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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孝明:清代“改土归流”:土司制度与伯克制度的比较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原文出处:《贵州社会科学》2015 年第12期,第72—77页。
    作者简介:谢孝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思想文化史、中国经济思想史。
    摘要: 清代的早中期,清政府秉持“因俗而治”的精神,在西南和西北民族地区分别采取了土司制度和伯克制度对其实施治理。土司制度和伯克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段对于边疆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土司制度和伯克制度存在制度设置先天的不足与固守陈规后天的失调,其弊端以及历史的局限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益暴露。为了适应时局的变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清政府先后在西南和西北民族地区进行了“改土归流”,以除旧布新。改土归流是中国治边史上的重大变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改土归流对于边疆的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的和睦团结、文化的交融,无疑有着更为积极的作用和深远
    的影响。
    关键词:因俗而治;土司制度;伯克制度;改土归流;比较;凸显;意义
    一、土司制度、伯克制度:一定历史时段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土司制度、伯克制度的实质,是清王朝中央政府根据西南和西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特点,通过对当地少数民族首领实施有效控制,对边疆各民族进行间接但相对比较稳定的统治,从而避免了由于外部强制干预可能引发的社会动荡与冲突,以达到保有疆土和逐步加深统治的目的。土司制度、伯克制度的推行使西南和西北边疆各少数民族原有政治、经济结构大体保持不变,而中央通过一系列治理措施,从政治、经济和文化诸方面对少数民族施加影响。
    清政府在西南边疆实行的土司制度和在西北边疆实行的伯克制度,虽然其实行的社会基础因地域差异有所不同,但是,其内容和特征有许多共同点。因而,在一定历史时段,二者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有相似之处。
    方铁将土司制度的积极作用总结概括为五个方面:1.加强了封建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土司制度通过对归附的边疆少数民族首领授予各类官职,中央政府将其纳入朝廷官吏的体系,并通过对完善的制度施行管理,使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实行控制的程度大为提高,封建国家获得空前统一,边疆地区也得到有效管理。2.有利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稳定和生产力的发展。在实行土司制度的大部分时间,西南边疆地区社会相对安定,为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通过实行军事镇守、卫所驻守和进行屯田等措施,大批内地的官吏、军士、移民和商贾进入边疆地区,他们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并在边疆地区进行垦荒、开矿、经商一类活动,使当地发生了明显的变化。3.有利于内地主流文化在边疆地区的传播。中央政府采取诸多措施在边疆少数民族中强化儒学教育,边疆各级土司也热衷学习内地文化,对推动内地文化在边疆地区的传播起了很大作用,也有助于内地文化与边疆各民族文化进行交流,从而提高了边疆地区文化事业水平。同时,边疆与内地文化的交流融合,也加强和培养了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忠诚,从而有利于边疆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4.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元、明、清在西南边疆地区建立征收税赋制度,土司土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赋税差发,朝廷因此增加了不少收入。5.土司武装在维护封建秩序方面也起到一定作用。元、明、清时期,土司武装已成为封建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外战争中都离不开对西南边疆土军的征发调用。[1]658-660
