税厘项下每年添拨“新增经费”100万两,⑨海军衙门奏称:
    按照总理衙门奏准,南北洋经费章程,例应四百万两。现在每年所入不及三百万两,而放款必须三百三十余万两。是以海军衙门奏请由户部每年添拨洋药加税银一百万两。臣奕譞本意以三十余万两补(海军衙门)放款之不足,以二十万两分年缴还赏借三海修工之款,⑩其余四十余万两,一半修建颐和园等处工作,一半留为续办第二枝(支)海军经费。无如郑工不完,户部无可添拨,现又奏请筹拨数十万两,即使部议照办,仅能补放项正款之不足,于赏借之款及工作、海军一时均无从顾及……颐和园等处接修各工,臣等惟有将现存之四十五万七千五百余两闲款尽数撙节动用。其不敷之款统俟明年查看河工情形,再行筹办。(11)该史料提供了若干信息:其一,“南北洋经费”指南北洋海防专款,是海军衙门的“放项正款”,并不宽裕。其二,海军衙门挪用了457500余两修建颐和园。其三,所挪用经费为海军衙门“闲款”,与备“放项正款”的海防专款对立叙明,不应包括后者。
    海军衙门“闲款”,指没有固定用途、支用相对自由的款项,与北洋主力军舰维养、东北练兵、铁路修建等大宗支出没有直接关系。主要包括海军衙门收用的六分平余银和官民捐输款两大类。六分平余银,指南北洋海军、东北练军等薪饷公费改按京平发放而扣回的节省款,每100两扣回6两,自光绪十三年起,作为海军衙门“各项杂支用款……免其造册核销”。(12)官民捐输款,又称为报效款,以申请皇帝谕旨和赏赐为目的,往往因皇恩浩荡而使报效官员法外升擢,不似海防捐等常规捐纳,需受户部、吏部种种定章制约。海军衙门自成立起,即收受此类捐输款,“海军创设,需款浩繁……不得已藉收捐款为权宜补苴之计”。(13)
    海军衙门“闲款”以六分平余、官民捐输款为重,还有其他史料的佐证。光绪十四年,海军衙门筹措到“海军巨款”以后,称“本银专备购舰、设防一切要务,其余平(平余)、捐输二款,拟另款存储,专备工作之需……不惟海防缓急足恃,腾出闲杂各款专顾钦工,亦不致有误盛典”。(14)“捐输”款,即官民捐输款,(15)连同六分平余,已明确为专顾“钦工”的“闲杂各款”。
    (二)挪用“海军经费”的史料
    光绪十五年六月,海军衙门奏称:
    臣衙门开办以来部拨各款,原备南北洋海防经费、东三省练饷、水操,内外学堂各项,需用浩繁,本有入不敷出之势,又加以颐和园工程需款,亦属不赀,又不能不竭力兼筹,用蒇要工。通盘计算,海军经费果能按年全数解清,尚可勉强挹注。以今岁而论,即可每年腾挪银三十万两,拨交工程处应用。倘臣衙门经费收不敷出,再行酌度情形,另筹办理。(16)该史料提供两条信息:其一,海军衙门从光绪十五年起,每年提取30万两修建颐和园。(17)其二,据海军衙门所言,该款出于“海军经费”。
    “海军经费”是“海军衙门经费”的简称,即“臣衙门开办以来部拨各款”。查海军衙门,自光绪十一年开办以来,户部先后拨付经费335万两、(18)原南北洋海防专款每年约“四百万”两、(19)雷正绾军饷每年约34万余两、(20)洋药税厘“常年经费”每年约65万两、(21)洋药税厘“新增经费”每年100万两(22)等。具体到本文所指“海军经费”,从时间上判断,应是洋药税厘“新增经费”。光绪十四年,海军衙门还直言经费入不敷出,“于(三海工程)赏借之款及(颐和园)工作、(第二支)海军一时均无从顾及”,(23)而至光绪十五年,海军衙门则强调“以今岁而论”,能够每年提银30万两。那么,光绪十五年海军衙门经费有何不同?查海军衙门曾筹议每年添拨洋药税厘100万两,并以其中20余万两修建颐和园,“统俟明年查看河工情形,再行筹办”。(24)至光绪十四年九月,黄河郑工合龙,海军衙门得偿所愿,自光绪十五年起每年添进洋药税厘“新增经费”100万两,(25)从中抽拨30万两办理颐和园工程,也是计划中事。
    部分颐和园工程史料,只是笼统涉及海军衙门经费挪用数额,引起诸多学者推测。这些史料及相关数据需加以进一步解读。
    (一)附于昆明湖水师学堂报销的史料
