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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前言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华文史网 newdu 参加讨论

    中国古代的婚书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占卜婚书,一种是男女婚姻的文字凭证。本书指的是第二种。
    利用民间契约来释读历史,尤其是社会经济史,在有关土地、房屋乃至僮仆典卖等问题上已受到学界充分的重视。如今各种图书馆、博物馆收藏的田土、山林、水面和房产、奴仆典卖及分割的红白契约不啻以千万计,有些还被集辑出版,惟独数量众多的,几乎与所有成年男女都有密切关系的婚书,却一直未能进入史家的研究视野,对鸳鸯礼书和婚嫁契纸的收集,还主要是一些收藏家的事。婚书受到忽视的原因,一是流失严重。婚书一般是及身而止,不像房地等永久性资产的契约,在家族中具有世代相传的保留价值;二是难以利用,一个地区、一个家族土地房屋买卖的全套文书如果完整地保留下来,仅从时间的延续性,就很容易引起研究者的兴趣。而仅凭薄薄一纸婚书而无其他途径,研究者却很难找到藏在其中的有关信息,也就很难承认婚书在史料上具有的价值。
    我们是在多年来研究清代婚姻史与妇女史的过程中,逐渐对婚书发生兴趣,并认识与挖掘出婚书价值的。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官方文献中,有关下层民众婚姻生活的史料非常缺乏,仅有的少量也零乱难稽;方志笔记与其他私家著述,对这类题目多做空泛之谈,从中很难把握实质。婚书却是当事人持有并作为证据的最直接、最原始的材料,它为我们展现的婚姻各方之间、婚姻各方与社会道德以及国家法律之间的真实关系,都是我们在其他任何史料中难以具体地和系统地领悟到的。将我们对婚书价值的认识以及用婚书研究清代民间婚姻关系的体会总结出来,以引起学界对这一题目的兴趣,是本书的宗旨。
    (一)
    我们利用的婚书大体来自三个方面:
    实物。有些在今天已堪称文物。[1]这些真实的婚书契约给予我们许多仅凭文字难以得到的信息。譬如鸳鸯礼书和礼单都写在大红纸上,通常都带封套,有描金鸳鸯或双喜、鸣凤的图案,透露出的是用语言与文字无法言传的喜庆祝福气氛。工整严谨的书法,或显示当事双方的文化程度,或因请人代笔表现出对婚姻大事一丝不苟的重视。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诸如寡妇再嫁、男子入赘、买妾卖妾的契约,用的多是白黄素纸,不仅纸质低劣,而且往往字迹潦草,纸张大小亦无定规,仅从文书表面,就可看出当事者悲苦无奈、只图草草了事的心迹。从婚契书写的格式,还可看到不同地区、不同阶级的人之间的差别,如有些文书中夹杂方言俚语,或错别字、自造字,就表明了立契方与受契方均属社会底层百姓的身份。
    作为研究对象,单张实物婚书的最大缺憾,是从中看不到隐藏于背后当事人的情况,而这往往又为研究所必须。再者,文物市场流通的婚书年代普遍较晚,大多是清朝咸丰、同治以后的,乾隆朝代已属珍贵,至于祖孙几代接续相连的家族系列性婚书更是罕见。更有相当数量的婚书不写具时间和地区,即使拿在手中,也无法利用。
    2.官方案卷。官府在审理有关民事与刑事案件时,当事人作为证据呈缴并附于卷宗末页的婚书实物或抄件。在州县一级的案卷中,是与原告的呈文、堂讯口供、证人甘结等并列一起作为附件,置于审决书后面。在“刑科题本”中,多数无单独口供或甘结,婚书是在必要时才作为物证附于题本正文之后的。我们查阅到的凡五六十件,多数出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内务府档案·刑罚类”、“刑法部档案·婚姻奸拐家庭纠纷类”和“顺天府档案·法律词讼类”。另如四川省档案馆存“巴县档案”的有关案卷中,也有类似的契书此次我们引用的均录自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购买的微缩胶卷。此外还有少数系从各种资料专著和论文中查阅引用得来。从文献价值衡量,当以刑案资料为最。因为它不仅收录了各种婚契的原件,更重要的是一个案例往往会牵出一场婚姻的来龙去脉和最后结局,有助于我们考察发生于婚书背后的人物关系。而且这类婚书的历史时序完整,从清初的康熙、雍正可以一直排列到后期的同治、光绪,尽管各朝的件数多少不一,但已堪称难得。再有,这些文件分布的地区也相对平衡。
    档案文件的缺憾,是刑案中大多数资料反映的,都是婚姻中矛盾激化乃至发展成刑事案件的极端的一类,事实上并不能代表当时婚姻的主流。
