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寿鹏 南开大学旅游与服务学院 只要存在文化差异,就可能在旅游交往过程中出现文化冲突。就性质而言,有的文化冲突是因旅游者的经验不足、信息不对称等非主观因素所造成的,有的文化冲突则是因旅游者自身的主观因素所造成,如文化上的优越心态而带来的傲慢、偏见甚至干涉,其背后的心理根源很可能是人类心灵中那种证明等级化和分类化的冲动。对此应该区别对待。 很多学者对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进行过探讨,其内容主要包括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危害、成因及解决措施。从原因来看,既有旅游行为的“异地性”特征造成的“情境性”失范,又有个人层面的深刻的心理根源和微观环境因素。本文主要从文化角度来分析不文明现象,以求更客观地了解这些现象的文化动因,而不是片面地指责。 一、不文明行为部分来自于文化差异 “文化”是一个很难定义的范畴,据克鲁伯和克拉克洪(Kroeber&Kluckhohn,1985)的研究发现,有160多种对于“文化”的定义,其中人类学家E·泰勒的定义比较有权威性:“文化或文明……是一种复杂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后天获得的一切其他能力和习惯。”在每个社会和群体中,由于自然环境、地域、人种、历史等因素的作用,人们形成了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统一的角色和契约(有形的与无形的)构成的约束体系而发生着作用,比如,在中国文化中,吃饭的工具是筷子,而在西方文化中,吃饭的工具却是刀叉,诸如此类的文化差异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应简单地进行价值角度的“善恶”判断,任何一种将自身的文化强加于另一种文化的霸权主义企图都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因此承认文化多样性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的原因部分来源于纯粹的文化差异因素,由于经验的缺乏,对目的地文化习俗、规则禁忌等所知甚少,很可能在无意中造成了不文明行为。 但是也应看到,文化差异也可导致文化霸权主义行为,体现为对异域文化的轻视、干涉甚至践踏。文化差异不仅体现在东西方之间、种族与种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而且还体现在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中,反映在诸如亚文化、反主流文化的区别中:亚文化与某一群体的不同价值、表象和行为相联系,这些群体的自我认同对立于更广大、更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比如一个多民族国家内部,各个少数民族文化所体现出来的符号特征;反主流文化描述那些蔑视多数标准和价值的人们。只要存在这些文化差异,都可能在旅游交往过程中,出现文化冲突。旅游现象的发生多以对文化差异的体验为基础,在民族旅游(ethnictourism)中,原住民所在地的民族文化的特殊性,不仅体现于文化的物质表现形态——如建筑、艺术、服装、雕刻等方面——具有的独特性,还体现在作为民族内在精神符号的文学、神话、禁忌、宗教等要素之中,民族文化的外显形式是其特有的规范或规则,旅游交往越深入,发生规则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规则冲突的实质则是文化冲突。但就性质而言,有的文化冲突是因旅游者的经验不足、信息不对称等非主观因素所造成的,有的文化冲突则是因旅游者自身的主观因素所造成,如文化上的优越心态而带来的傲慢、偏见甚至干涉,其背后的心理根源很可能是人类心灵中那种证明等级化和分类化的冲动。对此应该区别对待。 二、国民文化可能导致旅游行为差异 梁启超在戊戌变法以后,倡导“作育新民”,力图去改造中国人的“国民性”。所谓国民性,就是生活在某一国度的人们受特殊文化历史传统影响而在性格结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生存方式、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来的持久性特征,任何人的行为都不可能脱离某一特定文化环境的影响而孤立存在,旅游者也不例外。同属儒家文化圈的中国和日本旅游者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形象存在巨大的差异,下面从两方面来分析国民文化如何造成了两国旅游者的行为表现。 (一)信任程度 福山(2001)认为,虽然同属儒教社会,但日本和中国有很多重要的区别。日本人拥有以社团(而不是血缘)为中心的文化,社团的地位超过了家庭的地位,能够在家庭和国家之间自发性地建立牢固的社会团体,服从规则且凝聚力强,形成强大的社会资本。而中国的社群生活以家庭和血缘为基础,通常被认为是“有国、有家而无社会”的一种马鞍形组织。这就从文化角度解释了为什么在西方会出现如此众多的社会组织,去宣扬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绿色消费、负责任旅游等先进理念。如美国等国家,贸易协会、旅游与饭店类行业协会多属于非官方性质的自发性组织,在行业标准、行为准则、培训、市场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还有一点尤其需要指出,社群生活局限于家族或家庭的文化传统,导致的另一后果就是道德责任和道德约束仅限于家族或家庭之中,在这个范围之外的集体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人的道德责任感也随之降低,很可能表现出各种不可思议的败德行为。 (二)价值序列 在一个文化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各种被普遍认同的价值存在优先性问题,为了保证排序在前的价值要素的实现而不惜牺牲其他价值要素是一条铁律,并由此决定了各民族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比如“忠”与“孝”在中日两国文化中,就体现了不同的地位,儒家传统虽然从近代以来在中国遭到两次毁灭性打击,但中国文化的深层价值和儒家的关系却根深蒂固,孝在这个价值序列中处于基础地位,人所负有的道德责任是从家庭开始的,从“孝者,德之本也。”[《孝经》]“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第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这类儒家经典教诲中,可以发现中国人的道德担当从家庭的“孝悌”开始依次展开,然后扩展至家庭以外的“仁”直至“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第十二》],孝悌所体现的血缘纽带在传统中国人的生活中处于基础性位置,然后是仁爱精神向外的推演。而在日本,其民族传统文化最优先级别的价值是“忠”,忠于等级秩序和集团主义精神,这是日本人行为背后的基础性的文化动因。根据孙禄江(2010)的研究,虽同属儒家文化圈,但由于不同的历史传统的存在,中日之间在道德和规则方面呈现明显不同,下面来看一下他的论述:“中国人重视道德修养高于道德实践,行为动机优于行为过程,这是中国道德和日本道德的根本区别。”、“对日本人而言,道德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对社会规约与制度的遵守。因为日本的道德所要求的完全是对‘公’的规约的遵守,只要遵守就是有道德,不遵守就是无道德,与个人的修养没有什么关系,所以可以称其为‘公德’,中国人强调的首先是个人的修养而不是对社会规约的遵守,因此可以称其为‘私德’。”“中国人与日本人最大的差别在于中国人非常注重各项规定的本质,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细节。”日本人对秩序和社群生活的优先考虑,体现在日本人对规则的严格执行和对细节、礼仪的重视上,也可以从日本企业和社会所制定的规则之详细与广泛来证明这一点。 三、社会结构变迁所导致的规范缺位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是一个根据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在这样的结构中,社会道德主要是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古人所说的“五伦”,没有任何一“伦”是属于公德的。大多数的传统中国人,事实上并没有进入到日常的公共生活领域,对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是极为陌生的。由此看来,当我们看到刚从乡土社会走进现代社会的中国人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违反公德的行为时,并不需要作“中国人为什么突然变得这么自私了”的发问,因为此前的中国人本来就是一直在“私人”的圈子里活动的。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口流动性加大,中国社会面临着结构变迁带来的规范缺位的挑战。在传统乡土社会的中国,人们生活的习俗、惯例是单一的,静止的,绝大多数人从出生以后其生活空间就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春耕、夏种、秋收、冬藏,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主要是家庭和家族为中心,只要遵循传统延续下来的那些简单的习俗惯例,生活就会顺利展开,而不会出现大的差池。在这样的社会中,“生活的变化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四季转换,二是生命周期。不管是哪种变化,前人的经验,都是解决生活问题的主要凭借。”(张德胜,2008)可是,当面临着生活空间获得极大释放的状况,原有的家族血缘纽带及其展现出来的行为规则在悄然瓦解,这个过程随着市场经济意识形态的逐渐渗透而加快了,人或者转换了角色,从“农村人”成了“城里人”、从“农民”成了“农民工”,或者获得了更多的社会角色,比如企业家、旅游者等。在这个过程中,旧的规范被打破,而新的规范却没有形成或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在承担了更多的新角色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延续了原有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并没有获得充分的关于新的角色的认识。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如下:(1)要认识到在探讨旅游者道德失范行为的管理对策过程中,应包含有“时间维度”的考虑。除了旅游系统中的不同部门在短期内采取措施去加以解决,还需着眼于对此问题的长期战略安排。(2)大力支持民间组织对先进旅游理念的推动和宣传,目前在国外有大量的社会组织在“可持续旅游”理念的指导下推动负责任旅游、生态旅游、志愿旅游、伦理旅游等“替代性旅游”方式,这是克服现代大众旅游负面影响的重要趋势,为此,政府部门在此类公益性组织的注册登记、资金、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可能更有利于此类中间型组织的培育和积极的公民精神的形成。(3)采取多种方式由多种主体对旅游者进行游前、游中、游后的教育和信息传递,尤其对旅游目的地的文化习惯禁忌、目的地旅游规范进行事先学习和采取措施进行行为强化。(4)深化对旅游伦理规范的研究,并根据不同目的地的特征和特殊要求制定出相应的、更具可操作性的道德行为准则。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