    昆明湖水师学堂开办于光绪十二年,其目的一是培养满族海军人才,一是借此拉开颐和园工程序幕,所谓“规复昆明湖水操旧制,经醇贤亲王会同臣奕劻等奏准在织染局一带地基建盖学堂,并将沿湖各殿座酌修数处以备临幸阅操”。(26)据《醇亲王府档案》记载,光绪十二年底至十三年底,海军衙门“放给修建水操学堂等处工程动用库平银”678712两。(27)此为昆明湖水师学堂开办费用及颐和园沿湖“各殿座酌修数处”费用的总和。
    对于该则史料,学者基本认为应将水师学堂作为颐和园工程一部分,进而将学堂费用计入颐和园工程经费之内,遂认为共挪用海军衙门经费678712两。(28)此说不妥。昆明湖水师学堂并非颐和园工程一部分,其具有独立的海军教育功能,并培养了一批海军人才。光绪十九年,该学堂第一届学生毕业,共35名,经北洋水师学堂考校,喜昌、荣续2人“英文、测算、推步等学所得分数,较之历届学堂毕业诸生并不稍逊,实为难得”,其余“考得分数在一百八十分以上者”,可以“留堂教习、预备派上练船”之人还有22名等,合格率达68%。(29)
    昆明湖水师学堂的开办包括建造房屋、购备书籍器具等,若以规模相似的威海水师学堂作比较,其费用大约是10447两。(30)扣除学堂费用,海军衙门拨付给颐和园“沿湖各殿座酌修数处”的工程经费约668265两,但出款名目不明。
    (二)关于“海军巨款”的史料
    光绪十四年,李鸿章在奕譞授意下,以颐和园工程及万寿庆典相号召:“醇邸来函,以万寿山工程用款不敷,属(嘱)函致各处,共集款二百万,存储生息,以备分年修理……万寿山大报恩延寿寺为将来慈圣六旬祝嘏之所,关系典礼綦重……我辈受国厚恩,自当竭力代谋,各尽臣子之义”,(31)终劝得两广等督抚报效“无碍京协各饷之正杂款”260万两,此即“海军巨款”。关于这笔经费的使用,海军衙门奏称:
    臣奕(譞)尝思筹一大批银款,存储北洋生息,按年解京,以补正杂各款之不足,本银专备购舰、设防一切要务。其余平、捐输二款,拟另款存储,专备工作之需……兹得诸臣急公济用,相助为理,不惟海防缓急足恃,腾出闲杂各款专顾钦工,亦不致有误盛典。(32)以上史料包含三条信息:其一,“海军巨款”本银260万两,需存储北洋生息,暂时不能动用。其二,所生息银应按年解京,名补海军衙门“正杂各款之不足”,实因“万寿山工程用款不敷……以备分年修理”,是颐和园工程专用款项。(33)其三,由于“海军巨款”的存在,海军衙门自谓“海防缓急足恃”,遂腾出六分平余银、官民捐输款等闲杂各款“专顾钦工”。
    从现有资料来看,“海军巨款”本银260万两存于汇丰银行1072900两、德华银行440000两、怡和洋行559600两、开平矿务局527500两,至光绪二十年六月后,陆续提为战备经费,此前并未它用。(34)“海军巨款”息银,据一些学者估计约40万两,此为理论上的估算值,(35)其实际拨放情况为,光绪十七年前以抵拨方式间接解给海军衙门91183两,(36)之后作为抵押,以偿还总理衙门借拨的出使经费,至光绪二十年五月先后偿还23万两,共解颐和园工程经费321183两。
    六分平余银、官民捐输款是“专顾钦工”的闲杂款。其中,南北洋海军、东北练军薪饷公费等自光绪十三年起扣留六分平余银,北洋约有43万两,(37)南洋约有21万两,(38)东北练军约有48万两,(39)共计约112万两。官民捐输款自海军衙门开办至光绪二十年七月止,共收465700余两,(40)两项共计约1585700两。但被忽略的是,(41)此数额若全部移用于颐和园工程,应包含前文所述之海军衙门“闲款”457500余两在内,不能重复计算。
    (三)挪用海防新捐的史料
    光绪十七年二月,海军衙门奏称:
    查颐和园自开工以来,每岁暂由海军经费内腾挪三十万拨给工程处应用,复将各省督抚认筹海军巨款二百六十万陆续解津发存生息,所得息银专归工用,业于十四年十二月、十五年六月间两次奏明在案。
