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大宪章》八百年纪念之际,《纽约客》刊发了哈佛大学历史系教授莱波雷题为《大宪章:神话延续八百年》的长文,讲述了《大宪章》的历史,和传奇。澎湃新闻分两期陆续刊载此文。本文是《大宪章神话八百年》的续篇,至此全文刊发完毕。 ![]() 1215年约翰国王与反叛贵族签署的和平协议是用拉丁文在兽皮上书写的。它在1217年重新发表时更名为“大宪章”。 《大宪章》堪称古老,但即便在起草之际,它也并不特别崭新。正如尼古拉斯•文森特(Nicholas Vincent)在牛津通识读本之《大宪章》中所指出的,国王以书面形式坚守自己的统治权,这种做法从公元前6世纪就开始了。文森特是东英吉利大学的中世纪史教授,也是新编插图本文集《<大宪章>:自由的基石,1215-2015》(Magna Carta: The Foundation of Freedom, 1215-2015)的主编和主要作者。 在法兰西,从公元877年开始,国王登基时须宣誓施行正义。伦敦国王学院的中世纪史教授戴维•卡朋特(David Carpenter)在企鹅经典之《大宪章》中解释说:《大宪章》从早期的协议中多有借鉴;其中的大多数观念,包括许多特定条款,都已经有好几个世纪的历史。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新评论,它回答但并未取代去年去世的J.C.霍尔特(J. C. Holt)的权威观点。比如说,在11世纪的德意志,国王康拉德二世向骑士们承诺,“非经我们的祖宗之法或同等之人的裁判”,不会剥夺他们的土地。 1100年,征服者威廉的儿子亨利一世在登基后发布了一部以“自由宪章”(the Charter of Liberties)闻名的法令,他承诺“废弃所有不公正地压迫英格兰王国的罪恶习惯”,这个习惯清单将再一次出现在《大宪章》中。《自由宪章》未能阻止亨利一世及其继位者掠夺臣民、屠杀敌人、为难教会、藐视法律。但它的确记录了那些将在一个世纪后催生《男爵法案》的诉状。 亨利二世和他的儿子们要求臣民遵守法律,并承诺臣民将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格兰维尔言之凿凿地说,这些法律是不成文的。约翰王声称:“我们并不希望你们受到法律和判决之外的处理,也不希望任何人任意从你们那儿拿走什么东西。”卡朋特说:“从本质上来说,1215年所发生的事情是,王国发生了转向,告诉国王他应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 ![]() 1215年6月,约翰王在宪章上加盖印玺。事实上,他曾在许多宪章(并非原创,皆有来历)上盖章,然后这些文件才能分发出去,为人所知。但到了7月,他求助教皇,请求教皇废止该宪章。教皇随即在8月发布教皇教令,宣布宪章“无效,永远失去全部效力”。约翰王的王国迅速陷入内战。国王死于1216年10月。他被埋葬在伍斯特,如丘奇所说,其中一个原因是,“大部分国土已落入敌手”。 约翰在去世前指定,由九岁的儿子亨利继承王位。为了结束战争,摄政恢复了签发于兰尼米德的宪章的大部分内容,并首次做了多处修订。1217年,与森林有关的条款独立出来,成为《森林宪章》;1225年,其余部分——1215年宪章的三分之一已被删除或修订——被冠以《大宪章》之名。它赋予所有自由人和非自由人以自由,而不再仅限于自由人。它还把条款分章。《大宪章》于1297年进入制定法汇编,在1300年首度以英文形式问世。 卡朋特问,“《大宪章》有影响力吗?”大多数人显然是了解《大宪章》的。1300年,就连艾塞克斯的农民在起诉领主的管家时,都在引用《大宪章》。那么,《大宪章》真的起作用吗?这一点是有争议的,但卡朋特基本上认为它是不完备、没有执行力和无关紧要的。《大宪章》先后被确认了近五十次,那也只是因为它几乎不被尊重。一个比较糟糕的英译本在1534年得以首次印刷,但到了那时《大宪章》的存在已意思不大。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比较奇特,在17世纪,在议会与专断王权的斗争中,《大宪章》成了一个振奋人心的口号,但那时《大宪章》的版本已混乱不堪、历史也不为人所知。北美殖民地的许多宪章深受《大宪章》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招揽殖民者。 世人重新关注《大宪章》,爱德华•柯克居功至伟,他称《大宪章》是英国的“古老宪法”。有谣言说,柯克写的一本关于《大宪章》的书被查理一世禁掉了。最终,英国下院下令出版柯克的著作。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指出,美国法律人是透过柯克的眼镜看《大宪章》的。(克伦威尔连《大宪章》和《权利请愿书》的名字都说不对,这也可以理解,因为大多数美国人从高中历史课上就开始了解它们了。)