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金鹏 一、考古发掘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论述"考古发掘"时,把考古发掘工作按照事因分为三类,包括"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考古发掘"、因古遗址、古墓葬面临"自然破坏危险……进行抢救发掘"。 传统上,我们把考古发掘分为两种,即主动发掘和被动发掘(包括为此而进行的调查、勘探等)。主动发掘指以科学研究为目的而进行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发掘,即所谓科学研究类考古(简称科研类考古)。被动发掘分作两类,一类是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现在考古界一般称其为"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发掘"),其目的主要是摸清拟建设区域内地下古代文化遗存情况,取得相关考古资料,为有关部门就遗址保护和基本建设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或者,在己决定进行基本建设的区域内开展考古发掘,清理地下古代遗迹遗物,最大限度地减小基本建设对遗址文物带来的损失。另一类是对因天灾人祸而面临损毁甚至已经造成损毁的古遗址、古墓葬进行抢救、保护性发掘,解除遗址面临的危情,抢救已遭受破坏的遗迹遗物,保护尚未遭受损坏的遗迹遗物。而配合基建的发掘往往也有抢救保护发掘的成分。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学科进步,一个新的考古门类正在形成,那就是文化遗产保护类考古(本文简称"文保类考古")。所谓文保类考古,是指服务于遗址保护规划和方案的制订、修订,服务于遗址保护规划和方案落实的考古活动。 于是,我国当前的考古发掘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四类。 第一种:主动性考古工作:科研类考古 文保类考古 第二种:被动性考古工作:基本建设类考古 抢救保护类考古 二、新形势下考古发展方向 (一)文化遗产保护是重要国策 中华民族有灿烂而悠久的历史和优秀而伟大的传统,历来珍视文化的传承,重视历史的总结。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十分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虽然因为政治思想或经济条件制约,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不总是一帆风顺,但改革开放推动了我国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进步,政府和人民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迅速提高,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不断出台,投人力度逐年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己经成为一项深得民心的基本国策。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号召全国"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确定每年6月份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指明了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发出了掀起文化遗产保护热潮的总动员令。在此基础上,2006年9月14日公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动和目标。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号召"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把文化遗产保护提高到建设和谐社会、建立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高度来认识和阐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提出了明确任务。 因此,文化遗产保护类考古工作的诞生顺应了社会发展和历史需求,也是学科进步的需要和必然。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 近年来,国家对于大遗址的保护倾注了很大力量,从百处大遗址的推荐遴选,到百处大遗址保护纲要的制订,再到大遗址片区保护工作的启动,昭示着国家对以古代遗址为代表的文化遗产保护不遗余力。 在参与制订大遗址保护纲要和部分遗址保护规划的过程中,笔者深探感到:考古工作与遗址保护工作脱节现象再也不能延续下去了。两者的脱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研类考古追求考古资料的完整性和全面性,不太关注遗址保护和展示的需求,不能主动地服务于遗址的保护和展示工作,工作规划中缺少遗址保护的实际内容。 第二,"保护第一,抢救为主"的工作方针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但在实际工作中体现的往往是各地遗址险情频报,考古工作穷于应付,考古力量捉襟见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遗址保护类考古工作较为罕见。