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彭小瑜教授没有更具体细致地探讨教会法的理论如何在历史语境中运作,但我们仍然能够从他一再的强调中感受到历史语境的重要。作者没有为教会的那些暴行开脱,更没有为其唱赞歌,而是以人道而宽容的心态指出它们的出现有其理论上的基础,更有其社会的必要,并指出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也要合乎理性。作者深刻地认识到中世纪教会处分异端分子、异教徒等弱势群体的野蛮和残酷,但同时指出,“在宗教理由之外,他们对异端分子的迫害还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理由。中世纪的西欧社会是建立在单一的、而不是多元的价值观念之上,任何对正统教义的挑战都会引起巨大的社会震荡,所以格兰西一方面力图在教会法中体现仁慈和宽容,另一方面也主张以绝罚为主要手段压制异端分子,消除异端运动的威胁”(第354—355页)。确实,在历史语境中理解,则格兰西、教会法、教会未必是不宽容的。格兰西没有把对异端的处分简单机械地看成是对思想谬误的清除,他绝不会像路德那样说:“我才不会同情他们,我会烧死他们,一个不留。”(第316页)中世纪的宽容和近代的宽容有本质的区别。“基督教的宽容不是基于对真理的怀疑和漠视,而是出于爱,出于对他人良知的尊重。宗教信条是不应该用强制手段胁迫任何人信奉的,但真正的信仰也不容歪曲……”(第356页)。“奥古斯丁和格兰西都意识到,基督徒个人应该追随耶稣的足迹,寻求完美的德行和完美之爱,忍受苦难,宽容自己的敌人,但是教会和基督教国家必须按照法律惩罚罪犯、维护正义,因为在罪恶深重的人世间,爱只有通过正义才能具体体现出来”(第384—385页)。 我想,这正是本书副标题“历史和理论”蕴含的思考所在。 二 彭小瑜教授的《教会法研究》开国内教会法研究的先河。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国内对于教会法一直不甚关注(注:在彭小瑜1999年发表相关文章以前,仅有几篇论及教会法的文章。张观发的《教会法浅说》(《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第51—55页)是我所见的最早的一篇简单介绍教会法的文字。贺卫方的《天主教的婚姻制度和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影响》(《世界宗教研究》1986年第1期,后收入其文集《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223页)则是一篇相当成熟的文章。林中泽的《西欧中世纪教会法中的婚姻与性》(《历史研究》1997年第4期)主要是从婚姻角度展开,对教会法有所涉及。)。彭著是真正意义上的填补空白。正是得益于他的研究,我们才能较为系统地了解到教会法起源和发展的历史、教会法的基本经典、重要人物、爱的精神、统合仁慈与正义的理念、忍耐的诫命等等重要然而却一直为人所忽视的知识和思想。 这是一部在材料上有重大突破的著作。在彭小瑜教授之前,汉语学界几乎没有人以拉丁文原始文献作研究。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是彭著依据的最主要的拉丁文原始材料。《教会法研究》的主要框架就是建立在对《教会法汇要》这一文献的精细而又深入的解读上。格兰西被称为“教会法之父”,《教会法汇要》标志着教会法的系统化和成型。因为年代久远,其间掺杂有不同时期的不同评注者的评注,鲁鱼亥豕,真伪莫辨。要深入研读这样一部庞杂的汇要,即使是西方中世纪史教会史专家也颇有些畏难。1998年彭小瑜教授从美国学成回国后,先后写成多篇以格兰西著作为基本材料的研究文章。作者以其在拉丁文和《教会法汇要》上浸淫10多年的功力,成为向汉语文化界介绍格兰西的第一人(注:彭小瑜的一些论文先后发表在《世界历史》(1999年第3期)、《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中国学术》(2000年第2辑)、《北大史学》(2001年第8辑)、《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3、4、5、6期)、《现代化研究》(2002年第2辑)、《东京都大学人文学报》(2000年第306号)等杂志上。)。我为作者解读文献的功力和毅力所折服。