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胄作为将士的防护性兵器,在冷兵器时代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类似于现代战争中的防弹服,可以较大程度地保护将士身体免遭敌方进攻性兵器的重创,进而能够增强战斗力并给敌方以更猛烈地打击。简言之,甲胄可以使部队增强“防守反击”的战斗效能。甲胄的出现是和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出现、战争日益频繁、进攻性武器逐渐锐利等因素紧密相关的。由此甲胄一直沿用了数千年,其间甲胄的形制不断得到改进,制作甲胄的材料亦多种多样,其防护功能逐步完善。 东周至秦汉之际,由于战争频繁酷烈且规模增大,穿着甲胄的重装部队在各国部队中的比例日益增多。战国时期,各大诸侯国均拥有数量庞大的重装部队——“甲士”。秦国经过商鞅变法国力渐强,在对“山东六国”的长期兼并战争中,甲士在数量上已经不亚于其他诸侯国,所谓“带甲百万”即此;且由于秦军作战勇猛令其他国家的军队望而生畏,故而被称为“虎狼之师”。在这支“虎狼之师”中有一些甲士作战时常常只穿甲衣而上不着胄,文献上称为“科头军”,他们以此显示与敌决一死战的决心,往往给敌军士气以极大地打击,称为“虎狼之师”中的“敢死队”。由于“科头军”称谓之故,后世常以为秦军普遍不配备胄或只有甲衣而无胄。秦始皇陵兵马俑的将士均为不戴胄的“科头”形象,它生动地再现了两千二百年前那支威武雄壮的“科头军”的风采,但似乎也佐证了秦军无胄的观点。其实不然,早在秦穆公时秦军作战就戴胄,对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崤之战中:秦军远袭东方的郑国,途经周天子国都时头上都戴着胄。既 然秦军有胄,那么秦胄是何种形制及质料的呢?这一长期困扰学界的谜团随着秦始皇陵K9801陪葬坑大量石甲胄的惊人发现而得以冰释。 1998年秦始皇陵发现一座面积约一万四千多平方米的大型陪葬坑,据发掘报告称,在试掘的一百多平方米面积内,出土了一百多副石甲胄,其中胄约有四十多项。目前已经修复的胄(编号为“K9801T4G4胄1”,简称“胄1”。),可称为“秦帝国第一胄”,由74个石质甲片以铜条编缀而成,这是我们所看到的第一顶秦胄,它向我们清晰地展现了秦胄的形制。然而,正如发掘报告所言,这批石甲胄只是模仿实用甲胄而制作的明器,而当时的实用甲胄不会以石材为原料。文献中甲胄多为皮革和铁质,三国时西南夷人多以藤条制作甲胄,战国早期的曾侯乙墓出土有皮甲胄,西汉中山靖王刘胜墓和徐州狮子山汉墓均发现铁甲遗存,而以石片编缀的甲胄由于延展性差、极易破碎、战时及时修复困难等缺陷而难以用于实战。观察这些石甲胄并参照秦始皇陵兵马俑的模塑甲衣,可以看出,秦代实用的甲胄可以分为皮质和铁质,而以石甲胄随葬可能是出于当时的丧葬制度或石甲胄不易腐朽等原因,几乎不存在用于实战的可能。另外,K9801出土的马甲在形制上比曾侯乙墓发现的马甲更加进步,增加了“当胸”部分,为研究马甲形制的发展变化提供了新的资料。 如果说秦始皇陵兵马俑坑的发现为我们展现了秦军甲衣的形制并佐证了不同身份级别的将士有不同甲衣的配备,那么石甲胄则为我们提供了更为丰富多样的甲胄形制,并解决了秦胄存在与否及其形制问题,为研究秦代防护兵器提供了宝贵资料。K9801石甲胄陪葬坑规模之大、甲胄之多、距封土之近,充分说明了秦人在长期兼并六国战争中对甲胄的高度重视,暗示了战国至秦汉之际战争频繁的历史背景。 战国时期,甲胄主要以皮革制作,但也出现了铁甲胄,到西汉中期,铁甲胄已经占据了主要地位,而从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和石甲胄陪葬坑的甲胄资料分析,秦代的铁质甲胄已经占据相当的比例,但仍以皮质为主,正好处于战国至汉代甲胄质料发展转变的过渡阶段。甲胄质地由皮革到铁质的改变,主要缘于战国至汉代进攻性武器由青铜转变为更锋利的铁兵器,迫使作为防护兵器的甲胄随之逐步由皮质转变为铁质。反过来,甲胄质地的转变也恰恰印证了这个时期进攻性兵器由较钝的青铜兵器向锋利的铁兵器的转型历程。 