    伏查臣衙门就岁入之款而论,每年拨发南北洋、东三省及各项杂支,无事之秋尚虞不敷,况海军初创,布置一切,用度实繁,幸赖海防新捐稍资补苴。惟每年拨工之款,原属无多,各省认筹银两亦非一时所能解齐,钦工紧要,需款益急,思惟(维)至再,只有腾挪新捐暂作权宜之计,所有工程用款即由新海防捐输项下暂行挪垫,一俟津存生息集有成数,陆续提解臣衙门分别归款。(42)该则史料说明三个问题:其一,清政府借昆明湖水师学堂开办暗修颐和园的时间是光绪十二年,公开大修并将清漪园改名为颐和园的时间是光绪十四年。根据文中“颐和园自开工以来,每岁暂由海军经费内腾挪三十万拨给工程处应用”,有学者认为,海军衙门挪用“海军经费”(实为洋药税厘“新增经费”)至晚始于光绪十四年。(43)此说并不准确。该文只是叙述“颐和园自开工以来”的筹款过程,阐述的是“每岁暂由海军经费内腾挪三十万……业于……光绪十五年六月……奏明在案”,“复将各省督抚认筹海军巨款二百六十万陆续解津发存生息……业于十四年十二月……奏明在案”。究其实,海军衙门应自光绪十五年始,每年腾挪银30万两。其二,海军衙门称挪借的海防新捐,可由“海军巨款”息银偿还,然该笔息银随后用于偿还出使经费100万两,至甲午战前尚难以偿清。“津存生息集有成数,陆续提解臣衙门分别归款”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其三,所有颐和园工程经费的缺口都可从海防新捐内挪垫,这意味着海防新捐成为颐和园工程经费的大宗来源,但在光绪十七年之前“稍资补苴”南北洋海防建设、东三省练兵等用款的前提下,海防新捐没有全部用于颐和园工程。
    关于海军衙门收用海防新捐的数额,已有研究多集中于直隶等少数省份的探讨,而无全国性实据的支撑。(44)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档案记载,海防新捐自开办起至光绪十九年九月止,户部收119万余两,各省除截留外应解海军衙门278万余两,共应解海军衙门397万余两。(45)从时间上看,距海军衙门裁撤还有一年多时间,但考虑到捐数逐年递减及甲午中日战争的影响,增收幅度不会太大;从经费解拨来讲,“应解”可能存而未解,各省收数在海军衙门裁撤前不会全部解清,这在数据的估算上应略有保留。一正一负之间,将海军衙门可以掌控的海防新捐数估计为397万两,大致合理。若其中大多移用于颐和园工程,则挪垫数额大约为300万两。
    (四)挪借出使经费的史料
    海军衙门从各省挪凑260万两巨款生息,历年所得有限,遂以此息银作抵,一次性借取出使经费100万两。光绪十七年八月,总理衙门奏称:
    再此次册报实存出使经费银一百九十七万余两,款内已于本年四月间准海军衙门咨开奏准暂行借拨颐和园工程银一百万两,由天津生息项下按年尽数归还。(46)
    查相关史料,海军衙门巨款息银于光绪十八年五月偿还5万两,作为“第一次归还出使经费之款”并充为新疆电线经费,(47)又于同年底偿还14万两、(48)光绪二十年五月偿还4万两,(49)共计23万两。可见,出使经费借拨而未还的数额约为77万两,而非100万两。(50)
    此外,还有不少史料被误读。这些史料反映的是三海工程、慈禧太后万寿庆典等经费筹措活动,却被误认为与颐和园工程有关。
    (一)与三海工程有关的德商洋款史料
    光绪十二年十一月,醇亲王奕譞致函李鸿章称:
    南海工作为奉养璇宫而设,秉北堂明发之便诏示天下,可谓一举两得。第经费实在棘手……计工程处入款……除文铦等饬交之款……外,皆系王设法筹措,乃智力已竭而功效尚远……可否指称创建京师水操学堂或贵处某事,借洋七八十万之谱……而以闽海常年十万内徐为发还。(51)
    李鸿章随即应允,并向德商借洋款500万马克,约银101万余两。(52)一些学者认为“闽海关常年十万”、德商洋款为颐和园工程而筹措。(53)