不管怎么说,《大宪章》在殖民地开创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几乎总是被高估的。 法律史学家A.E.迪克•霍华德曾说,虽然《大宪章》很珍贵也很重要,但它并未“躺在约翰•史密斯船长的裤子口袋里”穿越大西洋。如果谁要主张一个讲法语的国王向贵族所做的短暂承诺构成英国自由、及后来的美国民主的基础,那他还需要做许多研究。 “1215年的本月15日,约翰王签署了《大宪章》,宣布和确立了英国自由,”本杰明•富兰克林在发表于1749年的《穷理查年鉴》的6月行事历中写道,督促读者们记住并标注这个日子。 《大宪章》在17世纪的英国得以复兴,又在18世纪的美国得到称颂,这是因为人们人为地赋予了它权威性——作为政治抗争工具的历史文件,如文森特所称,“至少可以说,《大宪章》在1215至1225年间经历了一系列转变,这个事实本身让人们很难去主张这部法律在本质上是恒定的、不能改变的”。 《大宪章》在本质上恒久不变这个神话是殖民地所打造的。1760年代,在七年战争结束后,为了反对英国议会征税,殖民者们开始援引《大宪章》作为支持己方论点的权威文件,主要是因为它比某一殖民地与某一国王或议会达成的任何协议都要古老。1766年,富兰克林来到英国下院解释殖民者们为何拒绝缴纳印花税,议会问他,“宾夕法尼亚州大会怎么能声称,通过《印花税法案》对他们征税侵犯了他们的权力呢?”富兰克林承认,在殖民地的宪章中,的确没有哪个文件有此功效。但他引用了殖民者们对“《大宪章》所宣布的英国人共有权利”的理解。 1770年,马萨诸塞州众议院指示身为该州驻大不列颠谈判代表的富兰克林,可以这样推进己方主张,英国议会的征税“旨在剥夺我们在《大宪章》那一条款中所占的最低份额,许多个世纪以来它都是英国自由的高贵基石,重复再多遍也不为过”。那个条款就是《大宪章》第39条:“未经同等之人裁判或依据吾国之法律,任何自由人均不得遭受逮捕、监禁、剥夺财产、逐出法外、流放,或以任何方式毁损。吾人亦不得主动或受命对其攻伐。”自由之子们把自己想象成男爵的继承人,罔顾宪章事实上捍卫的不是国王赐予某些贵族的自由,而是自然赋予所有人的自由。 1775年,马萨诸塞州采纳了新的印章样式,画面上的那个男子一手持剑,一手拿着《大宪章》。1776年,托马斯•潘恩说:“在英国,保障自由的宪章不是形成于参议院,而是缔结于战场;它是人民的坚持换来的,而不靠王权的恩赐。”在《常识》一书中,他呼吁美国人去制定自己的《大宪章》。 《大宪章》是美国得到的一份非同寻常的遗产,这是一个政治史问题。但也经常与成文法和非成文法、承诺和权利之间的差异联系在一起。在制宪会议上,人们很少谈到《大宪章》,而只是随口一提。人们在一场反抗国王专权的斗争中用到《大宪章》,但在宣布独立后,它就看起来不再有相关性了。在美国,不存在需要约束的国王。在制宪会议将要结束时,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George Mason)提出了以下问题:新的政府框架是否需要将一个声明或权利法案纳入其中? 如卡罗尔•伯金(Carol Berkin)在她的简史性著作《权利法案:为保护美国自由而斗争》(The Bill of Rights: The Fight to Secure America’s Liberties)中所述,这个想法很快就被压下去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4篇中敦促各州批准宪法,他解释说,对抗王权的《权利法案》的确是个好东西,但在共和国中全无必要。 “究其起源来说,《权利法案》是国王与臣民之间的约定,对有利于特权的君权的克减,对没有交给君主的权利所做的保留。” 这正是有剑在手的男爵们从国王那儿得到的《大宪章》的真相。这是后世的国王们何以不断确认宪章的原因。这是查理一世在继位伊始(1628年)接受《权利请愿书》的缘故。英国议会上下两院在1688年向奥兰治亲王提交《权利宣言》,并在其后将它打造成名为“权利法案”的议会法案,根源也正在此。因此,显而易见,从初始含义出发,它们不能适用于筑基于人民权力的宪法,更不可能被人民的直接代表和公仆行使。 在严格意义上,美国人民没有交出任何东西;他们保留了所有无需专门保留的东西。“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保障我们自己及后代得享自由之恩赐,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这是对人民权利的一个更好的承认,比那些在几个州的《权利法案》中充当主角的、卷帙浩繁的格言警句要好得多,更适合那些警句的地方是伦理学论文,而不是政府宪法。 伯金认为,麦迪逊最后之所以决定支持《权利法案》,是出于两个原因。首先,除非反联邦党人做出让步、接受《权利法案》,否则宪法不可能得到批准。其次,麦迪逊转而认为,尽管《权利法案》对克减政府权力来说并不是必需的,但它本身即是人民主权的彰显,或许有助于制衡政治上的多数对少数的暴政。麦迪逊在1788年写给杰斐逊的信中写道:“在我们的政府中,真正的权力掌握在社会上的多数人手中,对私人权利的侵犯是可以想见的,不是来自违背选民认知的政府行为,而是来自政府沦为大多数选民工具的行为。” 