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保护濒危艺种和艺人。在当前实施民间文化的保护过程中,应特别关注那些在民间拥有“绝活”的人。如民间著名的工匠、老艺人、歌手、乐师、舞者、故事家等,他们都是某方面的重要传承人,且年事已高,他们的离去会永远带走属于他们的“绝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人就是“濒危的文化”。对于这些人,一是要“抢救”,即从他们的手中、口中、头脑中把他们的“绝活”抢救出来;二是要保护,即政府要关注他们的生活,在某些方面予以一定的照顾;三是要传承,要创造条件使他们的“绝活”能够传承下来,后继有人,并注重对传承人的培养。保护老艺人,就是保护濒危艺种。我们一定不要让这些艺人的“绝活”成为“绝响”。 三、乌江流域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有专家认为,一种文化的生命力体现在其传承力上。传承是对研究和保护的一种积极的补充;没有传承,研究和保护只能是消极和被动的。(何琼,2005:349-350)乌江流域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只是治标,传承和传播才是治本。因为在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中,随着这一地区交通条件的改善,电视广播等现代传媒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许多年轻人为了彻底改变现状,完全抛弃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不唱本民族的传统歌谣,不讲本民族的传统故事,不尊重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基于此,要使这一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能够得以传承,笔者以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职业传承人制度。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特别是一些掌握某种技艺的老艺人去世,使许多影响少数民族世世代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绝响,这是十分痛心的事情。乌江流域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得到有效的传承,各级政府就必须根据本地的情况,采取一些措施,制定一些办法,迅速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职业传承人制度,在各级政府的扶持下,在本民族中选拔、培养、建立一支职业传承人队伍。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15条就对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作了明确规定。(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02)对职业传承人的权利究竟应该怎样保护,这是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有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权利保护提出三种方式可以借鉴: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利用合同法和民事侵权法保护其权利,二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利用各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其权利,三是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利用各种行政资源保护其权利。(李磊,2005) 其次,提高民间艺人和文化人的地位。乌江流域民族地区民间艺人的老化现象十分严重。几乎每天都有一种民俗消失,每天都有一个老艺人去世,而很多民间艺术是“因人而存”的。即便还健在的那些民间艺人的地位也不高,缺乏良好的生存环境。因此,提高民间艺人的社会地位,给予适当的津贴非常必要。目前,乌江流域各地民族民间文化人青黄不接,不少区县难以找到热爱民族文化的文化人。因此,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提高他们的工作待遇,并以此吸引更多的年轻一代积极投身于民族文化的挖掘、抢救、保护和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黄柏权,2005) 第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学内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应“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社会教育是乌江流域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传承的一个基础环节。鉴于此,社会教育主要应“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在信息社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可避免地遭受到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体系的排挤。因此,各区县应通过多种方式在社会上广泛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如利用摄影、摄像等现代化手段将这些文化遗产转化成图文声像(电视节日、VCD、DVD等音像制品)面向社会大众,以生动鲜活的形式,潜移默化地把少数民族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观念、思想魅力等深邃的内容在全国或省市内传播、推广,从时间与空间上拓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持续发展和影响力,让人们在真实的语境中真切地领略乌江流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巨大的社会教育潜力与经济开发前景。学校教育在教学管理、教学思想、课程设置、培养目标等方面,应更加注重现代教育内在规律要求的系统性与科学性。笔者认为,应在乌江流域民族中、小学加强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包括在课本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以增进学生的民族文化观念与知识;应在民族中、小学开展双语教学,防止少数民族学生忘掉自己民族的语言和文化传统;应开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必修课,讲授与欣赏各民族口头神话故事,学习少数民族手工艺制作,并配以现代教学手段,使学生在娱乐中学到深厚的本民族传统文化,掌握一门独特的手工艺制作技能,使学生从小感受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穷魅力。笔者认为,应在贵州民族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涪陵师范学院民族学院设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科专业,开设少数民族历史、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民族民间工艺美术、民族民间技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与现代化等课程。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功效等整体认知,也可以促进民族高校文科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的结合,还可以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中担当重要的角色。 本文原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5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