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不同的是,名录单列了“民俗”一类,共计70项,含节俗、祭典、庙会与礼仪服饰等,把民俗从民俗学学科中分离出来,颇令人意外。这些也是过去的民俗学的教材里的内容,为什么它们是民俗,而民间文学就不是呢?这是保护名录分类出现的最大的一个问题。这样一个行为可能还会在不经意间对于民俗学和民间文学学科的发展带来伤害。 中国的民俗学一开始就是民间文学作为自己的主打目标,而外来的资源如班尼女士的《民俗学手册》一开头也是民间文学居前,就算民间文学独立出来,民间的戏曲表演,手工技艺总归是民俗吧,为什么它们就不是呢?单列出这样一款民俗,是怎么考虑的呢?这样的单列划分,给人造成的错觉是:民俗就那么一点东西。这不仅与钟敬文先生等主张的民众生活事项不符,也与以民间文艺取向为特色的经典民俗学大异其趣。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的保护工作者对我们说,你们民俗学只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很小的一部分,不是很重要的,并问:你们高校有没有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啊?这种误解真是令人啼笑皆非,而归根到底,这是我们这些名录制定者的误导造成的。混淆逻辑上的种属概念,把一个大的远远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属的民俗的概念列在末尾,实在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这种错误在第二次名录中还是没有改变。 是不是我们有比民俗学成熟的理论范畴更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样一件实践活动呢?现在看来没有的。对于已经有的理论体系置之不顾,并错乱其体系,而保护作为一项实践活动,又要想兴起炉灶搞理论建设,实在是一件不明智的事情。民俗学学科是一项以活态文化传统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和文化遗产保护有矛盾吗? 我们是抛开民俗学这一学科的固有范畴来另立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学科,还是据此更进一步拓展民俗学学科本身的空间?显然,我们应该在已经有的民俗学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探讨,因为没有基础的沙滩是没有办法建立起理论大厦来的。 鉴于民俗学民间文学类学科不断变换名目带来的学术混乱,以至于到现在弄得身份迷茫的事实,我们不主张抛弃民俗学再另起炉灶来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的学科术语建构,弄得原来的本来就比较脆弱的民俗学学科基础摇摇欲坠,而一个操作性的实践性的行为要建立理论模型也很难被学术界接受,民俗学不能重蹈覆辙,再一次迷失自我。当年,民间文学的研究者提出以民俗学代替民间文学,这样的提议被制度化,无论这种实践有多少值得商榷的地方,但其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制度一旦建立,也不可能天天变更。学科存在的约定俗成规律与语言的约定俗成一样,大家开始形成了基本认同,就要坚持下去。成熟的学科无论内容怎么变化,都应该坚持原来的学科名称,学者所要做的是在学科内涵方面不断深化,而不是无休止地变换名称。比如历史学学科,中国古代史的内容,几乎每过一个时期就会在对象,价值观方面有很大的拓展,甚至对于过去做全盘否定,但是,中国古代史的名称从来没有人提出改换过。中国古代史不仅是历史学中间的强势学科,也是整个人文学科的支柱性质的学科。反之,不断在学科名称上花样翻新,这样的学科不仅自我不知所云,在整个人文学科体系里面,简直无足轻重。民间文学,民俗学目前尚没有从这样的境地走出来,这是非常值得吸取的教训。 保护抢救文化遗产,也不是现在才有的,我们的祖先本来就有保护文化遗产的优秀传统。比如汉初,抢救传世典籍,抢救口述文化,包括《诗经》这样的珍贵的文化遗产,要是没有汉初的政府和民间的共同努力,我们的文化遗产就会蒙受重大损失,我们就会永远地失去像《诗经》这样的文献,成为人类文化的遗憾。还有《楚辞》的传承,汉初国家也是有保护的,对于民间歌谣,当时也有保护的队伍和政策。这些,我们的民俗文化历史的研究也是一直关注的,这些经验完全是可以借鉴的。民俗学完全有能力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保护活动提供支持。 相对于民俗和民俗学的宽阔视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其实是一个狭窄的概念。民俗是一个内容广泛而深刻的文化事象的集合概念,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是民俗文化中的一部分对象,按照我们现在的做法,是那些濒危的,影响很大,有突出价值的属于“精华”的对象。这些“精华”也是民俗,现在政府提出保护这些“精华”,是一件很好的事情。民俗学者积极参与,促进成功,这是本分。但千万不要以为是发现了新大陆,千万不要以为可以这是一件比一般民俗学研究更为重要的事情,应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作民俗学学科份内的一项任务去研究,这才是我们需要做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