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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莫曲布嫫]克智与勒俄:口头论辩中的史诗演述(中)(3)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民间文化论坛》 2005年第 巴莫曲布嫫 参加讨论

    (三)“玛子”:史诗演述
    在诺苏彝族文学传统中,“玛子”(mazyt)是一个特定的术语,学界的理解和阐释一向较为混乱,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人们对史诗演述的误读。我们在田野调查中经反复向头人德古、祭司毕摩、“克智”能手、地方学者征询意见,现解释如下:“玛子”(mazyt),直译为“竹节”,取义为茎杆有节之竹,本义是指竹干间坚实结节的部分,引申义为节次,即依次、陆续,或程序、规程,其喻指义是关键的环节或时机。正如彝谚所云:“破竹要破竹节,听话要听结尾。”在民间我们还了解到,“克智”论辩进入口头叙述中的“勒俄册古阶”(hnewo cixggujjie 勒俄十九枝)与布茨(谱谍)都叫“玛子”,如若辩者不胜,则于整个竞赛的大关节不利。显然,“玛子”一词用于概括史诗的口头叙事,一是指不能随意更改、擅作的史诗叙事;二是指论辩胜负的节骨眼,关键所在便是史诗演述。因此,也要求辩者要应节而述,将史诗作为一个整体的叙事,而各个“章节”的分述则是由史诗整体分成的“阶”(jjie 枝、枝节)构成,并延伸为史诗叙谱“茨沙”(cytsha按代叙述)。①
    通观“克智”论辩,“路下方”的基本程式主要由以上四个环节构成,而“路上方”则以史诗演述为核心,其论辩线索须按“勒俄波帕”(hnewo bbopat史诗的来源)→“勒俄”(hnewo 史诗演述)→“布茨”(bbucyt 史诗叙谱)三大环节进行。作为论辩比赛的整体性过程,上下两场是紧密相联的,都兼纳了“克智”一词的基本义项,即皆以言语之间的对抗为特征,通过论说、争辩、驳议、诘难、考辨等方式决出最后的输赢。这里,我们从比较的角度来分析和阐释即兴辞辩与史诗演述之间的界分,具体来说,“路下方”与“路上方”至少存在如下一些主要的不同之处:
    第一,要求不同。
    “路上方”部分的论辩比赛紧紧围绕史诗“勒俄”来展开,因此也就与“路下方”的即兴辞辩有了不同的要求。“玛子”这一特定的口头论辩术语告诉我们,史诗演述强调的是叙事的“此果阿册卓直苏”(cykoapce rrozhisu 原原本本)与“觉波基俄”(jjobbo jjio 原本的述说),我们概括为史诗演述的“原典性”。“原典性”主要表现为论辩话语与思路必须合乎史诗本身的叙事逻辑,按史诗的叙事程式进行推演与表述,这为我们探讨史诗这种神圣性叙事“变”与“不变”提供了一个基本视角。史诗叙事的“原典性”,具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作为史诗的口头演述,对民间传承的史诗传统而言必须具有“原典性”,主要是指史诗本事与叙事程式必须符合“勒俄”的传统规定性。二则指在论辩活动中,双方辩者的史诗演述必须符合原典叙事的真确性,即在相互竞赛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要求双方在辩谬、推演的环节上具有不能辩驳、无法推倒的真确性,以防止擅作或诡辩。可以认为史诗演述的“原典性”准则是我们探讨史诗异文现象的一个基本前提,尤其是针对“史诗”这一重大文类来辨考异文现象的话,“原典性”对维系民间叙事传统及其口头表演规程有着强固的约束力。
    

    史诗演述的原典性,是下半场论辩是否具有说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叙事的章法与演述的娴熟,可以增强其论辩的说服力。但是,上下两场的说服力是有区别的。“路下方”辩论中的说服力,除了辩者的论说、驳议、释原等因素外,还包括语言修辞、对事物认知的程度、辩论技巧和方法的运用等多种因素。因此,辩者在调用自己的修辞技巧的同时,其说服不仅可以采取名副其实的证明方法,也可以采用作用于对手与听众意识的其他方法,去影响人们的感情与联想、利害关系等等,如高度的自夸与他贬,只要这些方法能产生心理效果,辩者就非常自信地掌握了对手与听众的心理状态。进入“路上方”之后,辩论中获胜的一方,主要是凭借自己对史诗内容的全面掌握,运用娴熟、流畅的史诗语言,疾徐应节,使自己的叙事行为有据可依,同时发挥自己的口头创编能力,使之在符合史诗叙事法度的前提下,不露任何破绽,不出任何脱节,才能说服对方,也才能最终取得论辩的胜利。