    此实为三海工程。“南海”是三海工程的主要部分;“文铦等饬交之款”是慈禧太后对粤海关前任监督的罚款,于光绪十一年六月奉懿旨用于“三海现修内外工程”;(54)归还德商洋款的“闽海关常年十万”,是闽海关每年应解的内务府银,于光绪十一年底改解“工程处”,内务府奉宸苑随后说明“三海等处工程需款甚殷”,要求闽海关迅速报解。(55)
    (二)与三海工程有关的宫中赏借银、盐商捐输款史料
    光绪十七年,礼亲王世铎等奏称:
    奉宸苑工程处前因工款待用孔亟,蒙恩由内赏借银两,光绪十四年十二月赏借银十二万两,十五年三月赏借银四十八万两,七月赏借银三十万两……现经数年之久,自应筹款恭缴赏本……据两江总督刘坤一奏称两淮商人……共认捐银一百万两……臣等公同商酌此项捐输系额外筹画之款,谨拟提银九十万两恭缴叠次赏借款项。(56)
    至光绪十九年九月,两淮盐商捐输款缴清,户部从中拨出90万两归还宫中赏借银。(57)一些学者认为,宫中赏借银或盐商捐输款是颐和园工程经费的重要来源。(58)
    这些史料仍与三海工程有关。“奉宸苑”自光绪十一年六月起,即御定为三海工程的承修机构;(59)慈禧赏借的90万两宫中银,见于三海工程处“正项进款单”;(60)礼亲王世铎是奕譞逝世后负责三海工程的最高官员,曾于光绪十七年汇报三海工程进度,表示“南海随时传办零星活计各工”、“北海极乐世界等处”应“竭力催办,陆续接修”等。(61)
    (三)与三海工程有关的土药税厘史料
    光绪十七年十一月,两江总督刘坤一奏称:
    又土药税厘统解部库一条……现准部咨,行令将各省关土药税厘,一并尽数批解海军衙门兑收,俟借款还清,再行解部。(62)该史料没有出现“颐和园”或“工程”字样,但在清政府挪用各笔经费修建颐和园仍感紧张的情况下,有学者判断,海军衙门收用土药税厘,就是为了颐和园工程。(63)
    其实,该史料所指仍是三海工程。醇亲王奕譞逝世后,三海前期工程共欠66万余两。(64)光绪十七年五月,接任督修王大臣世铎奏准由海军衙门暂为挪借,由户部土药税厘项偿还。(65)此即各省土药税厘归海军衙门兑收以“还清”借款的原委。
    至光绪十九年,海军衙门兑收各省土药税厘年限获准延长三四年,目的是筹发三海续修工程经费,其数约为81万余两。至光绪二十一年,因海军衙门裁撤和三海工程相关经费147万余两的提前结清,(66)各省土药税厘改归户部掌管,并由户部每年发给奉宸苑30万两,作为皇家园囿岁修经费。颐和园工程方从中受惠。(67)
    (四)与万寿庆典有关的铁路经费史料
    铁路经费原归海军衙门掌管,后因关东铁路的修建,于光绪十七年后径由该路主修者李鸿章收支,以归简易。光绪十九年三月,李鸿章致函湖北藩司王之春:
    北洋铁路经费岁需二百万,系不可再少之款,昨经农部以恭办万寿庆典,于今明两年各截留百万,商由此间息借洋款,以备造路之用,仍符每年二百万之数。(68)
    与此相对应,光绪二十年二月,《申报》称:
    今岁恭逢皇太后六旬万寿……在廷王公大臣、外省将军督抚以及实缺提镇司道,各抒报效之忱……户部总司出纳,更应力求撙节,遂将铁路经费暂停支放,为移缓就急之计。关外工程,今春并未开办……想须俟万寿庆典告成,然后再议兴工也。(69)此为“万寿庆典”挪用铁路经费的史料。颐和园是慈禧举办庆典的重要场所,其修建与万寿庆典有一定关系,庆典期间也会张灯结彩庆贺一番,但颐和园工程不同于万寿庆典。前者侧重工程大修,后者侧重各项典礼活动,范围也不限于颐和园一处。部分学者忽略两者差异,认为颐和园工程挪用铁路经费200万两,并不妥当。(70)
    一些学者还认为海防专款、海军衙门开办经费、海防捐、美国退款、部库存款等,也用于颐和园工程,(71)没有确切实据。根据现有档案文献资料,笔者认为,颐和园工程经费约为8145148两,出自海军衙门经费7375148两、总理衙门经费770000两。除本为颐和园工程而筹的“海军巨款”息银321183两外,属于“挪用”性质的海军衙门经费数额约7053965两,而“挪用”的海防专款数额不会超过668265两。
    颐和园工程经费来源  (单位:库平两)
    

