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物保护的历史可追溯至19世纪中期,到了20世纪则逐步深入讨论相关的保护理念问题。1931年,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雅典通过了《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简称《雅典宪章》),成为文物保护史上正式通过决议的第一份原则性文件。《雅典宪章》提出了多项文物保护原则,例如,需保证修复后的纪念物得以保留其原有外观和特征;所使用的新材料必须是可识别的;采用新材料能避免解体和复原的威胁时才建议使用新材料。1964年通过的《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则正式提出要保持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来陆续形成的《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1978)、《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西安宣言》(2005)、《北京文件》(2007)等重要文件则对文物保护原则进行了更全面、细致和深入的阐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