没有扎实的语言功底,没有专深的教会法和神学理论素养,是难以如此细致而深刻地把握格兰西的精髓的(注:在美国华盛顿天主教大学求学期间,彭小瑜的博士论文就是对格兰西著作的解读。Xiaoyu Peng,Justice,Mercy and Christian Love:The Treatment of Infidels and Heretics in Gratian's Decretum,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Doctoral Dissertation,Washington,1998.)。在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之外,作者还使用了《教会法大全》重要构成部分的《格里高利九世教令集》为研究蓝本。此外,作者还不时将新旧《教会法典》与格兰西和其他人的著作进行比较研究,在《法典》、《汇要》及《教令集》之间不断进行比较穿插。作者还以奥古斯丁、阿贝拉尔、路德等不同时期教会人士的文章著作作为资料展开研究。这些散布在《基督教作者文集》、《教会拉丁文作者文集》、《教父文献大全》及《德意志历史文献》等大型资料库中的著作,不仅对教会法文献起到补充作用,而且可以更全面和更深入地说明教会法理论问题,自然也反映了作者的深厚学养。 这也是一部具有国际学术水准的著作。在许多问题上,作者吸收了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并有自己的发见。如果我没有误解,则从总体上积极回应现代学者和大众对教会法及教会的批判是欧美天主教学者的主流趋势。在天主教历史学家和神学家奥西、布卢门特尔等人那里,强调爱、强调教会的现代性、强调教会历史的积极性成为他们共同的研究取向(注:L.奥西:《神学与教会法:立法和诠释的新视界》(L.Orsy,Theology and Canon Law:New Horizons for Legislation and Interpretation.),明尼苏达1992年版。U.布卢门特尔:《叙任权之争:9—12世纪的教会和君主》(Uta-Renate Blumenthal,The Investiture Controversy:Church and Monarchy from the Ninth to the Twelfth Century.),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在《教会法研究》中,这一特点得到充分的体现。尽管彭小瑜教授没有专门地论证那些存在于教会法中的美好的事物,但作者经常将教会法与现代西方社会的制度和文化做比较,明示或者暗示教会法对于现代社会的积极贡献。为此,有时作者甚至不虞文章过于枝蔓,以较大篇幅来讨论之。对于言必称新教的中国学界,这些观点是值得认真对待的。 当然,作者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天主教学者的关怀和方法,也反映了非天主教学者在教会法及相关历史上的最新研究成果。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的研究最能体现作者的学术创建。据我的理解,作者对格兰西的研究的创建主要体现在大的框架思路上。从前辈学者索姆出发,突出格兰西法学思想中爱的层面。这是法律学者往往忽视的一面。索姆之后强调格兰西爱的思想的学者中,彭小瑜教授是最为鲜明和突出者之一。索姆强调格兰西著作的圣事特征旨在说明他的著名的命题:“教会法的性质和教会的性质互相排斥。”这一命题自然弱化了格兰西著作的法律特征,也就遭到不少学者的反对。彭教授正是从这里跟索姆分道扬镳。彭教授同时也强调格兰西思想中的法律层面。这是天主教神学家们容易忽视的。既突出格兰西的爱,也强调他的法律特征,如此,彭教授在研究格兰西《教会法汇要》中确立了自己的立足点。这一角度融合了两派的观点和方法,取长补短,成为格兰西研究中的新思路。在这一思路之下,作者从权威、异端、异教徒、国家与教会、武力和刑罚等方面来展开对格兰西爱与律法相结合思想的阐发。在格兰西研究上,还有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成就,那就是作者从格兰西博大庞杂、全面又并非系统的论述中提炼出的那些概念。基督教之爱、正义、仁慈、公平、忍耐的诫命、信德,这些概念构成了作者阐发、格兰西读者理解格兰西的重要话语。如此明确地以这些概念来构建理解格兰西的话语体系,彭教授敏锐的眼光可见一斑。