     账单进款来源
    

     终极来源
    

     数额
    

     财源性质
    

     包含海防专款
    

     说明
    

     海军衙门拨款
    

     不明
    

     668265
    

     海军衙门经费
    

     不明
    

     附于昆明湖水师学堂奏销
    

     海军衙门拨款
    

     六分平余银
    

     1585700
    

     海军衙门经费
    

     否
    

     包含光绪十四年海军衙门垫放“闲款”457500两
    

     海军衙门拨款
    

     官员捐输款
    

     海军衙门经费
    

     否
    

     海军衙门拨款
    

     “海军经费”
    

     1800000
    

     海军衙门经费
    

     否
    

     实为洋药税厘“新增经费”
    

     海军衙门拨款
    

     “海军巨款”息银
    

     91183
    

     海军衙门经费
    

     否
    

     “海军巨款”息银本为颐和园工程而筹
    

     海军衙门借款
    

     “海军巨款”息银
    

     230000
    

     海军衙门经费
    

     否
    

     海军衙门借款
    

     出使经费
    

     770000
    

     海军衙门经费
    

     否
    

     原借100万两,由“海军巨款”息银归还23万两
    

     海军衙门借款
    

     海防新捐
    

     3000000
    

     海军衙门经费
    

     否
    

     此估计数据有较大弹性
    

    传统观点强调颐和园工程的经费来源于海防经费,进而严重影响了北洋海军的发展,似无直接依据。但在甲午战前数年的关键时期,清政府确曾挪用大量海军衙门经费、总理衙门经费修建颐和园而非补贴北洋海防建设。光绪十一年,清政府受中法战争战败的刺激,购置致远号等4艘巡洋舰,熟知中国内情的伊藤博文断言:“当法事甫定之后似乎奋发有为,殊不知一二年后则又因循苟安,诚如西洋人形容中国所说又睡觉矣”。(72)此语不幸言中。颐和园工程与北洋海军并无直接关联,但在清政府宁愿耗费巨资修建颐和园、追求安逸享受的情况下,北洋海军难以获得及时发展,也就不足为奇了。
    责任编审:李红岩
    注释:
    ①相关研究所谓的“海防经费”或“海军经费”,实指海军衙门经费。本文系对以往研究展开商榷,名为“海防经费”,探讨的也是海军衙门经费的挪用问题,故题名对“海防经费”一词加上引号。“挪用”,指某方面的经费移用到其他方面或公款私用,至于“挪用”后又归还的数额是否仍在“挪用”范畴,学界没有统一认识。本文对“挪用”一词的理解,系指没有归还的数额。如此,出使经费先借拨后又偿还的23万两,没有计入“挪用”之列。关于海防经费,海军经费,海军衙门经费及出使经费借拨、偿还的情况,详见下文。
    ②《康南海自编年谱》,中国史学会编:《戊戌变法》第4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21—122页;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第40—41页;池仲佑:《海军大事记》,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第8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483页。
    ③罗尔纲:《清海军经费移筑颐和园考》,《大陆杂志》1952年第4卷第10期;吴相湘:《清季园苑建筑与海军经费》,《学术季刊》1955年第3卷第2期;包遵彭:《清季海军经费考实》,《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1969年第1期。另外,萧一山的《清代通史》对此问题也有一定研究。(参见《清代通史》下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934—938页)
    ④参见邹兆琦:《慈禧挪用海军费造颐和园史实考证》,《学术月刊》1984年第5期;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1136—1146页;张利民:《清廷挪用海军经费修筑颐和园考》,《南开学报》1983年第3期;戚其章:《颐和园工程与北洋海军》,《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4期;参见王家俭:《李鸿章与北洋舰队:近代中国创建海军的失败与教训》,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395—401页;叶志如、唐益年:《光绪朝三海工程与北洋海军》,《历史档案》1986年第1期;王道成:《颐和园修建经费新探》,《清史研究》1993年第1期。
    ⑤海军衙门从广东、两江、湖北、直隶等省筹得的260万两海军经费。详见下文。
