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3月25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外藩蒙古台吉封袭以功绩或忠诚为前提,旨在笼络蒙古王公,确保北疆稳定。无论执政与否,台吉均有原品世袭之例,闲散台吉并非一律降等承袭。晚清时期,捐纳制度导致台吉数额急剧增加,冲击了功封和恩封制,削弱了蒙古上层对清廷的忠诚度。 满蒙联盟是清朝实现大一统、维持统治的重要国策。对外藩蒙古王公授封爵位,便成为清廷笼络蒙古贵族、维系满蒙联盟的一个纽带。清代蒙古分为外藩蒙古、八旗蒙古和内属蒙古。外藩蒙古由扎萨克世袭统治,分为内扎萨克蒙古和外扎萨克蒙古。其中,漠南蒙古6盟49旗为内扎萨克蒙古,套西、漠北、漠西等地为外扎萨克蒙古。外藩蒙古定期、定点会盟,由此形成盟旗制度。清廷向外藩蒙古王公贵族授封汗、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台吉等爵位。其中,台吉分为四等,除卓索图盟土默特左翼旗和喀喇沁左中右三旗将台吉称为塔布囊外,其余各旗均称为台吉。其顶戴、坐褥,照内官阶,一至四等台吉分别等同内官一至四品。担任扎萨克等军政职务者,称执政台吉,无职者称闲散台吉。台吉是蒙古上层社会人数最多的贵族官僚阶层,其封袭制度关乎清代蒙古政治、社会和治边政策等。史学界尚未就此进行深入研究,而且存在一些错误看法。现对台吉封袭制度予以探讨。 执政台吉爵位封袭 后金到清初,清廷对蒙古推行盟旗制度,以立有军功的王公贵族任旗扎萨克,世袭统治。康熙元年(1662)规定,台吉授为扎萨克者,不论原有品级,均授一等台吉,诏世袭罔替。这便成为有清一代既定不变的政策。同年,又规定:扎萨克台吉等袭爵时,有子而捏报无子,欲让他人承袭,则该扎萨克及协理台吉均革职,并罚俸或罚家畜。 乾隆年间,有关扎萨克台吉的承袭条款得以完善,相关制度基本定型。乾隆十七年(1752)规定,扎萨克台吉承袭之子,须予“预保”,并报理藩院注册备案,承袭制度更加严密、规范。乾隆朝以后,扎萨克台吉爵职的承袭因循前制,除略作补充或调整外,未发生根本变化。 扎萨克头等台吉(塔布囊)是清廷以功授予的爵职,是权力和地位的象征。正因为头等台吉处于扎萨克爵位的底线,得以确保清廷授予的“世袭罔替”待遇,同时具备晋升更高爵位的空间。即使扎萨克缘事被革职或削爵,其子弟亦可世袭原爵。此可谓扎萨克头等台吉(塔布囊)承袭的独特之处。扎萨克中的辅国公及以上爵职者,若遇降等,则失去最初品级,有些则降为扎萨克头等台吉。这是清代授封、承袭扎萨克头等台吉爵职的另外一种类型。 除扎萨克外,执政台吉(塔布囊)还包括各旗协理台吉,以及派驻衙署、驿站、军台、卡伦、牧厂、屯田等处当差的各级台吉。清廷根据其任职和功绩授予或晋升爵位。有关各旗协理台吉的任选,康熙年间规定:各旗协理旗务台吉,遇有员缺,由该旗扎萨克会同盟长,于闲散台吉以上爵位者中遴选,引见补授。乾隆朝则就其品级作了如下定制:“协同札萨克办事之三四等台吉、塔布囊,俱加二品顶戴。”依此规定,乾隆年间,土尔扈特、和硕特部三四品闲散台吉中,被拣任协理旗务台吉者,均受二品顶戴。其他执政台吉的爵位也依其功绩予以晋升。例如,同治年间,为喀尔喀台站出力的四等台吉莽噶拉札布赏加二等台吉,二等台吉丕凌哩札木楚经理台站、采办驼只尤为出力,赏加头等台吉衔。至于这些执政台吉的爵位承袭,一般与闲散台吉、塔布囊相同。 闲散台吉爵位封袭 清代,闲散台吉的授封和承袭经历了创始、完善和定制等阶段。清初台吉爵位的授封,主要以军功、投诚等为依据。随着台吉子弟的袭爵,孳生了诸多恩封台吉。学术界一般认为,除扎萨克头等台吉外,其余闲散台吉等均为降等世袭。其实并非如此。闲散台吉的承袭包括降等承袭和世袭罔替等类型。顺治十八年(1661)规定:台吉“身故后准其子孙暨亲兄弟世袭罔替”。