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往活动”与“生活世界”的相互阐释,构成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的规范性基础。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理论具有三重意蕴:“生活世界”不仅以文化、社会和个性为内在结构,而且还构成了交往行动的背景和相互理解的信息库。同时,生活世界不仅具有内在结构的功能,而且还有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与主观世界相联的外在功能。然而,在生活世界的普遍语用学根基、具体化内容及理想性问题上,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关键词】 哈贝马斯 生活世界 交往行动 主体间性 回溯20世纪末的西方哲学及社会学的走向,“生活世界”(Lebenswelt)的重阐已成为其多元主题中的重要一维。这是由于,当代哲学的发展已清楚表明“哲学不可能将生活世界悬置起来。试图悬置生活世界的哲学必然会被生活世界悬置”。⑴(P2)西方社会学的发展亦是如此,近年来渐居主流的现象学传统的社会学便极为关注日常生活世界的问题。而在西方学界以“马克思化的韦伯”而著称的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可谓是“生活世界”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以社会哲学的视角将“生活世界”作为与“交往行动”相辅相成的范畴,并在二者的相互阐释中为我们勾勒出一幅交往行动理论的整体图景。如此一来,蕴含于日常交往和生活世界中的那种理性潜能——“交往理性”——才能被充分地彰显出来。 一、“生活世界”的理论来源 作为最具综合性的思想家之一,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观有如一条汇集了多方思想资源的巨流。但纵观起来,胡塞尔的现象学、许茨及卢曼的社会学对其理论的构成作用最大,它们构成了哈贝马斯生活世界的直接内容来源,而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的影响更多是在生活世界的内在结构上。在这里,可以看到哈贝马斯试图将原本为现象学的生活世界概念嫁接到社会学理论上,从而熔铸成社会哲学的“生活世界”范畴之努力。 严格地说,生活世界这一概念的创始者是现象学宗师胡塞尔,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观正是援引于此。但是,这种继承绝非仅是在名称上的,而更主要的是在生活世界的“非主题化”的性质上。胡塞尔明确指出生活世界具有使人们在“自然态度”内直接面对现实世界的特质,“我们一直有意识地生活在生活世界中;为了我们自身作为世界的普遍性,通常没有理由使生活世界得以清晰的主题化”。⑵(P379)生活世界这种特殊的自明性是无可质疑的,肇源与此,哈贝马斯进一步将生活世界的知识作为“一种深层的非主题化知识,是一直都处于表层的视界知识和语境知识的基础”。⑶(P77)但这位后继者进而认定,这种生活世界绝对明确性的现实基础之奠基,是由于一种理想化的先验意识落归在生活世界的实践中而造就的。当然,哈贝马斯对胡塞尔的批判最根本的还是对其主体性哲学基础的抨击。随着从主体中心到交往理性范式的转换,哈贝马斯反复批判后者只从主体性的视角来看待生活世界,而严重忽视了有言说者、受言者和参与者共存的生活世界的主体间性。 许茨其实也是胡塞尔思想的继承者,他将现象学原则延伸到了社会学领域并开创了“现象学社会学”。他对哈贝马斯的最主要的启发在于,许茨直接将主体间性置嵌入生活世界的内部,“日常生活世界并不意味着个人世界而是来自外设的主体间世界,这个世界被成年人所共享,被他人所经验和解释;简言之,这是对我们普遍有效的世界”。⑷(P163)尽管如此,哈贝马斯也不满足于许茨的不彻底性,认为后者的这种微观社会学理论仍未建基在“形式语用学”的交往理论根基上,仍未脱离主体性思想的阴影。