    第二,内涵不同。
    总的来说,“路下方”部分,双方开展论辩,目的在于区别事物,明辨事理,弄清是非,达到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路上方”部分则以史诗演述为主,即依据史诗本事进行叙事,其目的在于为人们唱述史诗,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回忆图式并映射人们对史诗传统的“预期视野”。因此,史诗叙述的竞争必须按史诗传统所规定的叙述规则来传达,论辩双方应按史诗本身的叙事结构去建立由一“枝”过渡到另一“枝”的演绎和推导。至于一种具体环节究竟是属于对史诗的正确认识,还是错误认识,演述当中双方都可以予以追究,甚至出现辩论。如果说,“路下方”阶段人们论辩的目的在于“明是非”,在于求得“事实”,在于推论的“合理”;那么“路上方”阶段则主要在于求得映证史诗叙事是否符合史诗传统的“原典性”。因此,双方进入这个阶段以后,论辩活动本身也为人们重温史诗、回忆历史和获得教育,提供了一种途径与氛围。
    “路下方”阶段的论辩是各种知识的综合运用与阐扬,涉及的论题和因素很多。除按基本的论说程式来调用特定的传统文类外,论说中还要具体涉及到婚丧嫁娶仪礼、道德伦理规范、历史地理知识、社会人际关系、文化发明创造等众多传统领域的问题,大有别天地之行,具天下之物的特点。论辩者享有相当的自由,无需先虑,也无需早谋,发之当发,成言即出,应变不穷,或以辞胜,或以理胜。“路下方”论辩中的许多问题在“路上方”阶段是不作涉及的;而“路上方”的史诗演述内容有一部分为“路下方”所共用,但采取的方式不同,往往只作为援用历史叙事,或引经据典,只点到为止,不作更多的展开。进入“路上方”阶段之后,基于史诗演述强固的规范性,论辩双方必须围绕史诗本身进行即场演述。因此,史诗的叙事程式也就是这个阶段的论辩程式,双方涉及的内容相对比较固定,叙述性强于论说性,竞赛过程也要显得单纯一些。由于史诗演述不能为个人判断、价值观念、好恶取舍、辩题选择、命题态度等方面的因素所左右,因而论辩双方与听众更关注的是史诗叙事的主线及其史诗各个段落之间的逻辑联系,其叙事演绎的有效性、原典性与娴熟程度是获胜的关键。
    第三,话语方式不同。
    从论辩的“对话”关系上看,“路下方”阶段主要通过双方轮流的对诤、互相之间的论辩体现为论证与反驳,质问与回答、争辩与反诘等方面,其最佳的接续形式一般是诗行结构尽可能对称,一方的尾白要把论辩的话题从己方引向对方,这样双方交替辩论,就产生出更加强烈的戏剧化对话效果;此外,各个分段的尾白则常常求其变式,即每段说词的最后一句要有变化,一般无一定式,双方都要善于引出不同的话题,以推进论辩的发展。“路上方”阶段则不同,论辩双方必须根据史诗“公勒俄”的“七枝”或“母勒俄”的“十二枝”,按史诗本事的先后顺序“一枝一枝”或“一双一双”地进行比赛。在每一枝结束之际,论辩者往往会以“这是母勒俄的第×枝”来作一段比赛的尾白。因此,在彼此的接续过程中,不能加入其他话题,更不能在史诗叙事主线上横生出其他的枝节来。
    从对话者的“说话”角度而言,在“路下方”阶段,由于论辩是在双方的直接对话中即兴展开的,常常使用第一人称“我”(有时换用“我们”、“我们这一家人”)和第二人称“你”(有时换用“你们”、“亲家那一边”);在“路上方”阶段的史诗演述中,以上的第一人称、第二人称都不复出现,论辩人双方都隐退到了叙事的背后,也就是说完全依循史诗本事来进行叙述,或用史诗人物的口吻来进行分述,比如石尔俄特与兹尼史瑟两人的长篇对话。也就是说,论辩实际场景中乃至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关系一概不能进入史诗叙事中,论辩人必须保持严格的叙事界线。实际上,这个阶段的对话关系已经发生转变,双方的叙事角度基本趋于同一,也就是以史诗演述人置身于外的角度进入叙事。这种话语关系的转变受制于史诗演述的语境,也是史诗叙事情境化的直接产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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