    3.各种形式的契例,也就是教导人们如何开写不同类型婚书的范式。从唐代以来,政府就已明确规定,男女婚姻须开具婚书。这里的所谓婚书,指的主要是初婚婚书,也由此延伸到男子入赘、女子再嫁等其他婚姻形式订立的书契。这种契例就是为民间写立婚书树立规范和提供方便而面世的。据现存资料可知,这种范本出现于唐代,而以类书形式主要面向民间百姓的,则以宋朝末年的《事林广记》为最早,以后历元、明、清各代都有刊刻。元代《新编事文类聚启札青钱》中列举的婚书格式就已不下20余种,都是根据不同婚娶对象规定的各种底样。宋明以后,这类契例多收录于方便士民通用的生活百科全书如《万宝全书》一类坊间刻本中,如今则成为存世罕见的孤本,主要珍藏于海外的图书馆。清代这类文本更为数众多,但迄今仍受到世人的重视与收集,大多仍以尺牍或各种手册的形式散佚于民间。由于明代以前的婚书实物如今多已不存,契例为我们提供了当时书写各类婚书的普遍范例。而且,从长时段追溯这类文本自初起到后来的一系列变化,也为我们研究清代的婚书提供了对照比较的样式。当然,作为规范式文本,它们往往千篇一律,远没有真实婚书那般丰富生动的内容,在本书第二、三章讨论不为礼教允许的诸类婚姻形式时,就只能以真实的婚契为主。
    还要强调的是,婚书作为一种特别的史料,必须与有关历史背景相互援引参照,才能凸显其意义和价值,扩大和深化研究的内容。所以我们也参考利用了各种文献资料,尤其是有关清朝典章制度与法律条文的史籍,以着重探讨婚书在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中所起的作用。
    (二)
    本书共分四章,另附带一章,是按婚书所具有的不同性质而分的。
    第一章介绍婚书的主要形式——礼书,并讨论从礼书中体现出来的,作为上层社会行为规范的“礼”与民间实际生活中的“利”二者之间的关系。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唐代以来的契例为主要依据,讨论婚姻礼仪向全社会尤其是向民间百姓浸濡渗透的途径;二是讨论当民间婚姻违背或逾越了礼的规制时,法律介入及干预的原因与方式,以及婚书作为文字凭证在其间起到的作用。
    明清以来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动,使传统社会的婚嫁之礼受到强烈冲击,表现形式之一是嫁娶论财风气的盛行,这一风气加上大量人口流动导致的婚姻不稳定,是清代以后民间婚姻从重礼转而重法,将婚书作为保障婚姻合法性凭据的关键原因,也是本书的题目——清代民间婚书中诸多论述的出发点。
    第二章讨论的,是儒家礼教并不赞同,但却被法律允许的大量存在于民间的婚姻关系,由于它们不合乎礼而主要建立在利的基础之上,所以都是通过双方写立的契约来实现的,又由于这些婚姻关系属于合法,所订契约也都归于合法契约,可以向堂出示作为打官司的凭证,所以从这类婚契中反映出的礼、法、契三者关系也最充分,遂使这一章成为本书最重要的部分。也因为如此,仅仅展示婚书本身的内容显得不够,最理想的,是能够看到婚书后面的人的行为。清代官方审案的档案,就记录了大量这样的实例,由于审案的公牍中都附有婚书的原件或抄件,有的即使声明呈缴的婚书已被当局销毁,但对其主要内容以及开立婚书的相关过程,也都有明白交待,这些都为我们讨论契与法的关系,提供了相当完备且不可多得的史料依据。
    第三章标题为“非法婚书”,所谓非法婚姻,并不属刑事犯罪的范畴,而只是不为法律允许却在民间广为存在的婚姻关系,在民不举官不究的前提下,为此订立的婚契也为双方认可并发生效用。在这类为非法婚姻订立的契约中,最普遍最常见的是卖、典“生妻”的婚契。我们探究的问题有三:一是从婚契和有关案例了解卖、典生妻的家庭与个人原因,进一步考察之所以发生卖、典行为的社会背景;二是从法律对嫁卖生妻行为以“买休卖休”的刑事罪定拟的情况,探讨司法实践对于律条或依据或游离的关系;三是对文契中见到的诸如送妻、“卖妻一半”以及卖妻找价等不见于通常史籍的各种形式逐一列举介绍。
    第四章说“休书”,即离婚书。这是学术界较少涉及的内容。除了一般性地叙述“清律”对夫妻离异的有关规定以及夫妻离异的程序和离休书的格式之外,我们着重探讨的问题有二:一是休妻与变相嫁卖生妻二者之间的关系;二是通过对妻方离婚权律条的规定讨论妇女的实际权益。
    不法分子逼嫁、骗嫁妇女,并以伪造婚书为其张目,这是广泛存在于清代底层社会的恶俗,且为官府屡禁而不止。伪造婚书逼嫁、骗嫁妇女系属刑事犯罪行为,与上述“非法婚书”具有性质上的区别。逼嫁、骗嫁妇女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婚姻”,所订立的文书也都属假冒,当时既无任何约束力,如今的研究者也不能拿来当真。但作为一种与订立婚约直接相关的社会现象,可以从另一个侧面体现婚约在民间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所以本书叙述各类婚约与休书之后,特附带一章以做阐述,而不列于各种文约之内。