考古科研部门很少接到文保类考古任务。主动性发掘往往受到经费有限的制约,不愿节外生枝地承担与自己科研目标不相吻合的任务。配合基建类发掘往往沦落到为基建部门清理地基的地步,通过考古工作改变基建规划的事情则是难得一见的幸运事。 第三,在制订遗址保护规划的工作中,考古工作者至今一般处于从属和附庸地位,不仅没有主导权,有时甚至连发言权也没有。他们的责任似乎只是交出手中的考古资料。这就严重挫伤了他们参与遗址保护的积极性。 第四,考古学学科建设存在不足,即在学科任务中,缺乏遗址保护与展示的内容。我们在所有权威性的关于中国考古学的定义中,找不到考古学要为遗址保护和展示承担责任的表述。 我们必须认识到,考古学是遗址保护之科学依据的主要来源,遗址保护则是考古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二者互为依存,不可偏废。因此,积极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类考古之学科建设,不仅是考古学界的当务之急,也是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大事要事。 三、文保类考古解析 (一)指导思想 文保类考古的指导思想或曰根本目的,是为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利用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古代遗址等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展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科学研究基础上。实践证明,只有考古工作比较充分、考古研究比较深入的遗址,其价值彰显才会比较清晰和准确,保护规划才比较符合实际,具有较高可信度和权威性。 (二)主要任务 文保类考古的主要任务,是为文化遗产保护服务,同时也为考古科研服务。 1、为遗址保护规划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遗址的范围、生态环境、文化内涵与性质、年代分期、历史沿革、聚落布局、遗址保存状况以及文化遗存分等评估、遗址价值分析等郡是遗址保护规划制订者所必须掌握的,也是必须求助于考古学的基本资料。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高质量的古代遗址保护规划内容充实、依据充分、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其前提必定是长期、充分的考古调查与发掘以及广泛、深入的考古研究。反之,考古工作薄弱、研究成果稀少的遗址是无法做出周详科学的保护规划来的。 兹以偃师二里头遗址为例。在该遗址发现宫城和井宇形城市干道之前,我们对于遗址的布局始终有种朦胧感,对于各种遗迹的范围和界线难以肯定,如果当时制订遗址保护规划,只能大致"画圈",即对各种重要遗迹的分布范围只是大略估定而己。宫殿区、手工业作坊区、宗教祭祀区、贵族聚居区、平民集聚区等都难以清楚地界定。 在成书于20世纪末的《中国考古学•夏商卷》中,二里头遗址重要遗迹分布图依然只是一些点状遗迹,遗址布局的描述(宫殿建筑、中小型建筑、祭祀遗迹、铸铜遗存、制骨遗存、墓葬等)根据的是以现存地形地貌为依据的遗址分区。笔者当时指出“在二里头遗址虽然发现过道路,但是整个遗址的道路网络则至今不明。因此关于街衢和建筑分区情况难以言及。究明一里头遗址的布局将是今后田野工作重要任务”。 进入21世纪, 二里头遗址考古工作取得重要突破,遗址中心区宫城和围绕宫城的井字形城市干道遗迹相继发现。在此基础上,学者把遗址分为"中心区"和"一般居住活动区",中心区又进一 步划分为"宫殿区"、"贵族聚居区"、"铸铜作坊区"、"祭祀活动区”。 笔者则进一步指出,二里头遗址具有明确的城市中轴线,其核心是宫城,宫城的南面是手工业区,北面是祭祀区,东、西两侧是贵族聚居区,其都邑功能区域划分十分平楚。根据地下文化遗存可以清楚地勾勒出二里头遗址城市布局图。 吸纳了这些最新考古发现和研究成果的《偃师二里头遗址保护规划》便体现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于遗址的分析、把握便比较到位可信。相应地,采取的保护措施便比较妥当。 2、为遗址展示利用提供有展示价值的遗迹遗物。遗址的展示离不开遗迹遗物,遗赴遗物越是丰富、精彩,遗址展示效果便越是生动活泼。具体到每个遗迹,也是考古发掘越是细致、周到,研究工作越是全面、深人,展示效果也越好。 不妨也以二里头遗址为例。 二里头遗址的现场展示在30年前只能是 一号、二号宫殿基址,孤立而单调。现在则有了完整的宫城,宫城内宫殿建筑基址至少增加了6座,除了殿址还增加了门址,除了建筑还有墓葬放眼整个遗址,则"九城"井然,宫城之外还有手工业城、祭祀区等就连著名的一号宫殿基址在不同工作阶段所呈现的面貌也是大不相同。 可见,建立在当前考古工作基础上的遗址展示会更加饱满、真实、精彩。 总之,遗址保护规划的制订和修订必须建立在当前考古工作最新成果的基础之上。 3、为古代社会的复原研究提供可信资料。文保类考古发掘具有天然的科学研究属性。因此,不能忘怀要为研究古代社会提供科学资料的目的和责任。 (三)原则、性质与特点 1、文保类考古属于主动发掘性质。文保类考古是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展的一项长期的科研工作,不是被动的、临时性的工作。因此,文保类考古应该制订周详的规划,按照遗址保护和展示需求,分轻重缓急安排各项工作。 