同样,在格兰西及《教会法汇要》具体问题的研究上,作者不仅反映了当今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而且有自己的取舍和判断。在格兰西的生平及著作版本的考据上,作者评估其他学者的得失,提出在广阔的景观下来处理之。作者的态度是谨慎的,而视野是开阔的,并没有在格兰西是否为卡马尔多里会修士问题上所纠缠。在格兰西思想的渊源上,作者讨论到夏尔特尔的伊沃、拉昂学派、阿贝拉尔等学者或学派与格兰西的渊源,在分析和介绍中,作者更强调不要去逐字逐句地比照文本之间的关联,而应该去比照二者之间在神学思想上的钩联。在基督教之爱这一关键思想上,作者实质上在格兰西与其前辈学者及后来者之间勾勒出了一个很清楚的思想承继和发展的脉络:从《圣经》到教父尤其是奥古斯丁,再到伪艾西多尔,再到夏尔特尔的伊沃,再到格兰西,再到英诺森三世、英诺森四世,再到现代教皇。这样一个思想脉络的勾画,体现了作者在格兰西研究上的历史感和宏观视野。 格兰西《教会法汇要》之外,彭小瑜教授对于中世纪及现代欧美历史问题、教会史问题的思考和论述同样反映了学界前沿的成果。例如,对国内读者比较熟悉的伯尔曼的评判是一个历史学家兼教会法学家对通俗法学家尖锐而深刻的评判。相信读者会对伯尔曼的理论有新的思考,强调教会法对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贡献是当今欧美学界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对路德的批评是作者颇有激情的表述之一,反映了学界对所谓新教的进步性、革命性特征的反思。关于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关系,反映的是20世纪下半叶国际学术界不再过分强调罗马法对教会法的直接影响的新认识。在教会法理论与历史之间寻求平衡,则是美国社会科学的趋势,尤其是宗教社会学的原则(第115页)。宗教裁判所问题是作者关注的重中之重。作者指出,“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不仅是一个翻译错误,更是对历史真相的严重误解。 因为这一词的本意是纠问式诉讼程序。这一程序的创立本意是维持社会秩序,给弱势群体以司法的保护,对不名誉者的彰显之罪名由公诉人法官着手调查和审判。作者的批判是对妖魔化宗教裁判所的有力回击(注:妖魔化宗教裁判所,进而妖魔化教会法和天主教会,是西方几个世纪中的话语建构。彼得斯指出,在宗教改革后,直到20世纪中叶,妖魔化宗教裁判所成为潮流。参见:E.彼得斯:《宗教裁判所》(E.Peters,Inquisition),伦敦1988年版。现在,不少学者试图突破这一窠臼。彭小瑜教授的反思主要针对西方的话语建构。但一定程度上,也是有感于国内大众甚至学者对它的误解和妖魔化。董进泉的《黑暗与愚昧的守护神——宗教裁判所》(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可作为代表。虽然没有点名,但对国内这惟一的相关著作,作者是有深刻批评的。)。事实上,一些社会历史学家也从社会、政治的角度对宗教裁判所问题给予了新的解释。对纯洁派、罗拉德派等异端教派的研究则不仅说明异端产生的社会政治背景,更说明任何异端都不是单纯的宗教力量。狂热和暴行对社会将产生重大的冲击(注:现代史家注意到,对异端分子的处分和迫害与民众的情绪及整个社会氛围密不可分。暴民甚至私自或者强制教会处死异端分子非常普遍。参见R.I.摩尔:《迫害社会的形成》(R.I.Moore,The Formation of a Persecuting Society),牛津1987年版。)。对以往将教会及其组织等同于一个世俗的权力机构的做法,历史学界也有相当的否定。在西欧二元的权力结构中,不是王权才代表秩序,更不是教会只代表破坏和毁坏秩序。真实的情形或许相反。彭小瑜教授以异端和宗教裁判所为切入点进行的理论还原和历史评判,反映的正是这样一个学术新动态。这些研究新成果在本书中都得到了很好的反映。 三 与一般学术著作的冷静相比,作者的激情与活力必定能够深深打动读者。因为,这一部教会法研究的学术著作,实际上却有更高远的目标:纠正国内学界对教会法、基督教世界历史、以及天主教会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误解和偏见。前言部分彭小瑜教授透露了写作本书的意图:汉语文化界对于教会法“有意识的了解还不多,而无意识的误会却很深,更没有注意到教会法传统对现代西方文化和制度的贡献”(第1页),因此,作者展开对教会法的研究,以便“我们更好地认识西方的法律传统和社会文化”(第9页)。 