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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周代彝铭中的社会史观

http://www.newdu.com 2017-11-10 爱思想 郭沫若 参加讨论

    一.序说
    由《诗》、《书》、《易》的研究,我发觉了中国的殷代还是氏族社会。这由卜辞的研究已得到究极的证明。周代的社会历来以为是封建制度,然与社会进展的程序不合,因在氏族制崩溃以后,如无外来影响,必尚有一个奴隶制度的阶段,即国家生成的阶段,然后才能进展到封建社会。就我所见,周代的上半期正是奴隶制度。认西周为封建社会者只是狃于儒家托古改制的各种虚伪的历史、虚伪的传说,以及数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而已。
    固定了几千年的传统,一旦要作翻案本来是不很容易的事。加以我的研究也尚未周到,以《易》、《诗》、《书》为研究资料大有问题。《易》、《诗》、《书》虽可证明其为古书,然已传世数千年,正不知已经多少改变;而几千年的传世注疏更是汗牛充栋。要排除或甄别那些旧说绝不容易。大家的脑中都已有先入之见,红者见红,白者见白,孤军独往终不免要受以五经为我注脚之讥弹。
    真实地要阐明中国的古代社会还须要大规模地做地下的挖掘,就是要仰仗“锄头考古学”的力量,才能得到最后的究竟。这事在目前当然是俟河清之无日。然在目前有一件不可缺少的事情便是历代已出土的殷、周彝器的研究。
    自汉以来历代所出土的殷、周彝器,如钟铸勾■、鼎鬲■豆、敦彝■簋、尊■爵■、角觯■觚、壶瓶卣飯、■盘盂鉴、戈戟矛镟、斧剑勾兵之类,即存世而有文字者为数亦在二三千具以上。(读者可参看王国维所著《金文著录表》,一览即可明了。)但此等古器历来只委之于骨董家的抚摩嗜玩,其杰出者亦仅拘拘于文字结构之考释汇集而已。
    然而这些古物正是目前研究中国古代史的绝好资料,特别是那铭文。那所纪录的是当时社会的史实。这儿没有经过后人的窜改,也还没有甚么牵强附会的疏注的麻烦。我们可以短刀直入地便看定一个社会的真实相,而且还可借以判明以前的旧史料一多半都是虚伪。我们让这些青铜器来说出它们所创生的时代。
    二.周代是青铜器时代
    一部工艺史便是人类社会进化的轨迹。人类进化史的初期由石器时代而金石并用时代而青铜器时代而铁器时代,这已经是既明的事实。殷代是金石并用时代,在卜辞的研究里面业已叙述,我们现在可以用更坚决的态度断定周代是在青铜器时代。
    这个断案的根据便是存世的二三千具以上的周代彝器,日常应用的食器多是青铜铸成,而特别可注意的是兵器。存世的铜兵,其时代可以断言的,上则商代已有勾刀,下则秦初有吕不韦丞相的“诏事戈”。战国时代的铜兵,为数正不暇计数。以铜制兵器正是青铜器时代的特色,这把中国的青铜器时代表示得异常鲜明,便是它的期界:上起殷末,下逮秦、汉。有周一代正是青铜器时代的极盛期。
    这个是探讨历史的人所不可忽略的观点。在这时代当然不能说没有铁器的使用,然而铁的使用是还没有支配到一般的器制。
    三.周代彝铭中的奴隶制度
    周代彝器中锡臣仆的纪录颇多,人民亦用以锡予:
    锡汝邦■(司)四伯,人鬲(即《书经》“民献有十夫”的民献)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大盂鼎》)
