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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从英国和中国看不同政体的法律从属性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论法的精神》诞生于18世纪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出自于孟德斯鸠之手。作者孟德斯鸠,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历任波尔多省法院法官、院长和法兰西学院院士,他所处的年代背景为他的思想做了铺垫,孕育而生的《论法的精神》堪称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本书主要以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为线索,以法律为中心,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并且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为当时对法律模糊不清的人们指点了迷津,对当时的整个社会甚至后人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阅读这本书时,由于自身知识的欠缺,知识面不够广,不少话语都读不懂,因此在查阅了其他相关资料后,在此谈谈本人印象最深刻的章节。
    在书中第一章节中作者提到“法律是为某国的人民而制定,所以理应十分贴切地适用于该国民众;如果这些法律适用与另一个国家,那只是极其偶然的事”以及“法律必须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整体性质及原则相吻合”,并且在随后的几章中重点介绍了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性质、原则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法律等。下面我将以英国和中国为例,谈谈自己的认识。
    英国是君主政体的典型代表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在英国,国王是王国政府的统治者,但是英国国王没有实际权力,实际权力掌握在议会手里,其中内阁是议会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其实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集中制,代表的是资产阶级利益。取决于英国的国家性质和政体,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
    英国法律的主要特征有三个方面:(1)英国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的传统,它是几百年来由法官们通过判例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官造法”制度,先例判决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渊源;(2)法官在发展判例法和解释议会的制定法的含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法院的审理程序是控辩式,法官不调查案情,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作出判决。法官通常不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在法官眼里,只用证据,没有事实。
    英国属于贵族统治,有资格统治国家的都是贵族人士,这也些许反映出资本主义的等级制度。但是就像孟德斯鸠所说“没有君主便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已没有君主”“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中,君主将会成为专制君主”,这同中国历史上的封建专制相结合,很容易理解。
    专制政体和君主政体的最大区别在于统治者与法律的关系。前者独自一人按他自己的想法情绪等制定所谓的法律,领导国家的一切,后者虽也是一个人统治国家,但他得遵循已建立或确定的法律。
    就像过去统治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制度那样,如果遇到一个明君,制定与当时国情相适应的法律条款,那么老百姓的生活就相对过得太平。但倘若遇到一个昏君,民不聊生,哀鸥遍野。不管是明君还是昏君,最后都免不了亡国,因此朝代不断更替,我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专制制度的本身性质就决定了它的不稳定性。首先,帝王可以拥有整个江山,谁不想去争夺?其次,没有健全稳定的法律,单单凭借帝王自己的意志,谁会一直服从下去?
    历史证明了专制制度的不稳定性,在无数次的流血牺牲后,中国人民终于探索出了适合自己国情的道路。现在的中国,是共和政体,独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继承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历程中创造、发展起来的。相应的,根据中国的政体,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从第一部较完整的宪法到如今愈渐完善的法律体系,让百姓的生活逐渐安定太平。
    突然想到四个字——无法无天,是啊,没有法律社会怎么能安稳?天下怎么能太平?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自身不同的属性和国情,国体决定了政体,政体使法律有了从属性,从而制定出适合该国真实情况的法律,用以保障国家的稳定发展,甚至保障世界的和平。因此,无论我们身在何处,特别是异国他乡时,更要认识了解当地的法律,在法律面前没有“不知者无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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