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或者伐社 佛教与道教进入地方社会,除了需要降服以血食为特点的俗神崇拜,还必须处理与地方社会最基层神灵—社神之间的关系。这方面志怪小说多有描述,如齐朝祖冲之所撰《述异记》的“张玄冥”记: 逢桃杖居江夏,病疾困笃,频上奉章。夜中有物若豖,赤色,从十余人,皆操绳,入门周匝而去。往问道士张玄冥,冥曰:“见者祟物伏罪;乌衣入宅,里社检护耳。疾寻当除。”自是平复也。[4] 晋代江夏郡治在今湖北省安陆县,宋代移治武昌,与盛行天师道的南雍州相距不远。古人相信桃木可以避邪,北朝人多有以桃取名者,如北齐著名力士刘桃枝。北魏道教造像石刻上亦有以桃棒为名的道民,东魏武定元年道俗九十人造像碑题名即有“程桃棒”,北齐皇建二年许儁三十人造像记也有“欧阳桃杖”的人名。[9]267要之,《述异记》的“逢桃杖”大概也是天师道道民。 自周代以来就主宰地方的社神在六朝时期被天师道改造为“土地真官”或“土地正神”,按照天师道的神学理论,天下诸州、郡、县、乡、里,直到每个家庭,都有一位土地真官正神存在。[10]55它是天地之间的使者,人神和天神的中介。每一次道士烧香时,先要参拜道坛的“此间土地里域真官正神”,请它帮助把他们心里和文字上(章表)的“所启之诚”转达给“至真大道三清天尊”之前。上文所见,逢桃杖以天师道上章仪式治病,地方的社神协助搜检祟物(“里社检护”),也就是说,社神不仅被列为天师道神仙系统的官职,而且还能直接为道民驱魔。[5] 《幽明录》“许攸”记载了社神与道士更为密切的关系: 许攸梦乌衣吏奉漆案,案上有六封文书,拜跑曰:“府君当为北斗君,明年七月。”复有一案,四封文书,云“陈康为主薄。”觉后,适康至,曰:“今当来谒。”攸闻益惧,问康,曰:“我作道师,死不过社公;今日得北斗君主薄,余为忝矣!”明年七月,二人同日死。[11]140 道师是对道行高深者的敬称,有修行的道士也称“道师”。[12]1075梁时无名氏所撰的《录异传》记录会稽山阴道士贺瑀梦见入天宫,“恨不得印,可以驱策百神。今得剑,惟使社公耳。”[13]474在六朝人观念中,道士与社公(社神)的关系密切,故死后可以转为社公的神职,而像许攸这样走运的,则可以被提升为“北斗君”。这样的安排令《幽明录》作者刘义庆觉得不合常理,因此才存录下来。这里也透露出,北斗君在道教神祇的阶位比社公高。事实上这两个神都是天师道主管生死的小神。施舟人论证道,天师道土地真官“首先它‘治理鬼事’,就是说它负责把死人送到九泉的事,特别是它掌握一切生死记录。”[10]55北斗君则是道教北斗崇拜的核心神灵,主人间生死命簿。[6] 由上可见六朝天师道已将社神吸纳到道教神灵体系中,并以社神充当掌管地方民众生死、驱邪的地方级神灵。六朝时期佛教对待社神却是另一番态度。刘宋时,高僧法安路经新阳县―― 新阳县虎灾,县有大社树,下筑神庙……安为说法授戒,虎踞地不动,有顷而去。旦村人追虎至树下,见安大惊,谓是神人,遂传之一县,士庶宗奉,虎灾由此而息,因改神庙,留安立寺,左右田园皆舍为众业。[7]235 在社树下的神庙无疑即社庙,而虎怪霸据社庙以作怪。法安首先驱赶虎怪,紧接着将原来的社庙改造成佛寺,从而以佛教信仰取代了社庙在新阳县地方社会祭祀中的地位。这一行径也就是所谓的“伐社”。《冥祥记》“程道慧”记载程道慧在地狱见到一人被冥官判曰:“此人伐社,杀人,罪应来此。”但有比丘尼为其开脱罪名云:“伐社非罪也。此人宿福甚多,杀人虽重,报未至也。”[14]369这里透露出,民间冥官神判系统认为伐社是与杀人相若的罪行,理应受罚;而佛门中人却认为伐社无罪。 佛、道二教对待社神和地方鬼神信仰的不同态度,其实表现了两种宗教进入地方社会方式的差异。[7]道教是本土宗教,六朝时期尚未形成固定崇拜场所的道士常住道观制度,故而不需要利用民间俗庙作为崇拜场所,道教在伐庙杀鬼过程中也完全不采用俗庙的庙产(鬼物)。[8]同时道教又对地方基层祭祀――社庙采取怀柔政策,通过招安社神,从而收编社神的信众和祭祀圈。 佛教作为外来宗教,与道教相比,佛教传入地方社会有其劣势,较难被文化心理相对保守的地方普通民众所理解,也较难收编民间俗神进入自己的神灵体系,所以有可能对社神采取决裂态度,直接取而代之。而在对待社庙一类的俗庙庙产问题上,佛教又采用经济唯上原则,并不排斥俗庙庙产。这正如Bernard Faure在“Space and Place in Chinese Religious Traditions”一文中指出的,佛教与地方俗神信仰之间的对峙应该成为我们考察大传统、小传统之前必须正视的问题。佛教“普世化教义”(Universal Doctrine)征服“民间宗教仪式实践层面的地方崇拜”的过程,往往功利地利用了地方信仰的物质条件。[15]13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