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俗习惯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 民俗习惯无处不在。执行工作中运用民俗习惯的情形虽然较少,但也绝非个别。执行和解、执行方式和技巧上都有可能用到民俗、习惯。 (1)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就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对执行事项自行商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活动。案例四:李某欠龙某50000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还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龙某是李某的堂姐夫,按农村习俗一般不收取利息,于是劝龙某放弃利息近4000元,李某则一次性归还欠款,劝双方自行和解。在法官的工作下,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归还龙某50000元,利息不再收取。如此,案件得以执行完结,双方情理上又缓和了关系,可谓双赢。 (2)执行方式和技巧。执行工作是一门艺术,讲究方式方法。当执行工作中的当事人、执行标的或执行时间、地点涉及到民俗习惯时,都有可能要考虑执行的方式和技巧。案例五:2002年9月,锦屏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一行五人跋山涉水,奔波30多里赶到被执行人居住的启蒙镇中仰村,准备强制执行陆某某欠货款6700元一案。出发前,制定了搜查、拘留、扣押有关财物等一系列强制执行方案。上午10时,当执行人员风尘仆仆赶到中仰村时,发现被执行人家中正办丧事,准备强制执行的方案只得暂停。有的同志认为,被执行人居住深山老林,执行干警这已是第三次造访,难以往返,还是先执行看局势再说;大多数同志认为,这时若强制执行,势必与丧事期间不理世事的民情习俗不合,极有可能引发群众不满导致冲突发生;最后,大家认为既然来了,派两个干警到陆某某家中与他的亲属见一面,说明来意,待丧事办完后再行履行。陆XX的亲属认为法官的这一作法十分正确,符合当地风土人情,并表示要督促陆某某事后及时履行义务。过后10多天,陆某某携带3000元到法院,表示因能力有限,将分期归还欠款,并感谢法官在丧事期间给予他的“面子”。 4、民俗习惯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民俗习惯的司法职能作用已引起理论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有关习惯的研究已从民俗学更多地转向法社会学。民俗习惯在发展的过程中渗入了宗教、法律、道德、文化、政治、民族等各种社会因素,不少的民俗习惯已变得难以确认,有无之争、善恶之分、适用与否在司法实践中确非易事,因此,在民事裁判中引入民俗习惯目前仍存在一定的障碍,仍处于探索和试行阶段。当然,法制的改革也如社会经济的改革一样,只有大胆地探索,不断地追求,勇敢地实践,才能逐步积累经验,逐步实现民俗、习惯与制定法的融合,实现“民”法与“官”法的良性互动,社会法制的有机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民俗习惯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1)要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民俗习惯是选择适用,而不是必须适用,当事人对适用民俗习惯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俗习惯,也可以不适用民俗习惯;可以选择适用本民族的民俗习惯,也可以适用其他民族的(如移居当地的)民俗习惯。适用民俗习惯不仅是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可能是民族关系、宗教信仰、政治思维等问题,因此,不能强人所难,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要符合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民事裁判中引入民俗习惯,目的就是要排解矛盾,化解纠纷,缓和社会关系。是否引入,都应当取决于这一宗旨。如果某个民俗习惯的适用,能达到这一效果,对改善纠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就应当大胆地适用,否则,就不当引入。 (3)不违反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依法治国,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准绳,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底线”。这里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构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是说要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而是说不违法。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规定的,民俗习惯可以施行,不违法就是执行的“底线”。 (4)注意民俗习惯适用的有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 民俗习惯更是如此,民俗习惯的作用范围是有针对性的,是有限的。民俗习惯不能代替法律,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杀人、放火、强奸等,不能简单用民俗习惯进行处理,不能私设公堂,滥用私刑,更不能组织百姓调解赔钱私了,以罚代刑,否则,适用民俗习惯的初衷就适得其反。 (5)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在民事纠纷过程中,往往一些问题都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民俗习惯里也时有隐私存在,如同居、私生子、离婚中的夫妻生活障碍,民俗中的隐私经常成为争议双方的敏感问题,有时甚至是争议的焦点,法官不能回避,但在裁判文书中有的则可以不细述不说明。不管是哪种情形,法官对审理民俗习惯案件知晓的当事人个人隐私,都不能到庭审以外的场合宣扬或透露,这既是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遵守。 (作者单位: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