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体性 由于生产方式的制约,中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处于以象喻思维为主的思维阶段,因此,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也是建立在具体直观表象基础上的,是建立在民族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的亲身感受、习惯法实践的直接具体经验基础上的,整个法文化体系都基本与具体的事物、具体的经验联系在一起。民族成员对本民族习惯法权威的认识,是源于他参加的议定、修改、讲述、解释习惯法的全体成员大会,亲身感受了喝血酒时的神圣、一致通过时的庄严;是基于他参与和经历了对违反习惯法者的处罚和制裁,亲眼目睹了违反习惯法者被罚款、拷打、处死、开除村寨籍。民族成员的习惯法知识,是从一个一个具体的事件,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经历的具体实践越多,其民族习惯法知识也越丰富。除了具体的实践外,基本上别无学习习惯法知识的途径,因而阅历丰富的年长者习惯法知识全面而受人敬重。 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具体性特征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景颇族山官之所以有威严,从其门前悬挂着的用木料制成的月亮和太阳标记、屋檐下垂挂的尖状的波竹这些独特的物件就可感知。傣族夫妻离婚时,按照习惯法互送一对腊条即告脱离夫妻关系;有的则用一块白布男女双方拉着从中间剪断,各执一半,即表示离婚正式生效。(19)在习惯法方面,少数民族缺乏综合性的类概念,大量的是具体事物事件的特称,概括性、抽象性不强。 与此相联系,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也表现出形象性。各民族由于文明发展程度所限,不能脱离具体事物、具体经验,因此就更多地用形象进行思考,借助于鲜明的具体现象为中介,通过蓦拟外界山林树木、飞禽走兽来阐述法理,说明规范表达宗旨。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离不开第一手的感性材料,曲折地反映了某些事物、某些现象的因果联系,尽管其较为简单和原始,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少数民族习惯法贴近民众生活的表现。 4.类比性 类比性是指不能撇开具体物象作抽象的理论推论,由一定的个别的事物经验去比拟另一种现象。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类比性的最显著的表现,就是民族在习惯法的议定、修改、解释、讲述以及处理纠纷处罚违反习惯法者时;在教育后代、主持正义、谴责邪恶时,都高度重视谚语格言、神话传说,用联想、对比、排比、譬喻、借代、夸张等手法,以精炼的语言、形象的比喻,把天、地、人、物中的某一具体现象与习惯法直接联系起来,进行类比,把少数民族习惯法表述得更通俗、更逼真、更生动、更优美,增强了说服力、感染力。 仫佬族通过动听的歌谣用类比的手法表述习惯法的尊重父母师长长辈的内容:“哪个虐待亲父母、蠢如牛马枉生存……学生若不敬师长,幼苗无雨不成林……哪个眼中无老少,困龙无翅难飞腾。”侗族习惯法侗款也多用类比,形象生动,文学色彩很浓,也非常通俗易懂,易为人们所理解和记忆。如下面这条质问盗窃者的款词: 一个象阳雀子落在蓬蒿上, 一个象嗡哦鸟钻在蓬蒿里, 一个在上面叫,一个在下面应, 有人已抓住了你的手,有人已捞住了你的髻。 个个都得见,个个都听说, 不是你偷还是哪个?(20) 这种习惯法通过类比的形式,具有极强的说服力,饱含了民族智慧。中国各少数民族通过对自然界的观察形成了一些有关秩序的认识,又用这些秩序去认识和把握习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因而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类比性较为鲜明。 五、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作用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民族文化的主要部分之一,是少数民族地区渊源流长的传统之一。而传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文化遗产,它使代与代之间、一个历史阶段与另一个历史阶段之间保持了某种连续性和同一性,构成了一个社会创造与再创造自己的文化密码。(21)传统是隔不断,习惯法文化在当代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具有深厚的影响,当今少数民族的观念、规范、行为各个方面都可发现传统习惯法的痕迹,对当代中国的法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起着积极的或消极的作用。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当代中国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恰当地处理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既有历史文化基础,又能不断适应时代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不少规范和制度,经过改造,在今天的少数民族地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对民族团结产生重大影响的广西金秀“大瑶山团结公约”,就是对古老石牌制的借鉴运用;(22)贵州台江县巫脚乡在八十年代普遍制定了新的议榔条款,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护森林土地、维护生产责任制,促进了生产的发展;(23)贵州榕江县水尾乡的水族寨子,在七十、八十年代逐渐恢复了寨老制,他们利用传统的习惯法形式调解婚姻、山林、田地、场界纠纷,效果很好。(24)贵州从江县信场乡的侗族,1979年利用“款”的形式,重新制定了《信地新规》16条规约,社会秩序明显好转。(25)滇西北的彝族仍沿用传统的示标习惯法,作为保护森林、严禁砍伐放牧的“警标”,人们极少违反。(26)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所蕴含的原始民主观念、民族自治观念、集体主义意识、团结平等友爱勤劳观念,对今天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由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整范围更大,象社会交往、丧葬等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所独有的,因此它对国家制定法是个有益的补充,而且它还能弥补国家制定法比较原则、抽象的不足,更为具体、更为明确、更贴近民族地区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其约束力也更强,这些都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和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