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刖刑相关问题探析

http://www.newdu.com 2017-11-08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 徐昭峰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本文以旅顺博物馆藏“刖刑守门奴隶铜鬲”为主,结合相关青铜器,探讨刖刑这一刑罚的相关问题。刖刑由政府司法部门组织实施,多刖一足,也有刖两足的。被施刖刑者,有被罚作奴隶守门的,也有自由者。刖刑多行于夏商周时期,不仅见于文献,考古发现的实物和墓葬资料也可证实这一点。
    【关键词】刖刑 夏商周时期 铜鬲
    旅顺博物馆藏“刖刑守门奴隶铜鬲”1件,时代定为西周。该件铜器容器部分呈椭方体,敛口,无耳,下腹向外倾垂,上半部分饰以云雷纹,下半部分饰以波曲纹。方座部分呈屋形,平底。正面有一对开门,门扉可以开关。左扉饰有一左脚受刖刑的守门奴隶,左手持拐,突于门上,可作为左侧门扉把手开启左侧门。右门扉饰,似一人头部从门内探出,眼睛暴瞪,嘴巴大张,面目凶恶,若呼喝守门奴隶,画面极为形象生动。突出的头部也可作为右侧门扉把手开启右侧门。方座其他三面各有四个方格,座底镂孔,通气漏灰(图一)。这件铜器和故宫博物院藏的一件刖刑守门铜鬲形制几近一致,有人将故宫博物院该件铜器时代定为西周晚期[1],也有人将其定为西周中期[2]。根据其纹饰和器物造型,笔者将旅顺博物馆藏“刖刑守门奴隶铜鬲”的年代初定为西周中晚期。以下重点探讨该器反映的刖刑这一先秦时期的刑罚等相关问题。
    一
    青铜器上铸有刖刑守门人者,除上述2件外,笔者所知,还有4件。陕西扶风庄白一号窖藏坑出土方鼎1件[3]。该件铜鼎容器部分敛口附耳,下腹向外倾垂,底部圜收。腹壁四角及底座四壁塑以顾首呈攀登状的龙。方座部分呈屋形,平底,底以四龙尾部作足。正面有一对开门,门扉可以开关。左扉有一左脚受刖刑的守门奴隶,右手持斧钺;右门有一铺首。方座其他三面各有四个方格,座底镂孔,通气漏灰(图二)。宝鸡茹家庄西周青铜器窖藏坑出土1件[4]。器呈长方体,带盖,附耳,四兽足。鼎为方口、方唇、平折沿,沿内设一可中间开合的器盖,盖与器身以枢纽连接为一体,盖四角端各饰以可作360°旋转的小鸟。鼎腹较深,直壁。盖面、腹壁饰窃曲纹,每面两下角又各饰一个小鸟。鼎四角各装饰一条向上攀爬回首的龙,正面与背面正中口沿下各装饰一条向上攀登的小龙。下半部分中间设门,门口站立一个残缺左足和右臂的人,应为刖刑守门奴隶。背面有“田”字形窗,窗上亦爬一小龙(图三)。内蒙古宁城小黑石沟M8501出土1件刖刑守门奴隶“方鼎”(图四),编号M8501:1[5],形制和纹饰几同扶风庄白刖刑守门奴隶铜鼎,唯在器身上部饰以重菱龙纹和回纹,该件铜器当是中原地区传入器物。1989年山西闻喜上郭M7出土1件“刖人守囿铜挽车”(图五、六),编号89WSM7:2[6]。这件挽车车体作箱式,箱盖正中有一蹲坐的猴形纽,猴子的旁边有四只可以灵活转动的小鸟;车厢四角有四只回首顾盼的熊罴,两侧中部伏着一对小虎;车厢前可以开闭的两扇门的左门扉上有一缺了左足并拄着拐杖的守门刖人。
    《管子·轻重十一·揆度》“劓以为门父”,张佩纶云:“‘劓’当为‘刖’字之误也。《周礼·秋官·司刑》:‘刖者使守门。’”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曰:“张说是也。门父,守门之隶也。古代对犯法者或俘虏,多刖其足以为守门之隶。《左传》‘鬻拳自刖,楚人以为大阍’,又‘吾君以韩起为阍’,注:‘刖足使守门也’,又‘吴王获楚人,刖之使为阍’,皆其例也。”这样一个注解很清楚地告诉我们,上述青铜器上少一足的人是守门奴隶,他因为触犯法律或因是俘虏而被“刖”一足,然后被罚守门。《周礼·秋官·司刑》“刖罪五百”,郑玄注:“刖,断足也。”其他相关文献也记“刖”乃“断足之刑”。
    文献还记载有专司刖人之足的官员。《孔子家语·致思》:“季羔为卫之士师,刖人之足。俄而卫有蒯聩之乱,季羔逃之,走郭门,刖者守门焉。”这一记载既说明季羔是卫国专司“刖人之足”的官员,又说明受刖者的主要职责是守门。《周礼·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则依《周礼》,刖者是守卫苑囿的犯人。《周礼·天官·阍人》:“阍人: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贾公彦疏:“囿是大苑,其门皆使阍人守之也。”上述各类犯人虽守卫的地方有所不同,但其职责都是守门,所以也可以简单说“刖足使守门也”,上述数例皆是很好的注解。再如《晏子春秋·内篇·杂上》也有刖者守门的记载:“景公正昼,被发,乘六马,御妇人以出正闺,刖跪击其马而反之,曰:‘尔非吾君也。’公惭而不朝。”