2、文保类考古的基本原则是在最大限度地保持遗址原生状态的前提下追求获取遗址有效信息的最大量化—— 全面、细致、真实、准确。这是科学处理矛盾事物的原则,要客观分析和务实处理。作为考古工作者,在从事文保类考古时,务必妥善处理深入细致的科学探究与完整保存遗址之间的矛盾,有时甚至需要抑制强烈的探求欲望,割爱某些唾手可得的科研资料。 3、文保类考古应秉持非完全性发掘原则。要最大限度地保持遗址的完整性、真实性,绝对防止遗址空洞化,保证遗址的真实存在,保证考古科研的可持续发展,保证遗址展示利用的永续性。因此,文保类考古与常规科研类考古发掘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前者为非完全性发掘。 为最大限度地获取古代信息,最全面地了解古代社会,常规科研考古发掘的"常规性"工作原则是寻求对整个遗址(墓地)的全面揭露。退一步,是最大限度地大面积发掘;在发掘区域内,彻底逐层发掘文化堆积层直至原生土层;对暴露出来的遗迹彻底清理,务求遗迹现象完整,必要时可扩方追求。凡此种种,在文保类考古发掘中将会遭到颠覆。 文保类考古注重遗址的无损或微损勘察与发掘。在文化堆积单一的遗址,发掘一般只揭露到文化层表面即止,然后尽可能利用以往的破坏性遗迹(水井、窖穴、灰坑、壕沟、墓葬等)探察更深层面的现象。在文化堆积复杂、重叠堆积的遗址,发掘一般揭露到主体文化堆积层,但遇有重要晚期遗迹也需考虑保存保护。更早的文化堆积一般不予发掘。 4、文保类考古与科研类考古要有机结合。从本质上讲,文保类考古也是科研项目。它与先前的科研类考古有着大量的共同之处。实际上,文保类考古要解决的问题——遗址环境、范围、布局、内涵、年代、价值,与科研类考古基本重合,只是在最终目标上,文保类考古偏重于遗址的保护与展示,科研类考古偏重于古代社会的复原。 其实,当文保类考古正式作为一个考古发掘工作门类被确认之后,科研类考古也需做出一些调整,也要尽可能地为遗址的保护与展示服务。这样,上述两个考古门类之间的相通性将更高。 5、文保类考古肩负有推动公众考古事业的责任,这是满足群众文化生活需求、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不仅日常的考古发掘可以向公众开放,甚至可以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地开展演示性发掘,让大众在参与考古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乐趣,提高他们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四)技术手段和路线 文保类考古的技术手段与科研类考古并无差别,不外乎调查、勘探、发掘,只是前者更加强调发掘现场的保护技术和手段的运用。 "文保类考古的技术路线,是通过调查、勘探、发掘,获取与遗址保护、展示有关的信息资料。在此基础上制订、修订遗址保护规划,编制遗址展示方案。 (五)考古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1、集中管理,社会共享。考虑到目前我国的遗址管理、考古科研、规划制订等分属不同部门,应该注意考古资料的共享,即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应用价值。可采取集中管埋模式,不管有多少单位曾经参与发掘工作,不管多少人曾经主持发掘工作,一个遗址应该把原始资料和备份资料集中,形成一套完整的考古资料。可由主要发掘单位作为资料管理者,提供给各个部门使用。 2、科学分解,合理使用。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考古出土文物的归属争议相当激烈。虽然国家文物法规对于出土文物的归属已有规定,但在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县、市、省、中央级文物收藏单位竞相争取出土文物的保存权,导致了相当大的矛盾,也妨碍了出土文物最大价值的发挥。笔者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出土文物收藏法规与现在的国情不能完全适应。我们必须找到一个符合当前国情的办法。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大国,也是一个坚持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体现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优秀传统的文物应集中收藏在中央级博物馆和科研单位,这是国家统一的标志和保障。放任地方把出土文物收藏于当地,不利于民族的团结融和,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建议研究一种可行机制,把出土文物科学分解,一部分由中央级科研单位和博物馆收藏,一部分由省市级科研单位和博物馆收藏,一部分留在当地,以此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分解机制须注意既有利于科学研究又有利于文物展示,注意文物本身的组合关系,避免使考古资料支离破碎。 3、建立遗址博物馆。出土文物的过分分散不利于遗址的展示利用。实际上埋藏于遗址中的各种文物本是遗址的有机组成部分,把所有出土文物调离遗址也是遗址空洞化的表现之一。因此,建立遗址博物馆是较好地保护和展示遗址的有效措施,它既是考古研究的科研基地也是考古成果的展示窗口。考古工作者应该承担起遗址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重任。 来源:《考古》2010 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