过去,我们对教会法、教会以及与教会相关的历史有很多非常肤浅的评判。这些评判主要是从与教会相关的历史事件上来进行的。王权与教权的争斗、异端问题、犹太人问题、等级问题、政治权力问题、妇女婚姻问题等,都成为人们指责教会的理由和借口。此种思路,造成了理解中世纪西欧历史问题的偏颇,更造成了对教会历史片面和负面的理解。认为教会在关于宗教和社会生活的诸多理论上的种种缺憾或缺失最终导致这些历史事件的出现,进而认定教会在总体上是愚昧和落后的。不能否认,这些理解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样的关联以及由关联所推演出的确信显然是片面的,因为对教会思想和理论它是有所忽视的。对这些历史问题的判断是否切合实际,我们可以暂且不论,但与之相关的对教会的判断则显然需要经受来自教会理论的检验。不能认为教会理论是黑暗的、丑陋的,更不能认定教会的理论或者观点必然导致这些事件的发生。只有对教会的相关理论进行认真细致的解读,了解教会理论的精髓,才能据以判断教会理论与历史事件的关联是正还是负。彭小瑜教授正是从教会最权威的理论——教会法出发来考察理论本身以及理论与历史之间的多重关系。作者的方法和研究对于今日之中国治西学者不啻一剂良药。它告诉我们,应该去听取来自原始文献中的最直接和最真实的声音。 作者让我们确信教会法、教会以及与教会相关的历史是积极、美好而现代的。因为,在基督教最权威的法规中,人们读到的是关于爱的律法,是忍耐、是谦卑、是爱。教会法远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黑暗、落后或者野蛮。在教会法的形式、内容、或者精神中包含或者孕育了近代或者现代性的许多东西。“在教会法这一古老的法律体制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非常现代非常美好的思想”(第3页)。这其中包括教会法对现代西方社会、历史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西欧大陆法传统不仅包含罗马法因素,也受到基督教和教会法直接和间接的影响”(第40页)。“在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的层面上,中世纪的教会法为近代西方宪政主义奠定了基础”(第40页)。“天主教比新教更具有潜在的接受近代民主自由观念和制度的取向”(第291页)。可以说教会法是西方近代社会形成的重要思想宝库。这样的论述在国内具有革命性的特点。 然而,正是在激情洋溢且相当凸显的学术关怀和宗教关怀这一点上,彭小瑜教授不得不面对读者的质疑:完美的教会法理论如何演变为教会的酷烈的实践?《教会法研究》是一个现代人对以格兰西为代表的中世纪至现代的教会法重要人物的诠释和解读,作者的现代性似乎左右了作者的笔触。作者告诉了我们理论是什么,或者理论的历史是什么。同时,作者还试图告诉我们所要了解的历史是什么。然而,尽管作者为我们描述的教会法的图画和精神也许是真实和美好的,难道能够借此说明教会以及与教会相关的那些历史问题也是真实而美好的吗?这样的理论能否导致那样的历史?这样的理论为何导致那样的历史?这样的理论如何导致那样的历史?具体说来,就是为何宽容的异端理论导致不宽容的惩罚?为何爱的宗教导致恨的结局?为何神圣的教会湮没于世俗之中?在我看来,若不能很好地解释这些疑问,作者在理论与历史间所做的调适就不能够真正成立。试图在问题与文献中找到结合不是不可能,但不应该低估了问题或历史的复杂性而高估了文献的权威性。作者可以批评人们理解错了关于理论和理论的历史,也可以批评人们理解错了历史,更可以批评人们理解错了理论对于历史的作用,但不能在批评中告诉人们:理论就是历史。理论不是历史。关于异端的理论论述,不是惩罚异端的历史;关于裁判所的论述,不是裁判所的历史(至少不是全部);关于武力的论述,不是教会武力行使的历史;关于国家权威的理论,不是教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关于异教徒的论述,不是异教徒在欧洲生存的历史;关于教会权威的论述,不是教会等级和权威行使的历史;关于谦卑与爱的论述,不是教会残暴与仁慈、骄傲与谦卑、爱与恨杂糅的历史。我们要去叙述这些真实而生动的历史,不只是动人而严谨的理论阐述。 在这里,彭小瑜教授没有展开充分的论证。