由于甲胄在战争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各国便很重视甲胄的制作,春秋战国之际齐国官修的《考工记·函人》详细记述了制作皮甲的复杂程序、工艺以及甲胄的形制、尺寸、结构和各部位的比例,充分反映了齐国以至其他诸侯国对甲胄的高度重视。而在秦国,由于连年进行兼并战争,到秦昭王以及秦王政(即秦始皇帝)时更是将甲胄的重要性第一次明确地提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20世纪70年代在湖北云梦的一座秦墓中,发现了大量成书于战国晚期(秦昭王时期)至秦始皇时代的记载秦国法律令及文书的竹简,既有名的“云梦秦简”,该简册的律令部分主要记载了对当时违反国家法令人员的处罚标准,其中最常见的处罚种类称为“赀”,即违反法令者以缴纳规定数量的钱财或实物来抵赎自己的罪。而赀刑中最常见的则为“赀一甲”、“赀一盾”等处罚方式。从字面意思看,似乎是违法者直接以缴纳甲胄或盾盾牌等实物来抵罪,但是通过分析秦国的历史背景、甲胄的制作工艺和质量要求以及考古资料发现的甲胄实物,便可得知并非如此。首先,秦国经过商鞅变法,奖励公战,严禁私斗,施行保甲制度,严禁民间私造兵器,而甲胄盾牌等兵器自然也在禁造之列,个人也就不可能私造甲胄以上交;其次,从《考工记》的记述可知,甲胄的制作工艺非常复杂,非手艺娴熟者所能为之,即使勉强为之,亦难免质量上有良莠不齐之嫌;另外,目前所发现的秦代甲胄资料显示,同一类型的甲胄之间,其形制、尺寸、结构以及甲片的数量等基本相同,甚至其相同部位的甲片亦几无差异,说明秦代甲胄的尺寸、形制等在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的大背景下已趋于统一,同时说明甲胄制作应当是官府统一组织、大规模、以类似流水线的方式进行的,这样的甲胄便于组装编缀以及修复时甲衣之间甲片的“兼容”和替换,这样的甲胄绝非“各自为政”的私造方式所能制成的。综而观之,秦代“赀”刑所要缴纳的不大可能是甲胄等实物,而更可能是由违反律令者向官府缴纳与甲胄、盾牌等实物价值相当的货币或财物。 这种交纳货币或财物以代替甲胄、盾牌的解读自然会令人产生一种疑惑,即既然是交纳钱财而非甲胄等实物,那么秦简中又为何直书甲胄而不直接书为钱财数量?这难道不是多此一举吗?其实,在先秦时期以至西汉,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尽管货币业已出现,但是以货币代表价值的观念在社会中尚未普及,人们更多的是以等价交换物的价值作为中介来衡量其他交换物的价值,习惯于带有原始色彩的物物交换方式。由于战争频繁,甲胄盾牌必然供不应求从而价格不会下跌,政府以甲胄作为等价交换物可以确保向被处“赀”刑者征收更多的钱财或其他实物,如此便可以达到政府在“赀”刑罚金方面的“保值”甚至“增值”,其本质是为了增强对人民的剥削。但是在客观上,以罚钱物代替对违法者肢体残害或服劳役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对社会生产造成负面影响,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这种处罚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秦军的武器配备和军费供应。 秦代甲胄的日趋成熟和完善,决非偶然,而是有着多方面原因的。一方面,当时各国之间的战争使甲胄在制作工艺和质量上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从甲胄自身的发展阶段来看,经过原始社会末期以至秦代二千多年的漫长发展,皮甲胄的制作工艺已经相当完善,与汉代皮甲胄逐步减少的状况相比,秦代可以称为皮甲胄发展的最高阶段;同时,铁甲胄这种新种类的甲胄也有所发展。所以,秦代是两种质地的甲胄并存发展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甲胄发展史上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 (作者:秦俑博物馆宣教部讲解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