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亮先生的文章《论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一个根本性缺陷》,指出了人类社会历史形态认定上存在的极大混乱状况,进而提出了改进这种状况的一条思路。 本文也注意到了上述的混乱状况,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另一条思路。 我们先谈人类社会历史学的首要问题一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划分的标准问题。 马克思是根据人们在生产中使用的工具这一标准来划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 以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和地域为限,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分为四个,分别是石器阶段、青铜器阶段、铁器阶段、大机器阶段。 我们知道,在生产活动中除了生产工具是一个要素外,力或能量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从力或能量的来源来看,至马克思所处时代,人类生产活动第一个阶段是单纯利用自己的体力或体能,简称人体力或人体能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主要利用牲畜的力或能量,简称畜体力或畜体能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主要利用煤炭和其他有机物燃烧时产生的力或能,简称化学能阶段。 以力或能量的来源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划分的标准得到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阶段至马克思时代应当是三个。 上述两种标准,都是属于生产力范围之内的,如果说有比生产力更为根本同时更为广泛的概念的话,这个概念就是生存力。 为什么说生存力是比生产力更为根本同时更为广泛的概念呢?因为他们二者是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即人类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可人类的生存却不是为了人类的生产,生存本身即是目的。 人类的生存力也就是人类的生存能力,这种生存能力可以用生存时间来表示,对于单个人来说,他的生存力可以用他的寿命来表示,对于一个群体来说,它的生存力可用该群体的平均寿命来表示。 和一般动物的生存力所不同的是,人类的生存力或者说人类的平均寿命不是一个常量,而是一个朝着数值不断增大的方向移动的变量。这既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最终结果。 现有的数据是,在人类的第一个阶段,即石器阶段和人体能阶段,人类的平均寿命是18一20岁,第二个阶段,即铜铁器和畜体能阶段,人类的平均寿命是36一40岁,第三个阶段,即大机器和化学能阶段,人类的平均寿命是72一80岁。接近于几何级数增长。 在生产力的范围内,列举了划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两项标准,在生存力的范围内,列举了划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一项标准。那么这三种标准之间会有矛盾吗? 前面的叙述中,用生产工具为标准划分时,得到的结果是四个阶段,而用力或能量的来源为标准划分时,得到的结果是三个阶段,似乎有矛盾,其实这不是标准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在标准的具体运用中出现了问题。 这个问题就是,不应该把铜器和铁器分成两种不同的生产工具,从而形成两个阶段。从推理的常识说,人类开始的时候,必然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地区生活,在这样的地区,如果铜器真的作为生产工具被人类使用过,那么它的使用效果或者说使用效率和铁器几乎没有什么区别。 用生产工具作标准,具有简单直观,容易理解的优点,缺点是,被选用的工具之间只能作定性的比较,无法作定量的比较。 采用后两种标准时,可以作定量的比较,但是由于力和能量及平均寿命都是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所以在简单直观定性方面不如前者。 采用平均寿命这一标准时,要注意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局部地区一些长寿或短寿方面的差异。 三个标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这些标准最直接的用处就是,它是比较不同地区之间文明程度高和低、社会体制先进与落后的最根本的依据。 用这些标准去衡量人类社会历史,得到的结果是只有三个阶段,也就是应只有三种社会形态,这和主流的五形态说相差巨大。因此,单凭以上的一个或三个标准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引进新的要素。 这个新的要素内容是: 人类社会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比较典型的两类社会群体,一类是以集体利益优先原则占据主要地位、个体利益优先原则占据次要地位组成的社会群体;一类是以个体利益优先原则占据主要地位、集体利益优先原则占据次要地位组成的社会群体。 人类的每一个可以用自然科学般精确指明的阶段,都至少存在以上两类比较典型的社会形态。 社会生产力或生存力每一次大的变化,在没有其他外部因素强力干扰的情况下,所改变的只是集体和个体各自的内容和形式,即一种新的集体主义代替旧的集体主义,新的个体主义代替旧的个体主义,但两者的相对地位关系即主次地位关系不变。 我们可以把这种方法形象化地叫做人类社会形态的双线起源论和人类社会历史的双线演进论,把以前的方法叫做人类社会形态的单线起源论和人类社会历史的单线演进论。 按照上述的思路,就可以轻易地消除赵亮先生所指出的人类社会形态划分上出现的两个巨大的混乱和矛盾。 为了能清晰了解这两个巨大的混乱和矛盾,我们大段引证一下赵亮先生的文章: “先来说马克思的“亚细亚”社会形态。