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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勤]论作为文化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和管理(2)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中国民俗学网 陈志勤 参加讨论

    二、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和误区
    自非遗保护开展以来,对于“至今还处于不断摸索、有待完善的状态”的非遗保护运动的反思也在学术界展开,如安德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的两难选择>一文中,指出了保护工作的很多措施将产生新的话语霸权、引起文化群体间冲突等问题,揭示了在名录制度和传承人制度中生成的种种不合学理的状况(安德明,2008)。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我们必须认清这种保护活动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评审开始的一系列操作,与文化平等性、文化多样性都有着一定的矛盾,有时候会陷入狭隘的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的境地,并且它是一种文化选择的过程,我们既不可能对所有文化置于国家文化政策之下的保护,也会出现应该保护的反而得不到保护的问题,同时,也已经有很多研究显示,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文化遗产被发明、创造的事实。反思过去以展望未来,是任何一项事业必不可少的阶段,厘清其中的一些问题和误区将有助于今后的发展。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中,对物质性的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对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其含义是不尽相同的。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这两个公约中,都被翻译成中文“保护”一词的英文单词是不同的,以强调保护物质性文化为主的前者使用了“protection”,以强调保护非物质性文化为主的后者使用了“safeguard”,而后者其实可以理解为实施一种“保护措施(safeguard)”,与沿用文物性文化进而展开宽泛意义上的物质性文化的“保护(protection)”是有区别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物质性的文化保护并不能如对文物性、物质性的文化保护那样,只是停留在固定化保存的层面上,需要的是一种全面而整体意义上的保护措施。因为我们必须考虑非物质性的文化比物质性的文化更具有被传承这种文化的“人”所左右的因素,因为是“人的文化”,所以有变化的现象也有发展的要求。众所周知,在非遗保护伊始,曾经经历了一段把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截然分割进行理解的阶段,后来在一些学者的理论探讨之下,才形成了现在的两者只是侧重点不同的观点。如果基于人的文化来考量而不是把文化游离于人的话,他们是不可能分割的一个整体[2].如果我们硬是要区分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话,其实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其保护措施是否体现“人的在场”.
    反思过去,围绕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似乎存在着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就是被人为的项目分类、文化类型所束缚。如上文已经提及的那样,非遗十大类的分类应该是为了文化保护工作开展方便而设,但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实际社会中的一些具体表现。在实践当中有很多是超越于分类体系的,并不能按照这个分类来进行运作。比如说梁祝传说在民间的传承过程中或在地方的保护实践中,它其实呈现的是一个大的文化概念-梁祝文化,如果我们在保护中以民间传说来定位,势必与社会事实相违背(陈志勤,2010a:29-31),所以我们采取保护的时候,不应拘泥于十大分类,视野可以更宽泛一些。第二个误区就是我们一直以保护文化来取代保护人的文化。文化部在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时,其目的是定位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的保护方式,也就是说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但需要在考虑整体文化生态的前提下。这样的定位虽然在当时把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分割认识之下具有进步的意义,但还是忽视了关键的因素-“人”,成为了“人不在场”的非遗保护[3].对文化遗产的三个阶段的认识虽然经历了有意义、有价值的建构,但我们在实践中对主要保护的文化遗产的认识还只是处于表层,如果下一步没有发展的话它还会走向物质主义,比如以物质展示为基础建立的博物馆、或以脱离传承空间为基础建立的传习所等,这些虽然是基于现代社会的一种以传承为目的的保护方式,但并不应该成为问题之关键,我们关注的应该是生于斯长于斯的那方土地和人民。有了文化是“人的文化”的清晰认识,我们就可以避免工作当中一些为了保护而保护的现象,或者说走向物质主义的一种现象。如果我们把目的定位在创造拥有文化的人的身上,文化主体的问题以及传承人能动性问题也有可能会迎刃而解。
    从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保护”的诠释到2005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所蕴含的“保护”、“抢救”以及“利用”、“发展”这两个层面构成非遗“保护”的完整内涵(汪欣,2011:97),也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生产性方式保护等理念或许可以理解其实践性探索的一个方向。
