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按:这个《汉谟拉比法典》的word文档本由2010级一班张拉同学据日知先生当年的译本(见北师大历史系主编《世界上古中古史资料选集》),在电脑上一字一字地敲成,然后我根据吴宇虹先生等近年的新译本(见吴著《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补出了原日知先生译本的空缺部分。这两种中译本不仅文字风格相去甚远,就是内容方面也有不太一致甚至差违之处。我原来的计划是结合英译本,尽量将这两种中译本内容上的不一致处析清落实之后,再将此WORD文档本发到论坛上。既着手之后,我发现此问题之复杂,远非短期内所可解决,而且要解决此问题的难度之大,恐怕绝不是不通楔形文字的我所能承担。考虑到本学期留给同学们做作业的时间已经不多,权且先将此文档本放到这里。无论如何,这两种中译本都是著名学者的诚意精构之作,都是可以信赖的。同学们如能辨析两种译本不同之处的是非优劣,当然令人惊喜,而如专就一种译本立论,或有选择地兼用这两种译本不同地方的译文,也完全可以接受。 非常感谢张拉同学的辛勤工作。 安努娜克之王,至大之安努,与决定国运之天地主宰恩利尔,授与埃亚之长子马都克以统治全人类之权,表彰之于伊极极之中,以其庄严之名为巴比伦之名,使之成为万方之最强大者,并在其中建立一个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的不朽王国—— 当这时候,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 我,汉谟拉比,恩利尔所任命的牧者,繁荣和丰产富足的促成者,为尼普尔完成一切,是天地交泰,且成为埃·库尔光荣的保护者; 我,常胜之王,使埃里都复兴,并使埃·阿布苏的祀典归于纯正。 我,四方的庇护者(?),表扬巴比伦之名,使吾主马都克衷心喜悦,并常日参拜埃·杀吉剌;我,王者之贵胄,新之所立,曾使乌尔富足,且为忠顺之祈祷者,使埃·奇什尔格尔丰饶; 我,忠于沙马什的强有力的合法之王,曾巩固西帕尔之根基,使爱伊墓上覆盖绿草,并兴建埃·巴拉神庙,使之有如天宫; 我,饶恕拉尔萨之战士,曾为自己同盟者沙马什而兴修埃·巴巴尔; 我,赋予乌鲁克生命并授与其人民以充足水源之君主,曾兴建埃·安努,并为安努与伊丝塔积聚财富; 我,国境之天盖,曾集结伊新离散的人民,使埃·格尔马赫神庙更加丰裕; 我,众王之统治者,萨巴巴之堂兄弟,曾保卫基什城之住宅,修饰埃·米特乌尔沙格,使之灿烂辉煌,并确立伊丝塔大典,关怀呼沙卡拉马神庙这座御敌的堡垒(?); 我,其愿望有其友伊拉为之执行,曾使库塔城巩固,并为米斯兰增强一切; 我,冲击敌人的勇猛的金牛,图图之钟爱者,曾使波尔西帕愉悦激动,且师承关怀埃·斯达; 我,众王之神,聪明睿智,曾扩大第尔巴特耕地,并使强大的乌拉什的谷仓充盈; 我,握有智慧女神妈妈为之装饰的王笏及王冠,曾确立克什(奥皮斯?)的疆界,并使宁都所需的食品美丽而洁净; 我,睿智无伦,曾确定伽什及吉尔苏的牧场及饮水场,掌握埃·宁努的大量祭品; 我,俘获敌人,为至高的喜爱者,曾实行拉布神谕的预言,使伊丝塔衷心喜悦; 我,明哲之君主,其祈祷为阿达得所知,曾使彼特·卡尔卡尔(?)城战士阿达得之心平息,并使埃·乌格尔格尔的一切均有其应有的秩序; 我,赋予阿达布以生命之王,为埃·马赫庙之庇护者; 我,众王之君主,无敌之战士,曾赋予马什堪·沙布里穆城以生命,使埃·米斯兰有丰足之饮水; 我,实行一切计划的贤明的统治者,曾庇护灾难之中的马尔恭人,使他们有足够的住所,且对于提高我的王权的埃亚与达穆格尔伦都,则规定永远敬献纯洁的祭品; 我,众王之首,曾凭及创造者达干之力征服幼发拉底诸城镇,保护米拉及图图尔的人民; 我,荣耀的君主,使伊丝塔容光焕发,曾为宁娜苏规定其所需的洁净食品,在兴难之际曾援助过自己的臣民(?),使其在巴比伦能安居乐业。 我,人民的牧者,其事业为伊丝塔之所喜悦,曾把伊丝塔安置在通衢阿卡德中央的埃·乌尔马什; 我,使公道发扬,以正直的办法管理各部落,曾恢复亚述城的仁慈的庇护女神; 我,扑灭(??)尼尼微的埃·米什米什火焰(??)之君主,使伊丝塔的名字增辉。 我,荣耀者,忠于诸大神,苏穆·拉·伊鲁之后嗣,新·穆巴里特之强有力的继承人,不朽之王族,强大之君主,巴比伦之太阳,光明照耀于苏美尔及阿卡德全境,四方咸服之王,伊丝塔之喜爱者。 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我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自今而后: 第一条 如果一个人控告另一个人,并以谋杀罪栽赃于他而不能证实之;他的控告者将被处死。 第二条 如果一个人以巫术罪于一人而栽赃之但不能证实之,巫术所栽赃于其身者应该向河神走去,投入河神考验,如果河神征服了他,他的控告者应该拿走他(被控人)的家产。如果河神将该人洗清,他完好出来了,把巫术罪加于其身上者应被处死;投入河神考验者应把他控告者的家产拿走。 第三条 如果一个人在一个诉讼中为做伪证而出庭,然而他说的话不能被证实,如果这个案子是个死刑案,该人将被处死。 第四条 如果他出庭作有关和粮食和银钱(案)的证人,该诉讼的全部的惩罚他应承担。 第五条 如果一个法官审判了一个诉讼,把一个裁决给出了,并使一个加印文件留存了,然而,后来,他更改了其判决,人们要证实该法官更改了他所做出的判决,则他应交纳在诉讼中所有的请求的12倍,并且,人们使他从公民大会中的他的法官座椅中起来,而且,他不可以再次与法官们在诉讼中坐在一起。 第六条 如果一个人把神或宫廷的财产偷窃了,该人应该被处死;而接受他手中的赃物者也应被处死。 第七条 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盗窃,应处死; 第八条 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所有物,则彼应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什钦努所有,则应科以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物以为偿,则应处死。 第九条 如果有一个人,其物丢失后,将他的失物在另一个人的手中抓到了,(如)失物在其手中被抓到之人说:“一卖者给予我,在证人面前我买了(它)。(如)失主说:让我带来知道我失物的证人们!”(如果)该买者把卖给他(东西)的卖主和在他们面前他买(东西)的证人们带来了,而且失主也把知情的证人们带来了,法官们将把他们的话检验,在他们面前买卖被进行的证人们和知道失物的证人们要把他们的知情在神的面前说出来,因而,该卖者是个贼,他应该被处死;失主可以把他的失物拿回;而该买者可以从该卖者的家中把他称出的银子中拿回。 第十条 如果该买者不能把卖给他(东西)的卖者或在他们面前他买(物)的证人们带来,但是,失主却把知道他失物的证人们带来了,因此,买者是小偷,应被处死;而失主可以将他的失物拿回。 第十一条 如果失主不能把知他失物的证人们带来,那么,他是撒谎者,并引起了名誉损害,应被处死。 第十二条 如果该卖者走到了(他的)宿命(尽头)(死),该买者将从该卖者的家产中将那件案子的诉求的5倍的(赔偿)拿走。 