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215年,是中国南宋嘉定八年,大宋南迁“偏安”已近九十年。这一年,蒙古大军攻克了金中都,即今天的北京。谁也想不到,谁也不知道,这一年在遥远的“泰西”英格兰发生的一个纯属国内的历史事件,将如池中投石,涟漪一点点扩散,几百年后将影响世界。 从“大宪章”到“模范议会” 1215年,英国贵族“压迫”国王约翰签订“大宪章”,开始了将“皇家财政”与“国家财政”严格区分、限制掌权者随意动用国家财政、“王在法下”的历史进程。 国王约翰虽已统治多年,但本身有“三大软肋”。首先,在王位继承上,很多人认为他得位不正。本来王位应由他哥哥的长子亚瑟继承,但约翰用计得到了继承权,并下令杀死亚瑟。另外,他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产生争执,教庭一直向他施压,最终在1213年被迫向教皇屈服,不仅自认为附庸,而且按年向教廷纳贡一千镑。第三,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的大部份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夺回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失去了英格兰在欧洲大陆几乎全部的领地,因此他又被称为“无地王”、“失地王”。 这些都严重损失国王权威,但约翰对此毫无感觉,仍横暴统治,破坏成例,不断向贵族增加额外税捐。贵族忍无可忍,联合对国王不满的教士、骑士和新兴的市民,开始反对国王的斗争,终于在1215年6月武力强迫约翰签署了限制国王的“大宪章”,其中有些条文是保护城市和新兴的市民的利益如承认伦敦等城市已享有的自治权、保护市民的商业利益等,但最重要的核心内容则是对任何自由人,非依同等者的合法判决和国王的法律,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没有财产等,明确保护私人产权。 其第61条规定由25名贵族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如果没有经过由25名贵族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同意,国王就不能向贵族征收额外的税金,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萌芽。第61条还明确划定、规定了贵族与国王、大臣的关系。国王承认,如果这25人中只要有4人发现国王、法官或任何其他臣仆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此4人便可到国王、如果国王不在国内时则到大臣面前指出其错误,要求国王立即改正。如果指出国王错误40天内国王、大臣并未改正错误,此四人可向“大会议”报告,由大会议作出决定,甚至可以联合全体人民共同使用权力、采取一切方法、包括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使国王改正错误。同时,大会议要保证国王、王后及子女的人身安全,而且错误一经改正,贵族即立即承认国王的统治地位。 一言以蔽之,“大宪章”的基本精神就是“限制王权”、“王在法下”,保护个人权利。大宪章种种条规及25人“大会议”代表了一种想方设法将限制国王的措施合法化、制度化的新的政治观念。当然,制定、力图实施大宪章的贵族主要并非源于事先接受某种政治理念,而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确保自己已经获得的权利进行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自然而然确立了为后来人们所遵从的宪政原则。由25名贵族组成的具体实施监督、限制国王的“大会议”,埋下了后来“议会”的种子。 贵族们把国王的钱袋子抢过来,在武力胁迫下接受大宪章的国王当然不甘心。约翰王不久就否认大宪章,英国陷入内战。1216年10月,内战正酣时约翰王病死,九岁的亨利三世即位,王室希望年幼的新国王能为贵族所接受。新王即位后,战事终结,王室大臣以亨利的名义再发出大宪章,但其中部分条款如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被删去。以后王室、国王又几次颁布大宪章,但每次都删除一些条款,王权又有加强。1258年,亨利三世因为干预意大利战争要求贵族缴纳三分之一的收入作为战争经费,贵族再次感到忍无可忍,再次组织武装冲入宫内,要求亨利三世实行改革。