虽然,在书中作者一直在强调教会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的本质差别,但我们仍然有相当的疑问。其一,作者没有对所谓的法律实证主义作更多的解释或说明。在有些过于直接的引入中,看不出实证主义的特征。其二,中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何所指?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法律实证主义在哪里可以与教会的诸多理论分离开来?作者只是讨论到法律实践主体的上层人物——教皇们以及某些大主教,并没有涉及教会下层的司法实践情况。在后者那里,所谓的法律实证主义表现得更为充分和突出。法律的实践者虽然不是法律的言说者,但不能否认言说者与实践者的某种程度的一致,也不能否认言说者对实践者的精神指导和影响作用(注:在早期宗教裁判所历史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几个人物,如马尔堡的康德、被誉为“异端之锤”的罗伯特·莱·布尔格、维洛纳的彼得等人,就不能认为他们仅只是一些法律的实践者,更不能认为他们缺乏知识和教会法素养,同样也不能否认他们的影响力。这些人没有被教会最高层所否认,反而得到认可与褒扬。参见爱德华·伯曼:《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0、131—133页。)。鉴于此,则不能将上层与下层决然分开。换言之,如果上层与下层是隔绝的,则讨论所谓的教会理论的理性、人性、先进性或者现代性都失去了意义。更进一步,如果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则法律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如果这样的理论没有在历史上发挥过作用,也就没有可能改变人们对教会及教会相关历史的看法。虽然,作者也强调要在历史语境中来理解教会法理论和教会法实践的历史,但作者的历史语境是一个经过充分过滤的话语,似乎只观照某些有利于教会法的语境层面(注:对于各个时代流传下来的大量控诉性质的文献,作者没有讨论它们出现的语境。作者引用且批评过的查尔斯·李的著作中所展示的大量原始资料,勾勒的是一些完全不同的图景,参见H.C.李:《中世纪宗教裁判所》(H.C.Lea, A 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s of the Middle Ages),纽约1922年版。对于这些文献,一如我们对待教会法文献,不能简单地否定,应该历史地考察。)。 彭小瑜教授的研究秉承了美国天主教学术的传统,也体现了这一团体的精神所在。我并不是说这一团体是保守的,相反,我以为他们是激进的。为了让天主教的历史和传统适应现代美国和世界的要求,他们以自己的现代性去理解历史。因此,在他们眼中,历史或者是现代的,或者是现代性的渊源,或者为现代性提供了某种要素。因此,作者批评许多研究者以过于现代的眼光来看历史人物和事件,但似乎作者的现代性不比被批评者更少。显然,过分强调天主教的现代性无助于人们真正理解它,也未必能够改变人们对天主教的传统看法(注:作者在结语中这样说道:“即便教会法和教皇政治活动不能完全再现基督的爱,起码也应该受到爱的指导和控制;即便教皇不可能以法兰西斯那种特殊方式追求爱的完美,起码也应该以适合自己职责的方式追求同一完美”(第435页)。可见,作者对自己所极力强调的基督教之爱在具体历史和现实中的实践程度并不那么自信。)。重要的是说明天主教理论和历史行为出现的复杂背景和原因,让人们既可以理解当时之所以然,也可以消除一些情感因素所导致的误解和误读。人们不会太宽容现实,但肯定会宽容历史。正如作者所言:“我们既没有必要将其妖魔化,也没有必要美化”(第357页)。 我的质疑更多表现在逻辑上或者方法论上(注:至于在中文、拉丁文、法文、英文上的那些校对错误,则属于技术上的问题,在此不一一列出。期待再版时能够有所改进。)甚至,我批评的只是作者的意愿,而不是作者的研究。作者在前言中所阐述的或者在文中不时流露的那些极其富有感情色彩的思想,从未真正压倒作者的实证研究。因此,本文惯例式的批评并不是也不能削弱《教会法》的学术价值。恰恰相反,对这第一部以拉丁文文献作为原始资料、第一部研究教会法、第一部以教会法文献理论来解释西欧历史上的重大问题并有独特见解的著作,我怀有深深的敬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