    锡汝史(使)小臣■龠鼓钟,锡汝井(邢)■(古长字读为长幼之长)■人■(■字详拙著《甲骨文字研究》),锡汝井人奔于■。(《大克鼎》)
    王曰令■奋,乃克至,余其舍(施舍)汝臣十家。(《令鼎》)
    作册矢令尊宜于王姜,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矢令簋》)
    侯锡者■臣二百家剂。(《井侯尊》)
    余锡汝釐都××,其县三百,余命汝■■(余)釐邑,造国徒四千为汝敌寮。……余锡汝车马戎兵;釐仆三百又五十家,汝以戒戎作。(《齐侯■》)
    ■叔又成荣于齐邦,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邶(?)之民人都鄙。(《子仲姜■》)
    锡臣三品,州人■人庸人。(《周公簋》)
    伯氏曰:“不■,汝小子,汝肇敏于戎工,锡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不■簋》)
    阳亥曰遣叔休于小臣贝三朋,臣三家。(《阳亥彝》)
    大师锡白克仆卅夫。(《克尊》)
    由以上十二器可知所谓“庶人”或“民人”与臣仆器物了无分别。“庶人”就是奴隶。奴隶之赐予以家数计,可知奴隶是家传世袭。《诗经》上所说的“君子万年,景命有仆;其仆维何,釐尔士女;釐尔士女,从以孙子”(《大雅?既醉》):可知所谓“仆”字正是奴隶的本字,用不着古经学家破字去解释了。
    奴隶之来,如《周公簋》、《大克鼎》之类都很详明地表示着是来自俘虏。奴有奴籍,《大克鼎》的“锡汝邢长■人籍”所道的便是这个事实。从此可知《左传》上有一项故事也正是当时的实在情形。
    初,斐豹隶也,著于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曰,而(尔)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乃出豹而闭之,督戎从之,逾隐而待之。督戎逾入,豹自后击而杀之。(襄公二十三年)
    这儿的“丹书”就是奴籍,所谓“焚丹书’’自然就是解脱奴籍。这是我们研究历史的人所最当注意的事。
    奴隶可以赏赐,其意如后人之食禄:
    令汝官■成周。贮廿家。(意即食俸二十家。)(《颂鼎》)
    命师酉■乃祖商官,邑人虎臣、西门夷、■夷、舂夷、京夷、畁身夷。(《师酉簋》)
    奴隶可以买卖:
    买(赎)■五夫,用百寽(锊)。……受■五夫,曰陪,曰恒,曰■,曰■,曰眚。(《舀鼎》)
    王命君夫曰“儥(赎)求乃友。”(《君夫簋》)
    奴隶可以抵债:
    昔馑岁。匡众厥臣廿夫寇舀禾十秭,以匡季告东宫。东宫迺曰:“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罚大!”匡迺稽首于舀,用五田,用众一夫曰益,用臣曰■,曰■,曰奠,曰:“用■四夫稽首。”……东宫迺曰:“赏(偿)舀禾十秭,遗十秭,为廿秭,如来岁弗赏,则付?■秭。”迺或即舀用田二,又臣〔一夫〕,凡用即舀田七田,人五夫,舀觅匡卅秭。(《舀鼎》)
    铭文有缺蚀不明之处,其意似因匡人寇舀禾十秭,舀控匡季于东宫,求匡季赔偿。匡季先以五田不足,又益以二田;先以四夫不足,又益以一臣,凡赔偿于舀之田七田,奴隶共五人,以此,减少罚额三十秭。
    臣与众稍有区别,与《大盂鼎》同,众当即《大盂鼎》之庶人。庶人较臣犹贱,此由《大盂鼎》之臣称伯,人称夫,即可证明。
    由上可知周代的奴隶,正是一种主要的财产!