在武力逼迫下,亨利三世不得不于当年6月在牛津召开贵族大会,这次会议被称为“疯狂议会”。 会议决定由贵族和国王共同推出一个24人委员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开会商议国政。为保证双方利益平等,其中12名由皇家决定,12名由贵族决定。然后,双方各从对方的12人中指定两人组成一个4人提名小组,负责提名一个由15人组成委员会的成员,交由24人委员会通过。最后,24人委员会中贵族一方12人中有9人进入15人委员会,而国王一方12人中只有3人入选,另外3人来则来自24人以外。贵族要求“15人会议”与国王共同施政,非经“15人会议”同意,国王不能做出任何决定。 15人御前会议实际取得了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的权力。以前被亨利三世废除的宰相、中书令等政府职位又都恢复,但由贵族推举的人选担任。会议决要求每年应召开三次议事会,即议会,审查国务并考虑国家的共同需要及国王的需要。 为此,从法语引进了一个新词“Parliament”,意为“谈话”、“讨论”、“商议”,此后在英语中表示“议会”,汉语译作“议会”或“国会”。贵族首次以议会定期化、制度化限制王权的努力,影响深远。会议还规定,议会法是最高权威,一切法令不得与其相悖,确立了国会立法的最高权威。 8月初,亨利三世宣誓接受这些要求并决定并诏令所有人遵守这些措施,就是后世所说称的“牛津条例”。 “牛津条例”是“大宪章”之后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献,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国王的权力被大大削弱,国家政治实际由对贵族负责的御前会议(即15人委员会)决定。政府已不再由国王或宫廷领导,而是变为御前会议领导下的政府,贵族开始掌权,国王仅具象征性意义。“牛津条例”事实上公开宣布“议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构、“王在法下”,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在英国历史上,“牛津条例”是最激进的文献,完全改变了中世纪统治者的统治方式。所以法王路易九世曾评论说,如果这样统治国家,他宁愿去扶犁翻地。 亨利三世当然也不甘心这样几乎无权的“统治”,他与无意遵守大宪章的约翰王一样,在1262年认为时机成熟,一举取消了“牛津条例”。此举使以西蒙·德·孟福尔为首的贵族愤怒异常,于是公开造反,1263年再次爆发内战。不久,西蒙俘虏了亨利三世和王子爱德华一世,大获全胜,成为英国的统治者。 1265年初,西蒙在伦敦召开会议。这次会议,西蒙除了按贯例召集贵族和主教外,还史无前例地正式传知每郡派骑士二人、每城派市民二人出席。市民被允许派代表参加议会,表明贵族与市民阶层开始联合对付国王,市民阶层开始登上英国政治舞台,意义重大。而且,此前的议会都由国王召开,此次议会由西蒙而不是国王召开,则意味着没有国王也可以召开议会讨论各项国家事务。所以这次会议被认为是英国议会制的开端,是英国议会的雏形,这次国会史称“西蒙国会”或“孟福尔国会”。 英国伊夫舍姆小镇上,英国国会之父、莱切斯特伯爵西蒙·德蒙福尔长眠于此 但不久爱德华一世从关押处逃出,于1265年与西蒙军队展开决战,王军大胜,西蒙战死,亨利三世重新掌权。1272年,亨利三世去世,爱德华王子即位,是为爱德华一世。爱德华一世废除了“牛津条例”,却未敢进一步废除“大宪章”,因为“大宪章”已然成为既定的英国法律,以后的国王们只能对它进行修改,而难以像约翰一样将它完全推翻。即便“牛津条例”,虽其“形”被废,但精神实质的影响依然强大,国家大事应交议会讨论、国王和贵族甚至市民应该合作讨论、解决问题的观念,开始在英国人心中扎根,渐成传统。 西蒙的统治虽然只有不到两年的短暂时间,但“西蒙国会”影响却非常深远。爱德华一世后来发动对威尔士、苏格兰和法国的战争时,为筹措战争费用,在1295年召开由各封建等级共同参加的议会,人员组成与1265年的议会基本相同。此次议会把各郡、市代表参加议会的“例外”确定为合法的制度,以后的各届议会只能遵循这项制度才能取得合法性,由于以后历届议会的召开均以此为典范,所以史称1295年的议会为“模范议会”。这次议会是议会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被称为“第一个代议性质的议会”,标志着真正意义的英国议会的产生。 这次议会的另一个重要结果是明确确立了税收法定的原则。