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336號漢墓有漢初《功令》簡册,尚末公布。[1]我們注意到岳麓秦簡(四)簡1245: 者,許之。縣及都官嗇夫其免徙而欲解其所任者,許之。新嗇夫弗能任,免之,縣以功(攻)令任除有秩吏。[2] 檢該書頁171注一百七十二注釋攻令:即功令。一種用從考課、選拔官吏的令文。《漢書·儒林傅》:“請著功令。”顔師古注:“功令,篇名,若今選舉令。”注釋者幷末將張家山336號墓《功令》與此有機地聯繫起來。其實,這除了爲岳麓秦簡增添一新令名外,也表明了漢代功令在秦代的源頭。由此可見,秦漢令的系統已相當完備,不能再簡單理解爲只是對律的補充!律文中的有秩吏,根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當爲官秩在一百二十石以上的官員。[3] 我們注意到簡1245、1247與1272綴合爲一條秦《置吏律》的條文: 1272:置吏律日:縣除有秩吏,各除其縣中。其欲除它縣人及有謁置人為縣令、都官長、丞、尉、有秩吏,能任 1245:者,許之。縣及都官嗇夫其免徙而欲解其所任者,許之。新嗇夫弗能任,免之,縣以功(攻)令任除有秩吏。 1247:任者免徙,令其新嗇夫任,弗任,免。害〈憲)盜,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許之。 我們認爲此條秦《置吏律》與《岳麓秦簡(四)》中的另三條秦《置吏律》當與秦《功令》密切相關,甚至可能同時就是秦《功令》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三條秦《置吏律》的具體內容如下: 1396:置吏律曰:縣除小佐毋(無)秩者,各除其縣中,皆擇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者爲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 1367: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歲以上備員,其新黔首勿强,年過六十者勿以為佐。人屬弟、人復子欲爲佐吏 1389:置吏律曰:有辠以?(遷)者及贖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廢者,虜、收人、人奴、羣耐子、免者、贖子,皆傅其 1378:計籍。其有除以為冗佐、佐吏、縣匠、牢監、牡馬、簪褭者,毋許,及不得為租。君子、虜、收人、人奴、羣耐子、免者、 1418:贖子,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免者勿復用。 1426:置吏律日:敢任除戰北、耎、故僥外盜不援及廢官者以爲吏及軍吏、御右、把鉦鼓志及它論官1303:□□□□□謁置□□丞、尉□□卒史、有秩吏及縣令除有秩吏它縣者,令任之,其 1302:任有辠刑辠以上,任者貲二甲而癈;耐辠、贖辠,任者貲一甲;貲辠,任者弗坐。任人為吏及宦皇 1352:帝,其謁者有辠,盡去所任,勿令為吏及宦。爲吏而置吏于縣及都官,其身有辠耐以上及使 0991:故僥外不來復令而臣逋(?)者,其所置者皆免之,非計時殹(也),須已計而言免之。 以上《置吏律》言及“新黔首”、“卅年五月以前”,可見秦統一後曾修訂律令;漢代官員的籍貫限制還末嚴格;官吏的任免與身份特別是二十等爵制密切相聯。 睡虎地秦簡《中勞律》雖然只有一條律文,"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弃勞。”規定了擅自增加勞績時間的罰則。我們注意到戴衛紅先生新近在"里耶秦簡與秦文化學術研討會上發表《里耶秦簡所見功勞文書》中舉出里耶秦簡10一15功勞文書加以討論!其中第二欄“凡[十]五歲九月廿五日[凡功]三<三歲九月廿五日”引起了我們的注意。[4]戴衛紅先生指出:“勞四可轉化爲一功。”胡平生先生多年前根據居延漢簡中的資料指出:凡積勞四歲,即積爲一功。[5]里耶秦簡10一15爲我們提供了此規定在秦代的源頭,爲我們進一步瞭解秦漢《功令》提供了鮮活的事例。 本文寫作承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新出秦漢令與中國法制文明的形成研究” (17AFX005) 資助。 [1]拙撰《張家山336號漢墓〈功令〉的幾個問題》,《史學集刊》2012年第1期。 [2]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37頁。 [3]拙撰《張家山漢律研究》,中華書局2005年,第188頁。 [4] 戴衛紅《里耶秦簡所見功勞文書》,《里耶秦簡與秦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國湖南里耶2017年9月15一17日,第160頁。圖版見《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中西書局2016年,第54頁。 [5]胡平生《居延漢簡中的“功”與“勞”》,《文物》1995年第4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9月26日13:3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