    四.周代彝铭中无井田制的痕迹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史上一个最大的疑问。其见于古代文献的最古的要算是《周礼》。然而《周礼》便是有问题的书。如像《诗经》的“中田有庐,疆埸有瓜”或“雨我公田,遂及我私”,《韩诗外传》及《孟子》虽然作为古代有井田的证据,但那是戴着有色眼镜的观察。此外如《春秋》三传、《王制》等书都是后来的文献,而所说与《周官》亦互有出入。儒家以外如《管子》、《司马法》诸书虽亦有类似的都鄙连里制,然其制度亦各不相同。
    论理所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孟子?滕文公上》)的办法,要施诸实际是不可能的。不可能的理由可以不用缕述,最好是拿事实来证明,便是在周代彝铭中有不少的锡土田或者以土田为赔偿抵债的纪录,我们在这里面却寻不出有井田制的丝毫的痕迹。
    锡汝田于埜,锡汝田于渒,锡汝井家(邢家)■田于唆山,以(与)厥臣妾,锡汝田于■,锡汝田于匽,锡汝田于■原,锡汝田于寒山,锡汝史小臣霝龠鼓钟,锡汝井■■人耤,锡汝井人奔于■。(《大克鼎》)
    土田与臣仆、人民共为赐予之品物,足证周代已经实行了土地的分割。这和井田制根本不相容,而此中亦无井田制之痕迹。所谓“井家”“井长”“井人”之井乃国名,卜辞有井方,殷彝《乙亥父丁鼎》有“隹王正井方”,入周则有《井人钟》。《周公簋》、《麦鼎》、《麦■》均有井侯,《■曹鼎》有井伯,《舀鼎》有井叔,《散盘》有井邑,《俟卣》有井季■,《穆天子传》有井利或井公。是可知井乃殷代以来之古国,入后为周人所灭。《周公簋》铭文,所纪者即系征服井侯之事,其文曰:
    隹(唯)三月,王令■■内史曰:■(此字不识或系发语词),井侯服,锡臣三品,州人、■人、庸人。拜稽首鲁(旅也,陈也)天子造厥顺福,克奔走上下帝无冬(终)令(命)于右(有)周追孝,对不敢摹(墜)。邵(昭)朕福血,朕臣天子。用册王令(命),作周公彝。
    所谓“策人”当即“井人奔于■”之■国。“州人”于《散氏盘》有地名“州冈”,又有官名“州■”,是井国与散氏国比邻,当在今大散关附近。
    《大克鼎》纪王以井之土田遗民锡克,当与《周公簋》之“锡臣三品”同时。诸器时代虽不能确知(王国维疑《散盘》、《大克鼎》乃厉王时器),然必在西周。可见西周已有土地之分割,已无井田制之痕迹。
    锡汝马十匹,牛十,锡于■一田,锡于■一田,锡于队一田,锡于■一田。(《卯簋》)
    以一田为计于井田制已不相容。如一田为一井,一人亦不应有四井。此时天子尚以牛马十匹锡其臣下,可见时代之原始。
    伯氏曰:“不娶,汝小子,汝肇敏于戎工,锡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不■簋》)
    此簋之伯氏乃不■之父(王国维说),上伯氏言严狁寇边,分二路而进;王命伯氏御戎。伯氏御于西,命不■追于东。不■有功,故伯氏锡之人民田器。是可见当时之王臣亦可以自由以田邑分割于其子孙。《不■簋》之时代不可考定,然视其字体必在东周以前。“臣五家”与“田十田”之分配于井田制亦不合。如一田为一井,以八家共井计则十田当得臣八十家,以“夫三为屋,屋三为井”计则亦当得三十家。二者均不合。
    隹王十有一月,王各(格)于成周大庙,武公入右敔告禽,馘百讯■。王蔑敔■,史(使)尹氏受釐敔圭鬲,×贝五十朋,锡田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敔簋》)
    此以五十田为赐,如九田为一井,为数自不合,即一田为一井亦与井牧法不合。井牧法“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周礼?小司徒》),无五十之数。又如《司马法》乃以“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小司徒》郑注所引),此如为五十井亦只当半成,不合制度。
