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位论文的“文风” 所谓“文风”,指文章的风格。 (1)第一项要求:要避免美文、译文、欧化的风格 学术研究论文,常常引用许多外文资料,容易受外文风格的影响,例如外语多用从句,尤其定语从句、状语从句,甚至主语也是一个从句。中文很少用或者几乎不用从句。还有倒装句,中文也很少用。外语中复合句很多,中文都是单句。如果不是直接引语,应当尽量避免外语句式。否则,读者觉得不象作者的研究成果,象是外文的翻译。 (2)第二项要求:要避免口语化 学术研究论文如果通篇都采用口头语,一是不经济、难免冗长、拖蹋。二是许多专业概念、学术概念,不能改用口头语。例如“要约”不能写作“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承诺”不能写作“关于同意订立合同的答复”。所谓“但书”:“但什么什么除外”、“但什么什么不在此限”。不能写成“但是,什么什么在外”;“但是,什么什么不受此项限制”。三是口头语、白话,看似易懂,实际上含义模糊,难以做到准确。 因此,学术研究论文中,总会使用许多有生命力的文言词语(许多法律概念本身就是文言词语),整个风格介于文(言)、白(话)之间。 (3)第三项要求:要使用法律观念 例如,“阐释学”与“解释学”,可能在一般语义上没有不同。“阐释”与“解释”,在非法律领域,可以说同义。但在法律领域,就只能用“解释”,不能用“阐释”。您查查我国台湾,还有日本的法律文件和法律著作,有没有把法院、法官、法学者对某个法律文本、法律条文的“意见”叫“阐释”的?加德默尔等的哲学,中文叫“哲学解释学”、“哲学阐释学”、“哲学释义学”,均无不可,但“法律解释学”,不能叫“法律阐释学”、“法律释义学”。日本50年代的法解释论争,产生一大批著作,没有用“法律阐释学”、“法律释义学”的,都叫“法律解释学”,何故?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解释法律”之职权,而不说“阐释宪法”、“阐释法律”,何故?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司法院置大法官17人,审理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案件”。不说“阐释宪法及统一阐释法令”,何故?“阐释”、“释义”均非法律概念。 “解释”是法律概念,它与裁判、裁判权、解释权、有权解释、无权解释、解释规则、解释文件、解释拘束力等法律概念密切联系。法律和法律学,无论吸收任何“知识”,都要融入、纳入固有的法律概念体系之中,不容许游离于固有法律概念体系之外。必须掌握、运用法律概念体系进行思维,而不是用自己喜欢的别的领域的概念取代法律概念进行思维。“上诉”就是“上诉”,既不能叫“上告”,也不能叫“控诉”! (4)第四项要求:使用特定法律学科的法律概念 例如,“批准”和“认可”(“承认”),从产生的效力结果看,似无不同,但“批准”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认可”(“承认”)是民事法律上的概念。“批准”,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行为,申请人依行政程序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给予“批准”,因此“批准”总是与“行政权”和“行政程序”相联系。“认可”(“承认”),是“司法权”(“裁判权”)的行使行为,对于涉讼的此前已经存在的当事人的某个行为、某个意思或者某种关系、某一事实,法庭表示肯定的意见,即予以“认可”(“承认”),因此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可”(“承认”)总是与“裁判权”和“民事程序”相联系。你看,日本的法院判决、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我国大陆的法院判决有用“批准”的吗? 引自法律思想网的实例:查士丁尼《法学阶梯》I.2.1.40第二句的译文 徐国栋译: 事实上,批准自愿的人将其物转让给他人,这没有任何不符合自然衡平的,就像这没有任何不符合所有人的意志的一样。 Maxm翻译: 如果一个人想把某物转让给另一个人,有什么比承认这一意图的效力更符合自然公正之原则的呢? 张企泰转译: 所有人既然愿意把他的物移转于他人,这种意愿应予承认,这是最符合自然公平的道理的。 