    但就目前现状来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更进一步地促使非遗博物馆以及传习所的大规模建设,由此也带来了两个弊端:一是为了集中展示项目,隔离了人的生活与文化遗产的关系;二是为了显示保护业绩,忽视了人、民间与文化的关系。在非遗保护的名录申请制度中,对于文化属于谁、文化的“所有”关系是非常模糊的。申请非遗的主体是地方政府,而不是文化传承方,最近虽然在申请制度上有些改变,但问题依然是存在的。就此导致的结果是获得的资格、荣誉以及资金等分配不公平,文化传承群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为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些文化反而与民间、民众隔裂开了。所以,现在的保护对象是文化而不是创造和拥有文化的人,所以,可以把文化拿出来建成博物馆保护,可以把人叫出来建成传习所传承,而忽视了人、文化与所处社会、自然环境的联系;作为力推非遗保护的政府机构更多的是对政府业绩的体现以及经济价值的追求,很少去关注对于文化传承群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权益保障。比如以绍兴市禹陵村的祭祀民俗这个事例来说,是一个“消失民俗的村落、‘获得’民俗的地方政府”的例子。在地方政府的公祭大禹自恢复到获得国家级非遗“大禹祭典”的荣誉这一过程中,因为大规模建设祭祀广场等设施,不但整个禹陵村被搬迁,而且在大禹祭祀进入国家级名录之后,禹陵村人连进入禹庙祭祀的权力也不能得到完全保障(陈志勤,2008:82-86、2010b:36)。又如从绍兴县香林村的桂花生产民俗这个事例来说,是一个“‘扔掉’民俗的村落、创造民俗的经营机构”的例子。位于绍兴县境西部的香林村,因为村中拥有400多亩桂花林,村民有百年以上的种植桂树的历史,但在当地的旅游开发和文化保护过程中,桂花林已从村里被划分出来,在桂花林和村落之间建起一道隔离的围墙,使这个村落的民俗空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陈志勤,2008,86-89)。
    而且如果仔细考察以上对于“生产性方式保护”的解释,可以发现它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可能大都只是适用于民间技艺而已,并不能涵盖全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局限性让我们联想到上世纪50年代组织民间艺人成立二轻工业实现外销创汇的情景,也让我们联想到当时文联系统的对文化遗产开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运动。同时,在前一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都将在追求经济价值的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实践中突现并且具体化。比如说文化的“所有”问题,它关系到资源化的对象问题;还有传承人的权益问题,就是资源化的主体问题;另外是利用和发展的问题,就是资源化的方法问题。虽然生产性保护有一定的历史传承,但我们需要明确其前后的主体是不同的,以前是传承人自己为了生计而传承,现在是以政府为主导为了保护而传承,这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生产性方式保护”这样的措施运用于实践将导致有失偏颇,但我们不妨把它理解为一种理念,就是在文化背景之下的价值体现,因为我们要关注到人民的生活,要考虑到社会的发展,文化传承群体在传承文化的同时,首先要能够生活下去。如果“生产性方式保护”能够实现取之于民间惠泽于民间,不失为对非遗保护实践的一种贡献。
    从2006年到2011年仅以国家级为计,进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已经有1219项(包括扩展项目后有1530项),进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的也已经有1488名。如果暂先不考虑大量潜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项目和传承人,仅仅面对需要举国家之力进行保护的非遗数量越来越庞大的态势,如何不辜负国人之众望,如何不滥用国民之财力,已经是我们当下需要尽心尽力进行管理的重要文化事业了。今后,我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还将进一步深入和全面,所以,我们以后对保护措施的设定必须有预见性,其规划的制定也必须有发展性,变被动为主动。我们以前总是碰到问题然后再设想一个规划目标,如果我们有理论上的预见性的话,那我们以后的规划就会采取一种主动的策略。最近,在2011年10月18日的中国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对文化发展的重视又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由此,非遗的保护也将进入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在反思过去展望未来的基础上,接下来我们应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三、 文化资源管理与非遗保护:兼及日本的经验和实践
    在中国,对于日本在无形文化保护工作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了介绍,大都认为日本在这方面有很多成就,对此,日本东京大学民俗学教授菅丰却持不同意见。事实上,至今为止有很多介绍日本无形文化财保护工作的文献,基本上侧重于日本在文化政策以及保护法律上的介绍,很少有关于保护实践以及具体现场的论述,所以,对于日本在具体保护成效方面我们并没有了解多少。菅丰在2008年天津举行的中国民俗学会年会上,进行了“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以日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越后的斗牛为题材”为题的大会发言,指出日本的无形文化财保护其实是一种“消极的保护”[4].他以2008年12月14日日本民俗学会第838次谈话会-“民俗文化财保护之行政的现状和课题:来自现场的报告”为例,描述了从当时研讨会上反映出来的学者们异口同声的悲观声音:“在现代,民俗文化处于危机状态”、“10年后,会有更多的民俗将灭绝”;而对于在今后如何进行保护,在研讨会上发言的来自保护实践现场的四位学者拿出的对策,也只是“通过调查报告集和映像进行记录”、“通过文化财指定展开保护”等,所以,菅丰教授认为这都只是一些消极性的“保护”而已,缺乏“有效利用”以及“使其存活”的观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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