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间戏剧。民间戏剧源于日常生活、婚姻爱情、民风民俗、民族宗教文化等。它是各族人民千百年来生活习俗高浓度的缩影,它通过动态的、夸张的、载歌载舞的形式展现最富有代表性的民族生活篇章,它是反映乌江流域各民族特有文化的典型代表形式。具体来说,在这一流域众彩纷呈的民族民间戏剧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一是傩戏。乌江流域少数民族的傩戏,是历代移民从中原、江南、湖广、四川等地带来的,主要流行于乌江中上游的土家族、仡佬族、布依族、侗族、彝族等民族之间,是中国古老的一种戏剧形式,被誉为“中国戏剧的活化石”。二是地戏。地戏是具有古代军傩性质的戏剧,主要流行于乌江上游的安顺、黔西南以及贵阳花溪一带的布依族及屯堡人中。三是布依戏。独具特色的布依戏是黔西南一带布依族自己创作、编演并广为流传的一种戏剧形式,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这种戏又称为土戏,因地区不同,又有“板凳戏”、“布依彩调”、“八音坐弹戏”等名称。(吕虹,2005) 5.民间工艺美术。乌江流域民族民间工艺美术是民族文化的瑰宝,又是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和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成果。这些工艺美术不仅改善了乌江流域各族人民的生活条件,还提高了他们的审美情趣,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发展。(陈玉平,2000)乌江流域民族民间工艺美术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从纺织印染到挑花刺绣,从藤编竹编到漆器木器,从石雕陶器到银饰首饰,从生活用品到生产器具,可谓无所不包。众多的民间工艺美术品,作为乌江流域各族人民生活装饰的必需品,体现着各族人民独有的审美情趣和造型能力。这些民间工艺美术品主要有五类:一是染织类,如贵州蜡染、民族织锦、苗族挑花、布依族花土布、布依族地毯;二是竹藤类,如贵州竹编、思南藤编、棕竹手杖;三是乐器类,如贵州芦笙、布依族牛角二胡、苗族古瓢琴、侗族牛腿琴、铜鼓等;四是雕刻类,如贵州地戏面具、贵州傩面具、贵州民间剪纸、织金砚台、印江石雕;五是器具类,如牙舟陶器、大方漆器、织金砂器等。有的手工技艺已经进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如贵阳皮纸制作技艺、土家族织锦技艺、苗族芦笙制作技艺等。 6.民间曲艺。乌江流域民族艺术宝库中有着丰富的民族曲艺,已经发现的有:苗族的“嘎嘿说唱”(音译);布依族的“削肖贯”(音译)、“相诺”(音译)、“分浪论”(音译)、“分彭饶”(音译)、“八音坐唱”;侗族的“君”(君是侗族曲艺的称谓)等。这些民族民间曲种,均用本民族语言说唱,各个曲种只流传在语言共通、方言相同的本民族中,为本民族喜闻乐见。乌江流域民族民间曲种很多,如“嘎嘿说唱”传统曲目具有代表性的有:《片列》、《妞黑》、《那累》、《吝舍》;“相诺”的曲目有源于古歌的《砍木歌》,有源于民间故事的《王刚的故事》、《勒甲》、《构皮歌》、《安王与祖王》、《苏把拿》等,有从汉族故事《梁山泊与祝英台》、《王玉莲》、《蟒蛇记》、《薛仁贵与薛丁山》、《螺丝姑娘》、《孟姜女》等改编的。(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03:469) 7.民间节日。乌江流域民族节日集会,一般分为三类:一是季节性节日。这种节日结合农事,或组织春耕,或欢庆丰收等,有极强的季节性。如乌江上游的水城、普定等地布依族正月三十日过“了年节”,即宣示春节活动结束,备耕开始。其他民族的“赶年节”、“三月三”、“吃新节”、“芦笙会”等均属此类。二是纪念性节日。这在乌江流域的民族节日集会中占较大比例。这种节日或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纪念本民族的英雄人物。如贵阳地区苗族的“四月八”是纪念传说中的民族英雄亚努。这类活动近似于汉族纪念屈原的“端午节”。三是祭祀性节日。这种节日多与民族历史上祭祀祖先及宗教信仰相关。如乌江中游苗族的重大节日“吃牯脏”,即起源于其始祖姜央因子女多病,种植无收,为祈求祖神祛病赐福而杀牛祭祀蝴蝶妈妈,后世子孙,代代相传。乌江流域民族民间节日集会活动的种类及称谓繁多。在节日集会活动中,各族群众以对歌、跳舞、吹芦笙等多种文化艺术形式尽情欢悦,青年男女则在这些活动中对歌盘歌,谈情说爱,节日集会活动成为民族传统及文化艺术的窗口。 8.民间服饰。乌江流域的服饰艺术多彩缤纷,其种类、花样、服饰千姿百态,从纺织、漂染、刺绣、挑花、蜡染直至与之相配的各种饰挂、头冠、颈圈、面牌、发钗、手圈等,均有着极为丰富的文化内容。从服装的基本类别看,有贯首服、无领服、提领、短领、大领、长袖、短袖、大袖、小袖、圆摆、方摆、带裙、片裙、桶裙、褙裙等;服装材料多系各民族自种、自纺、自染的土布、斑布、葛布、竹布、溪布、赛布、花格布、色织布、素锦、彩锦等;装饰手法有蜡染、扎染、刺绣、挑花、织锦、编带等若干类。可以说,凡在各民族历史中出现过的有意义的事件,均可构成服饰装饰的图案和内容。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均十分珍爱银饰,视之为财富、地位、智慧、勤劳、吉祥、美丽的象征。银饰佩戴之讲究、繁缛、丰富,尤以苗族为最。(谢彬如,1997) 二、乌江流域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提出:任何团体或个人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时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其主要措施应包括:建档、保存、传承、传播和保护。笔者认为,对乌江流域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采取以下举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