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西部少数民族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丰富的环境保护意识,几乎渗透到了人们生产生活所及的所有生态圈和资源领域。这种思想有别于西方的和中国传统的生态伦理学理论。在西部开发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利用资源、实现西部的生态价值,保护和发扬本地区固有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我国环境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西部少数民族;环境保护意识;保护发扬;立法借鉴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1—0056—04 1.研究意义 随着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科学及其基础理论——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研究方兴未艾,成果颇丰。当今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国传统伦理学和西方伦理学(含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业为主,历来注重“天人合一”,环境伦理思想在先秦诸子学说中已经相当普遍,并为后世不断扬弃[1]。注重“人与自然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新文化”运动至今,中国传统文化屡遭劫难、衣钵无继。20世纪以来,中国传统文化有利于环境问题解决的可贵品质被西方学者逐渐发现了,从而重新受到国人的重视。再看西方,16世纪以来,工业生产一日千里,环境破坏日益严峻,学者们为了避免世界环境遭到致命破坏,创设了“西方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界的固有价值,倡导人类敬畏自然、珍视环境[2]。马克思主义环境伦理学属于其分支。中国传统伦理学是随着农业社会而产生的,西方环境伦理学是应对工业化所引起的环境恶化而运生的。中国西部少数民族环境保护意识是在人们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经验中自发形成的。 古代的西部是中华文明的摇篮,是绿色生机的西部。今天的西部是生态面临极大威胁的西部,在西部开发中如果忽视了环境意识文明建设,后果不堪设想。国家能够认识到在开发中将环境保护和治理提到首位[3],意义重大!环境意识是环境治理的基础,西部少数民族环保意识在西部开发中的环境治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一方面,中国传统环境伦理学和西方伦理学都不能代替它的地位,因为西部少数民族环境意识有着自己突出的特点和优点: 1.1鲜活性和实践性 西部少数民族环境保护意识不是历史上的而是鲜活的存在着的;不是书本上的而是在生活中的正在被实践着的。如果国家将之上升为强制性规则,人们不会有“猝然加之”之感。而中国传统文化已经出现断层,重新恢复,尚待时日。西方环境伦理学仅仅是学者们的一种理论学说,立即实践,亦非易事。优劣明显,无须赘言。 1.2广泛性和权威性 其他两种生态伦理学都是学者们的思想,影响仅及于一部分知识分子,真正的深入研究者实为有限,而真正的实践者寥若晨星,他们的影响力可想而知。少数民族环保意识,一般在本族群众是通行的文化意识和行为规则,自幼儿以至耋老无人不知,而且所有人都自觉践履,其影响的广泛性为余者不可比。权威性一方面表现为其意识和相应规则贯穿于生产生活的过程中的各种习惯和禁忌,另一方面表现在强制性文件中的禁止性规则和惩罚,比如《阿拉坦汗法典》曾经列出禁杀野畜的规定[4],又如《三旗法典》中规定:“不准乱砍树木,违者没收家产”。 1.3自发性和宗教性 西部少数民族生活地区大多是传统的农牧区,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息息相关。人们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总结出:自然养育了人类,人类必须服从自然。这种意识自发地形成了若干有利于环保和生态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一般是零散、没有逻辑性体系化的朴素规则。正因为这种朴素直观的规则群还缺乏归纳总结能力,从而使其经常和图腾、宗教联系在一起的,比如保护山水的原因是对山水神的敬畏,而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环保行为,更不可能上升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 1.4自然习惯性和主动认同性 少数民族环保意识已经深深的渗入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了,自孩提时便生活在这样的族群中,人们都是自然而然地习得。其他生态伦理学,作为知识学问,没有较深的文化积累和长时间的研究是难于掌握的。也正是因为自然习得的过程没有外界强力,人们将这种思想已经内化为个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并且时刻地会体现在自己的日常行为中,所以也就产生了主体对环保意识的主动认同性。至于其他环境伦理学,学习者很难将之内化为自身的意识。 1.5规范性和属人性 所谓规范性是指少数民族的环保意识并非以抽象的哲学或学术理论体系的形式存在,而是以各种不同的规范形式存在,如宗教戒律、谚语、禁忌、习惯、传统、风俗、节日等形式。正因为这些意识是以某种具体的规则形态而不是周详的理论形态表现出来的,那么其效力一般仅及于本民族成员或者本宗教教徒,具有明显的属人性。 以上探讨并没有穷尽少数民族环保意识和其他两种生态伦理学的区别之处。但是通过总结可知:西部少数民族环保意识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我们在西部大开发中要想实现西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研究该地区固有的环境保护意识,为我国环境立法提供借鉴之资,十分重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