陈华彬转译: 因为没有什么比尊重想将其物转让给另一个人的所有权人的意志更符合自然的公平。 作为对照,我们看英国人和美国人的翻译 Black’s law dictionary(1979)翻译: Nothing is so consonant to natural equity as to regard the intention of the owner in transfering his property to another.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7)翻译: What could be more in line with natural justice than to give effect to a man’s intention to transfer something of his to another? 评论: 显而易见,在上述多种表达中,用“承认”一语是适当的,而用“批准”一语是不适当的,因为不符合民事法律的性质。“承认”是民事法律上的概念,“批准”是行政法上的概念。有的教授因为弄不清楚这些个概念的差别,而受到学生和读者的嘲笑。也有人故意使用自己发明的或从别的领域搬来的“词语”,以显示学问高深。须知不同法律学科的法律概念,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不可不辨! 3、学位论文的“文采” 学术研究论文,往往缺乏文采,读来枯燥无味,引不起阅读的兴趣。有人会说,学术研究论文,既然不能使用夸张、比喻等手法,就难以避免枯燥呆板。但是,学术研究论文也确有不枯燥呆板而具有文采的。大致有几个要点: (1)要避免段落过长 一个自然段七八百字、上千字,连续两三页,读起来很累,能不枯燥吗? (2)句式要有所变化 同一个意思可以用不同的字、词表达,同一个句子可以有不同的写法。只要将字、词位置稍作调整,就可以求得句子的变化。唐弢著《文章修养》举了一个例子: 昨天下午我和两个同学到法国公园去散步。 我和两个同学到法国公园去散步是在昨天。 昨天下午到法国公园去散步的是我和两个同学。 昨天下午我和两个同学去散步的是法国公园。 我于昨天下午和两个同学到法国公园去散步。 我和两个同学于昨天下午到法国公园去散步。 法国公园是昨天下午我和两个同学去散步的地方。 我是昨天下午和两个同学到法国公园去散步的。 这就有八种不同的句式。 前引查士丁尼《法学阶梯》I.2.1.40第二句的译文: 事实上,批准自愿的人将其物转让给他人,这没有任何不符合自然衡平的,就像这没有任何不符合所有人的意志的一样。 如果一个人想把某物转让给另一个人,有什么比承认这一意图的效力更符合自然公正之原则的呢? 所有人既然愿意把他的物移转于他人,这种意愿应予承认,这是最符合自然公平的道理的。 因为没有什么比尊重想将其物转让给另一个人的所有权人的意志更符合自然的公平。 这就有四种不同的句式,如果不考虑原文,则还可以变化出许多种句式。 第一次写下的句式,觉得不妥当,稍作调整,换成另一种,仍不妥当,再换一种,直到认为妥当为止。 如果一个段落有两个句子的句式一样,就显得呆板,读起来不舒服。请看《文章修养》举的例子: “两人的脾气是不同的。自然,相通之点是有的,但比较起来,差别是显然可见的。” 再看中华读书报(2004年2月25日22版)上的例子: “他首先指出我所谓的不公平的税收制度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税收制度是公平的。当然,法律对逃税者的惩罚是很严厉的,严厉到使任何人都觉得为一次逃税而造成终身悔恨是划不来的。” 这两个例子,文法上并无毛病,因为连用几个“是……的”句式,就显得非常呆板。如果变化一下,使句子的句式有所不同,就生动了。这就是所谓“单句忌同”。 (3)要讲究句子的长短变化 平常对于写文章的要求,有惜墨如金的说法。大意是说,一个句子能够表达的意思,绝不用两个句子;一个较短的句子能够表达的意思,就绝不用较长的句子。写文章应当要求简短,但是不能误以为愈简短愈好。这里有一个前提是意思的准确和完整。冗长而多余的字、词,当然应当删除,因为删除并不影响意思的完整,反而更准确。但不能为追求简短而损害意思的准确和完整。应当在意思明确、完整的前提下,讲究句子长短的变化。 一篇文章不能全用长句,也不能全用短句,既有长句,也有短句,长短相间,不仅有了变化,而且产生抑扬顿挫,避免呆板,有了文采。 4、关于“文气” 究竟什么是文气?一篇文章,句子的构成,或长或短,或张或弛,彼此并不一律,因此读起来的感觉,及读出来的声音,就有高低、强弱、缓急,产生抑扬顿挫,这就是文气。 