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的文化批评 进行法律的民族志写作,其本身并不是目的,进行法律的文化批评,才应该是法律人类学应该达到的目的,也是法律人类学树立自身的学科形象对外的主要诉求。 人类学作为一种有力的文化批评形式,是人类学者们早已对社会作出的承诺。早期的人类学将陌生的异域风俗与人们熟知的本文化相并置,“当民族志在对异文化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时,同时隐含了对自身文化即大众化自由社会中工业资本主义制造出来的资产阶级或中产阶级的生活方式进行批评的目的”,[12](p157) 起到了重塑人们的生活方向和改造人们观念的作用。当然,随着世界日益均质化,那种符合人类学家想象和情趣的原始或“野蛮”的社会越来越不可多得了,人类学的描述领域也从异域转向了本土,他们从主流社会生活之内或主流社会生活之外,寻求内在的差异。这种新的路径“不再通过唤起遥远的文化世界来注入对本社会的教训,而是力图在我们自己的社会世界中发掘文化差异。”[12](p189) 那么,将人类学的这种通过寻找差异进行文化批评的形式来进行法律的文化批评,在现实中国的情况下,有这个必要吗?抑或用民族志来进行法律的文化批评,是否是一种恰当和有力的形式。笔者认为,回答是肯定的。 第一,现实中国的法治热潮中需要一个冷静的旁观者,而法律人类学的文化批评正可以起到这一作用。 当今的中国,“法治”无疑是一个具有压倒性优势的社会强势话语,“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甚至依法治山、治水、依法办事等时髦口号以理所当然、铺天盖地的强势态度走入了中国的城乡大小角落。而这种对法治的企盼和热情有演化为“法律迷信”、“法律万能”的趋势,导致了一种简单化的社会治理策略,不愿去追究问题背后更深层次的社会经济文化缘由:任何社会问题发生后,无论大小,人们往往把责任归结为相关立法不健全,媒体撰文也常以“急盼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立法”来收尾,公共管理部门以常“相关立法将尽快启动”来稀释社会公众的疑虑。由此出现了许多让人啼笑皆非的法律迷信的报道,例如,《南方都市报》报道一名十九岁女子杀死4岁女儿和11 个月的儿子的悲剧时,用“法律意识淡薄”、“法盲”来解释悲剧产生的原因,[14]很难让人相信,几千年来就流传的“杀人偿命”的常识非要将现代法律送下乡才能为一名受过教育的现代村妇所理解。 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社会科学的研究和人类历史的实践其实早就明确了这一问题,法网恢恢,在于其疏而不漏,历史的经验也证明了密不透风的法律可能不仅不能带来公正和秩序,反而可能是和人人自危的暴政(如崇尚法家的暴秦)相联系的;而我们现实生活中法律越来越多而反法治的各种乱象横生,也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法律迷信和法律万能不是对法律的真正崇信,而是对法治真正内涵的曲解,它导致对社会问题的简单化处理,使法治本身陷入不能承受之重。 因此,中国的法治热潮中亟需一个独立冷静的观察者和批评者,法律人类学则可以承担起这样一个职责,它独立于法学学科之外,高扬法律文化批评的旗帜,冷静观察法治热潮,它要让人们清楚:法律绝对是重要的,但法律决不是万能的,“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5](p1286) 第二,法律人类学通过法律的民族志写作,能够很好的承担起法律的文化批评的功能。 人类学通过寻找差异来进行文化批评,法律人类学进行法律的文化批评也不例外。我国幅员辽阔,存在广泛的地区差异,在新的时期,官方的马列文化、传统文化、民间文化、西方文化等各种文化激荡交流,种种差异会更加明显。然而,差异在现行的法治话语下是不受重视的,一直以来,我们更多强调的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全国性统一,虽有对某些地区如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处理,但这只是小的调和,而没有从这种差异中反思主流法治话语的正当性。法律人类学则会从主流社会生活之内或主流社会生活之外,寻求内在的差异,通过民族志,直观陈述和展示法律多元、文化多元下社会治理结构的真实图景和文化隐喻,这种在深入田野调查基础上的展示,必定对主流的法治话语及法律政策形成强有力的反思和批评。 当然,现代社会的发展均质化倾向也比较明显,人类学包括法律人类学都应当抛弃泛文化的浪漫主义思维、企图在某个地方寻找一种理想化的生活,而应当在任何地方日常生活过程中来寻找一种重新和更好的组合的可能性。法律人类学应该发展出多样化的法律文化批评形式,为勾画法治语境下的和谐社会提供多种替代性的可能选择模式。 五、结语:法律人类学,做中国法治热潮中的冷静观察者 法律人类学这一学科,在其发展历程中,从初民社会的法律中找到了别样的视觉来论述法律与人类的关系,批评和反思西方法律的优越。而在中国法治的热闹和喧嚣中,更需要一个冷静的观察者,对“移植”来的中国法律与中国文化在运作中是如何作用和互动进行观察和反思。法律人类学以其传统,也许可以承担起这一职责,它以法律的民族志写作作为工具,以法律的文化批评作为目的和旗帜,做中国法治热潮中冷静的观察者。在以其实践化的研究风格对法律研究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在中国学术中为自身谋得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E.B.Tylor. The Originsof Culture[M]。New York: Harperand Brpthers Publishers, 1958. [2]张晓辉•法律人类学的起源与发展[J] 1http://www.shecan.net/article:2004-11-31 [3]朱苏力•文化多元与法律多元:人类学研究对法学研究的启发[A],周星、王铭铭:社会文化人类学演讲集(下)[ C]。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7.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费孝通•江村经济[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8]朱晓阳•罪过与惩罚[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9]朱苏力•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J] 1 中外法学,1993(6)。 [10]徐亚文、孙国东•为法治找寻沃土——法律人类学的历史、主题与启示[J]。求索,2004(3)。 [11]王铭铭•人类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2][美] 马尔库斯、费彻尔。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一个人文学科的实验时代[M] 王铭铭、蓝达居•北京:三联书店,1998. [13][美]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 [14]南方都市报。 2005- 4- 21(A28)。 [15]Robert Ellickson. Order without Law, 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M], Harve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 原文出处:《广西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总第85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