第十三条 如果此人(一方当事人)的证人们不在附近,法官们应将最多6个月的期限为他规定,如果6个月之内,他不能带来他的证人们,那么,此人就是个撒谎者,该案件的全部惩罚全由他承担。 第十四条 如果一个人把另一人之幼子偷走,他应被处死。 第十五条 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所有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 第十六条 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 第十七条 自由民于原野捕到奴婢而叫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克勒酬之。 第十八条 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 第十九条 倘藏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此自由民应处死。 第二十条 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逃脱,则此自由民应对奴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 第二十二条 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 第二十三条 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持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 第二十四条 倘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名那。 第二十五条 任何房屋失火,前来救火之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物者,此人应投于该处火中。 第二十六条 里都或巴衣鲁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以自代,此里都或巴衣鲁应处死;代之者得其房屋。 第二十七条 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此后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倘彼归返其乡里,则应归还其田园,由彼自行担负军役。 第二十八条 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俘(?),而其子能服军役者,应以田园予之,又其代父服役。 第二十九条 倘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役,则应以田园之三分之一交与其母,又其母养育之。 第三十条 里都或巴衣鲁因其义务繁重,离弃其田园房屋,其后他人取其田园房屋而代之服役,已届三年,倘彼归而要求其田园房屋时,不得交还之。取其田园房屋而代役者应担负军役。 第三十一条 倘彼离去仅一年即归,则应交还其田园房屋,又其自服军役。 第三十二条 里都或巴衣鲁于王命远征时被捕为俘(?),塔木卡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应自取赎;倘其家无物可以取赎,则应又宫廷取赎之。其田园及房屋不得作为赎金。 第三十三条 倘德苦或卢布图取得“强制征募的兵士”或在王命出征时使用代人服役的雇佣兵而派遣之,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四条 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之所有物,伤害里都,以里都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里都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里都之物这,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五条 自由民从里都购得国王所赐予之牛或羊者,应丧失其银。 第三十六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 第三十七条 倘自由民购买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则应毁其泥版契约,而失其价银。田园房屋应归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三十九条 如田园房屋系又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四十条 神妻、塔木卡或负有其他义务之人,得出售其田园房屋。买者应担负与其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 第四十一条 自由民以自己的财产换取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且加付价额时,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仍可以回到自己的田园房屋,并可以收取其所加付的价额。 第四十二条 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则彼应以未尽力耕耘论,应依邻人之例,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三条 倘不耕耘而任天荒芜,则彼应依邻人之例交付田主以谷物,并应将其所荒芜之田犁翻耙平,交还田主。 第四十四条 自由民租处女地三年,以资垦殖,但怠惰不耕,则至第四年时应将田犁翻、掘松、耙平,交还田主,并应按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五条 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而后阿达得淹其田或洪水毁去其收获物,则损失仅应归之农人。 第四十六条 倘彼非收取佃金,而系按收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出租田地,则田中之谷物应又农人与田主按约定比例(?)分之。 第四十七条 倘农人于第一年劳动未曾获利,而云:“我将为自己耕田”,则田主不得违反其意;其田只应由此农人耕作,至收获时依契约收取谷物。 第四十八条 倘自由民负有有利息的债务,而阿达得淹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田不长谷,则彼在此年得不付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得不付。 