由于爱德华一世是为了增加税收以筹措战争经费而召开此次议会,所以贵族们对此非常警惕,要求爱德华一世重新确认“大宪章”的法律效力,同时提出几个补充条款,其中之一是“无承诺不课税法”,要其签署。税收法定思想在“无承诺不课税法”中被进一步明确表述为:“非经王国之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武士、市民及其他自由民之自愿承诺,则英国君主或其嗣王,均不得向彼等征课租税,或摊派捐款。”几经周折,爱德华一世终于在1297年重新确立“大宪章”,签署几个补充条款,被迫承认未经人民同意,国王不得征税,而人民同意即是议会批准。“无承诺不课税法”的签署,标志着议会批税权的正式确立。 从1272年到1307年,爱德华一世统治的时间长达35年。对他漫长的统治,邱吉尔在《英语国家史略》中作了高度评价:“爱德华统治时期是个秩序井然的时代。它值得纪念,并不是因为它树立了伟大的里程碑,而是因为它从以前三位国王统治时期的谬误和混乱中吸取了有利的因素,使之形成一个长期巩固的整体。 由于对苏格兰人民的镇压,爱德华一世被称为“苏格兰之锤”,但不可否认他奉行的内外政策都十分积极,使英格兰成为当时欧洲的重要大国。 在长期的动荡波折之中形成的国家机构和原则此时已固定下来,经受住了黑死病、英法百年战争,玫瑰战争以及中世纪后期的各种考验,有一些机构和原则维持了更长的时间。在这个时期,骑士和中产阶级社会日益取代纯粹的封建主义社会。统治工具、土地所有权、军事和财政制度以及政教关系都已固定下来,几乎一直维持到都铎王朝。” 由于爱德华一世统治长久,社会稳定,贵族们对他是否会滥用权力、取消对“大宪章”及附加条款的承诺戒心更深。1301年初春,几经争斗,贵族们迫使他再一次郑重确认“大宪章”及附加条款。邱吉尔写道:“通过这次危机,态度坚定的反对派确立了两条原则,这两条原则对后来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第一条是,国王无权调动任何一个地区的封建军队。这一限制敲响了封建征兵制的丧钟,使后一个世纪的军队不可避免地实行契约雇佣制。第二条原则是,国王未经同意不得以‘紧急需要’为名征收赋税。十七世纪以前的英格兰国王都想增加税收,无奈爱德华的让步开创了另一种先例,而且在国王受议会约束的道路上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在政体方面,邱吉尔认为爱德华一世的贡献在于:“他使一些贵族和郡市代表组成的国会成为国王的伙伴,以取代旧时的大佃主法庭。到他统治的末年,这一制度已经得到巩固。起初,它缺乏实际内容,后来逐渐地充实起来。在他统治的整个时期里,这个制度受到有力的推动。 他刚继位时,他父亲在位期间的尝试可能会带来任何一种后果,也可能会毫无痕迹地消失,可是到他统治的末年,这个制度已经成为英格兰的一种习惯和传统。从此,爱德华一世可能还没有听说过的‘统治权’不再掌握在国王一人手中,也不在国王和贵族会议手中,而是由国王和国会共同掌握。” 在法制方面,邱吉尔认为爱德华一世是英国法制形成时期的最后一位伟大人物,他颁布的那些法规解决了社会秩序的问题,确定了封建领土法庭的权限,制止了法官确定的法律任意发展,制定了到19世纪中叶仍然有效的财产法基本原则。 这些杰出的立法活动为习惯法的应用范围划出了必要的界限,在不违反习惯法的主要原则的前提下,确定了它的最后形式。所以在这些方面,他胜过以前的历代国王。可是:“具有讽刺意味而使国王生气的是,他所强调的原则却成为反对他的工具。 贵族势力没有诉诸战争,而是利用国王努力制定的一套法律规章来反对他。这样,他们的身份也就不同了:他们不再作为封建贵族阶级的代表,而是作为全国反对派的领袖说话。于是,国王再次被迫郑重地宣布维护大宪章中确立的原则。鉴于最近滥用国王特权而制定的补救措施也写入宪章条款,使得这次让步更加显著。这是法制方面的一个跃进。” 弹劾国王 然而,爱德华一世仍认为议会应当只是作为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帮助国王治理国家,不是限制王权而是加强王权的工具。议会与国王时有斗争,议会不能完全控制国王,国王也不能取消议会。 1307年,爱德华一世死后由其子爱德华二世即位。爱德华二世统治初期,国王与大贵族的矛盾不断,尤其是一些受国王宠信的大臣专横跋扈,使贵族感到利益随时会受到威胁。1310年,大贵族们迫使爱德华二世成立贵族立法团,负责制定政府改革法令。第二年,贵族立法团拟定的改革方案经议会通过,规定国王在任命大臣、对外宣战和媾和时,必须经过诸侯贵族的同意,甚至规定没有经过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离开国土,国王的权力受到更多限制。 