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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社区传统资源利益分享机制研究(8)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作者提供 龙文 参加讨论

    [1] 本课题研究得到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保山管理局和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的支持和资助,在此深表感谢。
    [2]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山段)范围是经国务院国发(1986)75号文认定的,北起云南保山市和怒江傈僳族怒族自治州交界处,南至老保腾公路78-90km处,海拔2000m(最低1900m)以上的高黎贡山山脉。保护区覆盖南北向的狭长带状山体,总面积81443hm²。
    [3]世界生物圈保护区涉及保山市隆阳区的芒宽、潞江、和腾冲县的五合、上营、曲石、界头、明光共七个乡镇,72个行政村(村民委员会),847个自然村(村民小组)。
    [4] 具体数据由云南省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山管理局提供。
    [5]这样的话,对WIPO所说的传统知识(TK)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似乎也应当二位一体地理解。例如,民谚、民歌等言语和音乐形态,毫无疑问是传统文化表现形态,可以被归为民间文艺;但传统社区成员从来不曾“为艺术而艺术”,这些民谚和民歌所说和所唱的内容往往就是他们的生活经验和技艺诀窍,是他们赖以维持生计的传统知识。无论是传统知识还是民间文艺,都可以区分传统要素及其表现形式。传统要素是由群体创造和积淀的程式化信息,这些程式化信息又需要群体成员一代又一代地经由个人对个人的言传身教,并在下传承并表现为各式各样的具体形态。
    [6]高黎贡山保护区周边社区在1999年开始的中荷合作云南省森林保护与社区发展项目(FCCD)中,创造了“森林共管委员会”这种村民集体利益共管组织。
    “森林共管委员会”以自然村寨为单位,由本村寨村民大会选出,人员若干(含1名妇女代表)。“森林共管委员会”结合本村庄的实际情况制定以森林资源管理和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村规民约”、“森林共管公约”。在FCCD项目实施过程中,“森林共管委员会”在FCCD项目专家组的指导下制定社区环境行动计划(CEAP),同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所和所在乡的乡政府签订三方协议,接受一定数量的荷方资金(平均每户分配1000元人民币),实施社区发展活动;项目结束后,“森林共管委员会”承担着对本村已实施项目活动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监督村规民约及森林共管公约的执行。
    尽管“森林共管委员会”是为了实施具体的合作项目而设立的,只是依靠项目费用支持的临时组织,但这种非常有效的社区利益管理形式对于社区如何对传统资源主张权利无疑是一种启发。建立社区传统资源共管组织,一方面可以主张社区权利、支配集体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代为主张和管理社区成员的私益,不失为可进一步加以探讨和实践的有益选择。
    [7] 此即西方产权理论中的“共同财产”(public domain)概念,专指本应被私人所有者得到、却被有关的他人无偿占有的财产收益。对“共同财产”的占有被称为“分润”(residual claimant),或称“攫取财富”(wealth capture)。
    [8] 传统资源的重大价值在唐广良教授的《可持续发展、多样性与文化遗产保护》一文中有非常系统而深入的阐述,读者请参阅该文。
    唐广良.可持续发展、多样性与文化遗产保护.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卷:第26页.
    [9]例如,一位表演山歌的村民可以为其表演获得报酬,享有表演者的一切权利,这对于他来说当然就完全实现了私益。但是,听到这支山歌的人可能①在日常生活中或在特定场合下传唱这支山歌,②利用这支山歌的曲调创作或者演绎新歌,③自己或者雇请别人模仿村民进行表演这支山歌并获取利益。山歌是具有集体创造和积淀的特定曲调并为村民所传唱的民间文艺成果,以上三种行为传唱者个人私益无关,但涉及到对于山歌曲调的三种使用方式,行为①是对该曲调的非创新和非商业化使用,行为②是该曲调的创新使用,行为③是对该曲调的商业化使用。
    对于行为③要格外解释的是,之所以模仿村民进行民间文艺表演关涉社区利益而不是村民个人,其根据正是群体创造和个体传承的二位一体性。在原生境下,曲调本来就是在村民之间相互传唱,任何村民都没有权利因自己的传唱而去阻止他人传唱,外人模仿村民表演山歌实质上是也是在传唱曲调,如果没有商业目的就属于行为①的情况,如果具有商业目的就属于行为③的情况。虽然村民可以径自主张私益,但对于上述三种行为,村民都没有适当的理由去加以干涉。
    [1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
    [11]陈锦川.2002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判例要点及评析.CCTV.COM电视批判>特邀专家>专家文章,http://www.cctv.com/tvguide/tvcomment/tyzj/zjwz/7770.shtml
    [12]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3号判决书。
    [13] 有趣的是在英文中,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一词同产权理论中的“共同财产”一词都表述为“public domain”,但两者的概念内涵完全不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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