第四十九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取银,而给塔木卡以适于耕种之谷田或芝麻田,而告之云:“田由君种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务收割而自取之”,倘(塔木卡之)农人于田植谷或芝麻,则收获之时,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应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以偿向彼借取之银及借银之利息,以及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费用。 第五十条 倘彼所交付以还债者为已种直谷田或已种之芝麻田,则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仅应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偿还塔木卡本息。 第五十一条 倘彼无银偿还,则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规定之比价交与塔木卡,以还向彼所借之银及其利息。 第五十二条 倘塔木卡之农人不于田中生殖谷物或芝麻,其契约亦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损之谷物。 第五十四条 倘彼不能赔偿谷物,则应将本人及其(动)产交出以售银,(此银)应分配与(公社)耕地之谷物为水所毁损之人。 第五十五条 自由民开启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邻人田,则彼应按照邻区之例,以谷为偿。 第五十六条 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邻人业已播种之田,则彼应按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五十七条 倘牧人未与田主商议放养吃草事,未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则主人应刈割其田,除此之外,应由不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之牧人按每一布耳凡二十库鲁之额,以谷赔偿田主。 第五十八条 当羊离开牧场(?)而全部畜群(?)都被拘留在城门内之后,倘牧人仍纵羊于田,且饲羊于田,则牧人应看守其饲羊之田,并在收获是以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谷物,赔偿田主。 第五十九条 倘自由民不通知园主而砍伐自由民园中之树木,则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六十条 倘自由民以田地交与种园者培植果园,而种园者培植果园,将于思念中将果园培成,则至第五年,园主与种园者均分;园主应先选取其自己的一份。 第六十一条 倘种园者为将田地完全培成果园,而留一部分未种,则未种部分应属于种园者应得之份。 第六十二条 倘种园者为将给彼之田培成果园,如其为已垦之地,则种园者应就该地抛荒年数,按邻区之例,赔偿田主以佃金,并须将田地加工整修,以之交还田主。 第六十三条 如其为处女地,则彼应将田地加工修整,交还田主,并按每年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六十四条 倘自由民以果园交与种园者培殖(枣椰树),则种园者于其掌管该园期中,应以果园收入的三分之二交与园主,而自取三分之一。 第六十六条 倘自由民向塔木卡借银,塔木卡追索债款,而彼因无物可还,将其已培殖之果园交与塔木卡,并告之云:“请取园中之枣,以还你之银”,则此塔木卡不的同意。园中之枣仅应由园主收取,并按照契约规定,偿还塔木卡之本银及其利息,园中剩余之枣仍归园主所有。 第六十七条 如果一个人要建一个房,而他的邻居(是附带兵役的房宅……他不能卖给他)。 第六十八,如果他打算用大麦、银钱或财产交换他想购买的、他邻居家的附带兵役的房宅,他应该把他交(给房主)的一切东西放弃,房宅应该归还给它的主人,如果该宅没有兵役义务,他可以购买下它,用大麦、银钱或财产交换该宅。 第六十九条,如果一个人未经他的邻居同意改造一块(共用)空地(盖房),他应该将(他建的)房放弃;还给…… 第七十条,(如果一个人对一个房宅的主人)说:“加强你院墙的缺口,(否则)人们可以从你的房宅中越过来到我家!”或对荒地的主人说:“管理(加围墙)你的荒地,(否则),人们可以从你的荒地挖入我的房宅!”并且让人做了公证,(如果)从该墙缺口处(房宅)的一个贼(越过了),房主将(赔偿)任何从缺口处丢失的东西。如果(他从荒地挖入了房宅),(荒地)的主人应将(丢失的)任何东西赔偿。 第七十一条 倘(自由民)以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本为邻人所有而与赋役有关之房屋,则彼应丧失其一切付出之物,房屋应还原主。倘此房屋与赋役无关,则彼可以购买;彼可以用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之。 …… 第八十九条 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利息,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利息),倘贷与白银,定有利息,则每一舍客勒之银彼可取六分之一舍客勒又六塞,以为利息。 第九十条 倘塔木卡不遵守规定,在谷一库鲁取利一百卡、银一舍客勒取利六分之一舍客勒又六塞之外,又提高利息而取之,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 第九十四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贷出之时,以不足重之秤计银,以不足量之器计谷者,此塔木卡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五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而监察人(?)不(在场?),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六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借谷或银,而无谷或银以还债,但仅有(其他动)产,则彼得在证人之前将彼所有任何之物交还塔木卡,塔木卡不得拒绝,应接受之。 …… 第九十九条 倘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则彼等应在神前均分其利益。 第一OO条 塔木卡以银交与沙马鲁经营买卖,令其出发,而沙马鲁应在旅途中(……)使委托彼之银获利,统沙马鲁于所至之处获利,则应结算所取全部银额之利息,而后应计算自己的日期,以偿还塔木卡。 第一O一条 倘在所到之处未曾获利,则沙马鲁应按所取之银,加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O二条 倘塔姆卡以银贷于沙马鲁而不计息,而沙马鲁于所至之处遭受损失,则佊应以全部本金归还塔木卡。 