    ⑥光绪十二年以后,海军衙门所收进的海防专款、雷正绾军饷、洋药税厘“常年经费”、洋药税厘“新增经费”、土药税厘等,皆可称为“海军经费”。参见大学士麟书等清单,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军机处录副,3/124/6188/59;署理福州将军古尼音布折,光绪十三年八月初三日,军机处录副,3/124/6187/40等。本文所引军机处录副等档案资料,除特别注明外,皆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⑦光绪十四年北洋海军正式建军,与此相关,北洋之前报销相关海防建设费用时称为“海防经费”,自光绪十五年起则改称为“海军经费”。参见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0册,第360页;第14册,第27、410页。
    ⑧或有学者认为,海军衙门只应负责海防建设等本职工作,而颐和园工程不过是特殊情况下的皇差,在此前提下,所有用于颐和园工程的海军衙门经费皆应视为“挪用”。这一认识从大的方面来说没有问题,但晚清财政较为复杂,海军衙门部分进款诸如“海军巨款”、洋药税厘“新增经费”等,本有为颐和园工程筹款的因素,尚需具体分析。本文认为,“海军巨款”由地方督抚报效而来,报效的动机、过程主要为颐和园工程,在海军衙门上奏时也明确了本银备海防、息银归工用的原则。如此,用于颐和园工程的“海军巨款”息银,不应算作“挪用”;“新增经费”出于各关洋药税厘,海军衙门筹议时虽有为颐和园工程筹款的考虑,但在清廷园囿建设不得动用国家正款的谕旨下,不论是海军衙门正式奏请还是户部划拨明文,皆未提到颐和园工程。海军衙门每年抽拨30万两修建颐和园时,也坦承“腾挪”。如此,用于颐和园工程的洋药税厘“新增经费”,应视为“挪用”。关于“海军巨款”息银的筹措、使用,详见下文;关于洋药税厘“新增经费”的筹措、挪用,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4册,第58页;张侠等编:《清末海军史料》,北京:海洋出版社,1982年,第635—636页;海军衙门折,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3/29;户部致军机处咨呈,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31651号附件,台北:台湾“故宫博物院”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64辑,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869页;海军衙门片,光绪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4/38。
    ⑨参见张侠等编:《清末海军史料》,第635—636页。
    ⑩慈禧太后赏借给三海工程的宫中银。
    (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64辑,第869页。
    (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64辑,第867页。
    (13)海军衙门折,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3/57。
    (14)海军衙门折,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3/64。
    (15)查海防捐于光绪十三年九月经户部奏准改为郑工捐,于十一月二十八日正式实行,改归户部支配;海防新捐虽由海军衙门收管,但奏准于光绪十五年八月,正式开办于十一月二十八日。换句话说,海军衙门于光绪十四年上奏时,所指“捐输”款不可能是脱离自己掌握的海防捐及尚未设立的海防新捐,而只能是与常规捐纳有别的官民捐输款,即个人报效款。参见户部折,光绪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军机处录副,3/168/9600/120;海军衙门折,光绪十五年八月,军机处录副,3/168/9440/18;《捐纳房呈报户部与各省收捐数目月总单》,“户66”,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16)海军衙门片,光绪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4/38。
    (17)另参见海军衙门片,光绪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6/6。
    (18)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64辑,第866页。
    (19)国家图书馆编:《户部奏稿》,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年,第4887—4889页。
    (2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13册,第13—14页。
    (21)海军衙门折,光绪二十年二月十七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30643,台北:台湾“故宫博物院”藏。
    (22)参见户部致军机处咨呈,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31651号附件,台北:台湾“故宫博物院”藏。
    (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64辑,第869页。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64辑,第869页。