    伯克制度在其实施之初所发挥的作用与土司制度颇相类似。但是在制度设计之初,二者之间就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它们所起到的作用也就不尽相同。由于清政府在回疆实行伯克制度之时,整个新疆实行的是军府制,军队由将军、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掌管,伯克不得组建武装和干预军事,因此,伯克不能像土司一样在国家需要之时在军事上对朝廷有所效力。此外,伯克制度实行政教分离政策,不仅禁止神职人员干预行政事务,还将宗教事务纳入行政管理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宗教对世俗事务的影响,有利于回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是伯克制度实施之初特有的优点,在此有必要加以说明。
    二、土司制度、伯克制度:弊端与历史局限
    土司制度和伯克制度的实行,对促进边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在一定时期内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与历史的局限性也日益暴露,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
    土司制度之弊及其危害,方铁总结出三点:1.割据一方、违抗朝命。不少土司拥有一定的兵权、财权和司法权,有自己的官吏、军队、牢狱,为拒命中央和相互争斗提供了条件,而一些土官土司也正是如此。这种情况严重地危及地方的安定和中央政府对边疆的统治。2.互相仇杀、纷争不已。毗邻土司以及土司家族之间常因争夺土地、人口及争袭职位而互相仇杀。这种仇杀常由家族内部扩展到家族以外多处土司,造成了当地社会的动荡不安。3.残酷剥削、虐害部民。土官土司每年借向朝廷缴纳贡品赋税之名,对部民进行大肆搜刮,往往所需为一而取民者什百。除朘削部民膏血外,有的土司还滥施淫威,虐害部民,淫污妇女,草菅人命,甚至杀人为戏。[1]660-661吴永章也对土司制度的流弊和危害也作过概括。他认为由于土司世官其土,世有其民,故对境内人民实现政治压迫,经济掠夺。更有一些土司专横不法,为所欲为。其主要表现在是:“暴虐淫纵,作威作福”,土司视土民如牛马,任其宰割,任意占有民女供其践踏,而土民无从申诉,土司统治地区 俨 然 成 了 独 立 王 国。“私 占 横 征,肆 意 苛索”,土司不仅派累多端,而且借机霸占民田民产。“扩充武力,专事劫杀”,土司凭借武力为非作歹,并与官军相抗。“土司内部与土司间争战不已”,土司内部之争多因承袭之事而起。至于土司之间,则为争地等事经常发生仇杀事件。这些仇杀争战,致使生产受到严重破坏,人民遭殃。“抗命朝廷”,土司随着其势力的膨胀,竟与中央政权分庭抗礼。至于土司为乱之事,更是史不绝书。[22]251-254
    伯克制度因为在制度设置上与土司制度有所不同,其弊端也因之与土司制度弊端有所不同。比如,伯克制度下,伯克不像土司拥有土司武装,一般而言,就没有武力可以对抗朝廷,从而减少了地方的叛乱,减少或避免了西南土司那种抗命朝廷的弊端。又由于伯克官员是简放而非土司一样承袭,这样就避免了像土司之间因争袭职位而互相仇杀,引起地方社会动荡不安的事情的发生。然而,尽管如此,伯克制度也依然存在其严重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有三点。1.导致回汉之间的隔离,不利于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清王朝将回疆讨平归入版图之后,“因俗而治”沿用伯克制度,这对于安抚回民,稳定回疆,固然有其积极作用。但是,该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回疆固有社会习俗和文化传统,其固陋自闭的消极因素妨碍了各民族间的文化交融而未能与内地涵化。这种闭塞孤立,最终导致回众与其它民族之间缺乏沟通,造成回汉隔离,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后果。2.便于伯克官员欺上瞒下,对回民进行剥削压迫,从而引发回民的反抗,造成社会动乱。清政府实行伯克制度,“以回治回”,利用各级伯克对回疆进行间接统治和管理,平时普通回众只与伯克接触,进行粮赋的上交,各项民事、刑事纠纷的解决等。这样就造成了清朝统治者与普通回民大众之间的隔阂。一些不良伯克官员因此经常上则贿赂驻扎大臣,下则欺压回众,使得回民民情、民意难以上达朝廷。更甚者,伯克官员与驻扎大臣互相勾结利用,沆瀣一气,上下其手,剥削欺压广大回民,终致激发回民的反抗,造成新疆社会的动荡不安。3.对伯克监管渠道的单一与监管的不力。