第一O三条 倘所运之一切于中途被敌人劫去,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偿还责任。 第一O四条 倘塔木卡以谷物、羊毛、油或任何其他资财交与沙马鲁出售,则沙马鲁应结算银价,交还塔木卡。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应取一个盖章的文件。 第一O五条 倘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疏忽而未取盖章的文件,则此未给有盖章文件之银不算帐。 第一O六条 倘沙马鲁从塔木卡取到银后,在塔木卡前坚不承认,则塔木卡应在神及证人之前证实沙马鲁零银之事,而沙马鲁应按其所取之银三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O七条 倘塔木卡托付沙马鲁以某物,沙马鲁以将塔木卡所给之一切交还塔木卡,而塔木卡不承认受到沙马鲁所给之物,则此沙马鲁应在神及证人之前揭发塔木卡,而塔木卡因对沙马鲁抵赖之故,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偿还沙马鲁。 第一O八条 倘卖酒妇不受谷以为西克拉之费,而按超重的法码收银,而西克拉之定率量比之谷物之定率量为低,则此卖酒妇应被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0九条,如果歹徒们在卖酒妇的店里聚集策划(罪行),而她没有把那些歹徒抓住,也没有把他们押送到宫廷里,那个卖酒妇应该被处死。 第一一0条,如果一个不住在神庙女观院中的那迪图女祭司或乌格巴波图女祭司开设酒店,或者为了饮酒进入一家酒店,人们应该将女人烧死(女观院可以卖酒)。 第一一一条 卖酒妇赊卖其酒(?)六十卡者,至收成时应收谷五十卡。 第一一二条 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所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五倍以为偿。 第一一三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不通知谷物主人而擅从谷仓或谷场取谷,应被检举,彼应全部交还其所取之谷,且丧失其全部(货款)。 第一一四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并无谷或银之债权,而拘留其人质,则彼应赔偿每一为质之人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一五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并拘留其人质,而为质之人以命运而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此不足以作控诉之根据。 第一一六条 倘人质因遭殴打或虐待,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人之主人应检举塔木卡之罪;倘(被取为质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应杀其子,倘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彼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并丧失其全部(贷款)。 第一一七条 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奴,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 第一一八条 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为债奴,则塔木卡可以继续将(他或她)转让,可以将(他或她)出卖;不得起诉请求将(他或它)收回。 第一一九条 倘自由民负有债务,将其曾为之生育子女的女奴出卖,则女奴之主人得以银还塔木卡,而赎回自己的女奴。 第一二O条 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 第一二一条 自由民藏谷于自由民之家,每年每库鲁之谷应交纳五卡之仓租。 第一二二条 自由民如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 第一二三条 倘彼托交保藏时并无证人及契约,而其交藏之处否认之,则此不能作为起诉之根据。 第一二四条 倘自由民系在证人面前将银、金或不论何物,交付自由民保藏,而此(代为保藏)之自由民否认其事,则彼应受检举,并应加倍交还所有彼所否认之物。 第一二五条 倘自由民将某物交托保藏,而其所藏之处或因损坏,或因失窃(?),其所藏之物与屋主人之物一起遗失,则此因疏忽而使交藏之物遗失之屋主,应对财物之主人赔偿其(交藏之物)。屋主得追寻其所遗失之一切,并自窃贼处索回失物。 第一二六条 倘自由民本未失物,而云:“我失物”,并诬(?)其邻人,则其邻人应对神发誓,检举其并未失物,而此自由民应按其所要求之物,加倍交给邻人。 第一二七条,如果一个人对一个乌格巴波图女祭司或一个人的妻子横加指责,但不能证实(他的指责),人们应在法官面前打该人,并且剃掉他一半他的头发。 第一二八条,如果一个人娶了一个妻,但没有订立契约,该女人不是一个妻。 第一二九,如果一个人妻与另一个男人躺下时被抓住,人们应该捆住他们,并投入水里;如是妻子的主人希望活其妻,那么,国王也可以活其奴仆。 第一三0条,如果当一个将一个尚未“知道”男人,还住在她父亲家中的某人(未婚)妻制服并躺在她的身上时,人们抓住了他,该人应被处死,该女人应被释放。 第一三一条,如果一个人妻,她的丈夫控告她(有罪),但是,她没有被抓住曾与另一男子睡觉,她应该对神发誓(她没有罪),然后,她可以回到她的家里 第一三二条,如果一个人的妻因为另一个男人的缘故指责都指向她,然而,她并未被抓住与另一个男人睡觉,为了她的丈夫(的名誉),她应该经受河神审判(跳入神河)。 第一三三条,如果一个人被俘了,但是,他的家中还有饭吃,他的妻子——只要他的丈夫还活着——应该看守她自己的身体,她(不能)进入另一个家庭。 第一三四条,如果这个妇女没有看守她的身体,进入了另一个家庭,人们应证实该妇女(有罪),并把她投入水里(淹死)。 第一三五条,如果一个人被俘了,于是,在他的家里没有吃的,在他(回来)之前,他的妻子进入另一个家里,并生了儿子们。此后,她的丈夫回来并到达了他的城邑,该妇女应该回到她的丈夫,儿子们应追随他们的父亲。 第一三六条,如果一个放弃他的城邑并逃离了,在他(离开)之后,他的妻子进入了别人家里,如果这个人又回来了,并将他的妻子抓住了,因为他仇恨他的城邑而且逃离了,逃离者的妻子不应该回归她的丈夫。 第一三七条,如果一个人下定决心将一个为他生了儿子们(不育妻)的媵妾(舒吉图)或者一个使他获得儿子们的不育女祭司(妻)离弃,人们应该(判决)还给该妇女她的嫁妆,并且将一半的田地、椰枣园和财产判给她以便她能将她的儿子们养大;在她把她的儿子们养大以后,(法庭)应该从判给她儿子们的财产中给予她一份等于一个男继承人的财产,于是,她心中的丈夫可以娶走她。 