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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亡律》公布的歷史意義

http://www.newdu.com 2017-11-05 武汉大学简帛网 曹旅寧 参加讨论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中國農民自古以來便構成中國社會的主體,他們人數衆多,身强力壯,是封建國家賦稅及兵役的主要來源,也是動亂時期各派政治勢力爭取的對象。秦漢以來,對編戶齊民的控制與壓榨成爲國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在當時,農民脫離戶口逃亡便是犯罪,便要受到各級政府的抓捕。睡虎地秦簡中沒有發現《亡律》律篇,但在《法律答問》與《封診式》中有相關的內容。2001年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簡公布,筆者根據其中的漢初《亡律》與秦簡材料相比較,撰寫了《秦漢亡律考》一文,著重探討了“亡”的種類、“亡自出”即自首者减免的情景,亡人婚嫁的法律處分,取亡罪人爲庸的法律禁令這樣幾個內容。[1]
    陳松長先生在2014年12月秦簡學術討論會發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概述》一文,秦《亡律》簡共有108個編號,拼合後有105枚簡。其中1991簡背有“亡律”二字的篇題。《岳麓書院藏秦簡(肆)概述》還指出:從岳麓秦簡《亡律》可知,秦代人口控制十分嚴厲,黔首出縣境都要得到官府批准。其他郡縣的人無故不得隨便出入內史郡,內史郡也不可收留外來人,違者將受到懲罰,典、伍也要連坐。逃亡到蠻夷地區要格外嚴懲。比照概述所言,我們則在在張家山247號漢墓所出漢初《津關令》中看到追捕逃亡入蠻夷地區者的條文。在岳麓秦簡《奏讞書》中則看到母親携帶幼子逃亡他國,該國被秦占領後,母亡子存,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例。
    1993年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一)公布,十六個案例中逃亡案占據四分之一,數量相當可觀。岳麓秦簡《亡律》的數量也同樣可觀。說明逃亡是當時社會生活中的一個重要社會問題。逃亡的主體包括黔首、奴婢、刑徒等。而隱匿、雇傭亡人有罪,告發亡人則將得到購賞。自首即“自出”者將獲减刑等等。《岳麓書院藏秦簡(肆)概述》一文中指出:
    例如岳麓秦簡中有數則關于刑徒逃亡的。秦律中對懲罰城旦舂、白粲和城旦司寇三者逃亡的措施是一樣的。都是黥爲城旦舂。這在《二年律令》中就有不同的規定:“城旦舂亡,複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秦漢律中諸如此類之細微差別,既可以看作是法律日趨嚴密合理的表現,也可視爲是漢律相對寬和的表徵。
    確實,拙作《秦漢亡律考》一文中也注意到秦與漢初關于亡人婚嫁處分條文的細微差別,秦簡《法律答問》中娶亡人爲妻,黥爲城旦舂。這在張家山247號漢墓所出《奏讞書》高祖十年案例中被完全繼承。而《二年律令·亡律》則規定娶亡人爲妻,知情者才黥爲城旦舂。由此可見秦漢法律的細微變化趨向寬和的實際。也說明漢初確實存在由完全沿用秦律到逐漸改革寬和這樣一個歷史過程,也可見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
    隨著《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亡律》條文的完全公布,結合我們以前的探討,秦漢逃亡這一社會問題及政府控制的真實面貌將呈現在世人面前。這對我們加深對“秦政”的全面瞭解無疑是有歷史意義的。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2月7日09:55。)
    
[1]拙作《秦漢〈亡律〉考》,《秦律新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284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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