康熙元年,台吉子弟“世袭罔替”的条款一度被取消,改为“台吉等子弟概为四品”。不过,同年又改定“一二三品台吉许以一子袭替外,余子概为四品”。自顺治朝起,闲散台吉就已实行原品世袭,康熙至乾隆朝前期沿用。 乾隆年间,闲散台吉的承袭更加完善。其一,明确了功封与恩封(多指分例应得爵位)之别,实施世袭罔替与普通承袭(分例承袭)制度。乾隆四十四年规定,“凡特赏之一二三等台吉出缺时,应查其有无劳绩,如著有劳绩者,准其子孙承袭原赏品级。其并无劳绩者,仍照例袭本分应得品级”。其二,从立功时间上明确了“世袭罔替”者的范围。乾隆四十六年规定:在顺治以前有功之台吉等,“将其世袭罔替之处汇奏承袭”,“其自康熙以后因寻常效力实升品级者不在此例”,乾隆四十九年,则将这一时间底线放宽为“自康熙年间以来”,即历来所有功封一二三等台吉,均予以世袭罔替。同时强调,从前已经降等承袭者均予以改正,诏原赏品级承袭。清制,所定王公、台吉爵位承袭的底线为四等台吉,四等台吉自然属原品世袭。可见,一至四等台吉均诏世袭罔替。其三,推行承袭台吉子弟的“预保”制度。为避免爵位祖系不明,乾隆十八年议准,凡拟将台吉品级承嗣于余子者,须报理藩院注册,将来方可袭爵,否则概不准承袭。乾隆二十七年,又规定:一至四等台吉袭爵之长子,亦须预先报理藩院汇奏,将来照章袭爵。从此,“预保”制度成为台吉封袭的必要环节。 乾隆朝以后,台吉爵位承袭基本沿袭前制,只是对个别条款略作调整、增补。比如,嘉庆朝补充的规定有:“台吉因行窃革退者,永不准其开复,但其子嗣无论事前或事后所生,均俟年及十八岁时,仍给予台吉职衔。”光绪朝调整的条款有:“台吉、塔布囊之子,例应得之头二三四等台吉、塔布囊后,仍准其一子按原品级承袭,世袭罔替。其余诸子均授为四等台吉、塔布囊。” 总之,闲散台吉或塔布囊既有分例降等承袭,又有原品“世袭罔替”之规,且有晋升更高爵位的可能。比如,喀喇沁左翼旗丹巴多尔济被削扎萨克固山贝子后,嘉庆五年(1800)降为一等闲散塔布囊。嘉庆八年,又晋升贝勒。此后,其三代后裔均原品承袭闲散贝勒爵。 捐纳制度开启台吉封袭新渠道 捐纳为历代士民向朝廷捐银纳粮以换取爵位或官衔的捐官制度,清朝沿袭该制,并在外藩蒙古推广,成为蒙古王公封袭爵位的新途径。 外藩蒙古的捐纳萌芽于雍正朝后期。雍正十三年(1735),理藩院尚书等建议开办外藩蒙古捐纳,制定记档、升级等具体捐例,悬赏为平准战争捐输驼马的蒙古王公贵族,成为外藩蒙古捐纳的首个案例。乾隆二十一年,理藩院奏准《内外扎萨克蒙古捐输驼马奖叙议案》,对蒙古各旗捐驼马之王公、台吉等予以记录或晋升。至此,蒙古捐例从无到有,并得以发展。晚清时期,为筹集军饷、弥补财政亏空,清廷广开蒙古捐例。咸丰六年(1856),颁布《蒙古王公台吉等捐输银两议叙并捐输驼马议叙章程》,以四等台吉捐银为例:捐1600两晋三等衔,捐2200两晋二等衔,捐2800两晋头等衔;捐3400两晋辅国公衔;捐4000两晋镇国公衔。该章程使蒙古捐纳制度化,并迅速推广,在传统的功封和恩封基础上,为蒙古王公台吉爵位提供了爵位交易的新渠道。 清末,随着财政危机的加剧,朝廷经常采取的“展限蒙古捐输新章”等手段,导致蒙古捐纳越发泛滥。蒙古王公不仅为自身捐纳爵职,亦为其子弟封袭而捐纳。同治元年(1862),规定:蒙古王公台吉等捐输驼马等项恳请移奖子弟,“俟及岁时由院查照捐输例具奏请旨”。此外,王公贵族捐纳所授之爵,亦可由其子孙世袭享有。土谢图汗部花翎辅国公衔四等台吉三音巴雅尔,因捐输银两,“加恩以辅国公衔,世袭罔替”。光绪二十二年(1896),理藩院又奏定《蒙古捐输章程》,使捐例一直延续到清末。 总之,外藩蒙古台吉封袭以功绩或忠诚为前提,旨在笼络蒙古王公,确保北疆稳定。无论执政与否,台吉均有原品世袭之例,闲散台吉并非一律降等承袭。晚清时期,捐纳制度导致台吉数额急剧增加,冲击了功封和恩封制,削弱了蒙古上层对清廷的忠诚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