    《周金文存》卷五补遗有《召尊》,文曰:“隹十又三月初吉丁卯,召启进事奔走事,皇辟尹休,王自■史(使)■(赏)毕土方五十里。召弗敢■(忘)王休异,用作邵宫旅彝。”邹安附记云:“澄秋馆(福建陈氏)藏《召尊》……静安(王国维)以敢字上不从又,疑为伪造。余按花纹,又揣铭字似在器内,仍存之。”案以所附拓景全形及字迹判之,邹说殊不误(敢字虽略变,并无异处),其器且甚古,必在周初。然余于“赏毕土方五十里”句苦难索解。《孟子》云“子男五十里”(《万章下》),俨若召被封为子男,同时又若周初已确有方若千里的四方四正的画境分封之制度。然而余苦思之结果,始恍然大悟“毕”乃召之名,“土方”即卜辞中习见之国名“土方”,“里”乃邑里之里,非道里之里,所谓“赏毕土方五十里”即以土方之邑里五十赏毕。(锡里之事亦见于《善夫大簋》。)故此《召尊》亦不足为儒说之证据。更进,周初沿殷习,
        
    凡国亦称方,准《召尊》之例,余谓古器物或典籍中必多有“锡某方若千里”之文,后世儒家不得其解,故造为五等诸侯各方若干里之说。
    依上诸例,可知土地可以任意分割。而耕种土地者为臣仆俘虏,无所谓井里制,亦无所谓颁井受田的农人。此由以下数例更可得其明证。
    有《鬲攸从鼎》王国维疑是周厉王时器(当与《大克鼎》、《周公簋》、《散氏盘》等器同时),其铭曰:
    隹卅又二年三月初吉壬辰,王在周康宫,■大室。鬲从以攸卫牧告于王曰:“汝为我田牧,弗能许鬲从。”王令省史南以即虢旅。虢旅迺史(使)攸卫牧誓曰:“我弗具付鬲从其租射分田邑,则放。”攸卫牧则誓。从作朕皇祖丁公,皇考惠公尊鼎,鬲攸从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
    此铭与《舀鼎》、《散氏盘》相似,乃田契之类。《周礼?秋官?司约》,“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揆此器意乃鬲从(鬲乃国名)以祖田租借于攸卫牧(攸亦小国名,于卜辞中已屡见),攸卫牧未能遵守契约,故鬲从控之于王,得藉王力索还祖田。
    《舀鼎》铭文后段已于上章引列匡人寇舀禾黍,舀控匡季于东宫;匡季以七田赔偿,又以臣庶五人为舀服役。田既无所谓井田制,耕者亦无所谓“一夫受田百亩”的农人。
    《散氏盘》铭文更详,大意因夨国侵略散氏国之故,夨国以田地赔偿。其铭文前叙眉田与井邑田之田界,中叙规定田界的夨、散两造的有司,末叙定约时的情形。字虽多不可识,然意义甚可明了。今释录如下:
    用矢扑散邑,迺即散用田。眉:自■涉以南至于大沽,一■。以陟,二■,至于边柳。复涉■,陟■徂■■,以西■子■■柽木,弃于刍■,弃于刍■内。陟刍,登于厂湶,■诸■■陵。陵刚■,■子■■,■于厡■,■于周■。以东■于■东彊右。还,■于眉■。以南■于■■■。以西至于■墓堳。井邑田:自桹木■左至于井邑弃■以东一■,还以西一■,陟刚三■,降以南■子同■,陟州刚■■降■二■。夨人有■眉田■、且、■、武父、西宫■、豆人虞丂、彔贞、师氏右、眚,小门人■,■人虞葬、淮■工虎■、■丰父、■人有■■丂,凡十又五夫正眉夨予散田。■徒■■、■马■凰,■人■工■君、宰■父、散人小子眉田戎、■父、■■父,■之有■■州■倏从■,凡散有■十夫。唯王九月辰在乙卯,夨俾■且■旅誓曰:“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有散氏心贼,■隐千罚千,传弃之。”■且■旅■誓。迺俾西宫■武父誓曰:“我既付散氏■田■田,■有爽变,隐千罚千。”西宫■武父■誓。■授图夨王于豆新宫东庭。■左执要史正仲农
    大抵《散氏盘》之制作与《鬲攸从鼎》同时,“■从■”当即彼鼎之“鬲攸从”(王国维说),是则《散氏盘》亦当是厉王时的古器。散氏的疆域,王国维以为当在今大散关附近,此中地名如“尅之有司”之范(同克),“州道”“州■”之州,“井邑”之井,“■道”“■凰”之■(与《大克鼎》之景,《周公簋》之■人,当同系一字),与《周公簋》、《大克鼎》均饶有关系。井国灭后,其土地人民实受人瓜分,周公之后人有所得,善夫克有所得,散氏亦有所得,故州■为散之有司。
    试观此盘之田界为如何?此以山原林木为界,一封之,二封之,三封之,作种种界标,实与今人定田界之方法了无差异。
    又有《格伯簋》,其铭文性质与上三器亦相近,文曰:
    隹正月,初吉,癸巳,王在成周,格伯■良马乘于■生,厥贮卅田,则折(誓)。格伯还,■妊及俊人从。格伯安及甸,殷人■(吴大■以为“约”字,余疑“绍”省,《说文》一曰绍紧纠也)■谷杜木■谷■桑涉东门。厥书史■武立■成■,铸保(宝)簋,用典格伯田。其万年子子孙孙永保用。■。
    此簋中段辞意虽亦不甚明了,然佣生向格伯购买良马乘(四匹)以卅田为贷金,则无丝毫可疑处。此若田为井田,不能作如是自由之处分。
    综合以上的材料可得一断案,便是周代自始至终并无所谓井田制的施行。
    五.周代彝铭中无五服五等之制
    《尚书?禹贡》有五服之制,曰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服各五百里。这不消说是儒家的伪托。夏禹只是神话上的人物,夏代论理只能在新石器时代,当时连文字的有无都还是疑问。这种四方四正的人为的规画在那时不能有,即地上自有人类以来,无论任何民族都不曾有。
    《周官》又分为九畿。国畿方千里,此外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夷畿、镇畿、蕃畿,均各方五百里(《夏官?大司马》之职)。这同样也只能算是一种纸上的规模。周代并没有那样广泛的疆域,而周代彝铭中连畿字都还未见。
    五服九畿是虚造,五等六瑞也同样是虚造。
    《周礼?春官?大宗伯》之职:“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穀璧,男执蒲璧。”除王之外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禄。
    《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孟子的五等说又略有差别。《万章篇下》:“北宫■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孟子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这是事实),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这是推测)。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这是传闻):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王制》是汉儒纂集的书,《周礼》是出于刘歆之所表彰,《孟子》的略说是出于传闻,这五等说自身可知已自不可尽信。
    《春秋》以五等爵位称当时的诸侯,然而宋君称公亦复称子,卫、蔡、陈、纪、滕诸国称侯称子不定,薛一称伯,一称侯,杞一称子,一称伯,是则所谓等位并非固定。
    其在金文则称谓迥相悬异。
    第一,诸侯可称王。如《散氏盘》“厥受图夨王于豆新宮东庭”,夨迺周之诸侯,而称王;此外尚有“夨王作宝尊”;又《同卣》“隹十又一月,夨王赐同金车弓矢,同对扬王休,用作父戊宝尊彝”,均称王;而别有《夨伯彝》则称伯。有《■伯■簋》上云“王若曰■伯■,■自乃祖考有劳于周邦”;下言“■伯■敢拜手稽首对扬天子丕显休,用作朕皇考釐王宝尊簋”。■伯的“皇考釐王”就是“有劳于周邦”的“乃考”,当然不是周釐王。是亦以伯而称王。又有《■伯簋》,上言“王命仲到归■伯鼦裘,王若曰,‘■伯,朕丕显祖玟、■膺受大命,乃祖克■(弼)先王,翼自它邦’”;下言“敢对扬天子丕■鲁休,用作朕皇考武■幾王尊簋”;是■亦以伯而称王。此外如徐,《春秋》称人称子者,而彝器中有《■王鼎》、《■王耑》,《受■盂》自称为“■王季禀之孙受■”。《■兒钟》自称为“■王庚之■子■兒”。莒在《春秋》称子者,而有《吕王鬲》、《吕王壶》,又《■肇钟》自称“余戴公之孙,■伯之子”。吴本称王,有《攻吴王夫差监》,有《工■王皮■之子诸减钟》,一作“工■王皮■之子诸■”。吴古称句吴,工■攻吴即句吴之异文。燕亦称王,有《郾王戈》,《郾王詈戈》,而同时亦称公侯,有《■公■》,《■侯鼎》,《■侯旨鼎》,《■侯簋》,《郾侯矛》。此外尚有《■王■》,《邵王鼎》,《邵王簋》(邵同召,疑即燕之别名),诸侯之称王者不一而足。王国维有《古诸侯称王说》(《观堂别集》卷一),其结论谓:“古时天泽之分未严,诸侯在其国自有称王之俗,即徐、楚、吴、越之称王者亦沿周初旧习,不得尽以僭窃目之。”王说较之前人其高出者正不止一头地。