同时,许茨和卢曼所强调的生活世界的三个契机理论也为哈贝马斯所辩证接受,这三个契机分别是:① 生活世界毋庸质疑地被给予了经验着的主体;② 生活世界拥有社会的先天确定性以在语言中建构起相互理解的主体间性;③ 生活世界的限度不能被超验。⑸(P130~132)可见,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和阐发,生活世界所具有的内容特性与许茨和卢曼是不谋而合的,其核心还是在于强调生活世界所本有的主体间性的本质。 总之,哈贝马斯一方面并不囿于主体性的理论哲学的沉思(如胡塞尔对与“意向性”相关的生活世界之分析),而是在与实践的紧密契合中阐述生活世界的实质;另一方面也并不限于微观社会学的描述(如许茨以“单数的人”的视角对日常生活世界之描述),而将之与宏观社会学结合起来,力图走一条折衷道路而独创出自己的新思想。在他看来,只有在交往行动与生活世界的交互关系的阐释中,才能使二者的实质相互映照出来。 二、“生活世界”的三重意蕴 从哈贝马斯的视角看,生活世界从来就不是单维的,而是具有多重内涵的交织体。正如他本人将生活世界比喻为由不同因素彼此错杂的“灌木丛”一样,其实与现实相对应的生活世界范畴本身也是具有多重意蕴的。这些意蕴有关于生活世界的结构的,也有关于生活世界的内容的,这两大方面相互结合构成了生活世界的范畴整体。 1、“生活世界”的结构:文化、社会和个性 哈贝马斯批判改造了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他认为文化、社会和个性构成了“生活世界”的三维结构。在它们相互联结的复杂关系中,由于自我与他人的互动的介入,使得生活世界成为了错综复杂的意义关系网络,它们通过交往语言而共同中介从而交叠在一起。虽然我们不能同意哈贝马斯对语言根基(普遍语用学)的过分推崇,但是人类交往确实在这三者的相互交融与彼此分殊中充当了客体中介。在哈贝马斯看来,① 一方面,“自我—他人互动”为“个人”提供了“社会化”与“反文化化”的资源,另一方面,“个人”又从“自我—他人互动”那里获得了“能力与动机动员”;② 一方面,“社会”为“自我—他人互动”提供了“输送忠诚”的资源,另一方面,“个人”又通过“自我—他人互动”对“社会”起到“形成和维护团结”的作用,二者间形成所谓的“社会性整合”的关联;③ 一方面,文化为“自我—他人互动”提供了“传递文化知识”的资源,另一方面,“个人”又通过“自我—他人互动”实施“文化知识的再生产与改造”,文化对之形成了所谓的“文化传统”。⑹(P253)而且,这种交互网络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历史生成中动态运作的。对个体来说,它不仅要继承以往的传统,文化和社会首先就在一个能统摄的世代关系网的形态中呈现出来;而且还要参与当下的运作并面对以后的未知世界开放。这就涉及到人类生活世界的时间结构(或历史维度)的问题。这一动态过程表现为,“生活世界的各个部分,如文化模式、合法制度以及个性结构等,是贯穿在交往行为当中的理解过程,协调行为过程以及社会化过程的浓缩和积淀。生活世界当中潜在的资源有一部分进入了交往行为,使得人们熟悉语境,它们构成了交往实践知识的主干。经过分析,这些知识逐渐凝聚下来,成为传统的解释模式;在社会群体的互动网络中,它们则凝固成为价值和规范;经过社会化过程,它们则成为了立场、资质、感觉方式以及认同。产生并维持生活世界各种成分的,是有效知识的稳定性,群体协同的稳定性,以及有能力的行为者的出现。”⑶(P82)当然,哈贝马斯仅仅将文化阐释为以符号形式体现出来的知识储备,将社会阐释为体现在制度化的秩序、法律规范或规范调整的实践活动和所使用的交织物,将个性阐释为人的组织基础,这些理解与传统的文化、社会和个性观念有着一定的差异。但哈贝马斯的确看到了这样的真理,社会对“个人—文化”互动的中介功能和文化对“个人—社会”互动的中介功能,亦即“个人—社会中介—文化”与“个人—文化中介—社会”的互为中介的客观结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