第一三八条,如果一个人要将没有为他生儿子们的他的正妻离弃,他应该把和她的婚聘金一样的银钱(作离婚费)支付给她,并且将她从她父亲家中带来的嫁妆完全还给她,然后,他可以离弃她。 第一三九条,如果没有聘金,(丈夫)应将一斤的银子作为离婚费支付给她。 第一四0条,如果(丈夫)是穆什根努依附民,他应该支付给她三分之一斤的银子。 第一四一条,如果一个住在一人家里的人妻下定了决心出(家门玩乐),因此,开始私自拿走家物,浪费家财,羞辱她的丈夫,人们应该证实她(有罪),因此,如果她的丈夫说出了离弃她的决定,他就可以离弃她,(而且),她的旅费和她的离婚费绝对地不应该被给予她。如果她的丈夫说出不离弃她的决定,她的丈夫可以娶另一个妇女,这个妇女可以作为女奴在她的丈夫家里住。 第一四二条,如果一个妇女厌恶她的丈夫,(对他)说出:“你不该该娶我。”她的背景应该被她的社区调查:如果她守身(如玉),并没有任何过错,然而,她的丈夫出门(玩乐)并极大地羞辱了她,该妇女不该承受任何惩罚,她可以将她的嫁妆拿走,并可以自主地走到她父亲家里。 第一四三条,如果她(厌恶)丈夫不守身而是出门(玩乐),浪费她的家财,羞辱她的丈夫,人们应该将那个妇女投入水中。 第一四四条,如果一个自由人娶了一个(不可生育)那迪图女祭司,并且该那迪图女祭司给了她丈夫一个女奴,因而,使(他)有了儿子们,(后来如果)那个自由人下定决心去娶(可以生育)一个媵妾(舒吉图),人们(法官们)不应该批准该人(的请求),他不可以再娶一个媵妾(舒吉图的妇女)。 第一四五条,如果一个自由人娶了一个那迪图女祭司但没有使他获得儿子们,因而他下定决心要娶一个(能生育)的媵妾(舒吉图妇女),该人可以娶一个媵妾(舒吉图妇女),他可以使她进入他家,但是,该媵妾(舒吉图妇女)不应该使自己等同于那迪图女祭司。 第一四六条,如果一个自由人娶了一个那迪图女祭司,而且她给了她丈夫一个女奴隶,且她(女奴)生了儿子们,后来,该女奴使自己的地位等同于她的女主人,因为她(女奴)生了儿子们,她的女主人不应该卖了她,但是可以给她建立奴隶发型,并把她等同于一个普通女奴隶。 第一四七条,如果她(女奴)没有生儿子们 …… 第一六五条 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赠与其所喜爱之继承人,且给他以盖章之文书,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此子应取其父之赠物,此外诸兄弟仍应均分父家之财产。 第一六六条 倘自由民已为其诸子取妻,而未为其幼子娶妻,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应就父之家产中,除此未娶妻之幼弟应得的一份外,再给以婚姻娉金之银,使之娶妻。 第一六七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妇死后彼又娶妻,妻亦生有子女,则后来父死时,诸子不应依母而分产;彼等应各取其母之嫁妆,而均分父之家产。 第一六八条 倘自由民欲逐其子,而告法官云:“我将逐吾子”,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如子未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父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六九条 倘子对父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法官宽恕子之初犯;倘子再犯重大罪过,则父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七O条 倘自由民之配偶为之生有子女,其女奴亦为之生有子女,而父在世之日,称女奴所生之子女为“我自子女”,视之与配偶之子女同列;当分产时,配偶之子得优先选取其应得之份。 第一七一条 倘父于生前未称女奴为之生育之子女为“我之子女”,则父死之后,女奴之子女不得与配偶之子女同分父之家产。女奴及其子女应解放,配偶之子女不得要求将女奴之子女变成奴隶。配偶取得自己之嫁妆及其夫所给且立有遗嘱确定赠与孀妇之赡养费,并居于其夫之住宅,享有此一切以终其身,但不得以之出卖;至她身后,仅归其子女所有。 第一七二条 倘其夫未给她以孀妇之赡养费,则应归还其嫁妆,并应就其夫之家产中给以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倘其子女对彼虐待,欲逐之出家,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并处罚其子;此妇不应离其夫之家,倘此妇欲去,则她应将其夫所给孀妇赡养费留给其子女,而取其父家之嫁妆,并可以嫁与其所喜爱之丈夫。 第一七三条 倘此妇在其所住自处为其后夫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她之嫁妆应由前夫及后夫之子女均分之。 第一七四条 倘彼未为其后夫声有子女,则其嫁妆仅应由其前夫之子女得之。 第一七五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此女生有子女,则奴隶之主任不得要求将自由民之女所生之子女作为奴隶。 第一七六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子女,当他娶她时,她曾由其父家带来嫁妆以入宫廷奴隶或穆什钦努奴隶之家,后来他们同居之后,既成家,且有(动)产,而后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死亡,则自由民之女应得自己之嫁妆,而所有同居后由其夫及她自己所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倘自由民之女未有嫁妆,则所有自同居后由其夫及她自己所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任得其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 第一七七条 已有幼年子女之寡妇,倘欲入他人之家,则非通知法官,不得前往。当其入他人之家时,法官应调查其前夫之家事,并应将其前夫之家委托其后夫及此妇,并想他们索取文书。他们应保存房产,抚养幼年子女,并不得将家具出卖。购买寡妇子女之家具者将丧失其银;(子女之)财产应归还其主人。 第一七八条 父以嫁妆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并立有文书,而在写给她的文书中倘未载明她得将其身后所遗,任便赠予,且未许其自由支配,则在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取得她之田园,并应按照她应有之份额,给她以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养之,则她得将其田园交予她认为适当之农人,其农人应供养之。她得享用田园及其副所给她之一切,终其一生;她不得以之出卖或抵偿他人;她的继承份额仅应归于她之兄弟。 