    但也不是所有的刖者都被罚作奴隶守门。清郭庆藩辑《庄子集释·德充符》:“鲁有兀者王骀,从之游者与仲尼相若。”成玄英疏云:“刖一足曰兀。”是说鲁国的王骀曾受刖刑,但他仍是自由人。《列子·说符篇》记载有卫侯刖鲁施氏邻人孟氏之子而送还鲁国之事。《韩非子·和氏》说:“天下之刖者多矣。”《晏子春秋·内篇·问下》:“国都之市,屦贱而踊贵。”“踊”者,假足也。说明春秋时期刖刑仍极为盛行,但也说明不是所有人受刖刑后仍罚之守门。这有几种可能:其一,刖刑后赎买而不用罚为奴隶守门。《尚书大传》:“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两千。”是说犯罪之人可以拿钱赎罪。其二,罪行并不太重,仅罚之刖刑,如上述鲁国的王骀、鲁施氏邻人孟氏之子等。其三,罪行重,刖刑后又无钱赎罪被罚为奴隶守门,或者本身就是奴隶或俘虏,受刖刑后守门。为什么受刖刑后被罚去守门,当是因为他们仅剩一足,不方便从事其他生产之故。历史上还有更惨的是两足都施刖刑而被砍掉,《韩非子·和氏》:“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考古资料显示至清代仍有刖人两足酷刑的孑遗。1995年在湖北宜都连子坡发掘了一座清代夫妇异穴合葬墓。其中的男尸保存较为完整,裸体仰身直肢,双手交叉于腹部,双足均在踝关节处被截(锯)断,双足骨、肉截面整齐,保存完好,似用锯类刑具所为,被截部分连同尸体一起用竹席包裹于棺内 [7]
    据《周礼·秋官·司刑》:“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说明周代实行的是上述五刑。依《汉书·董仲舒传》和《魏书·刑法志》记载,夏商二代也实行的是五刑。从《周礼》和《吕刑》的记载来看,西周时期刖刑之罪多达五百条。又依《周礼》郑玄注,夏代刖(膑)刑之罪多达三百条。由于条目太多,相关文献没有一一注出。但很明显,触犯、欺骗国君者是大罪,要施以刖刑,如上述鲁施氏邻人孟氏之子和楚人和氏等。《周礼注疏》引《书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膑、刖同也。《韩非子·说难》:“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管子·轻重十·地数》记管仲对齐桓公说封山令时:“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在商代,对逃跑的奴隶也施以刖刑。如《殷虚书契前编》6.20.1记卜辞:“□□卜,争,□不□。”胡厚宣先生认为[8],争为武丁时贞人,为刖,即逃亡之亡,不字后所残疑为,即死字。这是卜问对追回的逃亡奴隶施以刖刑,会不会死亡。
    从文献记载及甲骨文相关资料来看,刖刑由政府司法部门组织实施。上述季羔就是卫国专司“刖人之足”的官员。甲骨文有14条商代刖刑的记载[9],通过占卜的形式来卜问实施刖刑好否,或卜问实施刖刑会不会有死亡。规模大的一次卜问对一百人实施刖刑会不会有死亡。我们知道商代占卜是大事,是政府行为,所以卜问刖刑就说明刖刑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但文献也有刖人之足的私刑,如《庄子集释·徐无鬼》记载南伯子綦之子梱去燕国,“盗得之于道,全而鬻之则难,不若刖之则易,于是乎刖而鬻之于齐”。是说贩卖人口的强盗捉到了梱,直接去贩卖有困难,砍掉他的脚作为残疾人再贩卖则比较容易,于是施私刑刖掉其足,将之卖到齐国。
    二
    相关文献记载表明,刖刑在春秋时期相当流行,在西周时期也是一种常见的刑罚,《周礼》和《吕刑》都有西周时期实行五刑制的记载,五刑之一就是刖刑,上述的青铜器刖刑守门奴隶形象就是强有力的说明。
    依据学者的研究,商代甲骨文可证商代存在刖刑[10]。从考古发现可以进一步探索刖刑的出现时间。安阳后岗晚商文化墓葬M16,此墓保存完好,未被盗掘,在该墓西侧的二层台上发现一殉人,骨架保存完好,但少一下肢骨[11]。学界多认同这是一个生前受过刖刑残害的奴隶[12]。那么可以说,如同西周时期一样,商代晚期也有刖刑存在的实证。