没有有效的监督,权力就会滋生腐败,这是社会政治的一般常态。清政府在实行伯克制度时,虽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废除了原有伯克世袭制。但是,伯克作为基层官员,不仅原有的权力变化不大,而且由于清政府在回疆实行政教分离,剥夺宗教势力对行政事务的干预,利用政权力量扶持伯克。因而,较之以往,伯克拥有的政治地位更优越,行政职权也更大。清政府对伯克权力的监管却并没有随着伯克职权的增大而加强,各级伯克虽然名义上受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协办与领队大臣的监管,但由于这些驻扎大臣大都由颟顸无能、刚愎自用、贪残奢靡的旗员担任,使得回疆的地方政权虽然名义上掌握在各类驻扎大臣手中,实际上却被各级伯克所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又遑论驻扎大臣们对伯克们的有效监管呢?监管的不力或缺失,更便利了伯克们对回众的剥削和压迫。
    从上面叙述的情况而言,实施土司制度、伯克制度对于清王朝的统治可谓利害相参,交织着积极和消极的两个方面。然而,就造成土司制度和伯克制度的弊端与历史局限性而言,不仅有制度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因素;不仅在制度设置之时存在先天的不足,而且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也缺少适时的调整,存在后天的失调,而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的。土司们和伯克们正是充分利用制度设置的缺陷和制度缺少适时调整而营私舞弊,欺压和剥削广大劳动人民的。西南的土司制度,之所以存在土司内部与土司之间的征战不已,甚至以武力抗命朝廷的现象,就是因为朝廷在确立以土司制度治理西南民族地区的时候,并没有取消土司的军事权力,而是允许土司武装的存在。这种武装力量,在发生内外战争之时,既可听命于中央王朝的征发调用,但当它坐大之时,反过来也可以武力抗命中央王朝和发动叛乱。而土司内部因承袭引起频繁的仇杀,也是因为没有取消土司世袭制。西北的伯克制度在被确立为“以回治回”的方略之时,清政府虽然对其进行了某些改革,但并未从根本上触及和改变回疆地区的农奴制,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了各级伯克对回族劳动人民剥削压迫的权力。此外,在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阿訇拥有神圣的权力,甚至可以借教徒聚会之机废杀伯克。清王朝统一新疆之后,支持伯克的世俗力量,令伯克署理回疆地区的各项民政事务,禁止宗教人士干预政事,实行政教分离政策。这一方面是避免了宗教势力渗透地方政权之中,干预地方事务和借机生乱;但另一方面,缺少了宗教代表的监督和对宗教的敬畏,伯克们也就更加心安理得、无所顾忌地对广大的回疆民众进行剥削压迫。凡此种种,都是由制度本身而产生的流弊,可谓先天的不足。至于土司制度和伯克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和弊端,统治者却固守陈规,不作适时的调整与改革,尤其当土司贵族和伯克贵族肆无忌惮地对人民进行残酷剥削压迫之时,对土司和伯克进行监管的各级官吏和驻扎大臣们,非但不能适时有效地行使他们的监管权,出来制止土司、伯克们的暴行,保护民众,反而与土司和伯克们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来欺压和剥削广大民众,最终激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抗,造成社会的动乱。当这些缘由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弊端发展到了危及清政府对于边疆的统治之时,清政府最终先后将其废除,改弦更张而另立新制。
    三、“改土归流”: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清代改土归流的过程贯穿其统治始终,而大规模 改 土 归 流 则 集 中 在 雍 正 朝。在 雍 正 四 年(1726年)之前,清王朝主要是对一些罪恶昭著的土司进行改流。如云南丽江土府和威远土州,以及广西的上林长官司,安隆长官司,永顺长官司和龙州土州等,改流的地域范围主要在云南和广西。雍正四年(1726年),清王朝实行全国性的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清廷任命鄂尔泰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负责改土归流事宜。鄂尔泰以对土司剿抚 兼 用 的 办 法,历 时 五、六 年,到 雍 政 九 年(1731年),基本完成了三省的改土归流任务。乾隆元年(1736年),清政府又藉平定大、小金川土司之乱的时机,于当地设美诺厅(后改懋功县)、阿尔古厅,直接归四川省管辖。这样,四川北部的土司也逐渐废除,直到清末光绪、宣统年间,改土归流仍在进行。
