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通过对《文化财保护法》的历次修订和扩充,日本文化遗产(文化财)概念的内涵也逐渐变得丰富和复杂起来,除了物质或文物的意义,它还涵盖着艺能、工艺技术等“技能”(绝活)、传统的节庆祭典等“无形”的文化形态以及经过悠久的历史进程而存留至今的人文景观、传统民俗和生活文化等很多内容。其对“民俗文化遗产”的设定,不仅使日本法律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有了很大拓展,还极大地影响到全社会的“文化观”。 在大多数情形下,“民俗文化遗产”原本都是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的,它们大都是在不同的地域社会里产生和传承的,与当地民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在对“民俗文化遗产”的认定、选定和保护中,能够反映当地生产、生活之整体面貌的民俗文化的完整性和体系性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诸如成组的房屋,成套的工具、农具和生活用具等,颇为完整的生产技术和生活文化体系,也因此有可能得到必要的保护。应该说,此种做法是有助于促进普通民众对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理解的。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日本政府通过其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实际上是始终致力于把原本富于地域性的“民俗文化遗产”一概界说成为日本民族的“国民文化”,而其文化遗产行政工作,也基本上是在“国民国家”的意识形态指导之下展开的。由此可知,日本的“民俗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在其国家的“文化立国”战略中,确实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 [1]廖明君、周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民族艺术》2007年第1期。关于日本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可参考周星、周超“日本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保护制度”,《文化遗产》2007年创刊号。 [2]中村賢二郎著『わかりやすい文化財保護制度の解説』第100-106頁、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2007年9月。 [3]王军著《日本的文化财保护》第98页,文物出版社,1997年3月。 [4]根木昭、和田勝彦編著『文化財政策概論―文化遺産保護の新たな展開に向けて―』、第66-71頁、東海大学出版会、2002年9月。 [5]关于日本民俗学对“民俗”的分类,可参考何彬“日本民俗学学术史及研究法述略”,周星主编《民俗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第196-228页,商务印书馆,2006年3月。 [6]文化庁編『我が国の文化と文化行政』第413-422頁、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1988年8月。 [7]文化庁『我が国の文化行政 平成17年度』第58頁、2005年6月。 [8]文化庁『我が国の文化行政 平成18年度』第42頁、2006年11月。 [9]文化庁監修『新しい文化立国の創造をめざして―文化庁30年史-』第330-335頁、第360-370頁、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1999年3月。 [10]周星“垃圾、还是国宝?这是一个问题——以日本福岛县只见町的民具保存与活用运动为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田野考察工作方法”学术研讨会论文,中国艺术研究院、台湾东吴大学,2007年6月1-4日,北京。 [11]文化庁監修『新しい文化立国の創造を目指して―文化庁30年史-』、第393-396頁、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1999年3月。 [12]高桑守史“人口过疏与民俗变异”(刘文译),王汝澜等编译《域外民俗学鉴要》第109-118页,宁夏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