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刚刚起步,并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怀着一种更加谦和的态度,向别国学习,使我们少走或不走弯路。 日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倡国,从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正式公布算起,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有56年历史了。为避免以“官俗”替代“民俗”,日本从制定传承人指定制度时,就已经将政府排除在外。在日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国宝”,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则被称之为“人间国宝”。一般来说,“人间国宝”的认定通常采取“个体认定”与“团体认定”这样两种方式。但无论是“个体认定”还是“团体认定”,都必须以“民间”为前提,政府是不能作为认定对象的。 日本对人间国宝的认定程序是:先由日本文部科学省下属文化厅在咨询文化财专门调查会成员提名的基础上筛选出认定名单;然后提交文化审议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再由文部科学大臣最终批准并颁发认定书。但在认定之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必须接受文化财委员会中该领域委员、专员及相关专家的考察,否则,他们是不会贸然提出认定的。 其实,在长达56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日本也经历了一个从保护“物”到保护“人”的这样一个曲折的认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深深地认识到保护民族传统的关键,与其说是保护“物”,不如说是保护“人”。只要传承人还活着,传统文化就不会消失;只要传承人还在创新,文化遗产就会更加精益求精;只要传承人还在招徒授业,文化遗产就会后继有人。截至2002年7月止,在这一制度实施的近半个世纪中,日本已认定“人间国宝”114人。该制度对日本传统技艺与传统工艺的传承和保护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韩国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有目共睹的。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第24条明文规定:“国家为继承、发展传统文化而保护、培养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规定也从一个层面告诉我们,韩国对于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已不仅仅局限于“死”的文物,更多的鲜活的文化遗产,也将在他们手中传承。所以,《文化财保护法》在“重要非物质文化财的保护、培养”一项中,突出了“发展”、“培养”这样一类仅用于“活态”文化保护的字眼。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问题上,韩国政府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而带徒授艺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方式。《文化财保护法》授予文化财厅长官以这样的权力:“文化财厅厅长为继承、保存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命令该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传授其所持有的技艺。”并指出:“在传统教育中如需经费,在预算范围内者,可由国家负担。”同时规定“文化财厅厅长对接受传统教育者应给予奖学金”。当然,在传统教育的学员选拔上,在选拔年龄、选拔标准等方面也提出了许多明确的要求。 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韩国各地还成立许多相关社会团体。这些由民间艺人、工匠、学者、教授或社会热心传统人士组成的民间团体,切磋技艺,传授技能,在弘扬传统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是一件新生事物,历史上也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但笔者以为中国历史上利用民间社火组织来进行民事活动的“民间事民间办”的传统值得我们借鉴。 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历来有两套组织系统:一套是以村长、乡长为代表的村落行政管理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行政管理;另一套是以社长或社首为代表的村落民事管理系统,主要负责村落民事活动,如演戏唱戏、迎神赛会等。这两套平行管理系统各行其是,虽彼此协助,但从不干预。这种民事活动行政干预最小化原则的出现,不但可以大幅度地节省政府行政开支,避开政府之短,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民间社会的积极性,使民间文化遗产的本色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传承。 三 第三个负面影响可能来自知识界的过分“热心”。 应该说,近年来中国知识界在古村、古镇、民歌、民乐等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确实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一名专业人士,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作为一种外来文化的携带者,我们学术界的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也会影响到当地人,使原本自然的传承在承递过程中发生某种变异。如作为一种原生态的侗歌苗舞,尽管不那么专业,但热情火爆,充满原始气息,是了解这些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他们的一唱一和,一举手一投足,都具有很高的认识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而接受专家影响后的侗歌苗舞尽管已经变得十分“专业”,但随着改编过程中汉族以及西方乐舞因素的加入,乐舞的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变得越来越淡薄,乐舞原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也已开始发生剥离,而这正是学术界的“好心”所造成的。 其实,文化间的相互影响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我们不可能因为保护某种文化遗产而将它完全封闭起来。但是外来文化的过多介入,很容易导致本土文化原真性、独特性的丧失。所以,即使在国外,一般也不提倡外来文化对本土文化的过分干预。实践证明,外来文化的介入,特别是外来调查者的介入,常常是许多地方文化遗产发生变异、失去价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们希望学术界审慎介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这就是在当今中国文化遗产学界,科学的保护理念、原则常常很难占据主导地位。我们的一些看似经典的想法与做法,事实上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淘汰。依照如此落后的理论去指导一个前所未有的文化实践活动,其难度可想而知。 笔者以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中心要务,就是尽快与国际接轨,并将国际社会的先进做法与先进理念尽早介绍给国人,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走得更快,走得更远。 (原文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06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