    关于清政府进行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原因,学术界存在一些分歧。吴永章认为,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土司制度已日益落后和腐朽,因此,废除土司制度已成了一种历史的必然。清王朝为了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控制,决定改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同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南方各族人民的辛勤劳动与各族人民的往来、融合,加上历代王朝的治理、经营,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其与外界隔绝的闭塞局面也已被打破。所以,至清代,改土归流的客观条件已基本成熟。[2]254对此或与此相类似的观点,方铁则提出了置疑:其一,土司肆虐子民,对所属百姓进行超经济强制和沉重的剥削,土司的仇杀纷争严重影响了土司地区的治安和稳定,这种情形在元、明时已存在,却并未导致封建统治者对相关土司进行大规模改流。其二,改流地区封建地主经济得到较大发展,作为封建领主经济的上层建筑———土司制度,必然被封建流官统治所取代。不应否认,改流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得到了发展,少数民族人民对土官土司的人身依附程度减弱,这是清朝进行改流有利的社会条件,但这仍不是清朝大规模改流的主要原因。一个重要的事实是,清朝推行改土归流的重点并不是封建地主经济得到较大发展的地区,恰恰是落后闭塞,经济未得到开发的区域,甚至是封建统治影响无法深入的山区和边远地区。[1]729-730
    在雍正皇帝对西南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之后,继承其位的乾隆皇帝也在西北开始了他的改土归流进程。清王朝在乾隆年间平定新疆之后,为了达到既控制回疆旧有伯克势力,又利用其对回疆进行间接统治的目的,遂采取“因俗而治”的措施,对原有的伯克制度进行了初步改革,主要是废除伯克的世袭制、制定伯克的品级和限制占有燕齐、伯克受驻扎大臣监管,这种在军府制下利用伯克以间接统治达到实际治理新疆效果的方式,具有“半土半流”的性质,可视为回疆改土归流的第一步。
    “半土半流”的伯克制度是建立在回疆封建农奴制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清政府改革伯克制度之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伯克的权利和地位,但却阻止不了伯克们对广大劳动人民继续进行剥削和压迫。乾隆三十年(1765年),就在清政府统一新疆不久,广大的维吾尔族劳动人民不堪忍受伯克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便爆发了乌什维吾尔族人民起义。乌什起义后,清政府对伯克制度作了进一步调整,加强了对伯克的监管控制。但是,这些措施收效甚微。至嘉庆、道光间,伯克的封建领主性质越来越加强,对劳动人民的剥削也日益加剧。道光八年(1828年),那彦成向朝廷上了一道《各城阿奇木陋规》奏折,不但揭露了伯克们残酷剥削和压迫广大回疆人民的种种事实和罪行,并且提出了改革措施,这些措施的内容于道光十七年(1837年)加入了《回疆则例》之中。但是,伯克们根本不顾清政府的禁令,仍然继续变本加厉地剥削和压迫广大人民群众。随着伯克势力的日益坐大,同时,由于伯克的剥削和压迫所导致人民的反抗和起义已危及到清政府在新疆的统治,从而加深了以伯克为代表的封建领主势力与清政府中央集权统治之间的矛盾。因此,随着清朝政府统治的日趋没落,伯克制度愈加暴露出它的反动和腐朽的本质,越来越成为回疆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而,最终废除伯克制度,在新疆实行郡县制度,进行全面的改土归流,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清政府在新疆统治形势的恶化引起了一些地主阶级有识之士的关注,并提出了他们不同于过去的治疆对策。嘉庆二十五(1820年),龚自珍写下了《西域置行省议》,从维护国家统一完整的目的出发,建议在新疆全省设置郡县,限制伯克的权利。在平定张格尔的叛乱之后,龚自珍又在《御试安边绥远疏》中,提出“夺伯克之权”,[3]建议朝廷废除伯克制度。魏源也主张在新疆建省,“列亭障,置郡县”,[4]废除伯克制度。但是,清王朝至道光朝已成封建衰世,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内外危机,对伯克制度再进行重大改革已力不从心。