第一七九条 父以嫁妆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并立有盖章之问素,在写给他的文书中,倘载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予,许其自由支配,则父死之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予;她之兄弟因此对她不得提出任何控诉。 第一八O条 女为修道院中之神姊或为神妓,倘父给她以嫁妆,则父死之后,他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等于一继承人之份额,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身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一条 父以神姊、庙妓或庙贞女献神,而未给她以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一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身后所遗,金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二条 女为巴比伦马都克之神姊,倘父未给她以嫁妆,未写给她以盖章文书,她得按兄弟只之标准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她不担负义务;马都克之神姊得以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予。 第一八三条 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份额。 第一八四条 倘父未给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且未为之择配,则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应依照父家之可能性给她以嫁妆,而遣嫁之。 第一八五条,如果一个人将一个婴儿从它的(羊)水中(刚出生的)作为儿子收养,并把他养大,该养子不能被(其亲生父亲)要求。 第一八六条,如果一个人将一个小孩作为儿子带走,在他收养他期间,他希望将他的(生)父或他的母亲找到,该养子可以回到他的(亲生)父亲家。 第一八七条,但是,一个宫廷侍人吉尔筛苦(太监)的(养)子或塞克雷图(不婚)女祭司(收养)的儿子不能被(其生父母)要求。 第一八八条,如果一个行业成员(工匠和教书匠等职业者)将一个孩子作为养子带走了并且已将他的手艺教给了他(养子),他(养子)不能被(生父母)要求。 第一八九条,如果他(工匠)不教给他(养子)他的手艺,该养子可以回到他的(亲生)父亲家。 第一九0条,如果一个人把他收养为子并养大的小孩不算作他的儿子们的一个,该养子可以回到他的父亲家。 第一九一条,如果一个人将一个小孩收养为子并把他养大了,又建立了他自己的家庭,后来,他有了(自己的)儿子们,因此他下定决心驱逐养子;该儿子(养子)不能空手离开,他的养父应该从他的财产中将数量为他的一个继承人份额的三分之一的(财产)给予他(养子),然后,他(养子)应该离开;人(养父)不应该把田地、椰枣园和房产中(的份额)(兵役制不动产)给予他(养子)。 第一九二条,如果一个(不娶)宫廷侍人吉尔筛苦(太监)的儿子或(不嫁)塞克雷图女祭司的儿子,对养大他的父亲或养大他的母亲说:“你不是我父亲!”或“你不是我母亲!”,人们应将他的舌头割掉(为奴,以至于他无法再说大逆话)。 第一九三条,如果一个吉尔筛苦宫廷侍卫(太监)之子或者一塞克雷图女祭司之子知道了他父亲的家,因而,他憎恨他的养父亲,或养母亲并走回到他父亲的家,人们应将他的眼睛挖掉(为奴)。 第一九四条,如果一个人把他的孩子交给了一个乳母,但该孩子在乳母的手中死了,(然而)乳母在未让其(另一孩子)你或其母(知此事)的情况下,又订约(喂养)一个孩子,人们应该证实她(欺骗行为),因为她在未告知其父或其母(她弄死孩子的前科)就订约(喂养了)另一个孩子,人们应该将她的乳房割掉(以至于她不能喂乳其他孩子)。 第一九五条,如果儿子殴打了他的父亲,人们应将他的手腕割掉(以至于他不能做大逆之事)。 第一九六条 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 第一九七条 倘彼折断自由民(之子)之骨,则应折其骨。 第一九八条 倘彼毁损穆什钦努之眼或折断穆什钦努之骨,则应赔银一名那。 第一九九条 倘彼损毁自由民之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之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卖价之一半。 第二OO条 倘自由民击落与之同等之自由民之齿,则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0一条,如果他将一个穆什基奴依附民的牙齿打掉了,他应该将三分之一斤的银子称给(主人)(作为赔偿)。 第二0二条,如果一个人将一个等级大于他的人的脸打了,他应该当众被人以牛皮鞭笞打六十下。 第二0三条,如果一自由人将与等级相同的另一自由人的脸打了,他应该称给他一斤银子作为赔偿。 第二0四条,如果一个穆什根努依附民将另一穆什根努力的脸打了,他应该称给他10银子作为赔偿。 第二O五条 倘自由民之奴隶打自由民之子之颊,则应割其一耳。 第二O六条 倘自由民在争执中殴打自由民而使之受伤,则此自由民应发誓云:“吾非故意殴之”,并赔偿医药费。 第二O七条 倘此人因被殴而死,则比亦应宣誓,如(死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彼应赔偿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O八条 倘(死者)为穆什钦努之子,则彼应赔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O九条 倘自由民打自由民之女,以致此女堕胎,则彼因使人堕胎,应赔银十舍勒。 第二一O条 倘此妇死亡,则应杀其女。 第二一一条 倘彼殴打穆什钦努之女,以致此女堕胎,则应赔银五舍勒。 第二一二条 倘此妇死亡,则彼应赔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一三条 倘彼打自由民之女奴,以致此女奴堕胎,则彼应赔银二舍勒。 第二一四条 倘此女奴死亡,则彼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一五条 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而治愈其病者,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治愈其眼者,则彼应得银十舍勒。 第二一六条 倘(病者)为穆什钦努,则彼应得银五舍勒。 