    第二,公侯伯子无定称。如鲁于《春秋》称公,而彝铭中称侯,有《鲁侯鬲》、《鲁侯簋》》、《鲁侯爵》。又有《王令明公尊》亦有“鲁侯有卣(猷)工(功)”之语,晋于《春秋》称侯,而《晋邦■》自称日晋公,秦称伯,而《秦■和钟》及《秦公簋》均称公,又有《秦子戈》称子。滕、薛一律称侯,滕有《■侯■簋》、《■侯■》(彝文■字从火)。薛有《■侯鼎》、《■侯盘》、《■侯■》。楚于《春秋》称子,而《楚公钟》各器称公。又有《楚子■》称子。宋人书中有楚钟数具,自称楚王,邾娄及小邾娄《春秋》均称子,而有《邾公华钟》、《邾公■钟》、《邾公■钟》均称公。又有《邾伯鼎》、《邾伯鬲》则称伯。《春秋》有■国称子,而金彝有《曾子■》(二器),有《曾伯■》,称子亦称伯。《春秋》有邓国称侯,而《邓公簋》称公。又如■乃小国,于《春秋》不与盟会,而有《■公簋》、《■公■》、《■公盂》,均称公。诸如此类正自举不胜举。
    第三,无男爵之称谓。第五等的男爵,彝文中全然无此称谓。《春秋》许国称男,许于彝文作■,有《■子■师钟》,有《■子■》,均称子。
    由上可知王公侯伯实乃国君之通称。《尔雅?释诂》云:“皇王后辟公侯,君也。”辟伯一音之转,是则王公侯伯并无所谓等差。卜辞王亦称子,如云“己亥子卜贞在川人归”(《龟甲兽骨文字》二,二二,一),“癸未子卜人归”(同上二,二二,五,,所谓“子卜贞”,“子卜”实即王卜。殷彝中王亦有称子之例,如《甲寅角》“甲寅子锡■■贝”(《殷文存》上二三,■连文殷彝中极多,前人释为子孙,以此器案之实乃古国名,疑当读为“天鼋”,如《丁师卣》之“子锡■■璧”(《积古斋》一,三四)。所谓“子锡”亦即“王锡”,王而称子,盖天子之略称。是则子之称谓在古亦并非第四等爵位。以子定为第四等者当是儒家的勾当。同时男字亦由于字连想而出,故又杜撰之以为第五等。从可知自周初以来中国即已大一统,已分天下为九畿,分封诸侯为五等之说,完全是东周以后的儒者所捏造。事实上有小部分的国家如鲁、晋、卫、滕等是周人的殖民部落,其他如齐、秦、燕、楚、吴、越多系自然生长的国家,与周或通婚姻,或通盟会而已。
    我们请看《■和钟》及《秦公簋》的铭文。
    秦公曰:“丕显朕皇祖受天命,灶有下国,十有二公不■在下,严龚寅天命,保业厥秦,■事蛮夏。”(《■和钟》)
    秦公曰:“丕显朕皇祖受天命,■宅禹迹,十有二公在帝之坏。严龚夤天命;保业厥秦,■事蛮夏。”(《秦公簋》)
    这“十有二公”以后之秦公,如以秦仲起算当为共公,如以庄公起算当为桓公。秦之共、桓当鲁之文、宣,尚在春秋中年。你看他一则曰“受天命”,再则曰“受天命”,几曾有一些儿受周室分封的气息?
    总归一句话:周初并不是封建时代,所有以前的典籍俨然有封建时代的规模者,乃出于晚周及其后的儒家的粉饰。
    还有我们要了解封建的古义。古人所谓封是指封疆,字本作丰(古文作■,乃树木之象形),《说文》训为草盛丰丰者,其实就是原始时代的境界林。《周礼?地官》“封人掌诏王之社■,为畿封而树之。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畿封用树,犹是上古时代的遗意(此意于今犹存)。建就是建立社稷。《墨子?明鬼篇》云:“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丛社(本作■立,据孙诒让校改)。”这便是建的事体。所谓社稷也就是《诗经》上的“田祖”,其遗意犹存于今之土地堂或“泰山石敢当”之类,其实即是生殖器的崇拜(说详拙著《甲骨文字研究?释祖妣》)。故古人的所谓“封建”,和我们现在所用的“封建”,本质上大有径庭。这种字面上的混淆,极初步的错误,我们是应该警戒的。
    六.彝铭中殷周的时代性
    殷彝与周彝,其器物的品类(如殷之爵,周之鬲),形式(如鼎足殷为倒立圆锥形,周多兽蹄形),花纹(如殷彝花繁,周彝花省)等,均判然有别。(如有人细作化学分析的比较研究,两时代的金属的成分恐亦有所不同。)
