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贵:建议将服装、食品明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 中国人大网讯 2010年8月25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佳贵在发言中指出,草案第2条列了六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六个类别把大部分内容都概括了,但是至少还有两类还可以增加上,一类是民族服装及其制作,还有一类是传统食品、饮料及制作。当然第6项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包括这些内容,但是前面把美术、文学、艺术、音乐都已经列出来了,而把服装、食品这两大类不单列出来,不是太合适。比如说中华民族在服装的演变上,经历了很长时间,各个朝代有各个朝代的服装,各个民族都有各个民族的服饰,有的现在已经没有了。再比如说我们的白酒制作,应该是中华民族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食品、服装部分应该明显地加以规定。 达列力汗·马米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生活待遇上要给予保障 中国人大网讯 2010年8月25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说,草案第4章规定了传承人的条件和义务,而且也说到了支持传承人开展活动的内容,但是没有明确地规定如何保护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活待遇和提供保障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很重要的,不但要有义务,更要规定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在生活待遇上如何给予保障。 达列力汗·马米汗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中的很重要一个问题就是保护问题,应该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仅仅保存远远不够,还要进行保护、整理、研究、传承、展示、传播等等。在总则中提到了保存和保护的问题,但是仅仅有保护和保存还不够,有些需要进一步整理,有些需要进一步研究,有些还需要进一步传承,进一步传播使它发扬光大,因此建议总则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同时,这项工作关键在基层,关键在于县一级政府,因此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要强化政府的责任,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要进一步明确,建议这方面的内容应该进一步细化,并加以充实。 达列力汗·马米汗指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中的突出问题,就是资金问题。这项工作一般都属于文化部门来管理,因此文化部门直接投入比较少,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突出的还是一个资金保障的问题,建议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把这个问题提到机制的高度加以重视。机制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保护都列为当地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特别是要列入社会发展计划中,切切实实地加以重视。而且把这些计划具体化、细化,结合年度计划,真正加以落实。2.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当地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并给予保障。3.列入国家一级和省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需资金应直接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不要由基层负担。4.资金安排应该向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建议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5.建议建立国家和省两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基金,主要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为主,也可以吸收社会各界的支持,明确这个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达列力汗·马米汗说,草案中讲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录机制,建议制定一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制度,草案中多处讲到了国家层次目录的制定和发布,但是只有国家层面是不够的,还要有省、市、县级层次,而且这些目录不能一成不变,还需要不断地充实、定期公布。建议第3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增加这些内容。 龚学平:应发动社会各方面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中国人大网讯 2010年8月25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学平在发言中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单靠文化部门,单靠各级政府是有困难的,应该发动社会各方面都来参与这个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才能可持续发展下去。 龚学平说,应该给予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组织、单位、个人政策优惠。这部法里面只讲鼓励,而没有讲具体的优惠政策。建议适当修改第8条、第39条。第8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投资金可以从税收中扣除。”我认为应该在法律中明确在税收中扣除。企业家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国家做了好事,对他自己也有利。国外企业对文化团体资助不少,他们的投入部分都能够在税收中扣除。所以第39条应该这样改写“国家应对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予以税收优惠。” 龚学平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除了领导重视以外,还要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特别是在青少年当中加强宣传保护保存概念非常重要。建议对36条、37条给予修改。第36条建议修改为“国家应鼓励和资助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相关专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教育活动,培养专门人才。”第37条,修改为“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辟专栏、定期宣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