    (25)参见户部致军机处咨呈,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31651号附件,台北:台湾“故宫博物院”藏。
    (26)海军衙门片,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46/7209/41。
    (27)《奏销光绪十二年至十三年收支海防常年经费折底》,醇亲王府档案,清二,198。
    (28)参见张利民:《清廷挪用海军经费修筑颐和园考》,《南开学报》1983年第3期,第29—30页;邹兆琦:《慈禧挪用海军费造颐和园史实考证》,《学术月刊》1984年第5期;戚其章:《颐和园工程与北洋海军》,《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4期,第194、195页。
    (29)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5册,第541页。
    (30)参见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4册,第134页。
    (31)参见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4册,第434页。
    (32)海军衙门折,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3/64。
    (33)光绪十七年,海军衙门再次重申:“所得息银专归工用。”参见海军衙门片,光绪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6/6。
    (34)海军衙门折,光绪二十年十月初三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36023,台北:台湾“故宫博物院”藏。
    (35)参见邹兆琦:《慈禧挪用海军费造颐和园史实考证》,《学术月刊》1984年第5期;戚其章:《颐和园工程与北洋海军》,《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4期,第192页;王家俭:《李鸿章与北洋舰队:近代中国创建海军的失败与教训》,第401页。
    (36)参见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5册,第350页。
    (37)数据源于光绪十三年至光绪二十年北洋海防经费例行报销清单、定远等舰常年经费报销清单。光绪十七年清单参见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5册,第347、349页,其他清单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
    (38)数据源于江南筹防案第8案至第15案清单。其中,第13案清单参见台湾“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录副,其余清单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
    (39)参见海军衙门折,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3/29。
    (40)海军衙门折,光绪二十年七月初四日,军机处录副,编号133656,台北:台湾“故宫博物院”藏。
    (41)学界多将海军衙门“闲款”与六分平余、官民捐输款分开叙述,并单独列算。参见张利民:《清廷挪用海军经费修筑颐和园考》,《南开学报》1983年第3期;邹兆琦:《慈禧挪用海军费造颐和园史实考证》,《学术月刊》1984年第5期;戚其章:《颐和园工程与北洋海军》,《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4期;王家俭:《李鸿章与北洋舰队:近代中国创建海军的失败与教训》,第401页;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1136、1139页。
    (42)海军衙门片,光绪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军机处录副,3/168/9396/6。
    (43)参见戚其章:《颐和园工程与北洋海军》,《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4期;王道成:《颐和园修建经费新探》,《清史研究》1993年第1期;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1137页。
    (44)参见罗尔纲:《清海军经费移筑颐和园考》,《大陆杂志》1952年第4卷第10期;张利民:《清廷挪用海军经费修筑颐和园考》,《南开学报》1983年第3期;邹兆琦:《慈禧挪用海军费造颐和园史实考证》,《学术月刊》1984年第5期;戚其章:《颐和园工程与北洋海军》,《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4期;王道成:《颐和园修建经费新探》,《清史研究》1993年第1期;王家俭:《李鸿章与北洋舰队:近代中国创建海军的失败与教训》,第399页;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1139—1140页。
    (45)《捐纳房呈报户部与各省收捐数目月总单》,“户66”,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4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87辑,第93页。