麦迪逊所起草的《权利法案》最终获得通过,成为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的27个条款,它们与约翰王基本无关。政治科学专业的唐纳德•S.鲁茨(Donald S. Lutz)认为,《权利法案》27个条款中仅有4个可以追溯到《大宪章》。麦迪逊自己抱怨说,谈到“接受陪审团审判权、出版自由或良知自由……《大宪章》中不存在任何保障这些权利的条款”。事实上,《权利法案》条款主要起源于各州在1776至1787年间制定的权利法案,而这些法案来自殖民地所制定的自由宪章,其中包括1641年的《马萨诸塞州自由法典》,在这些文件中,殖民者订立了基本的政治原则,创立了自己的政治秩序。作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本身就是一个修订版。历史有时不过是一种修订行为,修订、修订、再修订。 《大宪章》很难说是抵御住了时间的侵蚀。更公正的说法是,就像其他古老的事物一样,它时不时地被从柜子中取出、拍落尘埃、公开展示,以便回应一种需要。一般是政治需要,往往还挺复杂。 在19世纪的美国,《大宪章》是一份单一、稳定、不变的文件这个神话被建构出来,有助于塑造人们对宪法的尊敬,让人们认为宪法是不可改变的,尽管潘恩和多位建国之父事实上都认为,成文宪法的主要美德在于可以修改。1836至1943年,美国的16个州在制定法汇编中收入了全本的《大宪章》,而超过25个州收入了这种或那种形式的《男爵法案》第29条的修订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十四修正案是在1868年通过的;对它的解释使得《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在过去的20世纪,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成为美国历史上最热点的宪法解释争议的核心。比如说,它正是罗伊诉韦德案和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案的根本所在。 与此同时,《大宪章》成为一种美国偶像。1935年,加盖蜡印的约翰王形象出现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楼的门上。二战期间,《大宪章》是英美共同政治价值观的象征。1939年,在世博会期间,英国林肯大教堂所拥有的一份《大宪章》在纽约展出,它被放在防弹玻璃之后,置于一个专为盛会建造的、名为“大宪章厅”的圣地。 当温斯顿•丘吉尔热切希望美国参战时,他考虑把这份《大宪章》送给美国,这是“我们有能力做出的唯一真正充分的姿态,它可以交换保存我国的手段”。他要求大英图书馆送给林肯大教堂一份大宪章,好填补他打算送给美国的那份留下的空缺,这个要求没能获得认可。事实上,林肯大教堂的《大宪章》被放在了美国国会图书馆中,“被男爵和平民保护着”,罗斯福总统在写给诗人、国会图书馆馆员阿奇博尔德•麦克利什(Archibald MacLeish)的信中这样开玩笑。它在图书馆中与《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相邻。战争一开始,即被转移到了诺克斯堡,于1946年回归林肯大教堂。 《大宪章》在人权运动中再次被作为斗争武器,然后又被用于冷战。“这份《世界人权宣言》……反映了许多促成它的人和政府的多样观点。”罗斯福总统的夫人埃莉诺•罗斯福1948年发表演讲,敦促联合国通过宣言。她是负责起草宣言的委员会的主席,但她坚称这份宣言有自己特定的谱系。“这份《世界人权宣言》可能会成为世界上所有人的国际《大宪章》。”(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容加以无理逮捕、拘禁或放逐。”)1957年,美国律师协会在兰尼米德树立了一座纪念碑。协会前主席在当天发表演讲,声称《大宪章》最终在美国得以宪法化:“我们在书面文字中追求确定性的尺度。” 《大宪章》开辟了一条又一条道路。肯尼迪大法官在2008年的布迈丁诉布什案(Boumediene v. Bush)中的多数意见中写道:“《大宪章》规定,对任何人的监禁不得违背国法。”多数意见判定,关塔那摩囚犯拉克达•布迈丁(Lakhdar Boumediene)和其他被拘押者被剥夺了一项古老的权利。但就在兰尼米德的协议达成八百周年之际,每110名美国人中就有一人正在监狱里度日。 历史的规则和法律的规则一样悠久。《大宪章》被盖章、继而被废止,被修订、又被弃之如敝履,被拔高,受到世人尊敬。历史有一种作用:书写历史是超越时间界线、对未来的一种投射。但在历史中没有确定性,所有的只是为正义而进行的斗争,战争是常态,和平则罕有。(全文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