由于标点是传达说话的语气的,因此往往决定文章的气势。大抵用“句号”则声音由高而低,文气也就由扬转抑;用“疑问号”、“感叹号”则尾音上升,文气也就由抑转扬。须注意的要点是: (1)标点符号错杂运用 一篇文章,不应当全用句号,也不可能全用疑问号、感叹号,错杂运用,使文章抑扬有度,形成文气的跌宕。 (2)句子长短变化 “文气”也与句子的长短有关。大抵句短则气势紧凑、急促,句长则气势迂缓、松弛。有了长短变化,就形成文气跌宕,有抑扬、急徐、张弛的变化,有节奏感、有气势、有气魄。注意了这些要点,文章就会有“文采”,避免了枯燥呆板,就是好文章。 七、社会责任 学术论文最后一个要素是社会责任。社会科学以社会为研究对象,研究者本人就生活在社会中,属于社会的一个成员。这与自然科学以自然、物质存在为研究对象不同。因此,学术研究没有绝对的客观标准。在法学研究中,曾经有人主张以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作为判断正确与否的标准。问题在于历史的发展不是直线的,是曲折的,有时还是迂回的。处在历史的某个时段,会认为某种学术观点、主张、学说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被断定为真理,但在若干年后将会发现,该学术观点、主张、学说其实是谬误。这与判断“日心说”、“地动说”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真理不同。因为地球终归在转动。 因此,学术研究容易受到作者的主观性的影响,甚至出现迎合某种需要的所谓媚俗、媚上的现象,出现学术的泡沫化现象。于是产生学者的社会责任问题。在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时,要有科学的精神、正义的追求和独立的学术人格,要有对国家、民族负责的责任感。每提出一种新观点、新主张、新学说,每提出一项对策建议,都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正义,是否符合人权、民主、法治国,要对国家、民族负责。 学术研究要讲社会责任,不是总要追求什么创新、什么自己的见解,我们要对子孙后代负责。你在论文中所得出的基本见解,所提出的立法建议或修改法律的建议,一定要负责任,须知我们是在讨论国家的立法,你的观点和建议,不仅关系到我们这一代人的权利,不仅仅是关系到我们这一代人的行为准则,而是在为中华民族,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制定行为规则,是在处分我们的子孙后代的权利!在处理如此严肃、重大的事情的时候,怎么能够掺入个人名利的考虑?!怎么能够容许有任何的轻率和随意性?你在论文中表述的见解、提出的立法建议,将成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修改法律的参考,一定要慎重,不要轻率地提一个什么立法建议,要有社会责任心,要对学术负责,要对子孙后代负责。对这个问题,在今天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学位论文的写作,是最严肃的学术研究。一定要慎重对待!一定要自觉抵制学术领域的浮躁之风!勿使钻研变成钻营,创作变成炒作,学术变成权术,学术界变成名利场! 八、结语 据我所知,法学院校并无讲授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的课程,不知其他学科是否也如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受王家福先生的委托,协助王先生指导民法博士研究生,将自己摸索的研究写作心得,概括为学术论文写作“七要素”,尝试在第二学期用半天时间讲授。听课的博士研究生反映对他们的学位论文写作颇有帮助。间或也在一些院校对硕士研究生讲授。但一直没有形成讲稿,只是一个提纲,也一直没有公开。因心中存有疑虑,担心是否将研究生引入一种形式主义,或者被指为一种“八股”。2000年春节期间整理成讲稿。2004年2月再次进行补充整理,然后以电子版形式在一些研究生中流传。2004年6月进一步补充整理定稿,并决定在网络公开发表。曾参考唐弢著《文章修养》、徐振宗等编著《汉语写作学》和焦垣生主编《写作学教程》等著作,特此说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