我们知道即使到了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在印度以及许多其它亚洲社会(还有俄罗斯和许多其它斯拉夫人的社会)中还普遍存在着各种程度不同的生产资料乃至物质产品的公有制所有制形式。正是据此,马克思将这些社会定义为“亚细亚”社会形态,后来有时也称为“东方社会”。也是据此,马克思将这种“亚细亚”社会形态放在了以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为标准样板的私有制社会,即“古代”社会形态之前。也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这种“亚细亚”社会(经济)形态指称的仍然是一种原始(公有制)的,或者说最接近人类原始(公有制)社会的一种社会(经济)形态,或者如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三卷,761页)中所说的是某种“次生”的原始公社公有制社会。 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人们对东方历史研究的不断广泛和深入,人们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无论从这些社会(尤其是中国和俄罗斯等社会)的实际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基本物质生产方式上,还是从它们的以君主专制政体为主导的整个上层建筑形态的发育水平上讲,将这些社会看作还仍然是处于如此低级的社会发展水平上实在是太牵强,太明显地不符合这些社会的历史发展实际,甚至可以说是荒谬的(我认为,马克思晚年也一定对此有所觉悟,也许这也正是他在“资本论”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而不惜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研究东方社会的真正原因)。 正是因此,20世纪20年代之后,在世界范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界中,这个“亚细亚”社会形态问题引起了多次大规模的激烈辩论。为了与这些“亚细亚”社会,或东方社会(尤其是中国和俄罗斯社会)的实际历史发展水平相适合,众多的论者纷纷提出了“亚细亚”社会特殊论,即主张“亚细亚”社会形态是有别于西欧发展路径的一种独特的发展模式,主张将“亚细亚”社会形态与马克思提出的“古代”社会形态,甚至“封建”社会形态放在同一发展阶段上。客观地说,这样做确实非常明显地要更加贴近历史实际。但问题的关键是在于,这些论者似乎都没有意识到,如果把这些社会的发展阶段定在与“古代”社会形态平行或之后,那么事实上也就从根本上颠覆了马克思划分人类社会形态演进序列的原本意义和初衷。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如同达尔文在有机生物界研究中所做的那样,马克思提出这个“演进”序列的原本意义和初衷是要从整个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抽象出一个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着的,以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演进为基础的,符合全部人类社会内在历史发展逻辑的依次的社会经济形态发展更替演进序列,从而为我们找到一个从宏观上来把握与理解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科学基础。而如果在这个发展序列中出现并列,那么我们研究的就已经不是什么人类社会的依次发展更替的演进序列,而是同一形态发展阶段上人类社会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如果这样来改造马克思的“形态”序列,实际上就等于是阉割了马克思的“形态”理论,使得马克思这个“形态”理论失去了它的本来意义和价值。但若仍以马克思的原义来理解这个“亚细亚”社会形态又实在是无法使它同已经十分明显的历史实际统一起来。可以说这是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内打转--如许多学者煞费苦心的从马克思著作中断章取义,甚至从马克思从未发表过的“人类学笔记”中寻找依据,试图证明马克思也是同意‘亚细亚’社会形态特殊论的--所根本就无法走出的困境。因为马克思的上述“形态”划分从根本上说就是建立在某种错误的,即它实际上并不是建立在(生产力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基础之上,而是被置换成了以物质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划分标准的基础之上了的。 再来看马克思的“古代”社会形态。马克思的这个“古代”社会形态完全是在古希腊、罗马社会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同样,马克思也是主要从物质分配,或者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角度来定义说明他们的这个“古代”社会形态的,也正是因此,后来的苏联学者们又将这个“古代”社会形态引申称之为“奴隶制”社会。 我们知道,就古希腊、罗马--其实还有更早的古埃及、古两河流域各期文明--社会来说,由于其氏族血缘组织崩溃解体的较早,所以在古希腊、罗马社会中其私有制也表现的特别明显和充分,这种私有制形式特别明显地表现为个体或个体小家庭的私有,而其剥削形式也主要表现在对(外族)奴隶的个体人身奴役和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但如果我们能够更全面地来考察这个问题,我们也许会发现,古希腊、罗马社会的这种私有制形式,或者说奴役和剥削形式并不是人类社会在这一发展阶段上的唯一表现形式。我们现在已经知道,中国的商、周社会,尤其是周代社会,无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还是在--以农、畜牧业为主的--基本生产方式上都已与古希腊、罗马社会大体相当了,因此将中国的商、周社会与古希腊、罗马社会放在同一历史发展阶段上是适合的,对于这一点现代的历史学家们似乎也没有很大的异议。但由于生存环境和历史的原因(这一点我们后面再详细探讨),中国商、周社会的氏族血缘关系组织并没有遭到破坏,它们反而发展出了一种独特的高度发达有序的“氏族-宗族”组织形式。