第二一七条 倘(病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奴隶自主人应给医生银二舍勒。 第二一八条 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损毁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 第二一九条 倘医生以青铜刀为穆什钦努之奴隶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之于死,则彼应以奴还奴。 第二二O条 倘彼以青铜刀割其眼疮(?),而损毁其眼,则彼应以银赔偿此奴卖价之半。 第二二一条 倘医生为自由民接合折骨,或医愈肿胀(?),则病人应给医生银五舍克勒。 第二二二条 倘(病者)为穆什钦努之子,则彼应给予银三舍克勒。 第二二三条 倘(病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奴隶之主人应给医生银二舍克勒。 第二二四条 倘牛医或羊医为牛或羊施行严重的手术,而医愈之,则牛或羊之主人应以银六分之一舍克勒作为其报酬。 第二二五条 倘彼为牛或羊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于死,则应赔偿牛或羊之主人以其卖价之四分之一(?)。 第二二六条 倘理发师未告之奴隶主人而剃去非其奴隶的奴隶标识者,则此自由民应处死而埋(?)于其门内;理发师应宣誓云:“我非有意剃之”,免负其责。 第二二八条 倘建筑师为自由民建屋完成,则此人应以建筑面积沙计银二舍克勒的标准,对建筑师致送报酬。 第二二九条 倘建筑师为自由民建屋而工程不固,结果其所建房屋倒毁,房主因而致死,则此建筑师应处死。 第二三O条 倘房主之子因而致死,则应杀此建筑师之子。 第二三一条 倘房主之奴隶因而致死,则他应对房主以奴还奴。 第二三二条,如果他导致了财产的损失,他应该将任何他损毁的财物(向房主)赔偿;因为他没有将他建的宅加固而导致它倒塌了,他应该用他自己的财产,重建倒塌的住宅。 第二三三条,如果一个泥瓦匠为一个人建了宅,但是没有使他的工程合格地完成,而导致围墙出现裂纹,该泥瓦匠应该用他自己的银子把围墙加罟。 第二三四条,如果一个船工为一个人完成了一艘装量为六十“石”(级)的船的防水,他应该将二“锱”银子作为其酬金支付给他。 第二三五条,如果一个船工为一个人完成了一艘船的防水,但没有使他的产品可靠耐用,所以在当年,那艘船就出现扭曲变形,或有了(其它)毛病,船工应该那艘船拆开并应该用他自己的财产把它加固,然后,他应该把加固了的船向船主交付。 第二三六条,如果一个人把他的船给了一个船工作为租用,但是,船疏忽而弄沉了船,或弄丢了它,船工应该将(同样的)船工向船主赔偿。 第二三七条,如果一个人雇佣了一个船工和一艘船,并把大麦、羊毛、芝麻油、椰枣或者其它任何的装载物装于它,但是,该船工疏忽大意,把船弄沉了,或把其中物品弄丢了,船工应该将他弄沉的船或者其中的任何他弄丢了的东西予以赔偿。 第二三八条,如果一个船工把一个人的船弄沉了,他应该把他捞起来,并将其价格一半的银钱赔给(船主)。 第二三九条 倘自由民雇用船工,则每年应付彼谷物六库鲁。 第二四0条,如果一艘逆流而上的(船)把一艘顺流而下的船撞沉了,沉船的船主应将他的船里所丢失的一切东西在神的面前宣称,于是把顺流而下船弄沉的逆流而上船长应该将他(顺流船长)的船和他丢失的东西赔偿给他。 第二四一条 倘自由民取牛为质,则彼应赔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四二条——二四三条,倘自由民租赁(牲畜)为期一年,则彼应给牲畜主人死库鲁谷以为耕牛之租金,三库鲁谷以为乳牛(?)之租金。 第二四四条,如果一个人租用了一头牛或驴,但是在原野上,狮子咬死了它,(损失)应该属于它的(牛或驴)的主人。 第二四五条,如果一个人租用了一头牛,但由于疏忽或虐待导致(牛)死亡,他应该将一头与(死)牛相同的牛向牛的主从赔偿。 第二四六条,如果一个人租了一头牛,但是他弄断了它的脚或将它的脖筋砍断了,他应该将一头与(伤)牛相同的牛向牛的主人赔偿。 第二四七条,如果一个人租用了一头牛,但是,他弄瞎了它的眼睛,他应该将它的价格的一半的银子向牛的主人支付(作为赔偿)。 第二四八条,如果一个人租了一头牛,但是他折断了它的角,(或者)他砍断了它的尾巴,或者将它的脊背弄伤了,他应该将其价格的四分之一(向牛的主人)支付(作为赔偿)。 第二四九条,如果一个人租用了一头牛,但是天降瘟疫因而它死了,租牛的人应该呼叫神明发誓(说明事实),因而他应该被释放。 第二五0条,如果一头牛在街上行走时(突然)将一个人触了,因而它导致(他)死亡,这个案件不具有主张(赔偿)的权利。 第二五一条 倘自由民之牛有抵触之性,邻人以此告之,而此人既未钝其角,又未系其身,如牛抵自由民之子而致死,则彼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二五二条 倘(死者)为自由民之奴隶,则彼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五三条 自由民雇佣自由民在其田地上做工,以犁(?)与牲口托付之,并立约责其耕种土地,倘此自由民偷窃种子或饲料、并在其手中破获,则应断其指。 第二五四条 倘彼将犁(?)据为己有(?)或使牲口劳累过度,则应赔偿谷物之差额,因为他仅锄地而未耕耘。 第二五五条 倘彼以自由民之牛出租,或盗窃种子,以致田地荒芜,则彼应受检举,当收获之时,彼应按每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标准赔偿谷物。 第二五六条 倘彼无力偿付彼所应偿之物,则应用牲口将彼撕裂(?)于此田中。 第二五七条 倘自由民雇佣耕者,则彼每年应给以八库鲁之谷。 第二五八条 倘自由民雇佣赶牛者,则彼每年应给以六库鲁之谷。第二五九条,如果一个人从公共灌溉田中将一架播种犁偷走了,他应该将五“锱”银向犁主支付(作为赔偿)。 第二六0条,如果(他)把一架普通犁或耙偷走了,他应该将三“锱”银子支付(给主人作为赔偿)。 第二六一条 倘自由民雇佣牧人牧放牛羊,则彼每年应给以八库鲁之谷。 第二六二条,如果一个人把牛或(羊群)(委托)给(一个牧人)…… 第二六三条,如果他把给他的(牛)或(羊)弄丢了,他应该将和(失)牛同样价格的牛或和失(羊)同样价格的羊向(它们的)的主人赔偿。 第二六四条 倘为人放牧牛羊之牧人,收领雇金且已表示满意,而牧羊之数减少,或增殖率减低,则彼应按成约交付增殖数额及收入。 第二六五条 倘为人放牧牛羊之牧人不诚实,交换标记,或出卖牲口,则应受检举,彼应按其所盗窃之牛羊数,十倍偿还其主人。 第二六六条 倘畜栏与神发生关系或狮子噬食动物,则牧人应对神剖白其事,畜栏之主人对彼应加宽恕(?)。 第二六七条 倘牧人不慎,致畜栏中发生白血病(?),则牧人对于畜栏中因发生白血病(?)而遭受之损失应以牛羊赔偿主人。 第二六八条 倘自由民租牛打谷,则其租金为谷二十卡。 第二六九条 倘彼租驴打谷,则其租金为谷十卡。 第二七O条 倘彼租羔羊(?)打谷,则其租金为谷一卡。 第二七一条 倘自由民租牛、车辆及赶车者,则彼每日应付谷一百八十卡。 第二七二条 倘自由民仅租车辆,则彼每日应付谷四十卡。 第二七三条 倘自由民雇用佣工,则自年初至五月,每日应付银六塞,自六月至年终,每日应付银五塞。 