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尚书·无逸》云:“继自今嗣王,则其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以万民惟正之供。”有学者据此主张“卜辞中所有关于田猎的记载,都是时王为逸乐而行的游田”。也有学者认为狩猎应该是军事活动,《尚书·无逸》所说“生则逸”、“惟耽乐之从”未必是指田猎而言。本文认为田猎刻辞性质不单纯,商王田猎不只是为了演武习兵、补充给养、为农田除害、祭祀获鲜等,逸乐及追求刺激也是其目的之一,田猎活动具有很强的娱乐功能,这一点不容否定。 【关键词】田猎刻辞 习军讲武 娱乐功能 据《尚书·无逸》记载,“自(祖甲)时厥后,立王,生则逸。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自时厥后,亦罔或克寿,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故此,周公告诫成王:“继自今嗣王,则其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以万民惟正之供。”[1]早年研究甲骨的学者,因见甲骨田猎刻辞数量惊人,多相信《尚书·无逸》之说,将田猎刻辞与商王逸乐联系在一起。董作宾先生在《甲骨文断代研究例》中指出:“逸,就是‘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观,是游中之一事。逸,总括游观、田猎两项而言,其实归结起来,游与田,便是逸了。……而周公所谓‘生则逸’、好田游的,也正以武丁、帝辛的时代为多。”[2]郭沫若《殷契萃编》亦云:“殷王之好田猎,诚足以惊人。《书·无逸》谓殷自祖甲以后‘立王,生则逸。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足见非溢恶之辞。”[3]陈梦家先生则更为肯定地说:“卜辞中所有关于田猎的记载,都是时王为逸乐而行的游田,并无关乎生产。当然也利用猎获的兽类的肉、毛、骨、角作为王室享用品:肉可以食,皮毛可以御寒,骨和角可以制为器物。利用这些部分,正是田猎的目的之一。”[4] 1980年,在成都召开的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第三届年会上姚孝遂先生提交了一篇题为《甲骨刻辞狩猎考》的论文,对郭沫若、陈梦家等先生的看法提出质疑,认为“郭、陈两位先生并没有能够举出任何一片甲骨刻辞的内容来支持自己的结论,这种结论是难以信服的”[5]。姚先生从田猎与军事、田猎与畜牧业、田猎与日常生活、田猎与祭祀四个方面考察田猎刻辞,他说: 甲骨刻辞经常可以见到商王于出征途中,或者是凯旋归来时,举行田猎的记载。这种田猎的性质,都应该是与军事行动有关。 《周礼》大司马之职,于四时教民习战阵,都是通过狩猎活动来进行的。所谓“仲春教振旅”,“遂以搜田”;“仲夏教茇舍”,“遂以苗田”;“仲秋教治兵”,“遂以狝田”;“仲冬教大阅”,“遂以狩田”。《周礼》对于各项活动的内容,有详细的叙述。郑玄注云:“兵者凶事,不可空设,因搜狩而习之。凡师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习战也。四时各教民以其一焉。”通过狩猎活动以教民习战的办法,直至春秋战国时期犹然盛行。所以《谷梁》昭公八年说:“秋,搜于红,正也。因搜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 根据典籍的记载,我们必须承认这一事实:在古代社会,田猎与军旅活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平时在田猎的过程中,可以寓有军事训练的内容。在作战凯旋时,每每举行大搜,藉以炫耀武功,简阅车马徒众。《左传》昭公三年所谓“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就是指此而言的。《逸周书·世俘解》记载武王克殷之后,举行大规模的告捷典礼以炫耀武功。接着还举行了大狩,擒获了大量的虎、犀、麋、鹿等动物。[6] 姚先生指出《殷墟文字甲编》3939的兕头刻辞和《殷墟文字甲编》3940的鹿头刻辞,“这些都是商王在凯旋时举行大搜,获兕、获鹿的记载。……晚期乙辛卜辞曾连续记载了某一次征伐人方的过程。……在这一次战役的来回行军过程中,沿途都要行猎,这既是训练士卒,习军讲武,同时也是猎兽以补充食用。我们很难设想,在当时交通运输条件十分落后的情况下,披荆斩棘,千里以赴敌,还能够携带全部所需要的口粮,或者是完全仰仗于后方的输送。它必然要有某些补充手段,例如狩猎、劫掠等等。行军途中的狩猎,我们很难把它都说成是‘惟耽乐之从’。田猎与战争甚至有较此更为直接的关系。”[7] 姚先生还因周为商之仇敌之故,对周人是否完全正确评价商王表示怀疑,他认为“《书·无逸》所说的‘生则逸’,‘惟耽乐之从’未必是指田猎而言”[8] 。 紧踵姚文,孟世凯先生也对商代田猎性质作了探讨,其看法与姚文不尽一致。他认为“田猎本身是一项生产活动”,但同时又说“在商代这个农业较发达的社会中,它只居于从属地位,是农业和牧畜业的一项补充”[9]。孟文考述了商代的自然环境,并就商代田猎和农田开发、军事行动等关系作了深入的探讨,他说:“商代田猎区域是随着疆土开拓而渐增的,农业区域又是随着田猎区域的增加而扩大的。所以,卜辞中有的田猎地同时又是农业种植地。……商代的田猎,从武丁时期来看,具有为农田除害,保护庄稼,促进农业生产和军事演习的性质。同时它还给人们提供了部分吃穿用的生活资料,也是一项不可缺少的社会生产活动。”[10]孟先生又引证郭宝钧先生的话说:“田猎须驾车马,合徒众,执兵戈,进与禽兽搏斗,故田猎尚不止含有娱乐意义、经济意义,且有治兵的重要意义隐含其间,后遂演为周人大搜之礼。”[11] 由以上引述知,姚、孟二先生在强调商代田猎具有为农田除害、保护庄稼、促进农业生产和军事演习等多种功利性质这一方面,认识基本一致;其不同点在于,孟先生不像姚先生那样否认“田猎含有娱乐意义”,从他引证郭宝钧先生的话语中可以看出这一点。应该说孟先生的看法比较符合商代社会实际。(略) 注释: [1] 《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222页。《汉书·谷永传》引经曰:“继今嗣王,其毋淫于酒,毋淫于游田,惟正之供。” [2] 董作宾:《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董作宾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92页。 [3] 郭沫若:《殷契萃编》,科学出版社,1965年,第127页。 [4]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第552页。 [5][6][7][8] 姚孝遂:《甲骨刻辞狩猎考》,《古文字研究》第6辑,中华书局,1981年。 [9][10][11] 孟世凯:《商代田猎性质初探》,胡厚宣主编《甲骨文与殷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04-222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