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诸神名号的形成 命名是为了区分被命名者,而各种舞蹈赖以区分的最鲜明特征莫过于其各自不同的饰物,实际上,饰物的最初功能正是为了标志或区分。由于舞蹈的仪式化,各种舞蹈的饰物和道具因其功能的不同渐趋分化和确定,因此,舞饰就成了给舞命名的最可靠的参照物(reference),舞名,常常就是舞饰之名。例证,执干戚而舞谓之“武”,“武”从“止”从“戈”,象征操戈而舞之人;断发文身而舞谓之“文”,象征文身而舞之人;戴羽而舞谓之“皇”,皇,羽冠也;颈饰贝串而舞谓之“朋”,朋,串贝而成之颈饰也[①g];佩璜而舞谓之“黄”,黄,象人佩璜之形。又据《周礼?乐师》,有绂舞、羽舞、旄舞等,自然分别是指执绂而舞、饰羽而舞和缀旄而舞…… 神即舞,则舞饰为舞赋形,为舞命名,也就等于说,它为神赋形,为神命名。 明乎此,则知神话中之所以有许多奇形怪状的形象和希奇古怪的名号,不过是由于巫术之舞中巫师们那千奇百怪的装束。例如,神鸟“凤凰”,原本为朋[②g]舞和皇舞之人,由于饰羽而舞,故羽化而为鸟;“皇帝”(或黄帝)与“皇鸟”同一渊源;“女魃”则是执“绂”而舞的女巫;“羲和”、“嫦娥”(以及“常羲”、“常仪)、“姜原”以及“女狄(翟)”等则是揉和了武舞和文舞之巫的产物,包戏(又称伏羲、庖牺等)则源于“鼓腹(即击腹为鼓,包本义谓腹)而熙(借为戏)”[③g]之巫。由此可知,神话中那许多人面兽身、人首鸟身、半人半兽的神怪,实在只是化装而舞的巫师所托生。 总之,神话中关于诸神形象的描写和对诸神的命名,决非随意的捏造,而完全是据实而察形、缘形以赋名。 (二)诸神故事的形成 如果说,诸神的形象和命名取决于巫师的舞饰,那么,神话中诸神的故事则源于对巫术仪式中巫师的如此这般的法术叙述。 叙者,序也。叙事是对一个事件各历时环节的记叙。从浑然未分的原始舞蹈到规范化的巫术舞蹈,其“起承转合”各个历时环节渐趋分化并确定下来,巫术形式化为一系列明确的行事情节构成的仪式,从而使对它的叙述成为可能。 舞即神,舞者的所作所为,也就是神灵的所作所为,因此,关于巫术舞蹈的情节演进和舞师如此这般的道术法力的叙述,在神话中就体现为惊心动魄的故事。例如,“羲和御日”(《离骚》)、“羲和生十日”(《山海经·大荒南经》)和“常羲(或常仪、常娥)生十二月”(《山海经·大荒西经》)等与日月有关的神话,不过是反映了郊天仪式上祭司(巫史)观测天象制定历法,从而据太阳一天内运行的十个位置将一个白昼分为十个时段[④g],以及据月亮的盈亏将一年分为十二个月这一原始历法制度,而在语言欠发达的远古,巫史正是以身体的动作语言即舞蹈来表达和颁布历数的,彝族至今仍有以十二神兽记时的舞蹈,“舞蹈的主要情节是由女巫带头表演仿效十二兽的声音和动作,以象征记时十二神兽的降临。”[⑤g]此即《论语·尧曰》所谓:“天之历数在尔躬”;又如,屡见典册的“炎、黄之战”、“祝融共工之战”、“黄帝蚩尤之战”以及“大禹治水”、“汤祷桑林”等与“呼风唤雨”有关的神话,所反映的只是在禳除水旱之灾的仪式上,雨巫与旱巫之间的角斗较量,而黄帝等挥麾熊罴虎豹上阵助战,正是仪式中化装而舞的生动写照;再如,“女狄食玄鸟卵而生契”(《史记·殷本记》)、“姜原履大人迹而生弃”(《史记·周本记》)等感生神话,也不过道出了节日(春分等)狂欢中男女以舞相悦从而野合生子这一古老婚俗,此风俗后来演化为教化妇德祈求子嗣的郊媒仪式和淫逸放荡的桑间濮上之乐……总之,关于特定巫术仪式的叙述形成了具有特定的时间、地点、人物和情节的神话文本——在神话以语言讲述神的故事以前,巫术仪式已经以肉体演示它了。巫术是神的戏剧,而祭坛就是舞台。 因此,神话中那些非凡的诸神传奇,决非神话“创作者”的向壁虚构,而是对确确实实曾经发生于尘世的事情的朴素记载,神话一词在古希腊的含义就是“真实的故事”。[①h] 循以上思路,以诸神形象和名号与巫术仪容之间的关系以及诸神故事和巫术道法之间的关系为经,以对诸神名号和神话文本的文字学、训诂学考证和文化学、民俗学的考察为纬,就不难揭示神话的文化底蕴,这一点应成为神话解释学的基本方法论原则。本文的目的即在于阐明这一基本原则,其有效性则必须通过具体的阐释实践方能得以检验,由于篇幅所限,这一工作只有留待他文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