所以它表现出了一种与古希腊、罗马非常不同的“氏族-宗族”所有制形式(这是一种宗族集体所有和宗族内部已出现较大贫富差别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并且由于这种“氏族-宗族”血缘组织具有的坚硬外壳,它们的(对外族的)奴役和剥削形式也与古希腊、罗马社会具有根本性的不同,即它主要表现为战胜了的“部族-氏族-宗族”一般并不打破、拆散被征服了的“部族-氏族-宗族”组织,而采取对这些“部族-氏族-宗族”的某种整体奴役和剥削的方式(其实,即使是在古希腊,斯巴达人也是大体上采用这种方式的)。 这样,当我们用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马克思的所有制--实际上是古希腊、罗马社会的所有制--形式为标准来概括整个人类的这一社会(经济)形态时,就必然会为中国商、周史研究带来了无法解脱的迷惑和困难。这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为了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社会相契合,中国的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只好煞费苦心的在中国的商、周社会中寻找存在个体奴隶和对这种个体奴隶实行奴役和经济剥削的证据,实在难以寻找,甚至只好拿墓葬中的殉人来充当证据。这只能是徒劳的。 关于封建社会形态。马克思的这个社会形态概念也完全是根据西欧历史提出来的,也是把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作为这种社会形态的标准样本的。同样从今天我们所能掌握的历史事实来看,马克思的这个社会形态概念并不科学,也同样极为牵强。我们知道西欧封建社会是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由以日尔曼人为主体的众多的外围社会入主而建立起来的。当时,这些社会无论从生产力发展水平上,还是从社会上层建筑的发展水平上都要比原罗马帝国低得多,它们甚至根本就没有能力保持和继承罗马社会已达到的社会发展程度。对于原罗马社会来说,这些蛮族的入主实际上只能说是意味着一种历史的倒退。因而,从西罗马帝国灭亡直到西欧“文艺复兴”的这一历史时期,无论从社会基本物质生产方式上--仍采用标志着个体农户仍不能建立起自己的独立经济体的劳役地租形式,这只是同中国西周时期的井田制相仿--,还是从社会政治组织形式上--分封制--,都只能说与中国的西周时期相似。只是到了“文艺复兴”前后,封建西欧各社会才开始陆续进入到较高形式的以实物地租为基础的自由个体小农经济发展阶段上来。而“文艺复兴”之后,同时西欧又开始了向近代社会形态的过渡。所以,如果我们将个体小农产品经济生产方式作为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发展阶段(这即是我们常说的封建社会)的话,那么,西欧封建社会实际上并不能说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例,而毋宁说它是一个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特例。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2卷23页)。同理,我认为,就研究与理解人类”封建社会“这一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角度上说,具有二千多年封建发展史的,并且在这一发展阶段上曾取得了最高和最丰富文明成果的中国封建社会才可以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典型事例。所以我们若要认识与理解人类的”封建社会“这一形态结构,也只有理解了在人类这一发展阶段上发育生长的最充分的中国封建社会后,我们也才能更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发育程度较差的西欧封建社会,而不是相反。但近代以来,由于受马克思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划分人类社会发展程度,及以西欧历史为中心的方法的禁锢,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研究中,人们恰恰就是用西欧封建社会为标准来衡量理解中国封建社会的。其实对于中国封建社会来说,西欧封建社会实在是一个太小也太简陋的篮子,它根本就盛装不下中国封建社会这个庞然大物,于是人们就只好按照”神圣“的马克思主义的这个狭小的框框来肆意剪裁中国的封建史,这是极其荒唐的。 马克思的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来划分人类”社会形态“依次演进序列的方法造成的最大混乱莫过于人们对二十世纪以来世界出现的以苏联和中国为代表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体制的误解。 本来,按照马克思主义生产力学说,如果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还可能产生一种比近代工业商品经济形态更高级的社会形态--马克思设想为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公有制社会,那么这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也只能是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或者更确切的说是近代工业商品经济形态已经走完自己的发生、发展历程,社会生产力水平又已高度发展了的基础上才可能出现。这正如马克思也曾正确指出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但在马克思之后,也就是1917年之后,在世界上却陆续出现了以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自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意义上的众多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这里最关键之处是在于,这些社会主义社会毫无例外地都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仍十分落后的前近代,或至多只是初步进入近代社会形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按上述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学说这是不可能的”决不会出现的“的事情。