    (47)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87辑,第270页。
    (48)参见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4册,第595页。
    (49)参见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5册,第355页。
    (50)参见张利民:《清廷挪用海军经费修筑颐和园考》,《南开学报》1983年第3期;戚其章:《颐和园工程与北洋海军》,《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4期;王家俭:《李鸿章与北洋舰队:近代中国创建海军的失败与教训》,第396、401页。
    (51)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4册,第136页。
    (52)叶志如、唐益年:《光绪朝三海工程与北洋海军》,《历史档案》1986年第1期,第110页。
    (53)参见张利民:《清廷挪用海军经费修筑颐和园考》,《南开学报》1983年第3期,第32页;邹兆琦:《慈禧挪用海军费造颐和园史实考证》,《学术月刊》1984年第5期;王道成:《颐和园修建经费新探》,《清史研究》1993年第1期,第87—88页。
    (5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11册,第128页。
    (55)参见奉宸苑咨福州将军文,《内务府档案·奉宸苑类》,案卷号4596。
    (56)世铎等折,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七日,军机处录副,3/133/6567/50。
    (57)参见户部折,光绪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军机处录副,3/132/6537/44。
    (58)参见王家俭:《李鸿章与北洋舰队:近代中国创建海军的失败与教训》,第395—396页。
    (5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11册,第128页。
    (6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03辑,第567页。
    (61)参见世铎等折,光绪十七年五月初五日,军机处录副,3/105/5554/72。
    (62)《刘坤一遗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711—712页。
    (63)参见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1144页;王家俭:《李鸿章与北洋舰队:近代中国创建海军的失败与教训》,第400—401页。
    (64)参见世铎等折,光绪十七年五月初五日,军机处录副,3/105/5554/72。
    (65)世铎等折,光绪十七年五月初五日,军机处录副,3/123/6122/28。
    (66)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南海档案》第28册,北京:西苑出版社,2004年,第267—273页;海军衙门片,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奉旨日期,军机处录副,3/146/7209/41。
    (67)参见《奏为酌拟岁修款项收发章程》,光绪二十一年,《内务府档案·奉宸苑类》,案卷号4597。
    (68)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5册,第504页。
    (69)《申报》,光绪二十年二月十六日,“铁路停工”。
    (70)参见邹兆琦:《慈禧挪用海军费造颐和园史实考证》,《学术月刊》1984年第5期;戚其章:《颐和园工程与北洋海军》,《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4期,第194—195页。
    (71)关于海防专款,参见罗尔纲:《清海军经费移筑颐和园考》,《大陆杂志》1952年第4卷第10期;邹兆琦:《慈禧挪用海军费造颐和园史实考证》,《学术月刊》1984年第5期。关于海军衙门开办经费,参见邹兆琦:《慈禧挪用海军费造颐和园史实考证》,《学术月刊》1984年第5期。关于海防捐,参见张利民:《清廷挪用海军经费修筑颐和园考》,《南开学报》1983年第3期;邹兆琦:《慈禧挪用海军费造颐和园史实考证》,《学术月刊》1984年第5期;戚其章:《颐和园工程与北洋海军》,《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4期,第193、195页;王家俭:《李鸿章与北洋舰队:近代中国创建海军的失败与教训》,第398—399、401页;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1138—1139页。关于美国退款、部库存款,参见王家俭:《李鸿章与北洋舰队:近代中国创建海军的失败与教训》,第400—401页。
    (72)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年,第184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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