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过,秦始皇极力主张“事皆决于法”。然而却又“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10]难道秦始皇的思维发生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悖谬?否,对于秦始皇及其追随者来说,这二者之间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简直就是统一的。因为秦始皇自认为他就是“法”的化身。他既是立法者,也是司法者,还是执政者,总之,他代表三位一体的国家意志。所以,“事皆决于法”还是“事皆决于上”,在秦始皇及其追随者看来完全是一回事,根本没有任何区别。对他来讲,“法治”也就是“人治”,而“人治”也就是“法治”,两者毫无对立可言。我们只有从这里出发,才能真正地理解秦始皇的“法治主义”。 秦始皇所以能够走上“法治主义”的道路,并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对战国时代的特殊情况考察后,我们得知,虽然当时诸子百家提出形形色色的政治学说,但到了战国晚期,“七雄”之间白热化的厮杀清楚地告诉人们:只有“法治主义”可以救乱世。因此在这时,“法治主义”几乎成为一股压倒一切的强劲的社会思潮,即使是以宏扬“仁义”为己任的儒家思想大师荀况也公然将“法治主义”塞进自己的学说中,以此来迎合时代的需要。至于他的高足弟子韩非和李斯的弃儒投法,就更能说明这个时代的风气了。秦始皇沐浴在这样的时代气氛中,自然要受到这种时代风气的熏陶。 此外,在战国“七雄”之间长期的力量角逐中,秦国最终取得了绝对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在秦始皇即位之初,这种优势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定局。而这种优势地位则明显地标志着秦国自秦孝公以来的“法治主义”的胜利。史册有证,秦自孝公以后的历代君主,几乎都是“法治主义”者。这种传统的形成并非因为秦国的君主代代都是天生的“法治主义”者,其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商鞅变法使“法治主义”在秦国扎下了深深的根,在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形成了系统的、牢固稳定的、有可操作性的一整套制度。这套制度制约了、支配了秦国历代君主的意志和行为,使他们无法偏离秦国既定的“法治主义”的轨道。 不过,在这里我们也决不能忽视人的个性,特别是握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王的个性对历史进程的重要影响。如果历史的进程可以假设的话,我们设想秦始皇的生父吕不韦当了秦国的国君(完全有这种可能),统一后的天下能否出现像秦始皇治下的那种暗无天日的情况?我们说,肯定不能。我们从反映吕不韦政治思想的《吕氏春秋》中了解到,吕不韦积极倡导、实行开明君主专制,反对严刑酷法,允许思想的自由化和多元化,试图实行分权制……这些主张基本上是与秦始皇的政治思维针锋相对的。问题是在公元前221年,并不是吕不韦成了大秦帝国的皇帝,而是他的私生子秦始皇。 验之史实,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秦始皇与吕不韦的人格形成过程是有所不同的,秦始皇从年轻时代起就被秦国的特殊的文化环境熏陶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家人物,从而表现出极强的“法治主义”精神,他如饥似渴地阅读法家理论,对法家大师韩非钦佩得五体投地,四处网罗各国的法家人物,坚决按照法家的“君主极权论”和“暴力万能论”来建构新国家的模型,坚决推行武力统一中国的铁血政策。这些表现除了到秦国的“法治”传统中寻找根据之外,我们也决不能忽视秦始皇本人的人格力量。中国特色的“法治”往往需要一个铁碗人物,一个政治、军事强人!在国人看来,一个平易近人、感情丰富,或者一个慈悲为怀、懦弱无能的君王,根本无从承担起推行“法治”的重任。秦始皇恰恰不是这类君王!少年时代苦难的经历,扭曲的家庭生活,父亲、母亲给他的尊严蒙上的耻辱,过早地对宫廷深处尔虞我诈的内幕的了解和把握,……凡此种种,都必然促使他不再相信人的善良和人的诚实。这样,也就使他很自然地向荀子、韩非的“人性恶”的说教靠拢,使他眼中的人际关系除了“利”、“害”二字之外,别无他物。父亲为了活命可弃他而不顾,母亲为了寻欢作乐可让他蒙羞受辱,更何况他人了!他的心态在自卑中严重失衡,他的理智在磨难中逐渐成熟。