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的应对建议 针对上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向,我国未来的相关对策思路应该是正确对待衰退,保存、摒弃和弘扬并举;传统和现代结合,引导健康变异;上下结合、表里结合,促进全面繁荣。 (一)正确对待衰退,保存、摒弃和弘扬并举 衰退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的主要威胁,因此,阻断衰退是传统文化繁荣的首要工作。当前处于衰退状态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具有三种不同的性质,与之相应也必须要有三种不同的应对态度。 有历史价值,但已不可能在现实和未来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传统文化。对此作的基本工作应该是保存。许多正在衰退的传统文化其价值不是现实的,而是历史的。如旧的生产工具和生活器具,它们都有浓郁的民族文化特色,在现实社会中它们已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但却忠实地反映着某一或某些民族的生产生活状况,印刻着这一或这些民族的历史痕迹。又如一些已经不再使用的文字和无法传承的技艺、艺术、原始宗教及礼仪等,它们都是各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构成,反映着民族特色,也记载着人类的文明。对这些文化内容应该采取保存的方针,即要尽力使这些即将消失的且不可能再生的文化成为“标本”保留下来。要充分认识到这些东西的价值和不可再生性。应通过适当的形式,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进行抢救性的记录和保存。博物馆、影视、文字档案、文物收集等都是有效而应该充分利用的手段。我国五六十年代以来进行过这类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又有所加强,但显然还很不够。 属于传统文化的内容,但却与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相悖。对此应取的态度只能是摒弃。每个民族要进步,在不断创立和吸收新的文化因素的同时,都必须舍得丢弃自己落后的东西,切不可在强调传统特色的同时形成文化上的保守主义。传统文化并不等于优秀文化,不等于文明。如一些民族中存在着的原始的平等观念、婚姻上的近亲习惯、“坐家”习俗等等都是与民主、法制、竞争、优生优育等现代观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它们的确是传统的东西,但却代表着愚昧和落后,它们的失落、衰退实在是民族文化的进步。对于这些文化内容,我们所采取的态度不应是保留,而是摒弃。 优秀的文化成分,既体现着民族特性,又属于民族文化的精粹。对此应采取的态度只能是弘扬。我们讲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主要是就这部分内容讲的。传统文化的精粹体现在各民族的观念、习俗、礼仪、制度、宗教、艺术、文学以及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因而弘扬这些文化的工作也是涉及方方面面的。我们要防止传统文化的衰退,就必须通过各种措施弘扬优秀文化。当然,在具体工作中,对传统文化的弘扬又常需要与对落后因素的摒弃结合在一起,因为许多文化现象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常常是裹合一体的。事物具有两面性,我们也要一分为二。弘扬精华、摈除落后,实际上两者是需要同时进行的。 (二)传统和现代结合,鼓励和引导变异 任何文化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自身创新和外来文化的补充,因而变异也是传统文化在现代条件下获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我们讲要把坚持发扬我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同积极学习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结合起来,其精神也是文化变异的问题。保护传统文化不是制造“保留地”,追求“原汁原味”是不现实的。实际上,在现代化过程中,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各民族传统文化的变异都在发生,因为不与现代文化相结合,不从现代生活中汲取养分的文化都将走向枯萎。但我们在这方面的态度应该是鼓励变异、引导变异。鼓励变异是说应该赋予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的结合一种主动意义、自觉意义;引导变异是说我们追求的变异应该是健康的、积极的,而不能是消极和腐朽的。这里,应该强调要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的总体目标来规范变异。此外,引导变异也要注意处理传统成分和现代成分在新文化形成中的关系。我们所希望的新文化应该是向未来的以传统文化为底色的现代文化。 (三)上下结合、表里结合,促进全面振兴 上下结合是说政府行为和民间行为的结合。这种结合需要沟通,而政府行为应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比如,前述云南省为恢复传统文化而出现的“民族文化传习所”、“大研古乐会”和“彝族文化学派”等都是有志于民族文化的人士和团体利用自己的资金及影响创办的,这些人士和团体在运作过程中如果能得到政府在资金、组织和舆论上更有力的支持,对传统文化的普及和深入肯定会产生更积极的作用。传统文化的变异主要是在自发状态下发生的,而如果政府对此加以研究并有意识地引导,无疑会减少或避免一些消极现象的产生,促进健康传统文化在民间的繁荣。 表里结合是说传统文化的表层繁荣应该与民间社会生活结合。传统文化是发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的;民间社会是传统文化的土壤。当代传统文化的复兴与民间的相对游离是现代化过程对传统社会的冲击过于迅猛,而社会不同层面对于传统文化的容留和需要有着较大的落差造成的。国家和各民族的有识之士对于传统文化的正确认识是要先于一般社会成员的,他们为容留和复兴传统文化所作出的努力总是和一般社会成员对于传统文化的不自觉丢弃形成反差。这里,一般社会成员认识上的滞后是主要问题,而解决的办法也只能是教育。对此,已有相应的经验可供借鉴。如注重利用各种大众传媒,广泛宣传保存优秀传统文化的意义及相关措施;利用某种组织将当地各民族文化工作者和民间艺人组织起来,使其成为保存民族传统文化及进行这方面教育的骨干力量;参与组织和资助当地的主要传统节日,使其成为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民俗活动,培育新的“文化积淀场”;定期举办民间文艺调演,聘请民间老艺人培养民族文艺新人等等。这些都是行之有效且可以推广的作法。此外,民族传统文化也应该作为民族常识和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教育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各少数民族地区在进行民族常识和民族团结一般教育的同时,也应适当增加一些介绍本地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或教材,让学生从小就培养起热爱乡土、民族和本地区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 把振兴民族传统文化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发展“文化经济”是繁荣民族传统文化的正确路子。由此,几乎每个有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都已注意到了这一点并有了不同的举措。但在发展文化经济的同时也有两个容易出现的偏向应该引起重视:一是对待传统文化的随意性。表现为急功近利,不尊重当事民族的意愿,甚至歪曲、丑化某些民族的风俗。这样作的结果,伤害了民族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也损害了传统文化的形象,是与振兴民族传统文化的初衷相背离的。二是将传统文化仅仅作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这种极端实用主义使文化成为经济的奴隶,丧失了文化的尊严,实际上是对民族本身的不尊重。尽管有上述两个容易出现的有害倾向,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条可行的途径,我们还是希望有更多的地方能够重视文化和经济的结合,希望藉此促进各民族传统文化的真正繁荣。 (本文原载《民族研究》2000年06期,第8~16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