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议会最重要的发展是无平民代表即可召开议会的时代最终结束。虽然1295年的“模范国会”把平民参加议会确定为合法的制度,但议会召开时仍不一定要平民参加,平民代表还没有成为每会必到的议会成员。据统计,从1296到1307年, 爱德华一世共召集了20次议会, 但只有8次有平民代表出席。但现在市民阶层正在发展壮大,对这个新兴阶层的力量,贵族与爱德华二世都不能轻视。 为提高自己立法的权威性,贵族立法团希望平民参加议会,而国王为了加强王权、扩大自己的社会基础,抑制贵族势力,也乐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议会。由于斗争双方都想拉拢平民,1325年夏天以后,市民在议会中的地位最终巩固下来,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阶层。有研究者认为,因为平民代表参加议会固定化,从1215年“大宪章”到此时,英国议会经过一百一十年的漫长岁月终于走完萌芽、产生和形成的过程。 爱德华二世是个同性恋者,皇后伊莎贝拉是法国国王腓力四世的女儿,强悍能干,此时被冷落一旁,财产也被剥夺,对爱德华二世忍无可忍,于是带着儿子回到娘家法国。在法国,她遇到了爱德华二世的死对头莫蒂默。莫蒂默曾领头反对爱德华二世,失败后被囚禁在伦敦塔,但在1324年成功逃脱,流亡法国。这二人相遇后,有相同的敌人而且性情相投,很快成为情人。 此时英国朝政大权先后掌握在爱德华二世的几位男宠手中。由于他给自己男宠过多的好处,侵犯了贵族利益,议会也无力限制这些人的权力,于是贵族又起来造反,双方互有胜败。伊莎贝拉认为打回国内时机已到,于是从自己的哥哥、此时已当法国国王的查理四世处要得一大笔金钱,组织了一直战斗精良的雇佣军,与情人莫蒂默一起带着儿子跨海打回英国。国内支持她的贵族们纷纷起兵,双方里应外合,最终打败爱德华二世。1327年,议会宣布废黜了爱德华二世,逼迫爱德华二世把王位传给他们的儿子爱德华三世。伊莎贝拉皇后对同性恋丈夫恨之入骨,将爱德华二世关进大牢,不久就命人将其处死。 虽然爱德华二世是已被推翻才被议会宣布废黜,议会其实只是认可了一个即成事实,但毕竟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例,意义非同小可。 1330年,爱德华三世亲政,立刻下令处死母亲的情人莫蒂默,并没收其财产。亲政不久,他就在1337年发动了对法国的战争,当初谁也没料到,爱德华自己也不会料到,这场战争竟持续超过百年之久 (1337年 -1453年),史称“英法百年战争”。原来,法王查理四世1328年去世,加佩朝绝嗣,爱德华三世以自己是法王查理四世外孙的身份,要求即位为法王,但为法国拒绝,于是爱德华三世以自己应继承法国国王王位之名,对法开战。 在百年战争的情况下,议会更重视、警惕对国王征税权的限制。1340年,议会再次规定凡国王征收封建税以外的任何捐税,或更改税率,均需得到议会的同意。1344年,议会又规定,凡是议会为英王通过的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也就是说,议会不仅限定国王、政府花钱的多少,还限定国王、政府花钱的范围。为此,国王、政府如何花钱也开始受限,要向议会报告。从1379年起,这种程序被固定下来。 在这个过程中,正式形成了“两院制”,一般认为两院形成的时间是公元1343年,即中国元朝的至正三年。在那年春季召开的国会上,贵族代表在威斯敏斯特宫的白色厅堂开会, 而骑士和市民代表则在彩色厅堂讨论。此后,贵族代表和平民代表分厅议事形成定制,各自有其专用的开会场所。从而形成贵族院 (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 (House of Com-mens), 即沿袭至今的上院和下院。两院的形成是社会力量对比变化在议会中的体现。 此时,平民的社会力量更加壮大, 他们在国会中的代表才有可能争得与贵族大致平等的权力和地位, 两院就是这种社会力量的组织、形式化反映。在议会初期,国王还经常召集王室大臣和高级法官出席国会,构成所谓“大臣集团”, 在议会中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贵族、平民力量的强大,“大臣集团”遭到国会代表的反对, 也是在爱德华三世 (1327年-1377年)时期,大臣集团逐渐退出了议会。行政官员不得参加议会,遂成定制。 (文章首发于2015年7月13日 《经济观察报》观察家版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