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几点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一旦认定,就应该有系统周全的措施保护传承人,让传承人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保障与精神动力。我觉得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做到如下三大方面: (一)经济生活保障 经济保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至关重要。依据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状况,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活处境不佳,为了改善传承人的生存状态,经济保障是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具体方式如下: 1.传承人应该享有政府提供的定期生活补助 一旦确定了文化传承人的身份,就得解决传承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定期的生活补助对多数传承人来说十分必要。我们看到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在艺能、技能上有超人的聪明才智,但往往疏于对于日常生活的打理,或者缺乏这方面的谋生手段,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往往是物质生活的匮乏者。这些情况特别出现在民间口头创作的传承人身上,他们能口吐莲花,能博得大众的欢笑,但这种精神劳动并不大能改善他们的生活处境。对于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对象来说,由于他们有为民族国家传承文化的重要责任,政府应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保证传承人有较充裕的时间与精力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定期生活补助,对于中央与各地政府来说财源不是问题,关键是对这项工作重视的程度。在边远的新疆地区,他们对传唱史诗的艺人定期发放生活补贴,这种做法就取得了良好效果。国外的方法也值得借鉴,如日本一旦确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国家就会拨出专门的款项,用来资助传承人记录、保存、传承该项文化遗产,比如一个具有文化财修复技术的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每年可从国家领到110万日元的补助,用以培养弟子及传授技术。[3]韩国同样给传承人一定的生活补贴。美国是通过一次奖励方式给予传承人生活补贴,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1982年开始设立了“国家遗产奖”,奖励为传承民俗与传统艺术作出杰出贡献的文化传承人,每年有十余人获奖,奖金高达2万美元。迄今已颁奖25届,共计327人获奖,其中也有华人艺术家获奖。[4] 2. 授予传承人名誉称号,为其获取生活资源创造有利条件 对于拥有手工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提供生活补贴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根本解决困难的途径,他们更需要有一套奖励政策,给他们定出身价,比如给杰出的民间工艺传承人以“民间工艺大师”之类的名号,这不仅是一种才艺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在当前世界文化多样发展的境况下,他们的精心制作就会成为收藏市场的宠儿,就能解决自己的衣食之源,以及传承技艺的经济保障。对于政府来说,不花一分钱,还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活世界中得到人们的欣赏与流动传承。 (二)社会声望评价与社会福利保障 社会保障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会地位的肯定与社会生活与传承行为的保障。它与经济保障一样,对传承人有着较重要的意义。 1.提升传承人的社会声望与社会地位,提供传承空间与传承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在传统社会是民间大众的一员,甚至是传统精英文化主导下民间社会的边缘角色。在当代社会,由于文化环境的整体改变,作为传统社会日常文化的一分子,在今天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有者,对于他们的社会评价应该体现新的时代高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主的流动的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我们应该从传承民族文化的高度,认识他们的文化贡献,在某些政策待遇上,将他们与当代社会生产者、劳动者的优秀人物以同等对待,给他们类似的社会保障。同时充分重视给传承人以社会表达的机会,给他们一个扩大社会影响,传承文化遗产的社会空间。比如可定期给他们提供专门面向公众的讲述与表演机会,在大型公益文化服务活动中邀请传承人参与,将他们视为地方文化的形象人物等等。我们在给这些文化传承人以积极的社会地位肯定与社会声望评价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舆论导向,这样就会形成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氛围,自然也就更加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2.医疗保障 对于传承人的保护,除了社会地位与声望评价上,我们还要充分重视对传承人生命健康问题。对于传承人应该健全医疗保障制度,给他们购买医疗保险,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主管部门还应该督促安排他们定期的身体检查,保证传承人良好的身体传承条件,控制、降低因为生命健康问题给文化传承带来的风险。有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对传承人生命的抢救保护是同步的,丝毫不能马虎,人亡艺绝的惨痛教训并不鲜见。因此对传承境况危急的特别传承对象,我们更应该重点关注。 (三)精神关怀与鼓励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普通文化遗产的区别在于,它是人的精神文化的动态体现,传承人的心态与精神面貌直接影响着非物质文化传承的质量。因此,在对传承人的生活保障之外,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对传承人的精神关怀与鼓励。 1.尊重他们的人格,了解他们的想法,嘘寒问暖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同于普通人,他们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可以说是身怀绝技之人,他们主要从事的精神文化活动,对精神的追求往往超过对物质的追求。只有对传承人从事的文化传承事业充分理解,我们才能对传承人有发自心底的特别尊重,也才能对于有些传承人的特殊想法与行为方式有极大的宽容与包涵。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公务人员要及时掌握传承人的生活状况,力所能及的解决他们困难,暂时不能解决或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及时跟传承人有耐心的解释与说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赢得传承人的信任,才能跟传承人建立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让传承人全神贯注地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 2. 重视与传承人的思想交流,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延续中华文化文脉的自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是全民性的工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义务。对于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公民来说,他的使命与义务更显突出。我们应该重视与传承人的思想交流,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工作意义的重大,他们不是为了物质生存而劳作,他们的精神劳动不是“游手好闲”的余事,而是在新的时代为传承中华文明、为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作贡献。这种精神的启发与鼓励对于传承人树立文化自信、形成文化自觉意识有着重要作用。有了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传承人的精神面貌就会为之一新,他们的工作将会更有成效。 3.定期表彰奖励 对于传承人来说,体现精神关怀的另一措施是定期的表彰与激励。传承人一般都有注重社会评价的性格,他们在行业内也会有公开或隐性的竞争。为调动传承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可举行定期的表彰奖励。具有权威性的表彰奖励,在精神激励方面的效用,有时比物质奖励更能取得积极效果。 美国的经验也许值得借鉴,美国一年一度的“国家遗产奖”是国务院出面主持的国家大奖,颁奖仪式在首都的国会山或者白宫举行,美国总统要亲笔致信祝贺获奖者。这样的荣誉对于获奖人来说,是人生的重要收获,有助于提升他们的社会声望。2006年我们在美国西部的波特兰就见到了曾获此项大奖的华人木偶艺术家徐政理与王玉琴夫妇(2004),他们应邀在大学演出,主持人特别向我们介绍他们这一获奖经历,他们以此为骄傲。 总之,我们对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对象应该充分重视,从经济帮助、社会保障与精神关怀三方面落实具体的保护措施,让我们的传承人有一个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宽松环境,让他们有传承文化的自觉意愿,这是我们文化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