诚然,正如许多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辩解的,马克思、恩格斯是曾设想过,西方以外其它落后国家有可能越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即越过所谓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但即使是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这也是有着极为明确的限制条件的,那就是只有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首先进入了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条件下,或者起码”俄国革命与西方社会主义革命同时发生“。(选集4卷724页)也就是说,只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形态发展阶段,然后在这些社会的影响、示范和带动下,这种跨越才有条件,也才可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的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其实也不难理解,例如直到解放前,在我国西南地区生存的某些少数民族仍是处于某种初期文明发展阶段上的,如果随着中国主体大部分地区逐步走上近、现代化,在这些地区的影响、示范和带动下这些少数民族也溶入进了整个国家的近、现代化进程,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些少数民族实现了社会发展阶段上的跨越。但如果没有中国主体地区率先走上近、现代化,如果没有这些地区更先进社会形态的实际影响、示范和带动这个先决条件,这些少数民族的”跨越“就不可能出现,这是不言而喻的。同样,在最发达的西方社会至今都还仍处于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条件下,何来什么所谓的”卡夫丁峡谷“?在最发达的西方社会至今都还仍处于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条件下,苏联、中国等这些基本上仍是处于前近代,或至多只是初步进入近代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又谈什么跨越?跨越的落脚点又在那里?仅仅依靠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极简略的所谓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设想“和”预言“,就能实现一个仍处于前近代形态中的社会,或至多只是初步进入近代发展阶段的社会直接跨越现实的近代工业商品经济形态,而进入一个此前人类历史上还从没出现过的更高级的经济形态发展阶段,这可能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凭什么可以妄谈这种无中生有的所谓”跨越“?我们凭什么可以说,苏联、中国所建立起来的实际的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上--我们且不说马克思主义这种理论的正确与否--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即使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角度上也是说不通和自相矛盾的” 但是------ 如果我们采用人类社会形态的双线起源论和双线演进论而不是原来的单线起源论和单线演进论,上述事实的出现和存在却恰恰是非常自然合理的。 西欧出现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形态,是在个体主义占主导地位的原始社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中国及东方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形态是在集体主义占主导地位的原始社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前面已说明,不论从生产工具,还是能量的来源或是平均寿命来看,马克思所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际是一个社会阶段而不是两个阶段,鉴于西欧的奴隶社会形态特别典型,而中国的封建社会形态特别典型,因此,把西欧的这一阶段称作奴隶社会阶段、把中国及东方的这一阶段称作封建社会阶段是比较合适的。 这样的话,西欧就没有了封建社会这一形态,中国及东方也没有了奴隶社会这一形态。 西欧的奴隶社会和东方的封建社会是属于同一个历史阶段上的两条线上演进过来的社会形态。 由于同样的原因,西欧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是西欧的个体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从它的第二个阶段即奴隶社会形态向它的第三个阶段过渡中所出现的社会形态。苏联及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是东方的集体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从它的第二个阶段即封建社会形态向它的第三个阶段过渡中所出现的社会形态。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和东方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也是属于同一个历史阶段上的两条线上演进过来的社会形态,两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 这是认识人类社会历史的一个新坐标,也是解决目前人类社会历史形态认定上出现的巨大混乱和矛盾的关键所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