    在最后的附录部分,我们介绍了由美国犹他家谱学会沙其敏先生提供的从今东南亚国家收集的华人婚书:一是初婚婚书,另两份分别为寡妇再嫁和退婚书,目的是想透过这有限的几份婚书,比较一下它与国内流行的同式婚书的同与不同,从而设想,当时华人是怎样将家乡的婚姻规矩带到他国异域的。
    (三)
    从我们所见资料看,民间婚书最早起于唐代。这与《唐律》规定男女缔结婚姻两家须互报婚书的条文相适应。此后历宋、元、明直至清代,这项律条始终沿袭未改,开立婚书亦因此成为结婚必须履行的手续。一般说来,早期的婚书,譬如唐敦煌文书中所见的“通婚书”和“答婚书”,例有正书、别纸两份,在行文中不乏套语虚文。这种情况越到后来越趋简化,清代的民间婚书,尤其是契约式婚书,往往一开始就直入正题,显示了人们对于婚姻从注重形式向更重实质的转变趋势。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化,婚姻关系中也出现了许多以往不见或少见的现象,譬如以往多见于田土、房屋典卖中的找价、卖绝行为也被引用到婚姻之中,所以在婚约中既可看到找价、卖绝的文契,也可看到丈夫与他人订立的“招夫养夫”契约。总之,有什么样的婚姻行为,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契书甚至也会有什么样的伪造婚书。凡此种种,凸显了清代婚姻关系中“利”的因素不断膨胀、妇女地位随之低下化的特点。但尽管如此,在规范传统社会秩序的“礼”的笼罩之下,婚姻的目的、婚礼的程序、主婚权的支配等,在自唐以降的长时段中,迄无大的变化,与之相应的是,婚书的撰写也形成了一套的固定模式,例如初婚婚书必由家长开具,一般是男请女答,婚书内列男女生辰八字及三代姓氏、籍贯、媒证以生辰八字为最重要;契约式婚书则由出嫁的一方开具入赘婚书由入赘方开具,内具婚嫁缘由、聘金数额及其他业经商妥的事项,而且必须有开列婚契的一方与媒证共同的签字画押,交付对方作为凭证。尽管我们可以将种类繁多且真伪羼杂看做是清代婚书的特点,但从历史的纵向观察,婚书的主要内容与形式还是基本不变的。
    男女婚姻需立婚书,这个规定很早就被国家列入律条。及至清代,从州县到省院的各级官府都一再昭告,凡民间婚姻纠纷需状告官衙者,必须出具婚书方准受理,有的官员还设计婚书格式刊示于众,以使百姓一体遵行。但与典卖田地、房屋、奴婢的契书不同的是,我们迄未见到有由官府签印红契的婚书。也就是说,无论初婚礼书还是其他各种形式的婚契,都只有民间自行开立的白契,官府仅仅在婚姻跨进司法门槛时才会介入,可见在从传统社会早期直至清末的漫长时期,国家始终将婚姻划在“礼”的范畴之内。直到宣统年间,才有地区正式出台了经政府审定颁发、内书三代、年貌、籍贯,领取时需加贴印花税票的结婚证明,表明国家已经将婚嫁行为正式纳入到法的轨道,由官府来保障婚姻的合法性了。
    四
    婚书虽为小道,蕴藏的各种社会关系却十分复杂丰富。当然,在具体写作过程中,我们也遇到诸多困难,特别是囿于学力限制,对礼、法与契约三者关系的理论阐述,令我们颇费斟酌,以致到本书业届完成之际,也不敢说所有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但即使如此,我们仍感到欣慰,因为通过这一收集、整理、排比和研究的过程,我们对婚书作为一种民间契约的认识,已经比我们最初的预想深入和丰富了许多,同时也扩展了我们对清代婚姻乃至清代社会的研究视野。希望我们的这个成果能够引起人们对婚书作为文物与史料价值的兴趣和重视,并对婚姻史和社会史的研究增添一些新的佐证。
    (资料来源:《清代民间婚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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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其中少数是我们自采于文物市场,也有相当部分由好友或同行提供出示,如佟鸿举先生就欣然慨允我们抄拍了10余份他从山西等处收集的清代婚书、礼单。还有的是从图书馆、博物馆的收藏中抄录、照相和复印而来,其中所获最多的,是我们两度赴台期间,承蒙台湾中央研究院赖惠敏教授与洪丽完教授以及林玉茹博士的帮助,在该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资料室一次就查阅复印得来的20余件婚书原件。在我们此书完稿之后又承蒙洪丽完教授惠赐由她编著的《台湾社会生活文书专辑》一部,内收婚约以及与婚姻有关的契约近50件,足证有关婚契的收集研究,尚有可以广为拓展的空间。在此衷心感激洪教授对我们的关心与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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