伯克制度的反动性和腐朽性,在19世纪中叶以后,导致新疆变乱迭起,最后经过同治年间的大动乱,新疆的大部分地区竟被中亚浩罕国的野心家阿古柏侵占,从而沦为异域,时间竟长达十余年之久。光绪四年(1878年)初,左宗棠率领的清军收复了新疆。其时,清政府在新疆的统治秩序几乎荡然无存,伊犁将军所辖的军政系统在变乱中受到严重的冲击和破坏,已无法满足稳定局势,重建统治秩序的需要。客观时势的变迁已经不允许全面恢复旧体制。在这种情况下,左宗棠“为新疆划长治久安之策”,在清军收复新疆的过程中,于光绪三年元月十六日(1877年7月26日),上陈《遵旨统筹全局折》,从安定整个西北边疆的战略高度着眼,第一次向清政府正式提出了新疆建省的主张。他指出:“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若新疆不固,则蒙部不安,匪特陕甘山西各边时虞侵轶,防不胜防,即直北关山,亦无晏眠之日”,而既能“省费节劳”,又能“纾中廷西顾之忧”者,惟有“设行省,改郡县”。[5]之后,左宗棠又在光绪四年、六年、八年,先后四次上书朝廷,呕心沥血、反复陈说,强调新疆建省的重要性。光绪十年九月三十日(1884年11月17日),清朝廷终于发布谕旨,将新疆改建为行省,任命刘锦棠为甘肃新疆巡抚,魏光焘为甘肃新疆布政使。伴随着新疆建省的节奏,在新疆进行的完全意义上的改土归流,使伯克制度这一作为封建统治阶级剥削和压迫广大维吾尔族人民群众工具的官僚制度被彻底废除,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四、“改土归流”:因比较而凸显其意义
    清代的土改归流是我国边疆地区政治和经济方面的一项重大变革。从一般认识和普遍意义而言,在西南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使这一地区基本上消除了土司的割据状态,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南边疆的统治,一定程度上废除了土司欺压土民的制度,改善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落后闭塞的状况,有利于国内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有 利 于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的 社 会 经 济 发展。[2]264-265而西北回疆的改土归流,是借助新疆建省最终完成的。新疆建立行省制,对于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和新疆社会的进步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对于加强西北边疆的安全,抵御外来势力的入侵,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改土归流、新疆建省都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不仅如此,如果在一个更广阔的时空视野之下,将西南的改土归流与西北新疆的改土归流作横向比较,以及将新疆建省前后作纵向的比较,其历史的进步意义就会更为凸显。
    清王朝自乾隆后期,由于政治腐败,国势由盛转衰。在这种国内形势急剧动荡的形势下,西方列强也加强了对我国边疆的侵略,中国边疆的危机越来越严重。透过其时的种种危机和乱象,我们看到,尽管西南和西北边疆同处于危机的时代环境,一样受到外国的侵略,但是西南地区局势总体要比西北地区稳定。西南地区尽管频繁受到英法西方列强的侵略,但是西南地区的国土始终保持完整,不像新疆在动乱之时,竟然被当时已被俄国侵占了的中亚小国浩罕的一个亡国军官阿古柏侵占了大部国土,并在新疆建立了侵略政权,使新疆沦为异域长达10多年时间。如果不是左宗棠力排众议,勇担重任以武力收复了新疆,那么,新疆就永远沦为外人之手了。为什么西南和西北在处于同样的时代环境和危机的情况下,其情形竟有如此大的差异呢?追根溯源,这与清代的改土归流竟有着极大的关系。
    从前文所述可知,清代在西南民族地区实行的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主要是在雍正朝完成的。雍正时代正是清王朝国力鼎盛之时,加之雍正帝个人锐意进取的政治魄力和铁腕手段,他对西南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是积极主动、明确有序,并以武力为改流的主要手段进行的。在这种铁血手段下,西南地区的土司势力迅速被消灭,基本消除了该地区地方割据和自我封闭的状态。同时,通过改土归流,清政府从土司和地方割据势力中夺回大量土地,为安置外来流民和开垦耕地,以及发展僻地的交通和社会经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这一切,不仅有利于封建国家的统一和巩固,而且也加强了民族的融合,增强了西南各民族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由此导致,虽然在近代历史的风云中,西南各民族人民为了反抗清王朝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不断发动起义,但却没有发生起义军与外国侵略势力勾结或投靠外国势力分裂国家的现象。