    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和墓葬是早商文化和中商文化在河北一带的重要发现,约相当于中商文化第二期的墓葬M103也被认为是中商文化时期的刖刑实例[13]。藁城台西M103是一座有殉人的墓葬,共殉2人,殉狗4条。其中一个殉葬人在该墓西侧二层台的北端,是个年仅15岁的男性,无葬具,俯身伸直,自膝盖骨以下被砍去,从胫骨的断面仍可明显地看出刀砍的痕迹。发掘者认为该殉人可能生前受过刖刑,而后又以奴隶身份殉葬[14]
    在二里头文化墓葬当中,也存在此类刖刑实例的墓葬。二里头文化四期墓葬VM207[15],为有墓圹墓,墓室长1.66、宽0.47米,方向5°。墓主仰身直肢葬,缺一足。其他无墓圹墓如二里头文化四期墓葬VM60[16],墓主无足;二里头文化三期墓葬ⅧM13[17],墓主左臂下端残断,头部上部腐朽,保留有下颚骨部分,左下肢足部残断。此类墓葬死者均可能是生前遭受刖刑的人。VM60、ⅧM13为无墓圹墓,尚有可能是受后期破坏所致,VM207则为有墓圹墓,墓主骨架保存完好,唯缺一足,应是生前遭受刖刑所致(图七:1)。如果说上述墓葬尚且存疑的话,二里头文化一期墓葬Ⅱ·VM54则不应存在疑问。Ⅱ·VM54,墓圹长1.42、宽0.6、深0.15米,方向355°。墓主仰身直肢,头向北,面向上,小腿骨以下被截去二分之一,截口整齐(图七:2)。随葬品10件,其中陶器不仅有一般常见器物罐、盆、豆等,还有陶礼器觚、爵等。正如发掘者所言,该墓比一般墓圹要短,尸骨截口整齐,人骨其他部分完好,并有随葬品,显然是一座正规的墓葬,与随意弃置在灰坑或灰层中尸骨不全的墓不同。截肢在晚些的商周墓中亦有发现,是值得注意的现象,该墓可能是目前发现较早的一例[18]。从此墓发现情况来看,墓主应是较早的被刖掉两足的实例。
    《风俗通》说:“夏禹始作肉刑。”《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者,膑,本亦苗民虐刑,咎繇改膑作腓,至周改腓作刖。”说明刖刑始自南方的三苗集团,大禹之时的咎繇将该刑罚引进中原地区。现今考古发现二里头文化一期墓葬有刖刑实例,可证刖刑作为五刑之一的肉刑,当始于夏代,文献记载不谬。
    《周礼·秋官·司刑》贾公彦疏:“先郑云‘汉孝文帝十三年,除肉刑’者,案,十三年,大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徙系长安,无男,有五女,小曰提萦,泣遂上书,上赦肉刑。所赦者,惟赦墨、劓与刖三者,其宫刑至隋乃赦也。”至此,刖刑作为一种刑罚开始退出历史舞台。
    但从刖刑实施的另外一个方面,则可看出我国外科医疗水平的快速发展。刖刑是一种残暴的刑罚,砍掉人的一足甚或两足。这一刑罚在夏商时期实施的时候,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特别是医疗水平低,会有很多人因施刖刑而死亡,前述商代甲骨卜辞对追回的逃亡奴隶施以刖刑会不会死亡的卜问就是很好的说明。进入周代,特别是东周时期,刖刑已成为一种极为常见的刑罚。《韩非子·和氏》说:“天下之刖者多矣。”《晏子春秋·内篇·问下》:“国都之市,屦贱而踊贵。”施刖刑者多,而文献记载鲜见致死者,说明此一时期外科医疗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而更能说明这一问题的,是《庄子集释·徐无鬼》一书南伯子綦之子梱被强盗私施刖刑而不死的记载。
    关于旅顺博物馆藏“刖刑守门奴隶铜鬲”的定名,与之相类似的铜器自铭为鼎或鬲。《说文》说鬲“鼎属也”,古代鼎鬲形似,铸铭有混用现象。《尔雅·释器》说:“鼎款足者谓之鬲。”《汉书·郊祀志》说:“鼎空足曰鬲。”但鼎也有空足者,所以苏秉琦先生认为鼎鬲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基本形制不同—鼎是由一个半球形器加上三足,鬲是腹足不分。”[19]依据这一认识,旅顺博物馆藏该件铜器应定名为鼎,其用途一般认为是“温器” [20],此不赘。
    附记:该研究项目得到“辽宁师范大学辽海历史与旅游文化研究中心”资助。本文为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高等学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项目批准号:WJQ2011020)阶段性成果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