第二七四条 倘自由民雇用手工业者,则每日应给报酬如下: (……)工 银五塞, 掘土工 银五(?)塞, 裁缝工 银……塞, 石工 银……塞, (……)工 银……塞, 冶金(?)工 银……塞, 木工 银五(?)塞, 皮革工 银……塞, 粗木工 银……塞, 建筑工 银……塞。 第二七五条 倘自由民租赁(顺流之船),则其每日之租金为银三塞。 第二七六条 倘自由民租赁逆流之船,则其每日自租金为银二又二分之一塞。 第二七七条 倘自由民租赁容积六十库鲁之船,则彼每日应付银六分之一舍克勒以为租金。 第二七八条 倘自由民购买奴隶,未满月而该奴隶即患癫痫(?),则买者得将其退还卖者而收回其所付之银。 第二七九条 倘自由民因购买奴隶而涉讼,则诉讼仅由卖主负责。 第二八O条 倘自由民在敌国买到自由民之奴婢,回国之时,奴婢为其原主所辨识,如此奴婢为本国子女,则应无偿而予以解放。 第二八一条 倘为外国子女,则买者应对神说明其所付之银,则奴婢之原主得以相应之银交与塔木卡而购回其奴婢。 第二八二条 倘奴隶告其主人云:“你非吾之主人”,则此主人应证实其为自己的奴隶,而后其主人得割其耳。 此为确立真正福祉及仁政于国内的常胜之王汉谟拉比所制的公正的法律。 我,汉谟拉比,无敌之王。我未尝蔑视恩利尔所赐予之黔首,而马都克委我以牧养黔首之任,我亦未尝疏忽,我为黔首寻觅安全之居地,解决重大之困难,以光明照耀彼等。我以萨巴巴及伊丝塔所赐予我的强大武器,以埃亚所赋予我的智慧,以马都克所授予我的威力,驱逐上下之敌,消弭纷争,使国家得享太平,人民栖息之所有所庇护,而无惊恐之虞。我受命于伟大之神明,而为仁慈之牧者,其王笏正直;我之恩泽广被于吾城,我保护苏美尔与阿卡德之人于我的怀抱,赖吾庇护女神及其诸兄弟之助,我得以和平统驭世人,以我的智慧保护之。 为使强不凌弱,为使孤寡各得其所,在其首领为安努与恩利尔所赞扬之 巴比伦城,在其根基与天地共始终之神庙埃·沙吉剌,为使国中法庭便于审讯,为使国中宣判便于决定,为使受害之人得伸正义,我以我的金玉良言铭刻于我的石柱之上,并置于我的肖像亦即公正之王的肖像之前。 我为凌驾于众王之上之王,我的言辞超群出众,我的威力莫可与敌。依天地之伟大法官沙马什的命令,我的正义必能照耀于世,遵吾主马都克的旨意,我之创制必无人可以变更。在我所爱的埃·沙吉剌中,我的名字必将永被追思。 其有涉讼的受害的自由民,务来我的肖像亦即公正之王的肖像之前,诵读我所铭刻的石柱,倾听我的金玉良言,使我的石柱为彼阐释案件,使彼获得公正的审判,使其心胸得以(自由)呼吸而大声(?)言曰:“吾主汉谟拉比,诚人类之慈父;彼遵守其主马都克之言,为马都克上下征讨取得胜利,以悦其主马都克之心,永远为人群造福,并以公正统治国家”。使彼以至诚在我主马都克及我女主萨帕宁特之前为我祝福,而保护神、女保护神、埃·沙吉剌之诸神以及埃·沙吉剌之庙砖,皆将按日在我主马都克及我女主萨帕宁特之前赞许彼之心意。 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在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词,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 果其人明达,能以公正治理其国,则彼务须崇敬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言词。愿此石柱昭示彼以统治之道,以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以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使彼能以公正之道统驭黔首,为彼等作司法判决,为彼等作司法裁定,以消减其国中不法与奸宄之徒,赐与其人民以福祉。 我,汉谟拉比,接受沙马什真理(?)的公正之王。我的言词卓越,我的功业无双,惟于愚者或徒劳无益,而于智者则荣耀昭然。 果其人崇敬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之言辞,不废除我的司法判决,不曲解我的言辞,不变更我的创制,则其人如我,亦一公正之王。愿沙马什使其王笏永存,使其得以公正之道牧养其人民。 倘其人不冲劲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之言辞,蔑视我的诅咒,不畏神灵的谴责,废除我所决定之司法判决,宾更我创制,磨减我所铭刻的名字而刻入自己 名字,或对此诅咒心怀畏惧而唆使他人为之,则不论其为帝为王,为城邦之长,或为其他任何有尊称之人,愿众神之父,赐我统驭之权的伟大的安努,剥夺其贵为王者的光辉,断其王笏,诅咒其命运;愿决定命运而其命令不可更改且尝广大我的王权的主神恩利尔,使其祸起萧墙,消弭无术,而终趋灭亡,注定其统治动摇国祚短暂,饥饿连年,天日无光,死不旋踵,并以有力之言宣布其城市毁灭,其人民离散,其王位灭绝,其姓名及国号无传;愿伟大的圣母宁里尔,她的语言在埃·库尔备受尊重且为我的谋略的诚挚的赞助者,当恩利尔之前,在审讯及判决之中,使其案件败诉,愿圣母借吾主恩利尔之命令使其社稷倾覆,其人民灭绝,其生灵如水自流逝;愿对命运的决定具有最高权利的伟大的主宰,无所不知怯使我延年的神中之圣埃亚,剥夺其理智与才能,使其陷于昏聩之境,塞其河水之源,使其田土不毛,万民无以为生;愿主宰生灵的天地大法官、我所信赖的主神沙马什,毁灭彼之王国,使其司法之权无由执行,使彼迷失路途,使其军队动摇,当彼祭祀占卜之时,赐彼以王统根绝、国家灭亡之恶兆,并使恶兆立即应验。愿沙马什在上界使其生命灭绝,在下界使其灵魂干涸;愿上天之主、其圆轮(?)照耀于诸神之间并为我的创造者之神新,剥夺彼之王冠与王位,使其身怀深重的罪孽与严厉的惩罚,且永不脱离其身,令彼统治之日月岁时俱在叹息悲哀之中结束,使其统治之负担沉重,注定彼之命运,虽生犹死;愿肥沃之主、天地之灌溉者、我的盟友阿达得,剥夺其天上之雨水与河源之洪流,使其国因饥谨穷困而亡,怒吼于其城市之上,使其国境洪水泛滥,土地成为丘墟;愿伟大只战士、在右侧前进的埃·库尔之长子萨巴巴,在战场上毁灭其武器,使其白昼变为黑夜,使起遭受敌人之蹂躏;愿为我的武器开辟道路的战争与战斗之女主、爱护我的统治的仁爱的庇护女神伊丝塔,在其盛怒之下,心怀愤懑,诅咒彼之王位,使其善事变成恶事,在战争与战场之中毁灭彼之武器,赐之以叛变与暴动,使其战士丧生,血染尘埃,积尸成堆,遍布荒野,而不加宽恕,使其披枷带锁,为敌国之囚;愿终神之中雄勇有力、赐我以胜利的无敌的战士尼尔格尔,以其伟大的威力焚烧其人民,如烈火之于芦苇,以其强大之武器斩其身躯,折其关节,如毁土俑;愿万方崇高的女王、生我的圣母宁都,灭绝彼之后嗣,使其继承无人,并使其人民绝子灭孙;愿安努之女、在埃·库尔为我祝福的宁卡拉克,使其关节发生重病、恶疾与痛苦万状的痈疽,医生不知其病源,绷带不能平息其痛楚,有如致命之创伤,其患实无根治之方,当彼一息尚存之时,使彼为其刚强武勇(之日趋衰竭)而悲痛;愿伟大的天地之神,一切安努那克,神庙保护神,埃·巴拉之庙砖,共同以可布之咒语,诅咒其本人,诅咒其子孙,诅咒其国家,诅咒其战士(?),诅咒其人民及其军队;愿恩利尔以其金口玉言,大声诅咒之,并立使诅咒降临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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