而且,为了挽救国家和民族的危急,西南各族人民还英勇地投入反抗外国侵略的斗争中,涌现出许多的民族英雄。西北新疆的情 况 却 与 此 有 很 大 的 差 异。乾 隆 二 十 四 年(1759年),清王朝在康雍两朝的基础上,统一了新疆。其初,清政府采取“因俗而治”、“以回治回”的策略,在对伯克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后,将其确立为治理回疆之策。这样,以伯克为核心的回疆地方势力得以保存下来,并依然保存着伯克制度赖以存在的封建农奴制。这为伯克官僚残酷剥削和压迫广大的劳动人民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埋下了社会动乱的隐患。因此,在新疆统一后不出数年,即乾隆三十年(1765年),便爆发了维吾尔族人民反剥削反压迫的乌什起义。乾隆帝虽然也认识到乌什起义是由于清朝官吏和伯克对广大劳动人民“扰害不堪”所致,并采取了一些削弱和监管伯克的措施,但这位自命“十全武功”的皇帝,却并没有其父雍正皇帝那样的铁腕和魄力,彻底将伯克制度废除,从新更张来改变治疆策略,从而给其子孙留下了巨大的麻烦与难题。嘉庆以降,随着清王朝国势日弱,回疆的伯克地方势力却日益坐大,清政府对其控制更加困难。嘉道年间,在回疆爆发了大小和卓和张格尔叛乱,像龚自珍、魏源这些有识之士,提出建议废除伯克制,在新疆建省,以求新疆的长治久安。但要实现这些正确的适时的建议,清朝廷实已力所不逮。新疆改土归流最后的完成始于光绪初年左宗棠收复新疆之后,并在光绪十年(1884年),藉新疆建省之机而完成。从时间上而言,西南的改土归流在雍正九年(1731年)即完成,新疆的改土归流则至光绪十年(1884年)才完全。这中间的时间差是一个半多世纪。必须认识到,回疆的伯克制度在近代国家边疆的危机中,带给新疆的是完全不同于改土归流之后的西南民族地区的一种局面和结果,从而彰显改土归流及其深远的历史意义。或者可以假设,如果清政府在新疆及早地改土归流,就会避免之后新疆的长期动乱,也许不会有阿古柏入侵新疆这类事情的发生。
    再将建省前后的新疆地区作一纵向的比较,改土归流的历史意义也同样会得到凸显。新疆建省之前,伯克制度腐朽反动的本质已充分暴露,不仅引起了回疆地区的长期动乱,最严重的时候,甚至引起了阿古柏的入侵,清政府在新疆的统治基本瓦解。新疆建省后,伯克制度的废除,进一步削弱了封建割据势力,实现了新疆与内地各省行政制度的统一,促进了我国多民族大家庭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对于防止帝国主义侵略者与地方上层的反动头目相互勾结,制造分裂阴谋,煽动叛乱,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都具有重要意义。伯克制度的废除,还标志着回疆社会基本完成了由农奴制经济向地主经济的变革,有利于回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伯克制度取消后,伯克门原来占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也增加了清政府的赋税收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新疆财政对内地的依赖。尤其要加以强调的是,在新疆建省和废除伯克制度之际,正是西方列强对我国进行疯狂侵略之时,尤其是沙皇俄国和英帝国主义的势力早就深入渗透到我国的新疆地区。改土归流,废除伯克制,将19世纪初以来一直动荡不安的新疆纳入行省体制,强化了清政府在新疆的官僚体制和行政能力,达到了重建社会秩序,稳定边疆局势,强化统治的目的。这使得建省之后的新疆,即使中国处在19世纪后半期再次遭受帝国主义瓜分狂潮之时,西北边疆面着英俄强国虎视眈眈侵略的危险,依然保持了领土完整、金瓯无缺。新疆建省作为一次完整意义上的改土归流,其历史的意义相当巨大。
    参考文献:
    [1]方铁.西南通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
    [2]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
    [3]龚自珍.龚自珍全集[M].北京:中华书局,1959:113.
    [4]魏源.圣武记:卷4[M].北京:中华书局,1985:158.
    [5]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奏稿[M].长沙:光绪十六年萃文堂刻本.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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