    从文字的表现来说,稍有经验的人差不多一见即可知其差异。殷彝文简,每仅一二字之图形文字,周彝文已脱离原始畛域,文字之多者如西周末年之《毛公鼎》四百九十七字,春秋时代之《齐侯钟》四百九十二字,
        
    同《■》四百九十八字,在金文中可算是洋洋大观。
    但这些都还是皮相的见解,最重要的是殷、周的时代性或者社会情形的差异。
    殷金存世者甚少,其中虽然偶尔有锡贝朋器物的纪录,而决无锡土田臣仆的例证。
    贝在周初本来是一种原始的货币,所用的是海贝,学名为货贝,殷、周民族的疆域离海尚远,可知贝的使用是起源于滨海民族。起初不是用为货币,而是用为装饰品。《说文》贝部有■字云,“颈饰也,从二贝”;又女部婴字注云,“颈饰也,从女■,■其连也”;这就是以贝为装饰品的明证。贝的装饰品输入殷、周在初应该是由于实物交易或者掳掠。交易或掳掠所得的贝朋,在初亦用以为装饰,继后始作为等价物之货币而使用。
    朋就是贝的连系。古人有五贝为朋,或二贝为朋之说,近时王国维主张十贝为朋。数虽不能确知,要系贝之连系。这在朋字的古文表示得很鲜明。其形在卜辞及金文中均作拜或■,以二系之贝连为一串,呈左右对称之形状。卜辞更有连结其下作■若■形者,这便是颈环的象形(详见《甲骨文字研究?释朋篇》)。殷彝中有一图形文字,作■若■,前人释为“孙荷贝二贯”或“子荷贝一朋”的,其实即是一人在颈上着贝环之形。可知贝在殷代尚未真实地成为货币。殷彝中锡朋之数,至多者不过十朋,此与周彝中动辄有二十朋、三十朋、五十朋的判然有别;与《诗?菁菁者莪》之“锡我百朋”,《穆天子传》之“载贝万朋”,不消说更相隔天渊了。
    故殷彝中的锡朋,在我看来,是在赏赐颈环,不是在赏赐货币。
    殷彝中无土田之赐予,这是表明殷代的土地尚未开始分割,即是说殷代还是在原始公社制度之下。
    殷彝中无锡臣仆之事,这是说奴隶的使用尚未推广,奴隶尚未成为个人的私有。有《■鼎》及《阳亥彝》,中有锡臣仆之事,罗振玉收入《殷文存》中,然其所以认为殷彝的根据实甚薄弱。
    唯八月初吉,辰在乙卯,公锡■仆,■用作文父日乙宝尊彝。(《■鼎》)
    案此器用“初吉”,确是周器。殷人月行三分制,十日为一旬,卜辞中“贞旬亡■”之纪录多至不可胜数。周人月行四分制,曰初吉,曰既生霸,曰既望,曰既死霸,与近人之星期相类(王国维说,见《生霸死霸考》)。然言“文父日乙”,以生日为名,相传为殷习,可知离殷亦未甚远。
    阳亥曰遣叔休于小臣贝三朋、臣三家,对厥休,用作父丁尊彝。(《阳亥彝》)
    此器疑为殷器者仅“父丁”二字。然按文词体例及字迹,确是周器。周初亦沿殷习以日为名,《■鼎》已可见,他如《■簋》文云:“隹六月既生霸,穆王在■(豐?)京,乎(呼)渔于大池。王乡酉(飨酒),■御亡遣。穆王■(親)锡■雀(爵)。通拜首稽首敢对扬穆王休。用作文考父乙尊彝,其子子孙孙永宝。”这明明是周穆王时器。而亦称“文考父乙”,即其明证。、
    要之,殷人尚无土地分割及臣仆私有之事,在今日所有关于古器物学上的知识中,可以下出初步的断案。
    七.馀论
    本文至此算已告了一个段落。
    我的目的在证明西周社会是奴隶制度,同时也举出了它的并非封建制度的反证。
    这个奴隶制度的研究,本来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从来也不曾有人着手。所以单是在文献上搜集材料,都还要费一番工夫。这儿所论列的只是一点发凡,但我自信我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我想,凡是没有成见的人,见到本篇所举的一些古器物上的证明,当会不以我为夸诞。
    草径已经开辟在这儿,我希望更有伟大的工程师,出来建筑铁路。
    一九二九年十一月七日夜
    一个人坐在斗室之中,心里纪念着一件事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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