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农村家庭的变迁也为女儿的赡养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在小家庭中,妇女的独立性和平等的权利在增长,妇女拥有越来越多的权利和机会选择优先发展的亲属关系;此外,生活水平的改善也使得女儿的可控资源增加。也就是说,与以往相比,无论是家庭关系的改变还是经济条件的改善,都使得女儿现在有能力向父母提供养老资源。与儿子在赡养活动中的工具性意义下降相反,女儿在农村家庭赡养活动中的工具性意义在上升,具体表现在:第一,妇女外出打工的比例低于男子,以往外嫁女与父母走动相对不便的地理劣势转化为优势,加重了老年人对女儿照料的依赖感,也增加了女儿与娘家父母的互动机会。第二,家庭权力向女性转移,加之农村家庭收入逐渐增加,直接受益者是与资源掌控者关系最密切的亲属,所以娘家父母和姻亲关系是农村家庭权力关系改变的获益者。 社会对女儿赡养施加伦理压力 女儿的赡养行为经历了从最初的自发行为到最终被模式化和伦理化的过程,在父系家族的正式制度安排中没有赡养义务的女儿,因此在实践性赡养活动中被赋予赡养责任。 女儿赡养行为的模式化过程一是依靠时间和“有着内在一致性的行为”的不断积累,使得女儿的赡养行为最终形成为一种模式,成为一种规范——这样做是应当的,不这样做是不应当的。女儿们“显而易见”的责任由此确立,她们的身份、声誉也被投入到这种行为当中。女儿们自述,“这样做多了,不做会被讲,面子上不好看”。 另外,赋予女儿赡养行为以伦理上的依据,也是使女儿赡养模式化的重要环节。在村民的看法中,支撑代际赡养的有两套系统,一套是以规范,即责任、身份等为基础的系统,这套系统是正式的,是约定性的,被认为是支撑儿子赡养的伦理系统;另一套是以情感,包括亲情、情分、恩情、孝等为基础的系统,被认为是支撑女儿赡养的伦理系统。支撑女儿赡养的这套系统被认为是非制度的和非正式的,但却是一种软约束,这种约束通过父母的“面子”,通过女儿回娘家一定要大包小包拎着礼品招摇于乡邻,让父母感到幸福风光的行为仪式,通过乡邻间的比较和传染以及羡慕和赞赏等等,转化为女儿赡养行为的规范和对女儿的伦理压力。 家庭是积极行动的主体 在社会和家庭激烈变迁的过程中,家庭及其成员究竟是惰性的、主要被变迁影响和操控的被动受体,还是能够对社会变迁作出反应的、积极行动的主体?家庭及其成员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在变化的环境中,对家庭规则和行为作出主动调适,他们又可能在行动中创造出哪些新规则和新模式?这些是我们所关注的理论问题。女儿赡养行为从一个角度回应了上述关于家庭行动和结构的理论关切。 女儿赡养的新风俗是在农村社会结构变迁、养老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农村家庭按照自身特点对社会变迁作出“自然应对”,进行适应性调整、开发新资源的一种家庭策略行为。这种行为突破了传统的家族制度规定和观念,在更大也是更合理的范围内调集家庭的养老资源。所谓合理性主要在于,在国家力量和国家责任没有介入农村养老领域之前,在农村的家庭收益尚不足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养老问题之前,农村的养老问题只能主要在家庭的框架内谋求解决之道。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