失衡的心态渴望平衡,理智就给他指出一条唯一可行之路,那就是孜孜不倦地追求绝对权力,那就是要冷酷无情地奴役他人。他认为只有如此,才能补偿自己精神上的惨痛损失。所以,他从很早的青年时代起,就迫使自己感情的琴弦停止颤动,就与“严而少恩”[11]的法家理论一拍既合。于是,秦始皇冷血冰心般的个性与时代的需求终于找到了最佳结合点。 进一步讲,对秦始皇来说,他所以无限钟情于“法治主义”,那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把“法治主义”看成是他的强力意志、优势意志、占有欲、权势欲的最充分的表现。而这种“法治主义”在他后来荡平群雄的统一战争中,也确实十分奏效,况且这次旷古未有的“奇功”又给予他以极大的心理满足。从而使他更加深信,“法治主义”是万能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既然强大的宿敌都能在他的强力意志、优势意志下摧眉折腰、俯首称臣,那么,千百万手无寸铁的黎民百姓又何足道哉!所以秦帝国建立之后,秦始皇决心把他的“法治主义”在天下全面铺开,以便用这个冷酷无情的武器,随心所欲地驱使天下人为满足他的个人意志服务。 问题是,在秦始皇的眼中,“法治主义”何以会有如此令人慑服的威力呢? 那是他认为,“法治主义”的最大威力就在于它的“重刑主义”。在统一天下之后,他之所以刻不容缓地把“专任刑罚”定为秦帝国处理国家事物的指导思想,其根本原因就在这里。不过,“重刑主义”并非是秦始皇的专利,它实际上早就是构成法家学说的一根重要的理论支柱。商鞅很早就倡导过“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12]的政治主张。所谓“重刑主义”,就是轻罪重罚,就是用恐怖手段制造一种威慑力量,驱使民众就统治阶级之范。但我们也必须指出,第一,商鞅在主张“重刑”之外,还补之以“厚赏”。第二,商鞅在主张“重刑”的同时,还没有忘记“重刑”的道义的基础,即“去刑”。不过,商鞅的“重刑主义”在秦国后来的政治实践中很快就发生了形变,他的“重罚厚赏”逐渐演变成“重罚轻赏”。到了秦国统一中国前夕,秦始皇的思想导师韩非已经在极力鼓吹“重罚少赏”了。他说:“重罚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13]他说的是什么意思呢?在这里,韩非无非是在坚持恩威并施的“赏罚论”的前提下,把法家学说的重点有意转移到突出“罚”的作用上。可韩非毕竟是个理性主义者,为此,他也曾警告说:“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14]也就是说,无论赏罚都要有个合理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赏罚就会失去它的作用。可惜的是,在韩非建构的君主极权理论中,这种合理的声音非常微弱,以至于完全被秦始皇忽略了。“重刑主义”到了秦始皇手中,它的道义基础,它的合理限度,完全被抛到九霄云外。秦始皇既不主张“以刑去刑”,也不主张“重刑厚赏”或“重刑少赏”,而是主张“专任刑罚”的“重刑不赏”!这种极端思想被秦始皇的政治设计师李斯表达得淋漓尽致,他说:“名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15]我们从“法治主义”在秦国异化的轨迹中不难看到,“法治主义”到了秦始皇手中,已经完全偏离了它“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16]的初衷,而成为独裁者秦始皇“举错暴众”,与民为敌的残忍而野蛮的统治工具了。 “法治主义”所以发生了如此可悲的质变,我们还需要到法家思想体系的内在悖论中去寻找。法家的政治理想是寻找一个具有“法治”思想的铁血君王,让他去收拾天下的残局,这位铁血君王应是这样的英雄:他能够用最野蛮、最残暴、最虚伪、最阴险的手段去奴役民众,然后使民众获得解放。据法家说,寰区要想“大定”,海县要想“清一”,苍生要想“获救”,天下人就得先忍受这位“救世主”的奴役!正是法家学派这种荒谬的悖论,才创造出秦始皇这样一位前无古人的极权主义者。法家学派为了制造这类英雄,拼命鼓吹“明君独断”、君主极权,指望这类英雄挽狂澜于既倒,还世界一个清凉。他们哪里知道,一旦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无法限制的绝对权力落到某个英雄的手中,它不仅必将成为某个英雄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而且奴役苍生的镣铐非但不会被打开,相反,这副镣铐会变得更加沉重! 秦始皇就属于这类英雄,而他的“法治主义”则是赠给翘首盼望“解放”的民众的一副更加沉重的镣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